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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金上訴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
    洪耀宗蔡王金全劉登俊

  • 被告
    乙x○○e○○甲l○甲B○G○○U○○(原名:李筠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金上訴字第217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x○○ 選任辯護人 陳慶昌 律師 陳生全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e○○ 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l○ 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B○ 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G○○ 選任辯護人 謝英吉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U○○(原名李筠甄) 選任辯護人 王有民 律師 洪主雯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1485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417號;移送併辦案號:95年度偵字第9017號),提起上訴,原審判決如下: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x○○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物品沒收。 e○○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物品沒收。 甲l○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物品沒收。 甲B○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物品沒收。 G○○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物品沒收。 U○○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物品沒收。 犯罪事實 壹、乙x○○與e○○、黃邦文(因常業詐欺罪,經原審法院以九十五年度金重訴第三四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九月)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在臺中市○區○○○路一段二O一號二八樓,籌組「赫普生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赫普公司」,九十四年間遷移至目前登記地址,即臺中市○區○○○路一段十二號八樓),由乙x○○自任董事長,e○○任職總經理(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離職),黃邦文任職顧問,甲l○為董事兼任執行總監,w○○、i○○、林俐含(w○○等三人因違反銀行法罪,經原審法院以九十五年度金重訴第三四五二號各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乙b(因法定事由,經原審法院停止審判中)、丙天○(因違反銀行法罪,經原審法院以九十五年度金重訴第三四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月)任職執行總監,甲B○、U○○(原名李筠甄)、P○○(原名李喬紳,因違反銀行法罪,經原審法院以九十五年度金重訴第三四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甲h○(因違反銀行法罪,經原審法院以九十五年度金重訴第三四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陳蕙玲(由原審另案審理)任職總監,G○○任職臺南分公司(未為分公司登記,址設臺南市○○路○段一五九號十三樓之二)負責人(職稱為經理),負責臺南地區業務,並將收得會員之資金,匯回臺中的「赫普公司」入帳,並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接任「赫普公司」總經理。渠等均參與「赫普公司」產業經營方向、紅利及獎金制度的決策,為「赫普公司」相關制度的決策者。乙x○○、e○○、甲l○、G○○、乙b並為「赫普公司」法人之負責人。乙x○○、e○○、甲l○、甲B○、G○○、U○○、黃邦文、w○○、i○○、林俐含、乙b、丙天○、P○○、甲h○、陳蕙玲均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有價證券之募集、價款繳納憑證之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有價證券之募集,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竟共同基於違反上開銀行法、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法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之犯意聯絡(e○○因於九十四年七月底自「赫普公司」離職,故對離職後被告乙x○○等人違反價款繳納憑證之發行,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規定之犯行及其他其離職後之犯行,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九十三年七月間起,先以多層次傳銷的方法,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赫普公司」成為會員,再由投資會員憑藉「赫普公司」階級制度及高額獎金發放的誘因,招攬更多不特定人投資「赫普公司」成為會員,以迅速壯大組織,再以給付會員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作為吸引不特定人投資的手段,而達到違法吸收資金的目的,期間為免會員懷疑「赫普公司」僅有吸金,卻無投資項目及實際經營,無法長期維持高額獎金及紅利之發放,復輔以誇大或虛偽的詐術,於每個星期六下午,在「赫普公司」定期舉辦說明會,或在「赫普公司」臺南分公司不定期舉辦說明會,由乙x○○等人輪流擔任主持人或講師,以播放影片、印製海報、架設網站(網址:www. hope-lif e.net.com.tw)等方式,向不特定之投資者及會 員誇飾或佯稱「赫普公司」投資種植蘭花、生產有機醬油、蒸汽鍋爐、從事有機廢棄物處理等事業,獲利極佳,遠景可期等語,致不特定之投資者及會員誤認「赫普公司」確有實際經營事業,遠景可期且獲利無虞,而陸續加入或增加投資款項。乙x○○等人為因應獎金和紅利累增的壓力,自九十四年四月間起,復行構思以會員加入成為即將成立的「赫普環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始為設立登記,登記地址為臺中市西屯區○○區○○路二十號,董事長乙x○○,下稱「赫普環保公司」)股東,得領取「赫普環保公司」日後發行之股票及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的雙重誘因,繼續吸引投資者將資金投入「赫普公司」,而在未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前,即為有價證券之募集及違法吸收資金。嗣復因「赫普公司」並無實際營業,無法繼續吸收資金,而「赫普環保公司」在登記地址已有購置一套有機廢棄物處理設備,足以繼續誆騙不特定投資者及會員「赫普環保公司」將致力於有機廢棄物處理的經營,乃更以將「赫普公司」會員投資資金轉換為「赫普環保公司」股票及直接以「赫普環保公司」即將發行股票,而繼續向不特定人為有價證券之募集,以繼續吸收資金,並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製作「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憑證(價款繳納憑證),發放給投資會員收執,以為日後換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的憑證,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為有價證券的募集及價款繳納憑證的發行,並於有價證券的募集,為詐欺行為。迄至九十四年十二月間止,共有如附表壹所示之二百六十八位被害人投資資金成為會員,並將投資款項交給乙x○○等人或直接匯款至「赫普公司」在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在合作金庫銀行 中權分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乙x○○等人截至e○○於九十四年七月底離職為止,合計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下同)一億五千七百九十一萬六千一百九十二元,乙x○○等人(不含e○○)截至九十四年十二月間止,合計犯罪所得達一億六千四百零二萬六千一百九十二元。茲析述「赫普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及常業詐欺取財犯行如下: 一、「赫普公司」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為有價證券的募集及價款繳納憑證的發行)的犯行細節: ㈠「赫普公司」將投資者的投資單位,於九十三年七月間起,至九十四年五月間止,定為每單位一萬九千八百元,自九十四年六月間起,調整為每單位二萬元,其本利攤還(即本金加紅利《或稱為車馬費》)之發放,分為下列三個階段: ⒈九十三年七月間起(此時間加入者為第一期投資會員,自九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起,開始領取本利攤還,以後每個月一期,各期會員權益因制度更改而有不同,詳如後述),預估本利攤還三萬五千元,分十三期現金本利攤還,第一期給付一千元,第二期起,至第十一期止,每期增加二百元,第十二期給付六千元,第十三期給付七千元。扣除本金一萬九千八百元,平均年利率高達百分之七十.八六,而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的紅利。 ⒉九十四年二月間起(即第七期投資會員加入時間),全面改為預估本利攤還三萬二千元,分十五期現金本利攤還,第一至十三期,每期給付一千六百元,第十四期給付四千二百元,第十五期給付七千元,扣除本金一萬九千八百元,平均年利率高達百分之四十九.二九,而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的紅利。 ⒊九十四年四月間起(即第十期投資會員加入時間),全面與會員簽訂隱名合夥契約書,以圖規避銀行法的規定,並將本利攤還改為二十期,每期給付六百元,並將第一期至第六期即已加入的會員,預估本利攤還仍維持三萬五千元,由該會員依附件壹所示之第一至六期加入會員,自一至二十期可領取之現金本利攤還,實際給付共二萬五千元,餘款一萬元,則由會員自行選擇配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再行轉投資,扣除本金一萬九千八百元者,平均年利率高達百分之四十六.O六;第七期至第九期即已加入的會員,預估本利攤還仍維持三萬二千元,由該會員依附件貳所示之第七至九期加入會員,自一至二十期可領之現金本利攤還,實際給付共二萬四千元,餘款八千元,則由會員自行選擇配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再行轉投資,扣除本金一萬九千八百元,平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九七;第十期以後始加入的會員,預估本利攤利三萬元,第一至十八期,每期給付六百元,第十九期給付六千三百元,第二十期給付六千九百元,餘款六千元作為保留股東盈餘,可選擇配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再行轉投資(詳附件叁),扣除本金一萬九千八百元者,平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九O;扣除本金二萬元者,平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而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的紅利,並為「赫普環保公司」有價證券的募集。 ㈡而「赫普公司」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將會員投資的款項轉換為「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直接為「赫普環保公司」股票的募集,係依下列方式進行: ⒈「赫普公司」第一至六期加入的會員,以每單位三萬五千元折價為二萬八千元;第七至十二期加入的會員,以三萬二千元折價為二萬五千元;第十三至十四期加入的會員,以三萬元折價二萬四千元(以上均必須扣除已領回之本金攤還),再以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同年月三十一日止,認購價格每股十二元;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同年三十日止,認購價格每股十五元;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同年月三十一日止,認購價格每股十六元,換算認購之股數。 ⒉直接購買「赫普環保公司」股票者,以每單位二萬元,再以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同年月三十一日止,認購價格每股十元;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同年月三十日止,認購價格每股十二元;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同年月三十一日止,認購價格每股十三元,換算認購之股數。 ⒊再由「赫普公司」計算可轉入「赫普環保公司」的股金及股數,或計算會員直接購買「赫普環保公司」股票的股金及股數,由會員親自填寫「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書,再由「赫普環保公司」統一製作「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憑證(價款繳納憑證),並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陸續發放該認股憑證予投資會員收執,作為日後換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的憑證,而為有價證券之募集及價款繳納憑證之發行。 二、「赫普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的犯行細節: ㈠投資者投資「赫普公司」一個投資單位(九十三年七月間起,至九十四年五月間止,每單位為一萬九千八百元,自九十四年六月間起,調整為每單位二萬元),即可成為「赫普公司」會員,領取價值一萬一千元的創業產品,並取得推薦下線會員及領取獎金的資格,組織階級依序為會員、主任、經理、督導、總督導、總監及執行總監。會員左、右下線各累積二十個單位或左、右下線共累積四十個單位,當月即晉升為主任;左、右下線各培養一位主任,當月即晉升為經理;左、右下線各培養一位經理,當月即晉升為督導;左、右下線各培養一位督導,當月即晉升為總督導;左、右下線各培養一位總督導,當月即晉升為總監;左、右下線各培養一位總監,或一邊下線培養二位總監及另一邊下線培養二位總督導,當月即晉升為執行總監。 ㈡獎金共分為推薦獎金、組織獎金、輔導獎金、超額獎金、領導分紅獎金及全國分紅獎金。推薦獎金即每推薦下線會員投資一份(一個投資單位),即可獲得一千五百元獎金;組織獎金採週結,雙週領,即下線會員左右下線各有一個投資單位(左、右對碰)即可領取獎金一千元,各有一百個投資單位(左、右對碰)即可領取獎金十萬元;輔導獎金即直推下線三代組織獎金的百分之十,例如第一代三人,組織獎金三十萬元乘以百分之十為三萬元、第二代組織九人,組織獎金九十萬元乘以百分之十為九萬元、第三代二十七人,組織獎金一百五十萬元乘以百分之十為十五萬元,輔導獎金合計為二十七萬元;超額獎金即公司當月總份數乘以四百元,例如當月全國總份數為三千份,超額獎金為三千份乘以四百元為一百二十萬元,若當月全國總P值(即左、右對碰數)為一百二十,則一百二十萬除以一百二十,即每P為一萬元,若該會員當月左、右對碰的P值為十二,則當月的超額獎金即一萬元乘以十二為十二萬元;領導分紅獎金即公司當月總份數乘以六百二十元,例如當月全國總份數為三千份,領導分紅獎金為三千份乘以六百二十元為一百八十六萬元,若當月全國總點數為六千二百點,則一百八十六萬元除以六千二百點,即每點點值為三百元,若會員當月聘階為經理,分紅點數為二點(聘階為督導,分紅點數為三點;聘階為總督導,分紅點數為四點;聘階為總監,分紅點數為五點;聘階為執行總監,分紅點數為五點),會員當月組織對碰為二百碰(P值),則該會員實際分紅點數為二點乘以二百碰為四百點,則當領導分紅獎金即當月點值三百元乘以四百點為十二萬元;全國分紅獎金即公司每完成一份,提撥八十元作為全國分紅,晉升為執行總監者可參加分紅,例如公司有三位執行總監,公司當月總份數為三千份,八十元乘以三千份為二十四萬元,每月執行總監可分得之全國分紅獎金為二十四萬元除以三位執行總監為八萬元。其多層次傳銷制度,使參加人取得獎金,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 ㈢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赫普公司」將獎金制度略作調整,推薦獎金由每單位一千五百元變更為六百元;組織獎金由一碰一千元調整為八百元,即由週領最高五萬元,月領二十萬元,調整為週領四萬元,月領十六萬元;輔導獎金百分之十比例不變,但金額隨著組織獎金調降;領導分紅獎金由當月總份數乘以六百二十元,調整為三百五十元;全國分紅由每件提撥八十元,調整為五十元,並取消超額獎金。惟其多層次傳銷制度,仍使參加人取得獎金,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 三、「赫普公司」常業詐欺取財及違反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之募集,有詐欺之行為)犯行細節: 「赫普公司」係為吸金之目的而成立之公司,本身並無自營事業,乙x○○等人為免不特定投資者或會員懷疑「赫普公司」僅有吸金,卻無投資項目及實際經營,無法長期維持高額獎金及紅利之發放,竟向不特定投資者及會員施以下列誇大或虛偽的詐術,致不特定投資者及會員陷於錯誤,而投資「赫普公司」成為會員或繼續投資「赫普公司」,自九十四年四月間起,更以領取「赫普環保公司」日後發行之股票及由「赫普公司」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輔以誇大或虛偽的詐術,詐騙不特定投資者及會員將資金投入「赫普公司」。乙x○○等並以此詐欺取財為常業,並自九十四年四月間起,於有價證券之募集時為詐欺行為,細述如下: ㈠乙x○○等人明知「赫普公司」種植蝴蝶蘭的投資,僅止於與農騰生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農騰公司」)業務員蔡田龍洽談階段,尚未實際購得土地種植,遑論種植技術的移轉或蘭花產品的銷售,竟向不特定投資者及會員誇稱:「赫普公司」專責蝴蝶蘭經營運作,營業額大、獲利佳、成長快速,未來在美國上市,成為蝴蝶蘭領域之龍頭老大,「赫普公司」以組織栽培方式,生產分生苗,產量大、品質穩定,未來展望、前途看俏。「赫普公司」現有細胞組織栽培場,只能供應瓶苗栽種面積約二十公頃,與二百公頃之數,尚差一大截,故須擴建增加產能等語,並於安排不特定投資者及會員參觀「農騰公司」草屯蝴蝶蘭組織培養場時,向不特定投資者及會員誇稱該草屯蝴蝶蘭組織培養場為「赫普公司」的草屯蝴蝶蘭組織培養場;於參觀臺南縣六甲鄉土地(該土地亦僅止於洽購階段,並未實際購得土地)時,刻意在該土地設置「赫普生物科技園區,土地面積五千五百坪,溫室建造四千二百坪,建造時間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招牌,以取信於不特定投資者或會員,致渠等誤認「赫普公司」的蘭花種植已處於量產及擴產的階段,不僅栽植技術成熟,且獲利穩定,「赫普公司」日後之紅利及獎金發放無虞,而投資或加碼繼續投資「赫普公司」。 ㈡乙x○○等人明知「赫普公司」有機醬油的投資,僅止於評估階段,並未實際投資,竟向不特定投資者及會員誇稱:「赫普公司」目前國外已接洽之國家有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泰國及新加坡等,韓國已經下單,每天需要二十噸成品,惟目前工廠只能生產每天十噸,國內有多家連鎖店需要上架,預計每天需求量約三十噸。「赫普公司」預計購買工業區舊有廠房,約地坪二千三百坪,廠房更新投入五條生產線,預計每天生產量達到五十噸。原有承租台糖五十公頃土地栽種魯梅克林蔬菜,預計保留既有栽種面積,增加二百公頓,全部採取與農民契作,增加產量,降低成本等語,並於安排不特定投資者及會員參觀雲林「綠益康生物科技廠」(非赫普公司旗下事業)時,刻意在門口懸掛「歡迎本公司股東會員蒞臨參觀指導-赫普集團雲林醬油廠」紅色布條,以取信於不特定投資者或會員,致渠等誤認「赫普公司」的有機醬油生產已處於量產及擴產的階段,不僅原物料得自給自足,且訂單及獲利穩定,「赫普公司」日後之紅利及獎金發放無虞,而投資或加碼繼續投資「赫普公司」。 ㈢乙x○○等人明知「赫普公司」工業用鍋爐的投資,僅止於評估階段,並未實際投資,竟向不特定投資者誇稱:舊有鍋爐燃料使用重油,每台(二十頓等級)每月燃料使用成本需五百萬元,現改用赫普鍋爐使用木屑燃料,可節省一百萬元以上,客戶端不需重新購置鍋爐,由赫普提供,鍋爐維修也不用愁,由赫普技術方負責,僅需負擔每月燃料使用成本,目前已有造紙廠與赫普簽約,一簽七年等語,以取信於不特定投資者或會員,致渠等誤認「赫普公司」的工業用鍋爐技術成熟,已有合作配合的客戶,遠景可期且獲利無虞,「赫普公司」日後之紅利及獎金發放無虞,而投資或加碼繼續投資「赫普公司」。 ㈣乙x○○等人明知「赫普公司」從事有機廢棄物的投資,僅止於評估階段,並未實際投資,亦未與「雲林縣西螺鎮公所」或「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任何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權的接洽或訂約,且「赫普公司」並無任何足以處理「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每日廢棄蔬果四十公噸有機廢棄物的廠房或處理設備,竟向不特定投資者及會員佯稱:目前「赫普公司」與中部以北最大蔬果批發市場雲林西螺簽約(有機回收乃西螺鎮長之政策)一簽九年,並有臺中、南投、桃園、臺北各縣前來視察,市場潛力非常大等語,且為佯裝「赫普公司」已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簽約,取得該市場每日有機廢棄物四十公噸處理經營權之龐大商機的假象,竟與湯淳清、丙F○、陳俊宏(以上三人就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及證券交易法部分,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由原審另案審理)共同基於常業詐欺取財的犯意聯絡,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在「赫普公司」舉辦「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儀式」,由i○○擔任主持人,黃邦文擔任介紹人,該簽約儀式「赫普公司」的簽約對象,既非「赫普公司」轉投資的「順利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雲林縣西螺鎮○○路五四一之一號,董事長為黃邦文,下稱「順利公司」,「赫普公司」雖轉投資「順利公司」,惟實際並無任何經營或合作),亦非湯淳清、丙F○、陳俊宏的凱爾蘭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凱爾蘭公司」),實為乙x○○等人為佯裝「赫普公司」轉投資的「順利公司」已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簽約,取得該市場每日有機廢棄物四十公噸處理經營權之龐大商機的假象,所舉辦的虛偽簽約儀式,並於簽約儀式過程中,刻意以紅色布條載明「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儀式」,懸掛於簽約場地上方,混淆為「赫普公司」或「赫普公司」轉投資的「順利公司」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簽約之外觀,由乙x○○、e○○擔任「赫普集團」代表,與假扮「西螺蔬菜批發市場」代表的湯淳清、陳俊宏、丙F○舉辦已取得「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每日廢棄果菜四十公噸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權之簽約儀式,取信在場不特定投資者及會員,並拍攝成錄影光碟供日後於說明會中不斷播放,藉此鼓吹、招攬不特定投資者或會員,致不特定投資者或會員誤信「赫普公司」為績優廠商,且已取得「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每日廢棄果菜四十公噸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權,遠景可期且獲利無虞,「赫普公司」日後之紅利及獎金發放無虞,而投資或加碼繼續投資「赫普公司」。㈤乙x○○等人因對外佯稱已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簽訂每日廢棄果菜四十公噸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權契約,卻無法就後續處理進程對投資會員有所交代,引起投資會員的質疑,為達掩飾及繼續吸金的目的,明知「赫普公司」就有機廢棄物的處理仍僅止於評估階段,不僅並無合作之有機廢棄物的原物料供應廠商,更無日後生產有機肥料的銷售或經銷通路,顯無任何對應的上下游廠商,「赫普公司」向坤漢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坤漢公司」)承租臺中市西屯區○○區○○路二十號廠房及向泳泰特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乙甲○,下稱「泳泰特公司」)購買之有機廢棄物處理設備置放於該廠房,僅係為消弭投資會員對「赫普公司」並無實際從事有機廢棄物產業之質疑,竟再對外佯稱「赫普公司」已在臺中市西屯區○○區○○路二十號設置有機廢棄物處理廠房及設備,日後將成立「赫普環保公司」,並發行股票,專門從事「西螺蔬菜批發市場」及其他縣、市有機廢棄物處理,而於有價證券之募集為詐欺行為,致不特定投資者及會員誤認「赫普公司」確有從事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事業,日後成立的「赫普環保公司」將專門從事「西螺蔬菜批發市場」及其他縣、市有機廢棄物的處理,擁有龐大的商機,遠景可期且獲利無虞,「赫普公司」日後之紅利及獎金發放無虞,「赫普環保公司」的股票,亦有增值的空間,而投資或加碼繼續投資「赫普公司」及認購「赫普環保公司」的股票。