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54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子○○
- 選任辯護人
- 陳育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1782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偵字第4128號、第4321
號、第4986號、第5133號、第7663號、第8823號、第16760號)
,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
主文
子○○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如下:
(一)子○○因經濟困窘,缺錢花用,且因積欠地下錢莊借款,需款孔急,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間,見報紙刊登有收購帳戶存摺、金融卡廣告,乃明知申請帳戶、金融卡或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係輕而易舉之事,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金融卡或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能預見該帳戶有遭他人利用作為詐騙工具之可能,竟仍不違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之概括犯意,經由上開廣告刊登之電話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義」(即「義董」)之成年男子聯絡後,先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二時許,在臺中市○○路與太原路口加油站前,以新臺幣(下同)三千元之代價,將其於同日前往位於臺中縣豐原市○○路五一九號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豐原分行,以本人名義開立之第Z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存摺、金融卡、金融卡密碼等,交與該綽號「阿義」之成年男子,並獲得三千元之報酬;又於同年十一月十日至同月十五日間之某日下午二時許,在臺中市○○路與太原路口加油站前,以三千元之代價,將其以本人名義,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東勢郵局所開立之第Z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局號O一四OOO號,帳號二OO五八一號)存簿儲金帳戶存摺、金融卡及以其名義申辦之Z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交與該綽號「阿義」之成年男子,並獲得三千元之報酬,連續以前開方式幫助綽號「阿義」之成年男子所組之詐欺集團達其向他人詐取財物之目的。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姓名、年籍、實際人數不詳),先後為如附表一所示「假中獎、真詐財」、「冒名借款」等詐欺取財行為(綽號「阿義」男子所收購陳龍輝等人頭帳戶部分,另由檢察官偵查)。
(二)子○○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底、十二月間,因經濟狀況並未獲得改善,竟進而與上開綽號「阿義」之成年男子所組之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由該綽號「阿義」之成年男子擔任詐騙集團首腦,設立電話詐騙據點以連繫各項詐騙事宜,子○○則負責收購人頭帳戶(有黃證瑋開立之帳戶,帳號詳如附表二所示),並收取詐騙金額之百分之一作為報酬。嗣有A○○、申○○(業經判決)因需錢孔急,見報紙刊登之收購帳戶存摺廣告,與子○○聯絡後,子○○即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左右,以每帳戶一千五百元之代價,在臺中市○○路或文心路及其他不詳地點等處,向申○○收購以本人名義開立之誠泰商業銀行公益分行第Z000000000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屯分行第二Z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屏南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及向A○○收購以本人名義開立之合作金庫銀行北屯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臺中商業銀行崇德分行第Z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英台郵局第Z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金融卡語音密碼資料,再由子○○轉交該綽號「阿義」之成年男子使用。嗣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即先後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取財行為。
(三)子○○因收購申○○、A○○前開帳戶,而與之結識。子○○與上開綽號「阿義」成年男子所組之詐欺集團,因如有被害人受詐騙之較大筆款項匯入時,需帳戶名義人臨櫃提款始得提領現金,且渠等負責提領現款之集團成員(俗稱「車手」,姓名、年籍不詳)甫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經警方逮捕,缺乏車手,遂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力邀亦有共同常業詐欺取財犯意之申○○、A○○參與該詐欺集團,由申○○、A○○依綽號「阿義」成年男子之指示,或由綽號「阿義」成年男子透過子○○傳達指示,以臨櫃提款或持金融卡於自動櫃員機操作提款之方式,為該集團提領被害人因受詐騙而匯入渠等或其他人頭帳戶之款項,提領後均交予綽號「阿義」成年男子,或由子○○轉交予綽號「阿義」成年男子,申○○、A○○則自提領之款項中,抽取百分之一作為報酬,並由綽號「阿義」成年男子提供居處予申○○居住。子○○復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一時前之同月上旬某日,介紹有共同常業詐欺取財意聯絡之舊識己○○加入該詐欺集團,負責依綽號「阿義」成年男子之指示,或經由子○○傳達指示,收購王柏森等人頭帳戶,以供集團詐欺被害人之入戶匯款帳戶使用(間亦有依綽號「阿義」成年男子指示,或子○○傳達指示,以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之方式,為集團提領被害人因受詐騙而匯入人頭帳戶之小額款項,提領後則均交予A○○或子○○,由渠等轉交予綽號「阿義」成年男子),己○○則自每次收購帳戶之費用中,抽取數千元不等之餘款以為報酬(如有出面提領被害人之匯款時,亦從中抽取百分之一以為報酬),子○○、申○○、A○○及己○○即以此分工之方式,與綽號「阿義」成年男子等詐欺集團之成員,共同為如附表三所示之詐欺取財行為(其等所收購王柏森等人頭帳戶部分,另由檢察官偵查),並均恃此維生,賴以為常業。
