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29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建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9277號),本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建忠(所涉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769、359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明知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仍基於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不詳時、地,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如附表所示純質總淨重56.159公克之第三級毒品而持有之。嗣被告因遭另案通緝,為警於民國114年6月19日21時10分許,在臺中市大里區立新一街(立新國小旁)查獲,經警對被告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即牌照號碼BKE-6915自用小客車內執行附帶搜索,再於同日22時47分許,徵得被告同意,在其投宿之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之麻雀巢行旅2007號房執行搜索,分別扣得上開毒品,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定有明文。蓋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對於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故檢察官就同一被告之同一犯罪事實,無論其為先後2次在同一法院起訴,或是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78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法院對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113年間某日,在臺中市某處,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先後購入大麻、搖頭丸、毒品咖啡包、愷他命而持續持有之。嗣其另案遭通緝,為警於114年6月19日21時10分許逮捕,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結晶2包、愷他命3包、依托咪酯4瓶、依托咪酯菸彈、毒品咖啡包12包、卡西酮類毒品1瓶、大麻乾燥碎葉1袋、搖頭丸4顆等物,經鑑定後乾燥碎葉為第二級毒品大麻、搖頭丸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即MDMA);MDMA及甲基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毒品咖啡包則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上揭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約56.159公克)(所涉施用、持有甲基安非他命及依托咪酯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查),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所涉上揭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處斷),業據檢察官另案以114年度偵字第33161、47093、58161號提起公訴(見該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載),並於115年1月28日繫屬本院等情,有上開案件起訴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經核上開案件與本案係就同一被告之同一犯罪事實(即被告自不詳時間起至114年6月19日21時10分許為警查獲止,持有同一批純質總淨重達56.159公克之第三級毒品)重複起訴,上開案件係於115年1月28日繫屬於本院,而本案則係於同年2月26日繫屬於本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本案之收件日期章戳在卷足憑,足認本案係檢察官就已經提起公訴之事實上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應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 數量 淨重及純質淨重 備註 1 含有愷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 3包 粗顆粒1包淨重24.8244公克,純質淨重20.157公克 警方於114年6月19日21時10分許,在立新國小旁,對陳建忠及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執行附帶搜索而查獲。 細顆粒2包總淨重41.3797公克,純質淨重共計34.097公克 2 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熊圖案包裝之混合包 1包 淨重3.0779公克,純質淨重0.209公克 3 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旺字圖案包裝之混合包 11包 總淨重23.2367公克,純質淨重共計1.696公克 其中1包係警方於114年6月19日21時10分許,在立新國小旁執行附帶搜索查獲;另外10包,係警方於同日22時47分許,徵得陳建忠同意,在麻雀巢行旅2007號房執行搜索而查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