乙x○○等人並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陸續發放「認股憑證」(價款繳納憑證)與投資會員收執,作為日後換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的憑證,並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為「赫普環保公司」之設立登記,以圖繼續矇騙投資會員。 貳、因「赫普公司」宣布自九十四年十月間起,不再發放紅利獎金,且另以董事長乙x○○名義發送警示信函,向會員謊稱公司資金遭前總經理e○○挪用投資股票,鼓吹會員增資,否則「赫普公司」即將倒閉,欲誘使不明狀況之投資會員再度挹注資金,並由各幹部成員i○○、w○○等人通知投資會員,拿「赫普公司」隱名合夥契約書,換取「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憑證方式,意圖取信於漸起疑心之投資會員,惟仍因乙x○○等人開始對投資會員避不見面,紅利獎金無法發放與投資會員,投資會員至此始知受騙。 參、嗣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六隊、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持原審核發之搜索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拘票同步執行查緝,查獲乙x○○、e○○及甲l○,並分別於e○○住處查扣犯罪所得贓款五百十九萬元及在臺中市○區○○○路一段十二號八樓(赫普公司)、臺南市○○路○段一五九號十三樓之二(赫普臺南分公司)、臺中市○○區○○路四段六九六號十二樓之一等處,分別查扣會員名冊、業績日報表、隱名合夥契約書及宣傳資料等扣案證物(詳如九十五年他字第一八三四號卷附搜索扣押證明筆錄),因而查悉上情。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乙x○○(針對被告G○○、甲l○、甲B○、e○○而言);e○○、U○○(針對被告G○○、甲l○、甲B○而言);G○○(針對被告甲l○、甲B○而言)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其中與審判中不符者(詳如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及理由項內的說明),有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定有明文。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 ㈡乙x○○、e○○、U○○、G○○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因距離案發時間較為接近,記憶較為清晰,且並非在其他被告同時在場的情況下而為陳述,較無顧忌或干擾的情形存在,亦因在無預警的狀況下接受司法警察詢問,無與其他被告彼此串謀的機會,而司法警察的詢問筆錄,係對於犯罪之構成要件、犯罪態樣、犯罪事實的始末過程,為詳實完整記載,客觀上已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揆諸上揭規定,本院認為渠等於司法警察調查中之證言,具有證據能力。 二、乙x○○(針對被告G○○、甲l○、甲B○、e○○而言);e○○、U○○(針對被告G○○、甲l○、甲B○而言);G○○(針對被告甲l○、甲B○而言)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詳如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及理由項內的說明),有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之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且於審判中已主張詰問該被告以外之人,而未獲詰問的機會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 ㈡乙x○○、e○○、U○○、G○○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若檢察官係以證人身分訊問者,亦均依法令其具結,且渠等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且被告甲l○等人及其等之選任辯護人,在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有充分詰問上開證人的機會,未據其釋明上開供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揆諸上開說明,上開偵查中之證言,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三、「赫普公司」主管會議的會議紀錄,有證據能力: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規定,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此係因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係公務員依職權所為,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公務員可能因此擔負刑事及行政責任,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能受公開檢查之狀態,其正確性及真實之保障極高;另從事業務之人在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製作之上開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上不間斷而規律之記載,一般均有會計等人員校對,記錄時亦無預見日後將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較小,且如讓製作者以口頭方式在法庭上再重述過去之事實或數據,實際上有其困難,二者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是除非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外,上開公務文書或業務文書應均具有證據能力;又與上開公務文書或業務文書同具有可信性之官方公報、統計表、體育紀錄、學術論文及家譜等文書,除非均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外,基於同一理由,亦應具有證據能力。 ㈡本件「赫普公司」主管會議會議紀錄,係該會議紀錄製作人在通常業務上,依既有的主管會議時程,而為規律的記載,日後通常亦會有與會人員加以核對,記錄時亦無預見日後將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且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代替性,客觀上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本院認為上開會議紀錄,應具有證據能力。 四、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或滯留國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之情形者,其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定有明文。選任辯護人雖對證人乙h○○及Y○○於警詢供述之證據能力表示異議,然查:Ⅰ乙h○○因罹患器質性精神病,嗣經醫師鑑定為中度精神障礙等情,有內政部核發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附卷可查,對本案之待證事實,無從為任何證述。Ⅱ證人Y○○自九十六年出國未歸,居無定所,無法聯絡等情,已據其配偶V○○○具狀陳明在卷,並有入出境資料附卷可查。彼二人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且與後述證據資料相符,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自得為證據。五、本案所引用之其他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 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九條之一至之四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 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 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 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 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 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 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 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 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 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案所引用之其他供述證據,其 性質雖屬證人於審判外的陳述,而為傳聞證據,且查無符 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四等前四條之情形 ,然上開供述證據內容,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 要旨,且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意見。當事人及辯 護人已知上述供述證據乃傳聞證據,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對該內容異議,依上開規定,已擬制同意其有證據 能力,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人情施壓或干 擾,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 適當,而有證據能力。 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 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 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之 四定有明文。惟本案所引用之其他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 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被告的答辯及辯護人的辯護內容: 一、被告乙x○○、e○○、甲l○、甲B○、G○○、U○○辯詞如下: ㈠被告乙x○○部分: ⑴九十八年二月三日所提出之自白狀:「本人於民國93年7月 成立赫普公司,當初是因為評估蘭花產業遠景很好,所以決定投資該事業」「後來因為人謀不臧及在經營過程中碰到困難瓶頸,導致資金用盡,本人才決定用集資方式,吸收外面股東,投入資金,加入赫普公司」「在集資時,本人並沒有打算將資金歸還給股東,而是欲將產業資產,用債權移轉方式給股東,暫時安撫投資者,而且此一構想,本人亦沒有告知同案之被告。從初期投資蘭花產業到西螺果菜市場的處理場,到最後在台中市工業區設立有機廢棄物處理場,這些都是本人為了吸引外面資金投入赫普公司的一種包裝、欺騙手法」「而且本人初期付給股東的紅利,只是在吸引不知情的投資者加入公司的一種促銷、欺騙手法,而且在半途中,對於已經加入的股東,也停止發放紅利,因為本人原本心裡就沒有打算將資金歸還給股東,是想能撈多少就算多少。其餘的部分,就將工業區的處理場整個股權,移轉給股東們自行分配處理」「事後,對於整個事件的發生累及眾多無辜者深感後悔,我也極力要彌補這些受害者的損失,所以就一一的跟這些受害者達成民事和解..」等語。 ⑵伊設立「赫普公司」是以產業投資為標的,採取隱名合夥的方式募集資金,會員每投資一單位一萬九千八百元,十五個月一期,攤還本金和紅利,總計三萬元,因為公司制度的設計有誤,故自九十四年十月起開始停止發放本金及紅利。「赫普公司」前期是投資蝴蝶蘭,當初要談合作,但是因為土地買賣的問題而破局,後期則是投資有機廢棄物處理,有與「泳泰特公司」的乙甲○簽約,向乙甲○購買發酵機,在臺中工業區設立有機廢棄物處理廠,另與機械廠商「得滿公司」簽約,請「得滿公司」設計安裝,可能是因為經營方式或公司制度不完善,產生資金週轉不靈的情形,並非存心欺騙投資者。