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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一О二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賴妙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一О二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戊○○

右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四七五號、第八六三五號),被告等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

乙○○共同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戊○○共同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乙○○有犯竊盜罪之習慣,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起,獨自一人騎乘其所有車牌號碼JQO─五九八號機車,於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六、九、一五至一六所示時間,前往各該地點,徒手或持隨手取得之掃把或以鐵線圍成一圓圈套住監視器後,強力拉扯而竊取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六

九、一五至一六所示巳○○等人所有監視器,得手後再以每個監視器新臺幣(下同)五百元、七百元或八百元不等之價格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僅知綽號「兄仔」之成年男子。乙○○並承上開竊盜之概括犯意,而與知情之女友戊○○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四年三月三日起,由乙○○騎乘前開機車後搭載戊○○先後於如附表編號四至五、七至八、一0至一四、一七至二二所示時間,前往上開地點,由乙○○下車後,徒手或持隨手取得之掃把或以鐵線為成一圓圈套住監視器(鏡頭)後,強力拉扯而竊取如附表編號四至五、七至八、一0至一四、一七至二二所示癸○○等人所有監視器(鏡頭),戊○○於乙○○竊取得手後,隨即騎乘機車搭載乙○○離去,並由乙○○以同上價格,分次出售予綽號「兄仔」之成年男子,所得則供乙○○、戊○○共同花用。嗣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二十時三十分許,乙○○、戊○○再度以同一手法,於臺中市○○區○○街八二號「郁盛印刷廠」竊取戌○○裝置之監視器時,在監視器已拔下尚未得手之際,為戌○○發覺追捕,當場查獲戊○○,乙○○則趁隙逃逸,後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九時十五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櫻花路口拘獲乙○○。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戊○○對於右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彼此供述情節互核相符,並經被害人巳○○、申○○、地○○、癸○○、丙○○、庚○○、天○○、己○○、丁○○、甲○○、酉○○、李朝正、寅○○、子○○○、未○○、辰○○、戌○○、辛○○、亥○○、卯○○、午○○、丑○○等人於警詢時陳述明確,此外,復有職務報告書、現場圖、現場照片、監視器翻拍照片、報案三聯單、車籍作業系統等件在卷可資佐證,足見被告二人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等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及同條第三項、第一項之竊盜未遂罪。被告二人彼此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二人先後多次竊盜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段相同,所犯構成要件復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均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重之竊盜既遂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公訴人雖認被告戊○○與被告乙○○共同行竊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六、九、一五、一六所示竊盜犯嫌,然此部分為被告戊○○所堅詞否認,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亦供承上開七件竊盜確實為伊本人單獨行竊,被告戊○○並未共同參與,且依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六、九、一五、一六之被害人巳○○、申○○、地○○、庚○○、丁○○、未○○、辰○○等人於警詢時均僅指稱其等所有監視器遭竊,並未親自見聞何人所竊取,是尚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此部分為被告戊○○與被告乙○○共同犯案,本應依法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惟公訴人以此部分犯行與前開已成罪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法理,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被告戊○○於警詢時業已帶同警員前往如附表編號一八至一九所示被害人辛○○、亥○○遭竊地點指認,於同年五月十八日警詢時並帶同警方前往如附表編號二0至二二所示卯○○等人遭竊地點指認,並經被害人辛○○、亥○○、卯○○、午○○、丑○○等人於警詢時陳稱確實有監視器遭竊之情,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時並均供稱上開五件案件為其等二人所共同行竊無誤等語,足見被告二人確實有共同行竊如附表編號一八至二二所示竊盜犯行至明,此部分與前開已成罪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業已顯現於卷內,自為本院所得併予審酌,附此敘明。