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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一三一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黃炫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一三一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九四號、第一

四四九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六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叁拾叁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三十三顆,屬違禁物,因持有人甲○○所涉施用毒品案件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九四號、第一四四九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MDMA三十三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黃 炫 中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一三一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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