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九二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九二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 右三人共同
- 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
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二四七六號、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五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丁○告訴被告乙○○、丙○○、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其告訴,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