「赫普公司」曾與「西螺鎮公所」洽談有關有機廢棄物處理之相關事宜,因為「泳泰特公司」說他們已經與「西螺鎮公所」洽談一年多,所以「赫普公司」就接著進行,後來乙甲○進行三、四個月後,告訴「赫普公司」說沒有成功,「赫普公司」才會緊急在臺中工業區設廠應變。 ⑶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的「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簽約儀式」,是由「赫普公司」與「凱爾蘭公司」湯淳清董事長簽約,在公開儀式之前,已經先與「凱爾蘭公司」訂約,當天是補辦儀式,讓投資人知道。至於簽約儀式現場布條,應該是美編於製作時的錯誤。蘭花產業部分,有參觀蔡田龍的草屯栽培中心,蔡田龍提議到臺南六甲設置溫室栽培室,「赫普公司」也給付二百萬元訂金,準備購買臺南六甲的土地,是因為發現蔡田龍詐騙「赫普公司」獲取土地的差價,才會破局。伊是將會員投注的資金用在投資工廠設備或轉發給會員,且確實有心經營「赫普公司」,並無欺騙投資會員之意等語。 ⑷被告乙x○○的辯護人分別於原審及上訴審為其辯護稱: ①原審認定被告之不法所得為一億四千六百零二萬七千七百十二元,扣除股東所領之車馬費、利息合計五千零九十五萬八千八百三十五元,收受之金額僅有八千七百八十七萬六千五百三十一元,未達一億元。而赫普公司就有機廢棄物處理設備之花費為:支付泳泰特公司一千七百萬元,得滿企業有限公司三百萬元、支付土木工程三百萬元、支付建築師、消防工程設備、破碎機二百萬元、支付工廠押租金二百四十萬元,合計二千七百四十萬元。另支付蘭花、有機醬油事業各二百萬元、九十四年四、五、六月接受股東申請退費約三千萬元,事實上已無剩餘任何款項,且為了籌措「赫普公司」資金,被告向台中商業銀行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分別貸款二百萬元,合計四百萬元,並向賴姓友人借二百萬元,如今抵押之房屋遭法院拍賣,連帶保證人即被告之配偶每月之薪資亦遭法院執行三分之一,被告如此盡心盡力,何來詐欺之有。②「赫普環保公司」之股票是做為對「赫普公司」股東債權轉讓之方式,並非對不特定之社會大眾,與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尚屬有間。 ③被告乙x○○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籌組「赫普公司」,是因為先前有卓振裕、蔡田龍等人告知有蘭花產業及有機醬油事業體,且經過事先參觀評估後,認為是具發展潛力且有利可圖的產業,故創立「赫普公司」,以便籌措資金,並無詐騙投資者的意圖。嗣因蔡田龍等人偽造地主委託書,企圖詐騙「赫普公司」資金,經被告乙x○○查覺並提出告訴,雙方才無繼續合作。 ④被告乙x○○於「赫普公司」經營期間,於九十四年三月間,因被告e○○拿「赫普公司」六千萬元投資「展成公司」股票被套牢,以致「赫普公司」週轉失靈,被告乙x○○乃於九十四年四月間及同年十一、二月間,以「赫普公司」為債務人,其妻施淑真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借貸一百八十九萬八千五百零八元,向臺中商業銀行借貸一百七十五萬元,上開二筆貸款均以「赫普公司」為借用人,依銀行作業程序,貸得款項必定直接匯入「赫普公司」戶頭,供「赫普公司」使用。嗣因「赫普公司」無法償還,已由該銀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施淑真的薪資及其所有坐落臺中縣霧峰鄉○○路三一九巷十一弄二四號房屋連同基地。由此可知被告乙x○○對於「赫普公司」的目的事業,不僅費心費力,且提供財力,並無不法意圖。 ⑤「赫普公司」在九十四年三月間,因資金週轉的壓力,宣布調降每個月的「本金攤還」,並在九十四年四、五、六月間,接受投資人申請退還資金約四千萬元,絕無詐欺投資者的意圖。九十五年二月間,「赫普公司」在臺中市西屯區○○○○路二十號投資設立的有機廢棄物處理廠,業已試車完成,並順利生產出有機肥料讓投資人帶回試用,「赫普公司」並將投資剩餘資金全部轉換成工廠股權。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案係「赫普公司」與「泳泰特公司」乙甲○接洽,投資有機廢棄物處理廠之建廠合作事宜,並非憑空捏造。簽約儀式上的布條,純屬行政作業溝通不良及錯誤所致,儀式上是由「赫普公司」與「凱爾蘭公司」簽訂技術合作契約,嗣後再成立「順利公司」,由「順利公司」全權負責處理「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案件,亦無詐欺投資者的行為。 ⑥「赫普公司」每月發放給投資人的是「本金攤還」,總金額是預估「赫普公司」投資產業的利潤所做的綜合評估績效,並無銀行法等犯行。 ㈡被告e○○部分: ⑴伊為「赫普公司」的總經理,並於九十四年七月底離職。「赫普公司」並無申請廢棄物處理執照,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有舉辦「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儀式」,但並無取得「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的任何合約。「赫普公司」實際上並沒有投資蘭花,也沒有生產有機醬油、蒸汽鍋爐,只是在評估,沒有實際從事該行業,且自九十三年間到被查獲為止,並無任何營業收入。 ⑵伊任職「赫普公司」總經理,係職司產業投資及公司員工管理,並未涉及傳銷組織的運作,亦未按月發放固定利息及組織獎金。「赫普公司」會固定發放本金及利息,初始的想法是吸引客戶瞭解公司,讓客戶對「赫普公司」的未來有信心,之後就不會再要求發放,而成為「赫普公司」真正的投資者,嗣後也確實有投資者承購「赫普公司」的認股憑證。「赫普公司」是因為投資蘭花而經營不善,對於投資失利的情形,都有在股東大會做過報告。而「赫普公司」最主要的投資是有機廢棄物處理,有設廠於臺中工業區,名稱為「赫普環保公司」,技術來源由提出發酵機的乙甲○提供。「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儀式」是「赫普公司」與「凱爾蘭公司」的簽約儀式,會場橫批載明「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儀式」,是乙x○○授權給丙E○處理,黃邦文看到的時候就有提出質疑,乙x○○說已經來不及撤換,且怕在場的投資大眾誤解。但在簽約儀式過程中,黃邦文有向投資大眾解釋該次簽約是與「凱爾蘭公司」的簽約儀式,且說明如果有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簽約完成,整個技術層面都會由「順利公司」負責。 ⑶伊會在九十四年七月底離職,是因為當時有投資客戶提出告訴,伊幾次經由律師陪同進出警察局,律師跟伊說「赫普公司」有些作法可能確實有違法之虞,伊乃向乙x○○建議,但乙x○○與伊意見不合,故伊才會離職等語。 ⑷被告e○○的辯護人分別於原審及上訴審為其辯護稱: ①被告係自九十三年八月至九十四年六月間,任職「赫普公司」總經理一職,職司產業投資及公司員工管理等工作,未涉及傳銷組織之運作,亦無收受存款、吸收資金之行為,且本案之相關簽約儀式並未言及係與西螺果菜市場簽約;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被告並未參與且其招募對象原屬共同被告乙x○○之隱名合夥股東,亦無詐術行為。 ②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僅有一項,依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二九號判決所示,違反銀行法與詐欺取財罪間,應該是互斥關係,並無併存之餘地。且檢察官起訴吸收之資金為八千六百九十三萬一千零三十四元,原審認定為一億四千多萬元,未扣除已發放之獎金及分期攤還款,均有未洽。 ③「赫普公司」是由乙x○○、張簡清欽、紀鴻盛、謝輝煌共同創設,設立初期係以投資蝴蝶蘭、有機醬油吸引大眾購買公司單位,以吸收投資資金,並逐月陸續返還本金與投資者。關於吸收資金、逐月發放本金之方式、招攬會員抽取佣金及業務績效獎金等制度,皆非被告e○○所制定。被告e○○任職初期並未察覺「赫普公司」吸收資金之方式有何違法之虞,是因九十四年六月間,有投資人提出告訴,經詢問律師相關規定,始發現「赫普公司」制度的弊病,在與乙x○○討論修正制度未果後,即辭去總經理職務。是被告e○○顯係受乙x○○指定而任職總經理,難謂為實際負責公司決策、監督之人。 ④被告e○○任職期間,「赫普公司」陸續決定之投資標的,並非被告e○○所能置喙,因被告e○○僅職司「赫普公司」投資資金及人事之管理,至於資金用途如何,皆由乙x○○決定,被告e○○僅係聽命執行。「赫普公司」招募會員所散布之文宣內容,乃乙x○○之構想,而由丙E○所設計,「赫普公司」業務獎金之分紅制度,則為w○○、i○○共同擬定,預估單位組合收益表,則為乙x○○製作,被告e○○顯為名實不符的掛名總經理。被告e○○係依憑對董事長乙x○○的信任及乙x○○提出之書面資料、媒體報導內容,認同「赫普公司」開發市場的可行性及發展潛力,而加入「赫普公司」,並與其他資深會員招攬會員集資,並無共同詐騙投資人的故意。 ㈢被告甲l○部分: ⑴伊是經由友人i○○的介紹,而加入「赫普公司」成為會員,為i○○的下線,進而成為執行總監,「赫普公司」設立滿一年後,申請變更登記,增加有機肥料的部分,被告乙x○○始拜託伊擔任董事。伊雖擔任「赫普公司」董事一職,惟僅參與直銷業務,並不負責「赫普公司」的資金進出、經營管理、財務會計、直銷制度設計及人事等,伊擔任執行總監或董事,均未另外領取薪水,只是領取紅利及獎金。 ⑵「赫普公司」自成立以來,其經營事業先後有醬油事業、蘭花事業、工業用鍋爐事業及環保有機肥料事業。「赫普公司」的直銷制度係由w○○設計,伊並非該直銷制度的設計者。而自伊加入「赫普公司」以來,董事長乙x○○及總經理e○○均一再對所有加入之會員強調「赫普公司」係合法經營,所有制度設計均請教過律師,並開放「赫普公司」的產業項目內容給所有會員知悉及參觀,伊及其他會員因而相信「赫普公司」是一個充滿前景的企業,而將自己的資金投入「赫普公司」。伊並不知「赫普公司」或「順利公司」是否有取得「西螺蔬菜批發市場」廢棄果菜的處理經營權。 ⑶被告甲l○的辯護人分別於原審及上訴審為其辯護稱: ①赫普公司一切經營方針,均由被告乙x○○、e○○等人決定後,再於主管會議宣示之,其他與會人員縱有不同看法,僅能表示意見。是系爭會議紀錄中縱有被告與會人員簽到紀錄,僅能證明與會之事實,不足以證明公司實際經營策略係採多數決。 ②被告僅係負責招募會員之傳銷業務行為;且被告本身亦係投資會員之一,為被告乙x○○設廠行為所矇騙,而認公司應有發展之遠景,被告至多成立違反公平交易法,應不成立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或詐欺罪。 ㈣被告甲B○部分: ⑴伊是依「赫普公司」的制度,被拱上來成為總監,並未參與「赫普公司」的經營,也未因總監的職務而領有薪水,僅有領取會員的紅利及獎金。伊出席上開簽約儀式,僅是與一般會員一樣在場觀摩,並未上台講話。 ⑵被告甲B○的辯護人分別於原審及上訴審為其辯護稱: ①赫普公司一切經營方針,均由被告乙x○○、e○○等人決定後,再於主管會議宣示之,其他與會人員縱有不同看法,僅能表示意見。是系爭會議紀錄中縱有被告與會人員簽到紀錄,僅能證明與會之事實,不足以證明公司實際經營策略係採多數決。 ②被告僅係負責招募會員之傳銷業務行為;且被告本身亦係投資會員之一,為被告乙x○○設廠行為所矇騙,而認公司應有發展之遠景,被告至多成立違反公平交易法,應不成立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或詐欺罪。 ㈤被告G○○部分: ⑴伊是在九十四年三月底,因友人w○○的介紹而接觸「赫普公司」,在參觀過「赫普公司」設在臺中工業區的「廢棄物處理廠」及設在臺中市北屯區「新一點利黃昏市場」邊之廠房運作現場(製造有機肥料)及聽過說明會後,確信「赫普公司」具有前瞻性而值得投資,乃在九十四年四月間起,陸續投入資金五十餘萬元,而加入「赫普公司」成為會員,會員層級為督導。「赫普公司」的籌劃、設立、營業方針等,與伊無關,而「赫普公司」的各項營運上之會議、討論、決策,亦與伊無涉。「赫普公司」於九十四年五月底,在臺南地區成立辦事處,由伊負責臺南地區的聯繫,作產業說明的工作,惟伊未曾經手任何金錢,所有會員投資款項,概由會員自己依照臺中總公司的指示,自行匯入臺中總公司的帳戶內,伊亦未曾支領「赫普公司」的薪水。而「赫普公司」發放的車馬費、紅利,都沒有透過伊交付給會員,而是直接轉入投資人的戶頭。「赫普公司」在臺南地區舉辦說明會的時候,確實是由伊引言,擔任主持人,但說明會內容就是介紹產業。e○○離職後,伊並沒有擔任「赫普公司」的總經理,伊是想說「赫普公司」已經發生經營困難,想要保住工廠部分,才會擔任執行、聯繫的工作。 ⑵被告G○○的辯護人分別於原審及上訴審為其辯護稱: ①赫普公司一切經營方針,均由被告乙x○○、e○○等人決定後,再於主管會議宣示之,其他與會人員縱有不同看法,僅能表示意見。是系爭會議紀錄中僅有與會人員簽到紀錄,僅能證明與會之事實,不足以證明公司實際經營策略係採多數決。 ②G○○在台南地區擔任總經理一職,僅係負責招募會員之傳銷業務行為,既未設立分公司,總經理之職位徒屬虛名,並無實權;且被告本身亦係投資會員之一,其招募會員係因遭被告乙x○○所矇騙,被告至多成立違反公平交易法,應不成立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或詐欺罪。 ③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名,以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要件。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五條之一規定,係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言。