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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五九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李添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五九號

公訴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五一八號),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七三三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五一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五八八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聲請強制戒治,同院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四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甫於九十年九月九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強制戒治部分則因戒治成效評定為合格,由同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一三四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保護管束期滿。詎甲○○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三年三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十四時許止,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注射針筒內再注射入體內之方式,連續在台中市○○路與日興街附近公園廁所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平均二天施用一次。嗣甲○○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十六時二十分許,在司法機關未查明犯罪行為人前,即主動向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自首犯罪並且接受裁判。

二、案經甲○○自首並由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甲○○坦承上開犯罪事實不諱,且被告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向警方自首時,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亦呈嗎啡陽性反應,此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書及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各一份附卷可憑,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查被告前於八十八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一五一四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續由同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六四七五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成效評定為合格,由同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一三四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保護管束期滿,被告於強制戒治期滿五年以內再行施用毒品,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足憑,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施用海洛因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查被告曾於八十八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四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甫於九十年九月九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遞加重其刑。而被告係於本件犯罪事實尚未為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即向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自首而接受裁判,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上開刑之加重減輕,應先加重後減輕。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曾經強制戒治,竟又再施用毒品不輟,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惡性非輕,兼衡酌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二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李添興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五九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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