(四)嗣於九十四年三月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A○○在臺中市○區○○路一九三號之臺中公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前,持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詐騙所得金額時,為警當場逮獲,並帶同警方前往其位於臺中市○區○○路七十八之二號三樓居處,經警自其身上及該居所扣得其所持有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上開詐欺集團所有供本案常業詐欺取財犯罪所用之NOKIA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一支及其因提領而持有如附表五編號1之贓款現金十四萬元、其所有非供本案詐騙犯行所用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BENQ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一支、如附表五編號3、4、5所示之銀行帳戶存摺、非屬子○○、A○○、申○○、己○○、綽號「阿義」成年男子及上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所有如附表編號6至編號55之存摺、印章、金融卡、信用卡等物;嗣於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A○○又帶同警方在臺中市○區○村路○○○路口之網路咖啡店內,逮獲申○○、己○○,並自申○○身上扣得其所有非供本案詐財犯行所用如附表五編號56、57、58所示之BENQ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一支、銀行存摺共二本;又自己○○皮包內扣得上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所有供犯罪所用即附表四編號2、3所示之NOKIA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一支、匯款記事簿二本及其所有非供本案詐騙犯行所用如附表五編號59、60所示之GD87型號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一支、彭坤蔚所有非供本案詐財犯行所用之銀行存摺一本。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㈠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⒉被害人黃○○、癸○○、地○○於警詢中之指訴。
⒊證人劉根福、蔡裕誠於偵查中之證述。
⒋被害人黃○○之誠泰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新台幣存摺類存款綜合約定書及客戶開戶暨相關業務申請資料認證單、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各一份。
⒌被害人癸○○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共五紙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豐原郵局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0000000─二五八號函附之客戶(子○○)基本資料查詢單、帳戶交易詳情查詢單影本各一份。
⒍被害人地○○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共五紙及通聯調閱查詢單、劉根福溪湖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蔡裕誠北斗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影本各一份。
㈡犯罪事實(二)部分: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⒉被害人B○○、午○○、戊○○、宙○○、乙○○、天○○、宇○○於警詢中之指述。
⒊證人即共犯申○○、A○○於警詢時之供證。
⒋被害人B○○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明細表及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客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影本各一份。
⒌被害人辜詠嫺之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明細表及合作金庫銀行北屯分行A○○基本資料影本各一份。
⒍被害人戊○○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匯款副通知書影本二紙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回條影本一紙。
⒎被害人宙○○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二紙。
⒏被害人天○○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匯款回條影本二紙及第一商業銀行匯款通知書影本一紙。
⒐被害人乙○○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匯款副通知書、臺灣銀行匯出匯款回條聯影本共二紙。
⒑申○○合作金庫銀行屏南分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被害人辛○○之板信商業銀行陽明分行開戶資料及存、提款明細、被害人辰○○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本資料、對帳單及該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明細表、被害人陳祟憲之臺灣銀行桃園分行基本資料及存摺交易往來明細查詢表、被害人丁○○之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被害人宇○○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明細表影本各一份。