換言之,必其所取得款項、吸收資金,係出於合法方法,但因經營收受存款、吸收資金業務未經依法核准、許可,為非法者,始足成立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如果行為人之取得款項,係基於不法原因如詐欺行為,因其並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縱有給付利息之約定,亦僅為詐取財物之方法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應逕依詐欺罪論處,無成立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的餘地。公訴意旨認定被告G○○同時涉犯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名及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名,即有矛盾。 ④被告G○○係於九十四年四、五月間,經由w○○之介紹始投資「赫普公司」為投資人,自無可能九十三年七月間,即參與紅利回饋金之決策與規劃、九十三年間參觀南投縣草屯鎮蔡田龍經營之蘭花田,而向投資人謊稱蘭花田為「赫普公司」所經營及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與乙x○○等人舉辦「西螺蔬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儀式」等行為。被告G○○願意投資「赫普公司」,係因為w○○向被告G○○提及「赫普公司」將從事有機廢棄物之經營,並帶被告G○○至臺中市北屯區新一點利黃昏市場參觀合作廠商之設立情形,而後「赫普公司」在臺中市工業區購買機械設廠,w○○再帶被告G○○至臺中市工業區的廠址參觀,並向被告G○○說明「赫普公司」從事有機廢棄物之經營宏觀及願景,被告G○○參觀後,亦認為有機廢棄物之經營屬新興產業,值得投資,故而介紹朋友一同投資,自始即未將資金入己私用,何來詐欺行為。而「赫普公司」亦確實有在臺中市工業區設廠,並準備從事有機廢棄物之處理及生產,非如公訴意旨所指收取投資款項,無事生產即發給紅利,而經營類似銀行業務之行為。 ㈥被告U○○部分: ⑴伊並未參與「赫普公司」的經營及吸金業務的決策、監督或執行工作。因為伊是「赫普公司」的早期投資者,依「赫普公司」的制度規定,在其下線投資人陸續招攬次投資人加入「赫普公司」後,伊的職位自然提昇,並因而獲有業績獎金。伊亦從九十三年七月間至九十四年間,陸續加碼購買「赫普公司」二十九個投資單位共五十八萬元,故伊實非「赫普公司」經營中心,亦無與經營者共謀詐欺取財及違反銀行法之犯罪行為。 ⑵被告來U○○辯護人分別於原審及上訴審為其辯護稱: ①赫普公司之紅利獎金制度並非一律由主管會議以多數決方式決定並執行,被告U○○對紅利獎金制度既無決策之權限,自無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U○○雖曾參加過一次主管會議,但依會議紀錄內容,無法確定係「宣佈」或「提出表決」,若係經過表決,何以未記載贊成人數及反對人數。 ②常業詐欺部分,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U○○明知有何虛妄情事,以誘騙不特定投資者投入資金之詐欺犯行,或與主嫌乙x○○等人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③就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U○○與主嫌乙x○○等人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所參加之主管會議紀錄,全未提及「赫普環保公司即將發行股票、募集股票方式」等政策。 ④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之「行為負責人」應僅指「實際行為之公司負責人」而言。換言之,「行為負責人應係指實際負責決策、監督及執行業務之人。如僅為掛名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掛名之總經理、經理、掛名分公司之經理、副理,因僅係掛名之人,並未實際參與公司業務之決策、監督或執行工作,尚難令其負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罪責。被告U○○僅是早期參加之會員,並未實際參與「赫普公司」吸金業務之決策、監督或執行工作,且「赫普公司」會員組織、獎金制度之設立、會計資金支出、廣告宣傳及隱名契約書之設計,亦皆非被告U○○所為,因此本案其他共同被告甚至被害人皆未認為被告U○○係屬「赫普公司」之決策或負責人員。被告U○○雖擔任總監,然是因為「赫普公司」的升級制度使然,不能因此即認為被告U○○為「赫普公司」實際負責人。 ④依「赫普公司」的制度,參與該公司主管會議,原則上亦須執行總監層級以上,所謂總監亦僅是偶爾列席,被告U○○與「赫普公司」間的關係,實與一般會員無異,僅是獎金計算方式不同而已。而被告U○○亦甚少或幾乎沒有參加「赫普公司」的主管會議,縱曾出席會議,實質上僅為乙x○○等人作為宣導之用。被告U○○是經由甲l○之介紹而投資「赫普公司」,初期僅投資二萬元。嗣因「赫普公司」均按月給付紅利及業務獎金,利潤頗豐,故陸續投資六十餘萬元。被告U○○是相信「赫普公司」確實係正派經營,並且前途無可限量,始進行個人投資,並從事會員招募工作,並無任何詐欺意圖或行為。且被告U○○從未召開說明會擔任主持人,也未參與「西螺蔬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儀式」。若「赫普公司」果真為吸金設立之空殼公司,被告U○○亦為受害者。另被告U○○的行為,並無證券交易法、公平交易法之適用。 參、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及理由: 一、違反銀行法部分: ㈠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而法律規定所謂「以OO論」,係指其行為之態樣,雖與另一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事實不完全相同,而仍以該構成要件論擬。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五條之一規定,係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言;或依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從而所謂「收受存款」者,必也對「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若非對「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必也對「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應以「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為必要,至行為人因此所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金額多寡、經營規模及經營期間之久暫等因素則非所問。所稱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其立法原意係鑒於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所以能蔓延滋長,仍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遂其脫法吸收存款之實。而依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法人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係指因法人負責人有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行為,始予以處罰,並非代罰或轉嫁性質。因此,凡參與吸金決策之法人董事長、董事或總經理、經理,固應論以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責,而知情並參與吸金決策之人,苟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亦應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四一五六號、九十年度臺上字第七三九號判決參照)。㈡經查,「赫普公司」係將投資者的投資單位,於九十三年七月間起,至九十四年五月間止,定為每單位一萬九千八百元,自九十四年六月間起,調整為每單位二萬元,其本利攤還(即本金加紅利《或稱為車馬費》分為下列階段:⒈九十三年七月間起,預估本利攤還三萬五千元,分十三期現金本利攤還,第一期給付一千元,第二期起,至第十一期止,每期增加二百元,第十二期給付六千元,第十三期給付七千元。扣除本金一萬九千八百元,平均年利率高達百分之七十.八六。⒉九十四年二月間起,全面改為預估本利攤還三萬二千元,分十五期現金本利攤還,第一至十三期,每期給付一千六百元,第十四期給付四千二百元,第十五期給付七千元,扣除本金一萬九千八百元,平均年利率高達百分之四十九.二九。⒊九十四年四月間起,全面改為分二十期本利攤還,每期給付六百元,並將第一期至第六期即已加入的會員,預估本利攤還仍維持三萬五千元,由該會員依附件壹所示之第一至六期會員,自一至二十期可領之現金本利攤還,實際領取共二萬五千元,餘款一萬元,則由會員自行選擇配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再行轉投資,扣除本金一萬九千八百元者,平均年利率高達百分之四十六.O六;第七期至第九期即已加入的會員,預估本利攤還仍維持三萬二千元,由該會員依附件貳所示之第七至九期會員,自一至二十期可領之現金本利攤還,實際領取共二萬四千元,餘款八千元,則由會員自行選擇配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再行轉投資,扣除本金一萬九千八百元,平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九七;第十期以後始加入的會員,預估本利攤利三萬元,第一至十八期,每期領回六百元,第十九期領回六千三百元,第二十期領回六千九百元,餘款六千元作為保留股東盈餘,可選擇配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再行轉投資(詳如附件叁),扣除本金一萬九千八百元者,平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九O;扣除本金二萬元者,平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等情,業據被告乙x○○(詳原審卷《一》第四六頁)、e○○(詳原審卷《一》第四八頁)、甲l○(詳原審卷《一》第五三、五四頁)於原審訊問時陳述明確。此外,並有紅利金額表(詳警卷《二》第一七五頁)、紅利分配表(詳警卷《三》第二七頁)、單位試算表(詳警卷《八》第二七頁)、二十期預估單位組合收益表(詳警卷《二》第八五頁)、紅利分配表(每個月六百元配發股票轉投資,詳警卷《七》第一四六頁)、紅利分配(每單位二萬元送股票,詳警卷《五》第二十頁)、隱名股東入資明細表(詳警卷《三》第六八頁)、赫普投資報酬分析(詳警卷《十》第四九頁)附卷可稽。而被告乙x○○等人截至被告e○○於九十四年七月底離職為止,合計犯罪所得達一億五千七百九十一萬六千一百九十二元,被告乙x○○等人(不含被告e○○)截至九十四年十二月間止,合計犯罪所得達一億六千四百零二萬六千一百九十二元等情,亦有證人即被害人丙未○○等人分別於警詢、檢察官偵查時證述明確(詳如後述),堪信為真實。「赫普公司」係以會員介紹會員之方式,計劃招攬不特定之大眾投資「赫普公司」成為會員,投資者只需投資一單位,即可取得會員資格及招攬其他投資者加入會員的權利,並可透過所介紹之會員再介紹新會員投資,且「赫普公司」對會員亦無資格的限制。換言之,不特定的投資者,均可自行或透過會員的介紹,而投資加入「赫普公司」,是「赫普公司」自屬對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吸收資金無訛。而投資者,可依加入時期之先後之不同,而賺取年利率百分之七十.八六至百分之三十不等之紅利,遠超過合法金融業者給與客戶的相當利息,顯然與上開條文所稱之「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吻合。 ㈢被告乙x○○等人雖將「赫普公司」定期給付與客戶的本金加紅利定位為「車馬費」,然證人乙x○○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赫普公司」發放給會員的車馬費,公司稱為「本金攤還」,前段時期並沒有發放固定金額,之後就有調整成發放固定金額,但是有每個月固定發放等語(詳原審卷《三》第九四頁);其於檢察官偵查時證稱:會員不需要到「赫普公司」,「赫普公司」就會每個月給會員「車馬費」,固定匯「車馬費」到會員的帳戶內等語(詳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四一七號卷第一OO頁);被告e○○於原審訊問時亦陳稱:「赫普公司」款項發放的名目為「本金加利息」,後來名稱統一為「車馬費」等語(詳原審卷《一》第四八頁);證人甲l○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赫普公司」發給投資會員的「車馬費」,是不管有無出席說明會都可以領取等語(詳原審卷《三》第二一O頁);證人丙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妳在公司的主要收入來自何處?)有時候就是下線拱上來的,我的收入主要來自於吸收會員的獎金以及公司給的車馬費、紅利。下線如果有介紹會員的話,推薦獎金是由介紹的人拿的,我則是在左、右平衡的時候才會有獎金。」;「(所謂的「車馬費」,所指如何?)