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8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三六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三六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一七五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

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

一、甲○○前因詐欺案件,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五年確定(不構成累犯)。其與杜柏蒼、廖家慶、蔣威奇、高欽仁(該四人業經本院另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一四號判刑審結在案)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同年月二十九日止,連續以位在臺中市○○路○段路旁之一處長排型兩層樓鐵皮屋建築物(門牌號碼為臺中市○○路○段六號及六之一至六之九號)內之左側空屋為賭博場所,由杜柏蒼以每人日薪新臺幣(下同)二千元之代價僱用甲○○、高欽仁、廖家慶、蔣威奇擔任把風或開車接運賭客工作,而於每日晚上二十一時起至翌日清晨六時許止,提供上開場所及筒仔麻將等賭具,以比點數大小定輸贏方式,並準備現金供賭客以支票換取現金賭博,聚集周茂村(業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等不特定之賭客在上址賭博財物,約定抽頭方法為賭客每贏一萬元,由杜柏蒼抽頭三百元,嗣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二十三時十五分許,經警當場查獲,並扣得杜柏蒼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共犯杜柏蒼、蔣威奇、高欽仁、廖家慶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所供之詞,及證人即賭客周茂村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四三五號賭博一案中供述情節相符(本院業調卷核實),並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稽。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其與杜柏蒼、蔣威奇、高欽仁、廖家慶四人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先後多次所為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營利犯行,皆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其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正值壯盛之年,不思正途,藉營賭場牟取暴利,犯罪規模龐大(扣案之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現金合計二百三十六萬元;支票三十九張,面額合計一千二百八十五萬元),對社會治安危害非輕,惟僅受僱於人,非屬至惡首謀,且犯後尚能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共犯杜柏蒼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杜柏蒼於檢察官偵訊時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宣告沒收。末查,本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即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所製作之扣押物品目錄表),就扣案PB0000000票號支票之票面金額,誤載為二十萬元,實應為二十二萬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八三一號卷第二五頁之該紙支票影本),應予更正,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法院合議庭(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法 官 蔡 建 興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
金。
附表
┌───┬───────┬────────┬─────────────┐
│編 號 │扣  案  物  品│數  量  金  額  │  備            註        │
├───┼───────┼────────┼─────────────┤
│  一  │現金          │新臺幣二百三十二│                          │
│      │              │萬九千元        │                          │
├───┼───────┼────────┼─────────────┤
│  二  │現金          │新臺幣三萬一千元│                          │
├───┼───────┼────────┼─────────────┤
│  三  │支票          │三十九張        │面額共計新臺幣一千二百八十│
│      │              │                │五萬元                    │
├───┼───────┼────────┼─────────────┤
│  四  │空白支票      │九張            │                          │
├───┼───────┼────────┼─────────────┤
│  五  │帳單          │六張            │                          │
├───┼───────┼────────┼─────────────┤
│  六  │行動電話      │一具            │                          │
├───┼───────┼────────┼─────────────┤
│  七  │電腦主機      │一台            │                          │
├───┼───────┼────────┼─────────────┤
│  八  │筒仔麻將      │十盒            │                          │
├───┼───────┼────────┼─────────────┤
│  九  │麻將          │二付            │                          │
├───┼───────┼────────┼─────────────┤
│  十  │天九牌        │一付            │                          │
├───┼───────┼────────┼─────────────┤
│  十一│骰子          │六盒            │                          │
├───┼───────┼────────┼─────────────┤
│  十二│四色牌        │九盒            │                          │
├───┼───────┼────────┼─────────────┤
│  十三│無線電        │三支            │                          │
├───┼───────┼────────┼─────────────┤
│  十四│遙控器        │一個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三六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