㈢犯罪事實(三)部分: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⒉被害人天○○、酉○○、丑○○、卯○○、壬○○、甲○○、庚○○、丙○○、玄○○、宙○○、亥○○、戌○○、寅○○於警詢中之指述。
⒊證人李浤岳、王柏森、謝連城、楊翔文、周俊呈於警詢中、證人王鳳慧於偵查中之證述及共犯申○○、A○○、己○○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證。
⒋被害人天○○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匯款回條影本四紙及誠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一紙。
⒌被害人酉○○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二紙、郵政國內匯款單、士林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影本各一紙及李浤岳台中港郵局存簿儲金帳戶立帳申請書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影本各一份。
⒍被害人丑○○之郵政國內匯款單(黃大益)影本三紙。
⒎被害人卯○○之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一紙。
⒏被害人壬○○之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及第一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明細單影本一紙。
⒐被害人甲○○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一紙。
⒑楊翔文之大眾商業銀行開戶申請書及交易查詢清單影本各一份。
⒒被害人丙○○之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一紙。
⒓被害人玄○○之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一紙、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三紙及王柏森台中漢口路郵局開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一份。
⒔被害人宙○○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八紙、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三紙、桃園縣警察局刑警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一紙。
⒕被害人亥○○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一紙。
⒖被害人戌○○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一紙。
⒗謝連城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開戶總約定書、申請書影本各一份。
三、核被告子○○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罪)。被告初以幫助之意思,為幫助之行為,繼而變更犯意,參與正犯行為之實施,僅論以正犯為已足,應無另成立幫助犯餘地。被告與申○○、A○○、己○○就上開犯行,與綽號「阿義」成年男子及以綽號「阿義」成年男子為首之詐欺集團成員彼此間,互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上開犯罪事實,除被告販售前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戶存摺、金融卡、金融卡密碼等與綽號「阿義」成年男子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外,其餘被告幫助詐欺取財,進而參與共同常業詐欺取財之犯行,雖未據起訴,然均經公訴人移送併案審理,本院認該等部分與起訴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記事本等物,分別係上開詐欺集團所有交由A○○、黃復興持有使用或黃復興所有供共犯本案常業詐欺取財犯罪使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均併予宣告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贓款十四萬元,應發還被害人,爰不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56、59所示行動電話,因共犯申○○、A○○、己○○於本院九十四年訴字第二O五八號常業詐欺案件審理時已陳稱該等行動電話為其等所私有等語,且觀諸本案各該被害人筆錄中,尚無為該等行動電話號碼係詐財之電話號碼之指述等情,自難認該等行動電話與被告本案犯行相關,爰不併予宣告沒收;又如附表五所示共犯A○○、申○○所有之帳戶,因未見有被害人指述遭上開詐欺集團用以詐財犯罪,尚難認與被告本案犯行相關;另如附表五所示其他人頭帳戶存摺、印章、金融卡、信用卡等物,雖分係被告及其他共犯等為前揭詐欺犯行所購得,惟帳戶、印章、存摺及提款卡具有專屬性,是以被告等人應僅取得該帳戶之使用權,非謂該存摺、印章、金融卡等均為被告等人所有,且提供該存摺、印章、金融卡之人,僅屬幫助犯,非屬共同正犯,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至被害人甲○○、玄○○、亥○○於警詢時固分別指述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對其等尚有為如附表六所示自九十四年三月四日起至同月二十五日止之詐欺取財犯行。