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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九二八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陳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九二八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甲○○
右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

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二四七六號、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五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丁○告訴被告乙○○、丙○○、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其告訴,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 日

法 官 陳 葳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九二八號於民國 89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