這我不清楚,這是公司給我們的費用名目,就是我們投資多少錢,公司每個月固定給我們多少錢。」等語(詳原審卷《三》第十五頁);證人i○○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赫普公司」每個月發放車馬津貼,是公司為閃避銀行法所設計的名稱,是乙x○○、e○○設計執行的等語(詳原審卷《三》第五四頁)。且觀諸「赫普公司」發給投資會員的「車馬費」既無論「赫普公司」的經營盈虧,均固定時間、固定金額發放,且無論投資會員有無參與「赫普公司」的任何活動或會議,均可領取所謂的「車馬費」,顯然證人i○○證稱「車馬費」是「赫普公司」為規避銀行法所設計的名稱等情,並非虛構之詞。 ㈣被告乙x○○等人雖自九十四年四月間起(即第十期投資會員加入時間),全面與會員簽訂隱名合夥契約書,並辯稱「赫普公司」與會員間的關係,為「隱名合夥」關係等語,惟按「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民法第七百條定有明文。然「赫普公司」發給投資會員的「車馬費」,係無論「赫普公司」的經營盈虧,均固定時間、固定金額發放,且無論投資會員有無參與「赫普公司」的任何活動或會議,均可領取所謂的「車馬費」(即本金加紅利),與「隱名合夥」係「分受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營業所生損失」之本質不同。顯然該「車馬費」扣除本金後之金額,即為「赫普公司」發給會員的紅利,「隱名合夥」及「車馬費」均為規避銀行法所設計的飾詞。 ㈤被告乙x○○、e○○等人之選任辯護人雖以:銀行法以金額是否超過一億元,適用法律並非相同,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害金額為八千多萬元,原審認定一億四千多萬元,即以收受未扣除已發放之獎金,分期攤還款之金額為據,遽論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罪,與起訴書不同,顯有誤認;又依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三號判決見解,確應扣除已發放及返還會員之金額,原審亦未扣除,且被告乙x○○利用上開資金,除辦理退股,支出四千多萬元外,另購買機器,設置廢棄物處理廠等,花用殆盡,自己還貸款數百萬元支應,並無犯罪所得云云。然查: ⒈按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就未經允許之吸收資金行為以刑罰制裁,蓋違法吸金足以侵害人民財產法益、破壞社會安定及金融秩序,是須以刑罰手段遏止之,該行為之可責性在於違法吸金之事實,而非在於事後有無利用該等資金獲利或虧損。而上述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謂犯罪所得應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詳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修正說明二),即原吸收之財物、報酬、財產上利益及其等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俱屬「犯罪所得」,如原吸金金額在一億元以上,即有上述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加重刑責規定之適用,不應以事後損益計算之,否則原吸金金額超逾一億元,事後謹慎經營守成者,仍須科處重刑,而任意揮霍胡亂花用投資,致資金花費完盡者,反可諉稱所得未達一億元而獲邀寬典,此豈符事理。 ⒉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三號判決雖稱:「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係以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以上為刑責加重之要件,而非以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金額多寡為其準據。本件依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上訴人等每期除收受會款外,亦須給付電腦抽籤得標之會員會款,則原判決事實欄所載違法吸收之資金逾八百億元之金額,應非犯罪所得」等語。然查,犯罪所得,依照刑法理論,自應以犯罪行為既遂為時點而為計算之,不應以事後損益計算,已見前述。且參見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修正說明三所示:犯罪所得之計算標準,例如:依「犯罪時」、犯罪地之市價..等語益明。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是被告等人於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時,犯罪行為即已既遂,自應以所收受之存款數量計算犯罪所得,不應扣除嗣後所發之車馬費、紅利或辦理退股支出。是最高法院上開見解不為本院所採。 二、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 ㈠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其中所稱「主要」、「合理市價」之認定標準,係以參加人取得經濟利益之來源,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為判斷,其範圍應屬可得確定。且多層次傳銷之營運計畫或組織之訂定,傳銷行為之統籌規劃,係由多層次傳銷事業為之,則不正當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人,對於該事業之參加人所取得之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參加人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非不得預見,並可由司法審查予以認定及判斷,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又同法第三十五條明定,以違反上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犯罪構成要件,與罪刑法定原則中之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尚無不符,且為維護社會交易秩序,健全市場機能,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所必要,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O二號解釋參照)。 ㈡經查,投資者投資「赫普公司」一個投資單位(九十三年七月間起,至九十四年五月間止,每單位為一萬九千八百元,自九十四年六月間起,調整為每單位二萬元),即可成為「赫普公司」會員,領取價值一萬一千元的創業產品,並取得推薦下線會員及領取獎金的資格,組織階級依序為會員、主任、經理、督導、總督導、總監及執行總監。會員左、右下線各累積二十個單位或左、右下線共累積四十個單位,當月即晉升為主任;左、右下線各培養一位主任,當月即晉升為經理;左、右下線各培養一位經理,當月即晉升為督導;左、右下線各培養一位督導,當月即晉升為總督導;左、右下線各培養一位總督導,當月即晉升為總監;左、右下線各培養一位總監,或一邊下線培養二位總監及另一邊下線培養二位總督導,當月即晉升為執行總監。獎金共分為推薦獎金、組織獎金、輔導獎金、超額獎金、領導分紅獎金及全國分紅獎金。推薦獎金即每推薦下線會員投資一份(一個投資單位),即可獲得一千五百元獎金;組織獎金採週結,雙週領,即下線會員左、右下線各有一個投資單位(左、右對碰)即可領取獎金一千元,各有一百個投資單位(左、右對碰)即可領取獎金十萬元;輔導獎金即直推下線三代組織獎金的百分之十,例如第一代三人,組織獎金三十萬元乘以百分之十為三萬元、第二代組織九人,組織獎金九十萬元乘以百分之十為九萬元、第三代二十七人,組織獎金一百五十萬元乘以百分之十為十五萬元,輔導獎金合計為二十七萬元;超額獎金即公司當月總份數乘以四百元,例如當月全國總份數為三千份,超額獎金為三千份乘以四百元為一百二十萬元,若當月全國總P值(即左、右對碰數)為一百二十,則一百二十萬除以一百二十,即每P為一萬元,若該會員當月左右對碰的P值為十二,則當月的超額獎金即一萬元乘以十二為十二萬元;領導分紅獎金即公司當月總份數乘以六百二十元,例如當月全國總份數為三千份,領導分紅獎金為三千份乘以六百二十元為一百八十六萬元,若當月全國總點收為六千二百點,則一百八十六萬除以六千二百點,即每點點值為三百元,若會員當月聘階為經理,分紅點數為二點(聘階為督導,分紅點數為三點;聘階為總督導,分紅點數為四點;聘階為總監,分紅點數為五點;聘階為執行總監,分紅點數為五點),會員當月組織對碰為二百碰(P),則該會員實際分紅點數為二點乘以二百碰為四百點,則當領導分紅獎金即當月點值三百元乘以四百點為十二萬元;全國分紅獎金即公司每完成一份,提撥八十元作為全國分紅,晉升為執行總監者可參加分紅,例如公司有三位執行總監,公司當月總份數為三千件,八十元乘以三千件為二十四萬元,每月執行總監可分得之全國分紅獎金為二十四萬元除以三位執行總監為八萬元。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赫普公司」將獎金制度略作調整,推薦獎金由每單位一千五百元變更為六百元,組織獎金由一碰一千元調整為八百元,即由週領最高五萬元,月領二十萬元,調整為週領四萬元,月領十六萬元,輔導獎金百分之十比例不變,但金額隨著組織獎金調降,領導分紅獎金由當月總份數乘以六百二十元,調整為三百五十元,全國分紅由每件提撥八十元,調整為五十元,並取消超額獎金等情,業據被告乙x○○於公平交易委員會詢間時(詳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一八三四號偵查卷《四》第一二四頁)、被告甲l○於原審審理時(詳原審卷《三》第二一O、二一一頁)陳述明確。此外,並有赫普生技獎金制度表(詳警卷《三四》第七九頁)、簡易獎金制度表(詳警卷《二》第九二頁、警卷《三》第九一頁)。顯然,「赫普公司」之參加人獲得獎金之來源,係來自會員本身介紹他人加入及整個組織網介紹他人加入之活動,而非來自參加人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創業產品)之合理市價,顯屬公平交易法所禁止從事之多層次傳銷活動甚明。 ㈢證人乙x○○於警詢時陳稱:「赫普公司」招收會員以w○○、i○○、林俐含是最上線,以下分三組,即甲l○、甲B○一組;乙b、丙天○一組;臺南G○○一組等語(詳警卷《一》第九頁);證人甲l○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赫普公司」總共有幾組業務在招收會員?)我所知道我的介紹人i○○有開了四條線,有我這一條、乙b、丙天○一條,P○○一條,另外一條則是林美辰。U○○是屬於我這一線的。」等語(詳原審卷《三》第一三O至一四一頁),其於警詢時證稱:「赫普公司」共有伊與甲B○一線、丙天○與乙b一線、林美辰一線、P○○儀一線,共分四線,早期每推薦一人獎金一千六百元,後來改為一人六百元,有細分為組織獎金早期對碰一千元,後來降為五百元;輔導獎金為組織獎金總額百分之十;介紹獎金每名一千六百元;領導獎金以當月吸收資金每口抽五十元加權實撥(經理級以上人員含經理)等語(詳警卷《二》第十九頁):證人丙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妳在公司的主要收入來自何處?)有時候就是下線拱上來的,我的收入主要來自於吸收會員的獎金以及公司給的車馬費、紅利。下線如果有介紹會員的話,推薦獎金是由介紹的人拿的,我則是在左、右平衡的時候才會有獎金。」等語(詳原審卷《三》第十五頁);證人丙E○於警詢時證稱:「赫普公司」共有三組業務在招收下線,第一組林俐含、i○○、w○○;第二組乙b、丙天○;第三組甲l○、甲B○等語(詳警卷《三》第七四頁);證人甲宇○於警詢時證稱:康雨是e○○;紳太、貴客是i○○、w○○、林俐含;加賀是甲l○;凱麟是丙天○;喬紳是P○○,「赫普公司」有三組業務,第一組林俐含、i○○、w○○;第二組乙b、丙天○;第三組甲l○、甲B○等語(詳警卷《四》第五頁)。凡此,益可證明被告乙x○○等人均明知「赫普公司」的多層次傳銷制度,顯屬公平交易法所禁止從事之多層次傳銷活動,為圖高額的獎金,仍執意為之,渠等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甚明。 三、常業詐欺取財部分: 本院卷附被告乙x○○於九十八年二月三日所提出之自白狀,載明:「本人於民國93年7月成立赫普公司,當初是因為 評估蘭花產業遠景很好,所以決定投資該事業」「後來因為人謀不臧及在經營過程中碰到困難瓶頸,導致資金用盡,本人才決定用集資方式,吸收外面股東,投入資金,加人赫普公司」「在集資時,本人並沒有打算將資金歸還給股東,而是欲將產業資產,用債權移轉方式給股東,暫時安撫投資者,而且此一構想,..。從初期投資蘭花產業到西螺果菜市場的處理場,到最後在台中市工業區設立有機廢棄物處理場,這些都是本人為了吸引外面資金投入赫普公司的一種包裝、欺騙手法」「而且本人初期付給股東的紅利,只是在吸引不知情的投資者加入公司的一種促銷、欺騙手法,而且在半途中,對於已經加入的股東,也停止發放紅利,因為本人原本心裡就沒有打算將資金歸還給股東,是想能撈多少就算多少。其餘的部分,就將工業區的處理場整個股權,移轉給股東們自行分配處理」「事後,對於整個事件的發生累及眾多無辜者深感後悔,我也極力要彌補這些受害者的損失,所以就一一的跟這些受害者達成民事和解..」等語。