惟查,被告子○○因本案偵查中經檢察官於九十四年三月三日向本院聲請羈押獲准後,自九十四年三月三日起至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時止,均在偵查羈押中,就此部分犯行而言,被告已無從再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難認其亦共同犯有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未○○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害人黃○○等遭詐騙之情形┌──┬───┬───────┬─────┬───┬────────┐│編號│被害人│受 詐 騙 事 由│遭詐騙金額│匯 款 │ 匯入之人頭帳戶 ││ │ │ │(新臺幣)│日 期 │ │├──┼───┼───────┼─────┼───┼────────┤│ 1 │黃○○│⒒⒗接獲佯稱│十萬元 │⒒⒗│子○○中國國際商││ │ │係伊同事賴秀惠│ │下午 │業銀行豐原分行第││ │ │欲借款十萬元之│ │ │00000000000號帳 ││ │ │冒名電話 │ │ │戶 │├──┼───┼───────┼─────┼───┼────────┤│ 2 │癸○○│⒒接獲自稱│十四萬四千│⒒│子○○中華郵政公││ │ │「頂鋒投資顧問│元 │ │司東勢郵局第0141││ │ │有限公司」人員│ │ │0000000000號帳戶││ │ │「潘明輝」佯稱│ │ │ ││ │ │已中獎,但需先│ │ │ ││ │ │匯款始能領取中│ │ │ ││ │ │獎款項之詐財電│ │ │ ││ │ │話 │ │ │ │├──┼───┼───────┼─────┼───┼────────┤│ 3 │地○○│⒈接獲佯稱參│五千元 │⒈⒌│ ││ │ │加抽獎,抽中一│ │下午4 │陳龍輝中華郵政公││ │ │百十五萬元,需│ │時30分│司永康鹽行郵局第││ │ │先匯款始能領獎│六萬五千元│⒈⒍│0000000000000號 ││ │ │之詐財電話 │ │上午11│帳戶 ││ │ │ │ │時50分│ ││ │ │ ├─────┼───┼────────┤│ │ │ │十萬元 │⒈⒍│劉根福中華郵政公││ │ │ │ │下午2 │司溪湖郵局第0081││ │ │ │ │時43分│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十五萬元 │⒈⒎│ ││ │ │ │ │上午11│蔡裕誠中華郵政公││ │ │ │ │時54分│司北斗郵局第0081││ │ │ │二十萬元 │⒈⒎│000000000號帳戶 ││ │ │ │(共五十二│下午3 │ ││ │ │ │萬元) │時22分│ │└──┴───┴───────┴─────┴───┴────────┘附表二:被害人B○○等遭詐騙之情形┌──┬───┬───────┬─────┬───┬────────┐│編號│被害人│受 詐 騙 事 由│遭詐騙金額│匯 款 │ 匯入之人頭帳戶 ││ │ │ │(新臺幣)│日 期 │ │├──┼───┼───────┼─────┼───┼────────┤│ 1 │B○○│⒓⒕上午九時│五萬元 │⒓⒕│申○○台新國際商││ │ │許,接獲自稱「│ │中午12│業銀行南屯分行第││ │ │華人娛樂科技公│ │時11分│00000000000000號││ │ │司」兌獎局局長│ │ │帳戶 ││ │ │「謝美儀」佯稱│ │ │ ││ │ │抽中二獎,獎金│ │ │ ││ │ │一百萬元,需先│ │ │ ││ │ │匯款始能領獎之│ │ │ ││ │ │詐財電話 │ │ │ │├──┼───┼───────┼─────┼───┼────────┤│ 2 │午○○│⒓⒕上午十時│二萬元 │⒓⒕│A○○合作金庫銀││ │ │接獲佯稱其子因│ │上午10│行北屯分行第1494││ │ │積欠二十萬元之│ │時6分 │000000000號帳戶 ││ │ │債務,現人在渠│ │ │ ││ │ │等手上,要求立│ │ │ ││ │ │即匯款之詐財電│ │ │ ││ │ │話 │ │ │ │├──┼───┼───────┼─────┼───┼────────┤│ 3 │戊○○│假中獎、真詐財│十萬元 │⒓│申○○誠泰商業銀││ │ │ ├─────┼───┤行公益分行第0383││ │ │ │三十萬元 │⒈⒋│000000000號帳戶 │├──┼───┼───────┼─────┼───┼────────┤│ 4 │宙○○│接獲自稱「亞太│五萬八千七│⒓│A○○臺中商業銀││ │ │影視娛樂公司」│百五十元 │ │行崇德分行第0182││ │ │人員佯稱已中二├─────┼───┤00000000號帳戶 ││ │ │獎,獎金八十萬│三萬六千元│⒓│ ││ │ │元,需先匯款繳│ │ │ ││ │ │納稅金,始能領│(共九萬四│ │ ││ │ │獎之詐財電話 │千七百五十│ │ ││ │ │ │元 │ │ │├──┼───┼───────┼─────┼───┼────────┤│ 5 │天○○│接獲自稱「雷峰│二十七萬元│⒓│A○○中華郵政公││ │ │科技公司」人員├─────┤ │司英台郵局第0021││ │ │佯稱已中電腦抽│五十萬元 │⒈⒊│0000000000號帳戶││ │ │獎,獎金八十八├─────┼───┼────────┤│ │ │萬元,需先匯款│一百六十五│⒈⒊│申○○誠泰商業銀││ │ │繳納稅金、保證│萬元 │ │行公益分行第0383││ │ │金等,始能領獎│ │ │000000000號帳戶 ││ │ │之詐財電話 │(共二百四│ │ ││ │ │ │十二萬元)│ │ │├──┼───┼───────┼─────┼───┼────────┤│ 6 │乙○○│假中獎、真詐財│五十萬元 │⒈⒍│申○○誠泰商業銀││ │ │ ├─────┼───┤行公益分行第0383││ │ │ │六十萬元 │⒈⒍│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共一百十│ │ ││ │ │ │萬元) │ │ │├──┼───┼───────┼─────┼───┼────────┤│ 7 │辛○○│接獲冒名借錢之│五千元 │⒈⒙│申○○合作金庫銀││ │ │詐財電話 │ │ │行屏南分行第1221││ │ │ │ │ │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8 │辰○○│接獲冒名借錢之│二萬元 │⒈⒙│申○○合作金庫銀││ │ │詐財電話 │ │ │行屏南分行第1221││ │ │ │ │ │000000000號帳戶 │├──┼───┼───────┼─────┼───┼────────┤│ 9 │巳○○│接獲冒名借錢之│二萬二千元│⒈⒚│申○○合作金庫銀││ │ │詐財電話 │ │ │行屏南分行第1221││ │ │ │ │ │000000000號帳戶 │├──┼───┼───────┼─────┼───┼────────┤│ 10│丁○○│接獲冒名借錢之│二萬五千元│⒈⒛│申○○合作金庫銀││ │ │詐財電話 │ │ │行屏南分行第1221││ │ │ │ │ │000000000號帳戶 │├──┼───┼───────┼─────┼───┼────────┤│ 11│宇○○│接獲冒名借錢之│三萬元 │⒈│ ││ │ │詐財電話 │ │下午1 │ ││ │ │ │ │時19分│申○○合作金庫銀││ │ │ ├─────┼───┤行屏南分行第1221││ │ │ │一萬元 │同日下│000000000號帳戶 ││ │ │ │ │午1時3│ ││ │ │ │(共四萬元│4分 │ ││ │ │ │) │ │ │└──┴───┴───────┴─────┴───┴────────┘附表三:被害人天○○等遭詐騙之情形┌──┬───┬───────┬─────┬───┬────────┐│編號│被害人│受 詐 騙 事 由│遭詐騙金額│匯 