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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61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黃立宇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偉楷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431號、115年度執字第1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偉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偉楷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且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形式上已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蓋在全部之應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已執行完畢,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數罪併罰之數罪,縱令其中一罪已經執行完畢,揆諸前開說明,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合先敘明。

㈡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拘束。再者,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另本院發函詢問受刑人對於本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意見,並對受刑人之住所於民國115年3月9日予以送達(由受僱人收受),受刑人則以電話向本院陳稱:我有憂鬱症、躁鬱症及失眠,因為服刑環境很差,獄友不友善,我在服刑期間也得恐慌症,我現在都在家裡,我不希望再進去服刑,我現在精神狀況很差,我想要用社會捐或罰款方式服刑,希望可以從輕量刑等語,此有本院115年3月24日電話紀錄表1份在卷可證。另酌以本案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立宇

                書記官 劉丞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 不能安全駕駛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8月30日 113年7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332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285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281號 114年度交簡上字第5號  判決日期 114年02月25日 114年10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281號 114年度交簡上字第5號  判決日期 114年02月25日 114年10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861號(已執行完畢)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993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616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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