又查,被告乙○○前曾於八十九年間,因竊盜及搶奪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年確定,合併執行,自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入監服刑,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在獄中表現良好而假釋出獄,並交付保護管束,嗣於九十二年間復因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上開假釋案亦遭撤銷,餘殘刑有期徒刑八月又二十九日,自九十二年七月八日接續執行後,於九十三年九月五日執行完畢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徵,被告乙○○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乙○○身強體壯,並無殘缺,竟不思循正途、勞力賺取財物謀生,前已有多次竊盜及搶奪犯行,復行再犯,顯然不知警惕,毫無悔改之意;至被告戊○○則係初犯,且緣被告乙○○為其同居男友關係始一同犯案,並非實際下手行竊者,其擔任竊盜罪構成要件之角色較輕;暨考以被害人等人所有遭竊物品俱未尋回,被告等人亦未賠償被害人等人損失,及其等二人犯後均直承犯行無誤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戊○○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乙○○除前所犯竊盜及搶奪案件外,另早於八十二年間即因竊盜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自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入監服刑,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日假釋出獄,交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四日期滿視同執行完畢;復於八十四年間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自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入監服刑,八十六年二月十五日假釋出獄並交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於八十六年三月七日期滿視同執行完畢;又於八十六年間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自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入監服刑,於八十七年十月四日執行完畢等情,有前開紀錄表在卷可徵。足見被告乙○○於本案之前即有五次竊盜及一次搶奪並入監服刑之紀錄,且分別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十月、一年、二年不等徒刑後,出獄後未幾,復行犯案,且本案犯案次數依卷內被害人出面指認者即多達二十二件,足見被告乙○○顯有犯罪之習慣,實有令入勞動場所矯正其不良習性之必要,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等規定,命被告乙○○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併宣付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法 官 賴妙雲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七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被害人 │時       間 │地         點 │失竊物品│失竊物價格(單位│
│    │        │            │              │        │:新臺幣)      │
├──┼────┼──────┼───────┼────┼────────┤
│ 1 │ 巳○○ │ 94‧1‧5   │臺中市北屯區  │監視器一│二千元          │
│    │        │ 16時6分    │五中巷20弄7號 │部      │                │
├──┼────┼──────┼───────┼────┼────────┤
│ 2 │ 申○○ │ 94‧3‧10  │臺中市西屯區  │監視器一│八千元          │
│    │        │ 7時許      │福上巷66號    │部      │                │
├──┼────┼──────┼───────┼────┼────────┤
│ 3 │ 地○○ │ 94‧3‧13  │臺中市北屯區  │監視器一│三千元          │
│    │        │ 12時       │平德路115號   │部      │                │
├──┼────┼──────┼───────┼────┼────────┤
│ 4 │ 癸○○ │ 94‧3‧24  │臺中市西屯區  │監視器一│三千五百元      │
│    │        │ 10時       │河南路2段74巷 │部(鏡頭 │                │
│    │        │            │18號2樓       │一支)   │                │
├──┼────┼──────┼───────┼────┼────────┤
│ 5 │ 丙○○ │ 94‧3‧26‧│臺中市西屯區  │監視器三│一萬元          │
│    │        │ 6時、同年3 │甘河路81之1   │部      │                │
│    │        │ ‧29‧8時、│號            │        │                │
│    │        │ 同年4‧1‧ │              │        │              │
│    │        │ 2時29分    │              │        │                │
├──┼────┼──────┼───────┼────┼────────┤
│ 6 │ 庚○○ │ 94‧3月底  │臺中市北屯區  │監視器一│二千元          │
│    │        │            │梅川北街17號  │部      │                │
├──┼────┼──────┼───────┼────┼────────┤
│ 7 │ 天○○ │ 94‧3‧29‧│臺中市西屯區  │監視器二│四萬元          │
