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0八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0八四號
- 公訴人
-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林坤勇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八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證據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甲○○涉犯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仿冒商標罪嫌及同法第六十三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無非以被告於偵查中自承自民國八十六年間起,即自行開發鏤刻有「555」字樣之模具,製造生產印有上開字樣之各種汽車零件,且知悉上開汽車零件係屬仿冒品;及該汽車零件不論是原始製造或中間加工,已由被告販賣交付給「斯祿公司」、「振淳公司」、「崧岱公司」、「財福公司」,故已屬商品無疑等為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右揭犯行,辯稱:伊只是依下訂單之「斯祿公司」、「振淳公司」、「崧岱公司」、「財福公司」指示加工而已,該等公司要仿冒的是日本三惠公司的「555」商標,並非煌裕公司的「555 」商標等語。經查:
(一)本件告訴人煌裕汽車材料有限公司(下稱煌裕公司)之「555及圖」商標,固於七十六年十月十六日經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按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此有該商標註冊證影本一紙在卷可稽。然該「555」商標圖樣,係日商三惠工業株式會社於西元一九六六年(民國五十五年)創用於汽車零組件商品,並分別於一九八三年於韓國、澳洲註冊,此亦有商標註冊證影本三紙附卷足憑。煌裕公司之該「555及圖」商標,曾經案外人侯福財以係襲用他人之商標有致公眾誤信之虞而申請評定為無效,案經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雖均遭駁回而告確定(參附卷之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四四九號判決),然該「555」商標係日商三惠工業株式會社創用於汽車零組件商品之事實認定,並不因而受有影響,先予敘明。
(二)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人員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所查獲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汽車零件,其中取樣存放在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贓物庫之扣押物(見八十九年度保管字第一三五九號扣押物品清單),經本院勘驗結果:⒈編號二之海力士粗胚上有「555」商標圖樣及「JAPAN」字樣;⒉編號三之和尚頭有「555」商標圖樣,另一面有英文字母「R」;⒊編號四之海力士上蓋下端有「555」商標圖樣,上端有英文字母「K」;⒋編號五之海力士下蓋有「555」商標圖樣及「JAPAN」字樣,此有本院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可參。前開被告所生產製造之汽車零件,雖均有使用「555」商標圖樣,但其部分零件上亦鏤印有「JAPAN」字樣。被告若意在仿冒煌裕公司之「555」商標,應係配合使用類如「MADE IN TAIWAN」字樣,資以表示使用該商標之汽車零件之產地國。茲被告既在生產之汽車零件上使用「JAPAN」字樣,顯見其所仿冒者為日商三惠工業株式會社之「555」商標,而非煌裕公司之「555」商標,此乃至為灼明。
(三)按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仿冒商標罪,係以「意圖欺騙他人」為其主觀構成要件要素,此觀該法文規定自明。被告所仿冒者既係日商三惠工業株式會社之「555」商標,其所「認識」及「意欲」之故意內涵,當是欲使消費者誤認(即意圖欺騙)其生產之仿冒品係日商三惠工業株式會社之汽車零件商品,而非煌裕公司之汽車零件商品,故於此情形下,實難認煌裕公司之「555」商標專用權遭受侵害。被告製造仿冒日商三惠工業株式會社之「555」商標汽車零件,有損國家形象及消費者使用真品之消費利益,所為固不足為訓,然因日商三惠工業株式會社之「555」商標,並未在我國申請註冊而受我國商標法之保護,故其仿冒行為,自難課以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罪責(惟按日商三惠工業株式會社之「555」商標,若認係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商標,被告仿冒該「555」商標行為,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可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參照)。
四、綜上所述,被告所為無罪抗辯,堪以採認。公訴人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涉犯上開商標法罪責,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此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煌裕公司之「555」商標 日本三惠工業株式會社之「555」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