款 │ 匯入之人頭帳戶 ││ │ │ │(新臺幣)│日 期 │ │├──┼───┼───────┼─────┼───┼────────┤│ 1 │天○○│接獲自稱「雷峰│五萬八千元│⒓│宋永豐中國信託商││ │ │科技公司」人員├─────┼───┤業銀行文心分行第││ │ │佯稱已中電腦抽│八萬元 │⒓│000000000000號帳││ │ │獎,獎金八十八│ │ │戶 ││ │ │萬元,需先匯款├─────┼───┼────────┤│ │ │繳納稅金、保證│三十七萬元│⒓│洪啟倫中華郵政公││ │ │金等,始能領獎├─────┼───┤司英台郵局第0021││ │ │之詐財電話 │四十萬元 │⒓│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十二萬元 │⒈⒎│劉敏達新竹國際商││ │ │ │ │ │業銀行黎明分行第││ │ │ │ │ │0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 │├──┼───┼───────┼─────┼───┼────────┤│ 2 │酉○○│接獲自稱某科技│五萬六千六│⒓│ ││ │ │公司人員佯稱已│百四十元 │ │ ││ │ │中二獎,獎金九├─────┼───┤巫志忠中華郵政公││ │ │十九萬元,需先│五萬六千元│⒈⒋│司員林郵局第0081││ │ │匯款繳納稅金,├─────┼───┤0000000000號帳戶││ │ │始能領獎之詐財│七萬五千元│⒈⒍│ ││ │ │電話 ├─────┼───┼────────┤│ │ │ │六萬元 │⒈│李浤岳中華郵政公││ │ │ │ │ │司台中港郵局第01││ │ │ │ │ │000000000000號帳││ │ │ │ │ │戶 │├──┼───┼───────┼─────┼───┼────────┤│ 3 │丑○○│接獲自稱某科技│五萬元 │⒈⒔│黃大益中華郵政公││ │ │公司人員佯稱已├─────┼───┤司太平郵局第0021││ │ │中三獎,獎金港│二十萬元 │⒈⒙│0000000000號帳戶││ │ │幣三十萬元,需├─────┼───┤ ││ │ │先匯款繳納稅金│二十萬元 │⒈⒚│ ││ │ │,始能領獎之詐│ │ │ ││ │ │財電話 │ │ │ │├──┼───┼───────┼─────┼───┼────────┤│ 4 │卯○○│接獲自稱「東科│六萬二千元│⒉│李浤岳中華郵政公││ │ │科技公司」人員│ │ │司台中港郵局第01││ │ │佯稱已中二獎,│ │ │000000000000號帳││ │ │獎金九十九萬元│ │ │戶 ││ │ │,需先匯款繳納│ │ │ ││ │ │稅金,始能領獎│ │ │ ││ │ │之詐財電話 │ │ │ │├──┼───┼───────┼─────┼───┼────────┤│ 5 │壬○○│接獲自稱「亞太│五萬八千七│⒈⒙│李浤岳中華郵政公││ │ │影視娛樂公司」│百五十元 │ │司台中港郵局第01││ │ │人員佯稱已中二│ │ │00000000000 ││ │ │獎,獎金八十萬├─────┼───┼────────┤│ │ │元,需先匯款繳│八萬元 │1⒚│羅清煌遠東國際商││ │ │納稅金,始能領│ │ │業銀行臺中公益分││ │ │獎之詐財電話 │ │ │行00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 │├──┼───┼───────┼─────┼───┼────────┤│ 6 │甲○○│接獲佯稱已中問│六萬二千一│⒉│李浤岳中華郵政公││ │ │卷調查之二獎,│百八十元 │ │司台中港郵局第01││ │ │獎金九十九萬元│ │ │000000000000號帳││ │ │,惟需先匯款繳│ │ │戶 ││ │ │納稅金,始能領│ │ │ ││ │ │獎之詐財電話 │ │ │ │├──┼───┼───────┼─────┼───┼────────┤│ 7 │庚○○│看時報週刊刊登│二萬一千八│ │楊翔文大眾商業銀││ │ │之廣告欲辦理信│百元 │1⒓│行臺中分行第0111││ │ │用貸款,自稱「├─────┤ │00000000號帳戶 ││ │ │張代書」成年男│二萬一千八│ │ ││ │ │子佯稱需先繳納│百元 │ │ ││ │ │信用貸款手續 ├─────┼───┤ ││ │ │,始能辦理信用│二萬元 │ │ ││ │ │貸款之詐財電話├─────┤ │ ││ │ │ │一萬四千元│ │ ││ │ │ ├─────┤1⒔│ ││ │ │ │四萬四千六│ │ ││ │ │ │百元 │ │ ││ │ │ ├─────┤ │ ││ │ │ │三萬元 │ │ ││ │ │ ├─────┼───┤ ││ │ │ │一萬五千元│ │ ││ │ │ ├─────┤1⒕│ ││ │ │ │三萬五千元│ │ │├──┼───┼───────┼─────┼───┼────────┤│ 8 │丙○○│接獲自稱「澳門│八萬二千三│⒈│李浤岳中華郵政公││ │ │雷轟科技公司」│百八十九元│ │司台中港郵局第01││ │ │人員佯稱已中二│ │ │000000000000號帳││ │ │獎,獎金八十八│ │ │戶 ││ │ │萬元,惟需先匯│ │ │ ││ │ │款繳納稅金,始│ │ │ ││ │ │獎之詐財電話 │ │ │ │├──┼───┼───────┼─────┼───┼────────┤│ 9 │玄○○│接獲自稱「澳門│六萬二千元│⒉│李浤岳中華郵政公││ │ │博彩公司」人員├─────┼───┤司台中港郵局第01││ │ │佯稱已中二獎,│八萬元 │⒉│000000000000號帳││ │ │獎金九十九萬元│ │ │戶 ││ │ │,惟需先匯款繳├─────┼───┼────────┤│ │ │納稅金,始能領│二十八萬元│⒉│王柏森中華郵政公││ │ │獎之詐財電話 │ │ │司漢口路郵局第00││ │ │ │ │ │000000000000號帳││ │ │ │ │ │戶 │├──┼───┼───────┼─────┼───┼────────┤│ 10 │宙○○│接獲自稱「亞太│四萬元 │⒈⒒│余江元誠泰商業銀││ │ │影視娛樂公司」│ │ │行南屯分行第0408││ │ │人員佯稱已中二│ │ │000000000號帳戶 ││ │ │獎,獎金八十萬├─────┼───┼────────┤│ │ │元,需先匯款繳│六萬四千元│⒈⒓│ ││ │ │納稅金,始能領├─────┼───┤羅清煌遠東國際商││ │ │獎之詐財電話 │十五萬元 │⒈│業銀行臺中公益分││ │ │ ├─────┼───┤行第000000000000││ │ │ │二十萬元 │⒉⒈│81號帳戶 ││ │ │ ├─────┼───┼────────┤│ │ │ │十萬元 │⒈⒛│張明湶臺中商業銀││ │ │ │ │ │行營業部分行第01││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十萬五千元│⒈│王蕙茹土地銀行北││ │ │ │ │ │屯分行第00000000││ │ │ │ │ │1872號帳戶 ││ │ │ ├─────┼───┼────────┤│ │ │ │三萬元 │⒈│謝連成玉山商業銀││ │ │ │ │ │行大墩分行第0288││ │ │ │ │ │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三十二萬五│⒈│王柏森中華郵政公││ │ │ │千元 │ │司漢口路郵局第00││ │ │ ├─────┼───┤000000000000號帳││ │ │ │二十八萬一│⒈│戶 ││ │ │ │千五百元 │ │ ││ │ │ ├─────┼───┼────────┤│ │ │ │四十萬元 │⒈│陳秋香中華郵政公││ │ │ │ │ │司大里大新街郵局││ │ │ │ │ │第00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 ││ │ │ ├─────┼───┼────────┤│ │ │ │十萬元 │⒈│廖明國中華郵政公││ │ │ │ │ │司台中大智郵局第││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帳戶 │├──┼───┼───────┼─────┼───┼────────┤│ 11 │亥○○│接獲自稱「廈新│六萬二千元│⒊⒉│王柏森中華郵政公││ │ │科技公司」人員│ │ │司漢口路郵局第00││ │ │「顏嘉欣」佯稱│ │ │000000000000號帳││ │ │已中二獎,獎金│ │ │戶 ││ │ │九十九萬元,惟│ │ │ ││ │ │需先匯款繳納稅│ │ │ ││ │ │金,始能領獎之│ │ │ ││ │ │詐財電話 │ │ │ │├──┼───┼───────┼─────┼───┼────────┤│ 12 │戌○○│接獲自稱「盛陽│三萬七千六│⒉│李浤岳中華郵政公││ │ │春生化科技公司│百二十元 │ │司台中港郵局第01││ │ │」人員佯稱已中│ │ │000000000000號帳││ │ │二獎,獎金九十│ │ │戶 ││ │ │九萬元,需先匯│ │ │ ││ │ │款繳納稅金,始│ │ │ ││ │ │能領獎之詐財電│ │ │ ││ │ │話 │ │ │ │├──┼───┼───────┼─────┼───┼────────┤│ 13 │寅○○│見網路信箱中有│五萬四千元│1⒚│謝連城遠東國際商││ │ │台新銀行辦理貸│ │至⒈│業銀行文心分行第││ │ │款廣告,自稱「├─────┤間之│00000000000000號││ │ │王先生」、「羅│八萬元 │某日 │帳戶 ││ │ │襄理」成年男子│ │ │ ││ │ │分別佯稱需先辦├─────┼───┼────────┤│ │ │理保險繳費、保│五萬四千元│1⒚│王正吉臺灣新光商││ │ │證金等,始能辦│ │至⒈│業銀行復興分行第││ │ │理貸款之詐財電│ │間之│00000000000000號││ │ │話 │ │某日 │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四:應沒收之物 ┌──┬───────────┬───┬────┐ │編號│ 品 名(戶名) │數 量│查獲時之│ │ │ │ │持有人 │ ├──┼───────────┼───┼────┤ │ 1 │NOKIA行動電話 │壹支 │A○○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 │ 2 │NOKIA行動電話 │壹支 │黃復興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 │ 3 │匯款記事簿 │貳本 │同上 │ └──┴───────────┴───┴────┘ 附表五:不沒收之扣案物 ┌──┬───────────┬───┬────┐ │編號│ 品 名(持卡人)│數 量│查獲時之│ │ │ │ │持有人 │ ├──┼───────────┼───┼────┤ │ 1 │現金 │新臺幣│A○○ │ │ │ │十四萬│ │ │ │ │元 │ │ ├──┼───────────┼───┼────┤ │ 2 │BENQ行動電話 │一支 │同上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 │ 3 │萬通商業銀行 │一本 │同上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 │ │ │ │摺(A○○) │ │ │ ├──┼───────────┼───┼────┤ │ 4 │第一商業銀行 │一本 │同上 │ │ │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 │ │ │ │(A○○) │ │ │ ├──┼───────────┼───┼────┤ │ 5 │彰化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一本 │同上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存摺(A○○) │ │ │ ├──┼───────────┼───┼────┤ │ 6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一本 │同上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 │ │ │ │摺(蔡和憲)(含印章)│ │ │ ├──┼───────────┼───┼────┤ │ 7 │豐原鐮村郵局 │一本 │同上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 │ │ │ │ │摺(林信谷)(含印章)│ │ │ ├──┼───────────┼───┼────┤ │ 8 │臺中逢甲郵局 │一本 │同上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 │ │ │ │摺(陳又維)(含印章)│ │ │ ├──┼───────────┼───┼────┤ │ 9 │臺中漢口路郵局 │一本 │同上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 │ │ │ │摺(王柏森)(含印章)│ │ │ ├──┼───────────┼───┼────┤ │ 10 │太平郵局 │一本 │同上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 │ │ │ │摺(林德勝) │ │ │ ├──┼───────────┼───┼────┤ │ 11 │臺中公益路郵局 │一本 │同上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 │ │ │ │摺(賴永隆) │ │ │ ├──┼───────────┼───┼────┤ │ 12 │臺中公益路郵局 │一本 │同上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 │ │ │ │摺(賴柏汎) │ │ │ ├──┼───────────┼───┼────┤ │ 13 │彰化商業銀行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 │ │ │ │融卡 │ │ │ ├──┼───────────┼───┼────┤ │ 14 │第一商業銀行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 │ │ │ │ │卡 │ │ │ ├──┼───────────┼───┼────┤ │ 1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多功能晶片卡 │ │ │ ├──┼───────────┼───┼────┤ │ 16 │臺中商業銀行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 │ │ │ │卡 │ │ │ ├──┼───────────┼───┼────┤ │ 17 │太平郵局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晶│ │ │ │ │片卡(黃大益) │ │ │ ├──┼───────────┼───┼────┤ │ 18 │台中港郵局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晶│ │ │ │ │片卡(李浤岳) │ │ │ ├──┼───────────┼───┼────┤ │ 19 │安泰商業銀行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號帳戶晶片│ │ │ │ │卡 │ │ │ ├──┼───────────┼───┼────┤ │ 20 │臺中商業銀行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 │ │ │ │卡(彭坤蔚) │ │ │ ├──┼───────────┼───┼────┤ │ 21 │大眾商業銀行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號帳戶晶片│ │ │ │ │卡(楊翔文) │ │ │ ├──┼───────────┼───┼────┤ │ 22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號帳戶晶片 │ │ │ │ │卡 │ │ │ ├──┼───────────┼───┼────┤ │ 23 │寶華銀行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 │ │ │ │卡 │ │ │ ├──┼───────────┼───┼────┤ │ 24 │郵局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 │ │ │ │融卡 │ │ │ ├──┼───────────┼───┼────┤ │ 25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晶│ │ │ │ │片卡 │ │ │ ├──┼───────────┼───┼────┤ │ 26 │大眾商業銀行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 │ │ │ │卡 │ │ │ ├──┼───────────┼───┼────┤ │ 27 │郵局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 │ │ │ │融卡 │ │ │ ├──┼───────────┼───┼────┤ │ 28 │臺中商業銀行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 │ │ │ │卡 │ │ │ ├──┼───────────┼───┼────┤ │ 29 │合作金庫銀行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晶 │ │ │ │ │片卡(彭坤蔚) │ │ │ ├──┼───────────┼───┼────┤ │ 30 │萬泰商業銀行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 │ │ │ │卡 │ │ │ ├──┼───────────┼───┼────┤ │ 31 │泛亞商業銀行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 │ │ │ │卡 │ │ │ ├──┼───────────┼───┼────┤ │ 32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 │ │ │ │卡(A○○) │ │ │ │ ├──┼───────────┼───┼────┤ │ 33 │臺中商業銀行 │ │同上 │ │ │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一張 │ │ │ │卡 │ │ │ ├──┼───────────┼───┼────┤ │ 34 │玉山商業銀行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號帳戶多功 │ │ │ │ │能晶片卡 │ │ │ ├──┼───────────┼───┼────┤ │ 35 │大眾商業銀行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 │ │ │ │卡(A○○) │ │ │ │ ├──┼───────────┼───┼────┤ │ 36 │陽信商業銀行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 │ │ │ │卡(A○○) │ │ │ │ ├──┼───────────┼───┼────┤ │ 37 │郵局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晶│ │ │ │ │片卡 │ │ │ ├──┼───────────┼───┼────┤ │ 38 │合作金庫銀行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晶 │ │ │ │ │片卡 │ │ │ ├──┼───────────┼───┼────┤ │ 3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 │ │ │卡 │ │ │ ├──┼───────────┼───┼────┤ │ 40 │郵局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晶│ │ │ │ │片卡 │ │ │ ├──┼───────────┼───┼────┤ │ 41 │遠東商業銀行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 │ │ │ │卡(A○○) │ │ │ │ ├──┼───────────┼───┼────┤ │ 42 │誠泰商業銀行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 │ │ │ │卡(A○○) │ │ │ │ ├──┼───────────┼───┼────┤ │ 43 │大眾商業銀行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 │ │ │ │卡 │ │ │ ├──┼───────────┼───┼────┤ │ 4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晶│ │ │ │ │片卡 │ │ │ ├──┼───────────┼───┼────┤ │ 45 │富邦商業銀行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 │ │ │ │融卡 │ │ │ ├──┼───────────┼───┼────┤ │ 46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 │ │ │ │ │卡 │ │ │ ├──┼───────────┼───┼────┤ │ 47 │萬泰商業銀行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 │ │ │ │卡(A○○) │ │ │ │ ├──┼───────────┼───┼────┤ │ 48 │台北富邦銀行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號帳戶晶片│ │ │ │ │卡 │ │ │ ├──┼───────────┼───┼────┤ │ 4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 │ │ │ │卡(A○○) │ │ │ │ ├──┼───────────┼───┼────┤ │ 50 │郵局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 │ │ │ │融卡 │ │ │ ├──┼───────────┼───┼────┤ │ 51 │富邦商業銀行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 │ │ │ │卡(A○○) │ │ │ │ ├──┼───────────┼───┼────┤ │ 52 │中華商業銀行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 │ │ │ │卡(A○○) │ │ │ │ ├──┼───────────┼───┼────┤ │ 53 │慶豐商業銀行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晶│ │ │ │ │片卡 │ │ │ ├──┼───────────┼───┼────┤ │ 54 │臺中第二信用合作社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晶片卡 │ │ │ ├──┼───────────┼───┼────┤ │ 5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一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 │ │ │ │融卡 │ │ │ ├──┼───────────┼───┼────┤ │ 56 │BENQ廠牌行動電話 │一支 │申○○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 │ 57 │萬泰商業銀行 │一本 │同上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 │ │ │(申○○) │ │ │ ├──┼───────────┼───┼────┤ │ 58 │聯邦商業銀行 │一本 │同上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 │ │ │(申○○) │ │ │ ├──┼───────────┼───┼────┤ │ 59 │GD87型號行動電話 │一支 │己○○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 │ 60 │國泰世華銀行豐原分行 │一本 │同上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 │ │ │(彭坤蔚) │ │ │ └──┴───────────┴───┴────┘ 附表六: ┌──┬───┬───────┬─────┬───┬────────┐ │編號│被害人│受 詐 騙 事 由│遭詐騙金額│匯 款 │ 匯入之人頭帳戶 │ │ │ │ │(新臺幣)│日 期 │ │ ├──┼───┼───────┼─────┼───┼────────┤ │ 1 │甲○○│接獲佯稱已中問│二萬九千七│⒊⒏│屠曉芬中華郵政公│ │ │ │卷調查之二獎,│百元 │ │司龍潭郵局第0281│ │ │ │獎金九十九萬元│ │ │0000000000號帳戶│ │ │ │,惟需先匯款繳│ │ │ │ │ │ │納稅金,始能領│ │ │ │ │ │ │獎之詐財電話 │ │ │ │ ├──┼───┼───────┼─────┼───┼────────┤ │ 2 │玄○○│接獲自稱「澳門│四十二萬元│⒊⒋│范雄星中華郵政公│ │ │ │博彩公司」人員│ │ │司樹林鎮前街郵局│ │ │ │佯稱已中二獎,│ │ │第00000000000000│ │ │ │獎金九十九萬元│ │ │號帳戶 │ │ │ │,惟需先匯款繳├─────┼───┼────────┤ │ │ │納稅金,始能領│ │ │林汶鑫中華郵政公│ │ │ │獎之詐財電話 │五十萬元 │⒊⒐│司台中英才郵局第│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六十二萬五│⒊⒑│帳戶 │ │ │ │ │千元 │ │ │ │ │ │ ├─────┼───┼────────┤ │ │ │ │ │ │詹小薇日盛國際商│ │ │ │ │三十五萬元│⒊│業銀行前金分行第│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 │ │ │ │ ├─────┼───┼────────┤ │ │ │ │九萬三千七│⒊│譚博愚中華郵政公│ │ │ │ │百五十元 │ │司台中建國郵局第│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 │ ├──┼───┼───────┼─────┼───┼────────┤ │ 3 │亥○○│接獲自稱「廈新│八萬元 │⒊⒎│周俊呈寶華銀行中│ │ │ │科技公司」人員│ │ │港分行第00000000│ │ │ │「顏嘉欣」佯稱│ │ │4514號帳戶 │ │ │ │已中二獎,獎金│ │ │ │ │ │ │九十九萬元,惟│ │ │ │ │ │ │需先匯款繳納稅│ │ │ │ │ │ │金,始能領獎之│ │ │ │ │ │ │詐財電話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