│    │        │ 21時許     │弘孝路13號1   │部      │                │
│    │        │            │樓            │        │                │
├──┼────┼──────┼───────┼────┼────────┤
│ 8 │ 己○○ │ 94‧4‧1‧ │臺中市西屯區  │監視器二│一萬元          │
│    │        │ 15時(失竊時│福星路325號   │部      │                │
│    │        │ 間凌晨4時) │              │        │                ││
├──┼────┼──────┼───────┼────┼────────┤
│ 9 │ 丁○○ │ 94‧4月初  │臺中市北屯區  │監視器一│六千六百元      │
│    │        │            │豐樂二街29號  │部      │                │
├──┼────┼──────┼───────┼────┼────────┤
│  │ 甲○○ │ 94‧4‧5‧ │臺中市西屯區  │監視器一│六千元          │
│    │        │ 19時       │河南路2段74巷 │部      │                │
│    │        │            │18號          │        │                ││
├──┼────┼──────┼───────┼────┼────────┤
│  │ 酉○○ │ 94‧4‧6‧ │臺中市北屯區  │監視器一│六千元          │
│    │        │ 6時10分    │豐樂南一街138 │部      │                │
│    │        │            │號            │        │                │
├──┼────┼──────┼───────┼────┼────────┤
│  │ 壬○○ │ 94‧4‧6‧ │臺中市北屯區  │監視器一│八千元          │
│    │        │ 20時30分   │崇德十路2段   │部      │                │
│    │        │            │380號         │        │                │
├──┼────┼──────┼───────┼────┼────────┤
│  │ 寅○○ │ 94‧4‧7‧ │臺中市北屯區  │監視器三│一萬六千五百元  │
│    │        │ 18時       │更生巷216號   │部      │                │
├──┼────┼──────┼───────┼────┼────────┤
│  │子○○○│ 94‧4‧14‧│臺中市西屯區  │監視器一│四千元          │
│    │        │ 6時5分     │中清路154巷   │部      │                │
│    │        │            │46之2號       │        │                │
├──┼────┼──────┼───────┼────┼────────┤
│  │ 未○○ │ 94‧5‧6   │臺中市西屯區  │監視器一│八千元          │
│    │        │ 凌晨3時52分│文心路2段560  │部      │                │
│    │        │            │之9號         │        │                │
├──┼────┼──────┼───────┼────┼────────┤
│  │ 辰○○ │ 94‧5月初  │臺中市北屯區  │監視器一│三千元          │
│    │        │            │豐樂三街126   │部      │                │
│    │        │            │號            │        │                │
├──┼────┼──────┼───────┼────┼────────┤
│  │ 戌○○ │ 94‧5‧11‧│臺中市西屯區  │未遂    │鏡頭遭扯下損失一│
│    │        │ 21時30分   │大河街82號    │        │萬元            │
├──┼────┼──────┼───────┼────┼────────┤
│  │ 辛○○ │ 94˙3˙3‧ │臺中市○○路17│監視器一│二千五百元      │
│    │        │ 14時失竊‧ │6巷98號       │部(鏡頭│                │
│    │        │ 19時發現   │              │一支)  │                │
├──┼────┼──────┼───────┼────┼────────┤
│  │ 亥○○ │ 94‧3‧9‧ │臺中市西屯區櫻│監視器一│三千元          │
│    │        │ 16時       │成一街17號    │部      │                │
├──┼────┼──────┼───────┼────┼────────┤
│  │ 卯○○ │ 94‧4‧13‧│臺中市西屯區福│監視鏡頭│一萬二千元      │
│    │        │ 凌晨5時30分│星路444號     │二支    │                │
│    │        │            │              │        │                │
├──┼────┼──────┼───────┼────┼────────┤
│  │ 午○○ │ 94‧3月份‧│臺中市西屯區福│監視鏡頭│一萬二千元      │
│    │        │ 4月初凌晨5 │星路442號     │二支    │                │
│    │        │ 、6時許    │              │        │                │
├──┼────┼──────┼───────┼────┼────────┤
│  │ 丑○○ │ 94‧4月中旬│臺中縣大雅鄉學│監視鏡頭│六千元          │
│    │        │ 凌晨       │府路312號     │一支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一О二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