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郭隆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張金池」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原判決誤被告張三為張四,如全案關係人中,別有張四其人,而未經起訴,其判決自屬違背法令,應分別情形依上訴、非常上訴及再審各程序糾正之。如無張四其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刑事判決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張金池」之記載,顯係「甲○○」之誤寫,因本案並無「張金池」其人,上開明顯之文字誤寫,顯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得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