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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92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鄧敏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92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 21084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丙○○之素行欠佳,曾:

㈠因 3次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分別以民國88年度壢簡字第1148 號、89年度易字第315號、89年度易字第8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緩刑之宣告嗣經撤銷)、5月(得易科罰金)及1年確定,後 2判決所處之刑,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0年度聲字第 27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經入監接續執行後,於91年2月27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出監,並於91年4月 5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㈡惟其於假釋期滿後,再因竊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9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月(得易科罰金)確定,經入監執行後,於92年6月17日執行完畢出監。

㈢92年間,復因妨害公務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簡字第4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確定,經入監執行後,於92年11月27日執行完畢出監。

㈣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有期徒刑 8月確定,經入監執行後,於93年10月3日執行完畢出監。

㈤94年間,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中簡字第 5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月(得易科罰金),經入監執行後,於94年4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

㈥惟其於出監後未久,復因竊盜及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中交簡上字第 504號判決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再度入監執行後,甫於95年5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

二、詎其猶不知悔改,復於受前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年內,甫因另件竊盜案件移審後(由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619號案件受理),經本院法官諭知限制住居而停止羈押(諭知時間為95年9月18日),竟復於翌日(95年 9月19日)上午6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69號前之騎樓下,以其於行竊前未久在相距約1、2百公尺處拾得之鑰匙 1支(無法認其已依無主物先占之方式取得所有權,惟亦無從認其此部分之行為,已構成侵占遺失物或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啟動機車電門之方式,竊得甲○○所有停放於該處之BM8- 897號重型機車(價值約新臺幣 1萬元),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嗣其於同日下午 1時許,騎駛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路20號前時,因見警駕車尾隨,慌張跌倒,經警上前盤查後,無法交代車主姓名及車輛來源而查獲,並經警扣得該BM8- 897號之重型機車(經警發還甲○○)與前開鑰匙1支。

三、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㈠被告丙○○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員警職務報告書與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各 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扣案物品相片3張、被害人提出之機車行照影本1份。

㈣扣案之鑰匙1支。

二、審酌被告丙○○犯後雖已坦承犯行,竊得之機車復經警發還被害人,惟其素行欠佳,甫因另件竊盜案件移審後,經本院法官諭知限制住居而停止羈押,竟復於翌日為本件之竊盜行為,及其犯罪之動機與目的等一切情狀,予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 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鄧 敏 雄

書記官 黃 士 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920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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