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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一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洪俊誠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一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二十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九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重約零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叁支、美娜水貳瓶,均沒收。

事實

一、甲○○素行極為不佳,前曾犯詐欺、竊盜等罪,其中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間所觸犯詐欺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並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甲○○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先後二次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均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先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五月六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六四號為不起訴處分後,再由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一六號為不起訴處分。惟甲○○又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於九十一年十月中旬某日在台中市○○路親親、來來戲院對面加油站之廁所內及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十七時許在台中市○○路光華高工斜對面加油站之廁所內,各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為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在台中市○區○○路與建成路口查獲,並扣得注射針筒三支及美娜水二瓶,復於同日凌晨零時四十分許,帶同警方在上開查獲處旁加油站查獲洪明輝(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並在洪明輝身上扣得甲○○與洪明輝共同出資合買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含袋重約○.八公克)。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注射針筒三支、美娜水二瓶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含袋重約○.八公克)等扣案足資佐證,而被告為警查獲,經警採其尿液送請台中市衛生局檢驗結果,檢出嗎啡呈陽性反應,此有該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一紙在卷可稽,事證至臻明確,被告甲○○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進而施用之,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二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公訴人起訴事實雖未敘及被告於九十一年十月中旬某日在台中市○○路親親、來來戲院對面加油站之廁所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按公訴人僅起訴一次而已),然該部分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既具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在本院所得審理之範圍,附予敘明。查被告甲○○前曾於八十七年間觸犯詐欺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並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其於五年之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遞予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甲○○曾有施用毒品不良素行,經執行完畢後,仍不知警惕,再次施用毒品,經檢察官依初次勒戒、觀察後無繼續施用傾向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仍不知悔改警惕,猶繼續施用毒品,有失政府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美意,本不宜寬貸,惟此乃自戕行為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至於扣案海洛因一包(含袋重約○.八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規定,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扣案之注射針筒三支及美娜水二瓶係屬被告所有供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洪 俊 誠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一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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