再於本院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上開自白狀係伊親自書寫,內容屬實;「..,我當初是想要投資蘭花產業,後來因為資金用盡,碰到人為因素後來才想要找主管、朋友對外募集資金,而蘭花產業合作的對象,也因為不是真的要經營,蘭花產業才沒有繼續合作,後來又想作廢棄物處理場,因為想要對投資人有交代,投資的資金也進來了,本來希望資金可以做起來,後來把投資的資產轉換為投資人的債權,自己也可以獲利,..,是因為我在這個投顧行業做了一、二十年,投資產業、制度的規劃都是我自己決定,工業區的第二廠、第三廠的歸劃,我也沒有告訴同案的被告及主管們」「..當初是因為我自己的資金投資在蘭花產業已經用盡,評估這個行業未來遠景很好,所以才找其他的主管募集資金進來,經營企業最主要就是想要獲利,我認為如果做的起來就賺錢,如果作不起來也要為自己設想,當初規畫,是想要把錢留在自己身上,把整個資產、股權轉換給投資人作為債權的移轉,這是我當初的規畫」「(問:你在作蘭花產業之後,以有機肥料廠向會員拿資金動作、行為,你所發出去的獎金、紅利,你的目的何在?)答:發紅利與獎金,是希望後續可以吸引投資人把錢拿進來」等語。足見,「赫普公司」係為吸金之目的而成立之公司,本身並無自營事業,乙x○○等人為免不特定投資者懷疑「赫普公司」僅有吸金,卻無投資項目及實際經營,無法長期維持高額獎金及紅利之發放,竟向不特定投資者施以誇大或虛偽的詐術,於每個星期六下午,在「赫普公司」定期舉辦說明會,或在「赫普公司」臺南分公司不定期舉辦說明會,由乙x○○等人輪流擔任主持人或講師,或以播放影片、印製海報、架設網站(網址:www.hope-life.net.com.tw)等方式,向不特定之投資者及會員誇飾或佯稱「赫普公司」投資種植蘭花、生產有機醬油、蒸汽鍋爐、有機廢棄物等事業,獲利極佳等語,致不特定投資者及會員誤認「赫普公司」確有實際經營事業,遠景可期且獲利無虞,而陸續投資加入會員或增加投資款項,此有下列事證資足為佐證被告乙x○○上開關於詐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㈠蝴蝶蘭產業部分: ⒈證人蔡田龍於警詢時證稱:伊在「農騰公司」擔任業務員,「農騰公司」主要從事蝴蝶蘭組織培養。「赫普公司」表示要投資「農騰公司」一千五百萬元,將占「農騰公司」百分之七十的股份,「農騰公司」負責人黃耀德並不同意,委派伊出面與被告乙x○○協商,最後決定「農騰公司」讓售百分之三十股份給「赫普公司」,然彼此間前後簽訂五、六次合作契約,內容一改再改,迄今仍未簽訂,在此期間的九十四年七月及九月間,乙x○○曾先後二次率領許多人,前來參觀「農騰公司」草屯組織培養場,當場向前來參觀的投資人表示「農騰公司」為「赫普公司」所有,目前主要從事蝴蝶蘭組織培養工作,年獲利率百分之三百。乙x○○於第二次參觀時,並拿一塊「赫普生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的招牌給伊,要求伊掛在「農騰公司」門口,伊表示「赫普公司」根本未有資金投資「農騰公司」,且未簽訂合作契約,因此當場予以拒絕等語(詳九十四年度他字第一五六六號偵查影卷第二三至二四頁),足認「赫普公司」與「農騰公司」有關蝴蝶蘭產業合作部分,確實僅止於洽談階段,且尚未簽訂合作契約。 ⒉「赫普公司」雖有透過蔡田龍欲向劉黃清梅以二千萬元,購買臺南縣六甲鄉○○○段五五八、五五九、五六O、五六一、六三二、六三三、六三四、六三五、六三六地號土地,蔡田龍並自稱代理劉黃清梅,而以劉黃清梅名義,與「赫普公司」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並代收第一期簽約款二百萬元,有土地買賣契約書(詳警卷《三》第一四三至一四六頁)在卷可證。而蔡田龍固因涉嫌冒用劉黃清梅名義與「赫普公司」簽約,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之偽造文書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三OO號提起公訴,經原審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得易科罰金,經蔡田龍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本院駁回上訴,目前尚未判決定讞,有關於蔡田龍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起訴書、刑事判決在卷可證。然無論渠等間最後判決結果若何,亦足認「赫普公司」的購地行為,亦僅於給付土地簽約款的階段,並無實際購得土地,且無開始種植或培育蝴蝶蘭的生產行為。 ⒊被告乙x○○等人既深知「赫普公司」種植蝴蝶蘭的投資,僅止於與「農騰公司」業務員蔡田龍洽談階段,尚未實際購得土地種植,遑論種植技術的移轉或蝴蝶蘭產品的銷售,竟向不特定投資者誇稱:「赫普公司」專責蝴蝶蘭經營運作,營業額大、獲利佳、成長快速,未來在美國上市,成為蝴蝶蘭領域之龍頭老大,「赫普公司」以組織栽培方式,生產分生苗,產量大、品質穩定,未來展望、前途看俏。「赫普公司」現有細胞組織栽培場,只能供應瓶苗栽種面積約二十公頃,與二百公頃之數,尚差一大截,故須擴建增加產能等情,此由「赫普公司」發送與不特定投資者的文宣(詳原審卷《一》第一三五至一三八頁)在卷可稽,即可得知。而被告乙x○○於安排不特定投資者及會員參觀「農騰公司」草屯組織培養場時,向不特定投資者及會員誇稱該草屯蝴蝶蘭組織培養場為「赫普公司」的草屯蝴蝶蘭組織培養場;於參觀臺南縣六甲鄉土地(該土地亦僅止於洽購階段,並未實際購得土地)時,刻意在該土地設置「赫普生物科技園區,土地面積五千五百坪,溫室建造四千二百坪,建造時間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招牌,以取信於不特定投資者或會員,致渠等誤認「赫普公司」的蝴蝶蘭種植已處於量產及擴產的階段,不僅栽植技術成熟,且獲利穩定,「赫普公司」日後之紅利及獎金發放無虞,而投資或加碼繼續投資「赫普公司」等情,亦有「赫普生物科技園區-土地面積五五OO坪、溫室建造四二OO坪-建造時間九十三年八月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招牌照片(詳原審卷《一》第一六二頁)、赫普蝴蝶蘭之旅報名單(詳原審卷《一》第一六四頁)存卷可參。 ⒋此外,由被告e○○於原審訊問時陳稱:「赫普公司」實際上並沒有投資蘭花,也沒有生產有機醬油、蒸汽鍋爐,只是在評估,沒有實際從事該行業,且自九十三年間到被查獲為止,並無任何營業收入,會將「赫普公司」的資金投資股票,是因為還沒有找到好的投資標的,而股票投資也沒有獲利等語(詳原審卷《一》第五二、五三頁);證人丙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赫普公司」有以二部遊覽車載會員去參觀過蘭花園、醬油廠等,e○○、乙x○○並對參觀會員說會員所參觀過的蘭花園、醬油廠都是「赫普公司」的,而且說「赫普公司」在六甲有買土地等語(詳原審卷《三》第十四頁);證人丙E○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到「赫普公司」的隔天就有二部遊覽車到草屯的蘭花園,被告e○○、乙x○○就跟會員宣稱這些蘭花園都是公司投資、公司自己的,伊也以為那些產業都是公司自己的等語(詳原審卷《三》第二三頁);其於警詢時證稱:「赫普公司」對外宣稱自己生產有機醬油及種植台糖蘭花園等語(詳警卷《三》第一二四頁);證人i○○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乙x○○在參觀蘭花園及醬油工廠的過程中,有提到蘭花、有機醬油等產業都是「赫普公司」投資的。而董事長乙x○○與總經理e○○都會跟會員宣稱投資蘭花、有機醬油廠獲利性很高,未來前景都看好等語(詳本院卷《三》第五二頁),亦足以印證被告乙x○○等人確有在「赫普公司」蝴蝶蘭產業僅止於洽談階段,尚未進入實際經營及獲利的情況下,即以跨大「赫普公司」業已實際經營,且已有高獲利的光景,來誘騙不特定投資者將資金投入「赫普公司」。 ㈡有機醬油產業部分: ⒈被告e○○於原審訊問時陳稱:「赫普公司」實際上並沒有投資蘭花,也沒有生產有機醬油、蒸汽鍋爐,只是在評估,沒有實際從事該行業,且自九十三年間到被查獲為止,並無任何營業收入,會將「赫普公司」的資金投資股票,是因為還沒有找到好的投資標的,而股票投資也沒有獲利等語(詳原審卷《一》第五二、五三頁)。顯然「赫普公司」並未實際從事有機醬油的生產。 ⒉被告乙x○○等人既明知「赫普公司」有機醬油的投資,僅止於評估階段,並未實際投資,竟向不特定投資者誇稱:「赫普公司」目前國外已接洽之國家有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泰國及新加坡等,韓國已經下單,每天需要二十噸成品,惟目前工廠只能生產每天十噸,國內有多家連鎖店需要上架,預計每天需求量約三十噸。「赫普公司」預計購買工業區舊有廠房,約地坪二千三百坪,廠房更新投入五條生產線,預計每天生產量達到五十噸。原有承租台糖五十公頃土地栽種魯梅克林蔬菜,預計保留既有栽種面積,增加二百公頓,全部採取與農民契作,增加產量,降低成本等語,此由「赫普公司」發送與不特定投資者的文宣(詳原審卷《一》第一三九頁)即可得知。被告乙x○○等人並於安排不特定投資者及會員參觀「綠益康生物科技廠」(非赫普公司旗下事業)時,刻意在門口懸掛「歡迎本公司股東會員蒞臨參觀指導-赫普集團雲林醬油廠」紅色布條,以取信於不特定投資者或會員,致渠等誤認「赫普公司」的有機醬油生產已處於量產及擴產的階段,不僅原物料得自給自足,且訂單及獲利穩定,「赫普公司」日後之紅利及獎金發放無虞,而投資或加碼繼續投資「赫普公司」等情,亦有被告乙x○○於「綠益康生物科技廠」門口懸掛「歡迎本公司股東會員蒞臨參觀指導-赫普集團雲林醬油廠」紅色布條的照片(詳原審卷《一》第一六一、一六三頁)附卷可稽。 ⒊此外,由證人丙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赫普公司」有以二部遊覽車載會員去參觀過蘭花園、醬油廠等,e○○、乙x○○並對參觀會員說會員所參觀過的蘭花園、醬油廠都是「赫普公司」的,而且說「赫普公司」在六甲有買土地等語(詳原審卷《三》第十四頁);證人丙E○於警詢時證稱:「赫普公司」對外宣稱自己生產有機醬油及種植台糖蘭花園等語(詳警卷《三》第一二四頁);證人i○○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乙x○○在參觀蘭花園及醬油工廠的過程中,有提到蘭花、有機醬油等產業都是「赫普公司」投資的。而董事長乙x○○與總經理e○○都會跟會員宣稱投資蘭花、有機醬油廠獲利性很高,未來前景都看好等語(詳原審卷《三》第五二頁),亦足以印證被告乙x○○等人確有在「赫普公司」有機醬油產業僅止於洽談階段,尚未進入實際經營及獲利的情況下,即以跨大「赫普公司」業已實際經營,且已有高獲利的光景,來誘騙不特定投資者將資金投入「赫普公司」。 ㈢工業用鍋爐產業部分: ⒈被告e○○於原審訊問時陳稱:「赫普公司」實際上並沒有投資蘭花,也沒有生產有機醬油、蒸汽鍋爐,只是在評估,沒有實際從事該行業,且自九十三年間到被查獲為止,並無任何營業收入,會將「赫普公司」的資金投資股票,是因為還沒有找到好的投資標的,而股票投資也沒有獲利等語(詳原審卷《一》第五二、五三頁),核與證人黃邦文於警詢時證稱:「赫普公司」鍋爐投資案還沒有定案之前,「赫普公司」就散發鍋爐文宣給投資會員等語(詳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九一四號偵查影卷第六頁)。顯然「赫普公司」並未實際從事鍋爐產業的經營。 ⒉被告乙x○○等人既明知「赫普公司」工業用鍋爐的投資,僅止於評估階段,並未實際投資,竟向不特定投資者誇稱:舊有鍋爐燃料使用重油,每台(二十頓等級)每月燃料使用成本需五百萬元,現改用赫普鍋爐使用木屑燃料,可節省一百萬元以上,客戶端不需重新購置鍋爐,由赫普提供,鍋爐維修也不用愁,由赫普技術方負責,僅需負擔每月燃料使用成本,目前已有造紙廠與赫普簽約,一簽七年等語,以取信於不特定投資者或會員,致渠等誤認「赫普公司」的工業用鍋爐技術成熟,已有合作配合的客戶,遠景可期且獲利無虞,「赫普公司」日後之紅利及獎金發放無虞,而投資或加碼繼續投資「赫普公司」,此由「赫普公司」發送給不特定投資者的「赫普生技公司合法性、安全性、獲利性分析」(詳警卷《一》第三十頁)、蒸氣鍋爐投資效益評估(詳警卷《三》第五八頁)即可得知。 ㈣有機廢棄物產業部分: ⒈被告乙x○○等人明知「赫普公司」從事有機廢棄物的投資,僅止於評估階段,並未實際投資,亦未與「雲林縣西螺鎮公所」或「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任何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權的接洽或訂約,且「赫普公司」並無任何足以處理「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每日廢棄蔬果四十公噸有機廢棄物的廠房或處理設備,竟向不特定投資者及會員佯稱:目前「赫普公司」與中部以北最大蔬果批發市場雲林西螺簽約(有機回收乃西螺鎮長之政策)一簽九年,並有臺中、南投、桃園、臺北各縣前來視察,市場潛力非常大等語,且為佯裝「赫普公司」已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簽約,取得該市場每日有機廢棄物四十公噸處理經營權之龐大商機的假象,竟與湯淳清、丙F○、陳俊宏共同基於常業詐欺取財的犯意聯絡,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在「赫普公司」舉辦「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儀式」,由i○○擔任主持人,黃邦文擔任介紹人,該簽約儀式「赫普公司」的簽約對象,既非「赫普公司」轉投資的「順利公司」,亦非湯淳清、丙F○、陳俊宏的「凱爾蘭公司」,實為乙x○○等人為佯裝「赫普公司」轉投資的「順利公司」已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簽約,取得該市場每日有機廢棄物四十公噸處理經營權之龐大商機的假象,所舉辦的虛偽簽約儀式,並於簽約儀式過程中,刻意以紅色布條載明「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儀式」,懸掛於簽約場地上方,混淆為「赫普公司」或「赫普公司」轉投資的「順利公司」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簽約之外觀,由乙x○○、e○○擔任「赫普集團」代表,與假扮「西螺蔬菜批發市場」代表的湯淳清、陳俊宏、丙F○舉辦已取得「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每日廢棄果菜四十公噸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權之簽約儀式,取信在場不特定投資者及會員,並拍攝成錄影光碟供日後於說明會中不斷播放,藉此鼓吹、招攬不特定投資者或會員,致不特定投資者或會員誤信「赫普公司」為績優廠商,且已取得「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每日廢棄果菜四十公噸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權,遠景可期且獲利無虞,「赫普公司」日後之紅利及獎金發放無虞,而投資或加碼繼續投資「赫普公司」,此由下列事證足資佐證: ⑴被告乙x○○雖於原審辯稱:「赫普公司」後期是投資有機廢棄物處理,有與「泳泰特公司」的乙甲○簽約,向乙甲○購買發酵機,在臺中工業區設立有機廢棄物廠,另與機械廠商「得滿公司」簽約,請「得滿公司」設計安裝,可能是因為經營方式或公司制度不完善,產生資金週轉不靈的情形,並非存心欺騙投資者。