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7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五九О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李秋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五九О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三九一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利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受僱於址設臺中市○區○○○街三一號一樓之捷迅實業有限公司(下簡稱捷迅公司),擔任中部地區郵件投遞工作,係為捷迅公司處理事務之人,竟因郵件太多無法按時遞送完畢,而基於意圖損害捷迅公司利益及隱匿他人封緘信函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年底某日起至九十三年十月十六日止,連續將其未按時投遞之他人封緘信件,藏匿在其臺中縣太平市○○路八九0南巷九弄五號住處及其所騎駛之機車內,違背其應按時將郵件投遞完畢或無法投遞時應交回捷迅公司處理之任務,致捷迅公司無法向客戶收取該些信件之郵費。嗣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捷迅公司之稽查人員在甲○○所騎駛之機車內發現未按時投遞之郵件四捆,進而詢問甲○○是否還有其他信件未投遞,甲○○即帶同稽查人員至其住處起出藏匿之信件,經整理結果,全部未投遞之信件共有四千三百十二封。

二、案經被害人捷迅公司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甲○○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捷迅公司之代理人張秀娥所指訴及證人即捷迅公司之稽查主任乙○○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捷迅公司與被告訂立之勞動契約書、被告所寫之自白書、切結書(以上參發查卷第四~第七頁)、捷迅公司人員起出該些未投遞信件之照片八張(參本院卷第四五~第五二頁)等資料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之所謂「違背其任務」,係指違背他人委任其處理事務應盡之義務,內涵誠實信用之原則,積極之作為與消極之不作為,均包括在內。茲被告受僱於捷迅公司負責信件之投遞工作,係為捷迅公司處理事務之人,其因工作無法負荷,竟將捷迅公司客戶所委託遞送之信件藏匿未投,致捷迅公司無法向客戶收取該些信件之郵費,係以消極之不作為,違背捷迅公司所委任之事務,而信件未投遞,客戶勢必察覺,最終必找捷迅公司理論,不給郵費甚至索賠,此乃被告所能預見之事,其卻仍故意為之,可信其應有損害捷迅公司利益之意圖。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之妨害書信秘密罪。公訴人雖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惟刑法之業務侵占罪,係以被告主觀上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意圖為構成要件,今查①被告在警詢中陳稱:「(問:你為何要將該送的信件未送達並藏匿?)因為都是一些廣告信件,還有一些地下錢莊的信件,我想它是騙人的,就沒送達」(參偵卷第十一頁筆錄),在檢察官偵訊中供稱:「(問:為何不送這些信?)因為我認為收這些信的人會反感,有些人認為是垃圾信件,有些人會罵,而且信件過多時,來不及送」(參偵卷第二三頁筆錄),在本院供稱:「這四千三百十二封信件是因為工作量激增,身體有痛風的疼痛,因為當天無法即時完成,有時效的問題,因為天晚了信件未投送完成,因為判斷其他信件可以延後投送完成,我就補投,因為後來發現有些信件已經過期了我就沒有辦法再補投,這又違背公司的規定,我就帶回家存放‧‧‧我不知道事情會演變到這種程度,從事這行業,對這事情都是盡心盡力,對於這些行為偏差沒有符合規定,我已經來不及補救,我如果有惡意要佔取公司客戶的郵件,我要避免這些刑責,我大可以去銷燬它,因為這是我工作無法負擔完成的,我覺得我有義務幫公司保留這些郵件,不要像媒體所報導有些郵件被隨意丟棄,因為那些信件我有找時間再送,但送到最後時效都已經超過,那今天再送出去客戶會反應到公司,怕公司蒙受更大的損失,這是我將信件留置在家中的原因」(參本院卷第十一頁準備程序筆錄、第四三頁審判筆錄),②告訴代理人張秀娥在檢察官偵訊中陳稱:「(問:被告藏匿之信件屬於何種信件?)大部分都是廣告信件,有少部分的私人信件」(參偵卷第二三頁),在本院陳稱:「(問:這些沒有送出去的信大部分是廣告信?)是的,廣告信佔三分之二」、「(問:在機車內查到的四捆四信件有無被拆封?)沒有拆封,只是未投遞出去」、「(問:在被告住處查獲之信件有無被拆封之情形?)沒有,他只是未將信件送出而已」、「(問:在被告機車內之四捆信件有多少封?)大概五、六百封」(參本院卷第十七~第十八頁、第三八頁審判筆錄),③證人乙○○在本院結證稱:「(問:你去被告家中起出信件是在他家中何處起出?)一樓、二樓,每個房間都有,有的疊好放在箱子裡,有些就放在地上我們一開門就看到」、「(問:從被告家中搜出的信件,有無被拆封過?)沒有被拆封過,是一捆一捆的,是原來公司包紮好的,有的沒有捆好,有的還是原來捆好的樣子」(參本院卷第三四頁審判筆錄)。足徵該些未投遞之信件係被放在被告住處很多房間內,只要一開門就可看到,有五、六百封還放在被告之機車內,有三分之二屬於廣告信件,且全部均未拆封過。而按現今社會廣告信件多到氾濫,一般人甚至視為垃圾而予嫌惡,是被告應無侵占該些廣告信件之動機,又被告果欲侵占該些未投遞之信件,於一、二年之長久時間內,怎會未將之拆封處理,卻將之囤積在住處各房間,妨害住處之環境衛生,此與常情有違甚明,再被告於被發覺前,仍繼續騎駛機車在做投遞工作,是以置放在機車內之

五、六百封信件,被告應是打算繼續投遞,才未將之藏放在住處,因此本院認被告確實係因未將該些信件投遞完畢,違反公司規定,方懼而將之藏放在住處,其應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其行為與刑法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況該些信件係客戶委託捷迅公司遞送,非屬捷迅公司所有,是以公訴人認被告涉犯業務侵占罪嫌,即應列出具體之被害人及被害客體,但公訴人對此全無任何舉證,故本院認公訴人起訴之法條尚有未洽,且因本件社會基本事實相同,乃變更起訴法條而為判決。另被告消極地未將信件依時投遞,並積極的將之藏匿在住處,所犯前揭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應從一重之背信罪處斷,起訴書雖未載及被告尚涉犯刑法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之妨害書信秘密罪,然因此部分與起訴事實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被告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係初犯,坦認所為態度良好,頗具悔意,然因告訴人不願與之和解而尚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法 官 李 秋 娟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
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五九О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侵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