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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О六號

準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唐敏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О六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甲○○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四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甫於九十年八月十二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竟夥同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分別為「阿生」、「世華」之二名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謀議由「阿生」、「世華」二人負責坐在車內接應,由甲○○負責下車行竊。謀議既定,隨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許,由「阿生」負責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自用小客車,搭載甲○○與「世華」二人,一同至設於臺中市○區○○路一段二號由乙○○經營之「尚美檳榔攤」前。隨由「阿生」坐在車內駕駛座上,搖下車窗付錢向乙○○購買一包七星牌香煙,並遞交乙○○一張紙條,佯稱:另要簽賭云云,欲以此方式,引開乙○○之注意。此時甲○○乃下車從上開檳榔攤左側後方,進入檳榔攤內,趁乙○○不注意之際,竊取乙○○所有現金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元及OKWAP牌行動電話手機一支。於甲○○得手後,尚未及離開檳榔攤之際,適為乙○○發現,乃以對講機呼叫家人追捕甲○○。負責接應之「阿生」、「世華」二人見事跡敗露,乃駕車駛離現場,留下甲○○以徒步快跑方式,逃離現場。乙○○之女丁○○在接獲乙○○通知後,即騎乘機車從後追捕甲○○,並高呼「捉賊」,同時報警處理。旋於同日下午四時五分許,在臺中市○區○○街二一號前,為警與民眾合力捕獲甲○○。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曾於右揭時地,夥同案外人「阿生」、「世華」二人,共同竊取被害人乙○○所有上開現金及行動電話手機。嗣為警與民眾合力捕獲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乙○○、丁○○二人分別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符,並有扣押筆錄、贓物認領保管收據各一紙,照片四幀在卷可憑,是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證人丁○○係因在被告逃跑之際,以徒手方式,抓住被告,因被告逃跑之力道過鉅,而不慎跌傷,並非遭被告以手肘撞擊之強暴方式,導致受傷等情,除據被告供承在卷外,並核與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所為結述相符。是公訴人漏未酌此,誤認被告尚有因脫免逮捕,而當場對證人丁○○施以強暴之行為,而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準強盜罪,尚有未洽。惟因其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以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被告與案外人「阿生」、「世華」二名成年男子,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四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甫於九十年八月十二日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按。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高中肄業,不思向上,圖謀小利致犯本罪,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犯罪所生危害非鉅,犯罪後隨經警捕獲,而未有實際犯罪所得,迄未能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暨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唐 敏 寶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О六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準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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