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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五五三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李添興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五五三號

公訴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癸○○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三四三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五0六號),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

癸○○共同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之機車鑰匙柒拾捌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癸○○因積欠他人債務及信用卡費用高達新台幣(下同)一百萬餘元無力清償,竟不思利用本身具有整修機車技能努力工作賺錢解決債務問題,反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弟」、「黑仔」二名成年男子組成竊車解體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止,由「阿弟」、「黑仔」二人負責連續在台中市、台中縣等地四處行竊他人所有或使用之機車(犯罪時間、地點、被害人姓名及遭竊車號詳如附表所示),得手後將機車騎乘至癸○○所承租位於台中縣太平市○○○路○段二00之一號之檳榔攤後方房間,由癸○○負責解體行竊所得之機車,「阿弟」、「黑仔」再將解體之零件運走外賣營利,癸○○每解體一輛機車可分得二千五百元之代價。嗣於九十三年十月五日十一時三十分許,為警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台中縣太平市○○○路○段二00之一號檳榔攤,當場查獲癸○○正在拆解所竊取之機車,並扣得癸○○所有竊取機車所用機車鑰匙柒拾捌支及竊得之車牌號碼J38-206號重型機車壹輛、G59-573號重型機車壹輛、XM2-585號重型機車壹輛、TEU-361號輕型機車壹輛與拆解竊得之機車所用之工具砂輪機、螺絲起子、扳手等共參拾玖支暨拆解後之機車零件組壹批。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報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癸○○坦承上開犯罪事實不諱,核與被害人丁○○、卯○○、壬○○、己○○、乙○○、子○○、丑○○、寅○○、戊○○、甲○○、黃權瑩、吳興明、辛○○、庚○○等人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上開失竊機車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被害人立具之贓物認領保管收據及贓物代保管收據、現場照片附卷可稽,此外復有被告癸○○所有竊取機車所用機車鑰匙柒拾捌支及竊得之車牌號碼J38-206號重型機車壹輛、G59-573號重型機車壹輛、XM2-585號重型機車壹輛、TEU-361號輕型機車壹輛與拆解竊得之機車所用之工具砂輪機、螺絲起子、扳手等共參拾玖支暨拆解後之機車零件組壹批扣案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弟」、「黑仔」之成年男子間,就犯罪之實施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前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不知謀求正業,為圖私利,與他人謀議竊車拆解,對被害人財產造成損害,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扣案之機車鑰匙柒拾捌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被告雖然辯解稱扣案之機車鑰匙,其中一部份尚未完成無法當做鑰匙使用,惟經本院調取扣案之機車鑰匙勘驗,本案所扣得之機車鑰匙,全部都是打造完成之鑰匙,都可以用來竊取機車,被告所為辯解無可採取。另外,本案所扣得之砂輪機、螺絲起子、扳手等共參拾玖支,係被告癸○○將所竊取之機車騎回其所承租之台中縣太平市○○○路○段二00之一號之檳榔攤後方房間之後,用以拆解行竊所得之機車,並非直接供竊取機車所用之工具,不予宣告沒收,併予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李添興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    號│失竊時間(民國)  │失  竊  地  點  │  車    號  │被  害  人│
├────┼─────────┼────────┼──────┼─────┤
│   一   │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台中市○區○○路│TEU-三六│丁○○    │
│        │凌晨              │一0六號前      │一號輕型機車│          │
│        │                  │                │            │          │
├────┼─────────┼────────┼──────┼─────┤
│   二   │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台中市○區○○路│XM三-五五│卯○○    │
│        │日凌晨            │一二七號前      │二號重型機車│          │
│        │                  │                │            │          │
├────┼─────────┼────────┼──────┼─────┤
│   三   │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九│台中市東區東光園│J三八-二0│壬○○    │
│        │日凌晨            │路五十號前      │六號重型機車│          │
│        │                  │                │            │          │
├────┼─────────┼────────┼──────┼─────┤
│   四   │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九│台中縣大里市光正│PW三-八二│己○○    │
│        │日凌晨            │路六一之九號前  │六號重型機車│          │
│        │                  │                │            │          │
├────┼─────────┼────────┼──────┼─────┤
│   五   │九十三年九月一日凌│台中縣烏日鄉中山│SQ八-三八│乙○○    │
│        │晨                │路一段三二八號前│0號輕型機車│          │
│        │                  │    │            │          │
├────┼─────────┼────────┼──────┼─────┤
│   六   │九十三年九月二日凌│台中市○區○○路│ST三-八0│子○○    │
│        │晨                │二八八之一號前  │二號輕型機車│          │
│        │                  │                │            │          │
├────┼─────────┼────────┼──────┼─────┤
│   七   │九十三年九月八日凌│台中市北屯區四平│MY六-0七│丑○○    │
│        │晨                │路四三九之三號前│二號重型機車│          │
│        │                  │                │            │          │
├────┼─────────┼────────┼──────┼─────┤
│   八   │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凌│台中市西屯區長安│G五九-五七│寅○○    │
│        │晨                │路二段二十六號前│三號重型機車│          │
│        │                  │                │            │          │
├────┼─────────┼────────┼──────┼─────┤
│   九   │九十三年九月十九日│台中市○區○○街│IUU-二八│戊○○    │
│        │凌晨              │與東成路口      │0號重型機車│          │
├────┼─────────┼────────┼──────┼─────┤
│   十   │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台中市南區柳川西│XM二-五八│甲○○    │
│        │凌晨              │路一段二十七號前│五號重型機車│          │
│        │                  │                │            │          │
├────┼─────────┼────────┼──────┼─────┤
│  十一  │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台中市○區○○路│TH三-五二│黃權瑩    │
│        │凌晨              │二十七號前      │七號輕型機車│          │
│        │                  │                │            │          │
├────┼─────────┼────────┼──────┼─────┤
│  十二  │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台中市○區○○街│LQV-八三│丙○○    │
│        │凌晨              │與尚德街口      │七號重型機車│          │
│        │                  │                │            │          │
├────┼─────────┼────────┼──────┼─────┤
│  十三  │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台中市○區○○路│G五六-六三│辛○○    │
│        │凌晨              │與大墩十街口    │0號重型機車│          │
│        │                  │                │            │          │
├────┼─────────┼────────┼──────┼─────┤
│  十四  │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台中市南區五權南│ST二-八九│庚○○    │
│        │凌晨五時許        │路二六七巷一號前│三號輕型機車│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五五三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