「赫普公司」曾與「西螺鎮公所」洽談有關有機廢棄物之相關事宜,因為「泳泰特公司」說他們已經與「西螺鎮公所」洽談一年多,所以「赫普公司」就接著進行,後來乙甲○進行三、四個月後,告訴「赫普公司」說沒有成功,「赫普公司」才會緊急在臺中工業區設廠應變。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的「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簽約儀式」,是由「赫普公司」與「凱爾蘭公司」湯淳清董事長簽約,在公開儀式之前,已經先與「凱爾蘭公司」訂約,當天是補辦儀式,讓投資人知道等語。至於簽約儀式現場布條,應該是美編於製作時的錯誤等語,惟觀諸下列事證足以證明被告乙x○○所辯之詞,不足採信。 ①證人乙甲○於警詢時證稱:伊原本想在西螺鎮發展,故與朋友申請「順利公司」,後來合夥的朋友另有業務,無法進行,直到「赫普公司」黃邦文有興趣投資,就請伊去跟「西螺鎮公所」談,僅單純租賃穀倉,從事廢棄物處理,後來因為土地使用區分還沒有解決,故無法及時建場使用,故「赫普公司」並沒有跟「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或「西螺鎮公所」簽訂任何契約等語(詳警卷《四》第二六至二七頁)。換言之,「赫普公司」不僅未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或「西螺鎮公所」簽訂任何契約,即便之前的洽談,亦僅為租賃穀倉,並非關於每日廢棄果菜四十公噸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權。 ②證人林清江於警詢時證稱:伊在「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擔任總務課課長,之前有人打電話來詢問「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是否有跟「赫普公司」合作,伊都告訴來電者,「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的果菜廢棄物均有清潔隊處理掩埋,從來沒有跟任何單位研議或簽訂合作契約要處理果菜廢棄物。「赫普公司」的文宣中稱「目前赫普與中部以北最大果菜批發市場雲林西螺簽約(有機回收乃西螺鎮長之政策),一簽九年等情,根本就是虛構的等語(詳警卷《四》第七三至七四頁),互核證人乙甲○的證詞,適足以證明被告乙x○○等人確實虛構「赫普公司」取得「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每日廢棄果菜四十公噸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權之事實,而對外吸收不特定投資者的資金。 ③被告乙x○○警詢時業已坦承:「赫普公司」舉辦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的簽約儀式,當時由黃邦文擔任主持,介紹湯淳清及丙F○代表的「西螺蔬菜批發市場」代表人與我代表的「赫普公司」簽約(每日承包「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的廢棄果菜處理)。當時整個簽約儀式,是由e○○與黃邦文一手設計,伊到簽約前二人才知道(當時伊不認識湯淳清及丙F○)要簽這個約。因為之前說明會有跟會員宣稱要收購「西螺蔬菜批發市場」之廢棄果菜製作有機肥料,後來有很多會員一直追問,所以黃邦文與e○○就為了安撫會員,舉辦這個假簽約儀式等語(詳警卷《一》第十六頁)。 ④被告乙x○○事後雖更異前詞,改稱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的「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簽約儀式」,是由「赫普公司」與「凱爾蘭公司」湯淳清董事長簽約,在公開儀式之前,已經先與「凱爾蘭公司」訂約,當天是補辦儀式,讓投資人知道等語,然被告乙x○○於原審訊問時陳稱:「赫普公司」有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舉辦「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儀式」,是由「赫普公司」與「泳泰特公司」簽約,因為之前「泳泰特公司」說他們已經與「西螺鎮公所」接洽一年多,「赫普公司」有告知投資者此事,當時的簽約儀式過程,就是請「泳泰特公司」向投資者說明接洽的情形,現場有跟投資者說明「赫普公司」已經與「泳泰特公司」簽約,由「泳泰特公司」負責與「西螺鎮公所」接洽等語(詳原審卷《一》第四五至四六頁),其先後陳述歧異,已難令人採信。參以「泳泰特公司」或乙甲○均未曾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或「西螺鎮公所」洽談任何關於「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每日廢棄果菜四十公噸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權之契約,業如前述。而被告乙x○○自認其說詞存有瑕疵,乃附合被告e○○的說詞,改稱當日係「赫普公司」與「凱爾蘭公司」簽約,然依原審當庭勘驗當日簽約儀式光碟的結果,發現整個過程根本未曾有「凱爾蘭公司」之介紹或有任何人自稱代表「凱爾蘭公司」(詳如後述)。顯然,被告乙x○○、e○○係在原審勘驗光碟後,發現無法自圓其說,而共犯湯淳清、丙F○恰為「凱爾蘭公司」的人,乃將整個簽約儀式再行虛構為「赫普公司」與「凱爾蘭公司」的簽約儀式,以圖規避渠等確有施用詐術之行為,此由被告e○○初辯稱上開簽約儀式係「赫普公司」與「順利公司」的簽約儀式,嗣又改稱為「赫普公司」與「凱爾蘭公司」的簽約儀式(詳如後述),即不難查悉。而由被告乙x○○嗣後更異前詞,卻前後歧異,亦不難發現被告乙x○○更異前詞,係為迴避刑責之飾詞,應以其警詢的陳述為可採信。⑵被告e○○於警詢時陳稱:上開簽約儀式是「赫普公司」與「順利公司」簽訂合約,而不是跟「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簽訂合約等語(詳警卷《一》第七二頁);於檢察官偵查時陳稱:「西螺蔬菜批發市場」和「赫普公司」之簽約,實質上是「赫普公司」與「順利公司」的簽約儀式等語(詳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四一七號偵查卷第一八五頁);於原審訊問時亦陳稱:「赫普公司」有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舉辦「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儀式」,但當場有向大眾說明該次是「赫普公司」與「順利公司」簽約,爾後技術方面,就是由「順利公司」負責,「順利公司」是乙甲○所有,該公司原先是乙甲○的公司,後來「赫普公司」與其合作,占股百分之四十,成為最大股東,「順利公司」的董事長就由「赫普公司」選派代表黃邦文擔任等語(詳原審卷《一》第五十、五一頁),卻於原審審理時驟然改稱:上開簽約儀式係「赫普公司」與「凱爾蘭公司」的簽約儀式等語,實則「凱爾蘭公司」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的合作經營權毫無關係,「赫普公司」焉有可能就上開有機廢棄物處理的合作經營權,與「凱爾蘭公司」達成任何協議,且經原審當庭勘驗當日簽約儀式光碟的結果,發現整個過程根本未曾有「凱爾蘭公司」之介紹或有任何人自稱代表「凱爾蘭公司」(詳如後述)。共犯湯淳清、丙F○經被告乙x○○等人營造為「西螺蔬菜批發市場」代表的假象,而湯淳清、丙F○、陳俊宏卻非「順利公司」的人,無非合理解釋何以非由在場的「順利公司」董事長黃邦文代表「順利公司」,卻由非屬「順利公司」之湯淳清、丙F○、陳俊宏代表「順利公司」與「赫普公司」,乃更異前詞,改稱湯淳清、丙F○、陳俊宏係代表「凱爾蘭公司」與「赫普公司」簽約,其目的無非在混淆事實,應以被告乙x○○於警詢時之陳述及原審勘驗光碟的結果為可採信。 ⑶被告甲l○於原審訊問時坦承:「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儀式」是由「赫普公司」轉投資的「順利公司」與西螺果菜公司簽約,由乙甲○、湯淳清自稱為西螺果菜公司的人,與「順利公司」簽約(詳原審卷《一》第五五、五六頁);其於警詢時亦陳稱:九十四年初,「赫普公司」有利用說明會機會,向會員宣稱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簽訂合約,當時由黃邦文(時任「赫普公司」產業顧問)主持(代表「順利公司」董事長),由湯淳清與丙F○扮演「西螺蔬菜批發市場」之代表人,與「赫普公司」(子公司「順利公司」代表「赫普公司」)舉辦簽約儀式,當時在場的有乙x○○、e○○、甲l○、甲B○、i○○、w○○、林俐含、乙b、丙天○等人、公司行政人員及投資會員百餘人在場觀禮等語(詳警卷《二》第二六頁),適足以證明上開簽約儀式確係為安撫會員,所舉辦的假簽約儀式無訛。 ⑷證人丙E○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赫普公司」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舉辦「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儀式」,是由伊擔任美編工作,現場所掛的布條,有關文字的部分,是由黃邦文所設計的,內容是由黃邦文、e○○決定的,黃邦文向伊說明文字的內容後,伊有打電話向e○○確定,e○○同意後,伊才電話給「準將公司」製作。而簽約儀式當天也沒有任何人表示布條文字的內容有何不妥,伊依布條上的文字內容,認知是「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的代表和「赫普公司」簽約,「赫普公司」的代表是乙x○○、e○○,經由黃邦文的引線,而簽約對方是由何人代表,伊並不清楚,該代表伊既不認識,也沒見過。簽約儀式的大型海報上記載「赫普公司」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的有機循環通路,上開海報文字內容是由黃邦文提供,整個簽約儀式流程的文稿是由乙x○○、e○○所決策,黃邦文提供給伊的就是紅布條及大型海報的內容等語(詳原審卷《三》第十九至二一、四五頁);其警詢時證稱:「赫普公司」有利用說明會機會,向會員宣稱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簽訂合約,當時由黃邦文(時任「赫普公司」顧問)扮演中間人(代表「順利公司」董事長),由湯淳清與丙F○扮演為「西螺蔬菜批發市場」之代表人,與「赫普公司」董事長乙x○○、總經理e○○舉辦簽約儀式,當時在場的有G○○、甲l○、甲B○、i○○、w○○、林俐含、乙b、丙天○及公司行政人員,以及投資會員百餘人在場觀禮,並招募許多會員投資等語(詳警卷《三》第一二六頁),亦足以證明被告乙x○○等人對上開虛偽的簽約儀式,確實知情而參與之,被告乙x○○、e○○事後辯稱是擔任美編的丙E○誤將現場的紅布條製作為「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儀式」,渠等有在現場反應錯誤等情,顯係有意將虛偽的簽約儀式混淆為美編丙E○的烏龍事件,惟此與本案顯現的事實,並不吻合,僅為被告乙x○○、e○○的飾詞,不足採信。 ⑸證人甲宇○於警詢時證稱:「赫普公司」有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簽訂合約,有舉辦簽約儀式,「赫普公司」代表是乙x○○、e○○、黃邦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代表有丙F○等三人,現場有拉一條紅布條,內容大概是「赫普公司」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簽約儀式等語(詳警卷《四》第二一頁)。觀諸身為「赫普公司」職員的甲宇○、丙E○均認知該簽約儀式為「赫普公司」(實為「赫普公司」轉投資的「順利公司」)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的簽約儀式,遑論參與該簽約儀式及在日後說明會觀看簽約儀式光碟的不特定投資者。 ⑹上開「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儀式」光碟內容,經原審當庭勘驗結果如下(詳原審卷《三》第一五八至一八三頁,並有上開光碟扣案可資佐證): ①該簽約儀式係由i○○擔任主持人,黃邦文擔任介紹人,黃邦文在簽約儀式現場介紹陳俊宏為陳董事,介紹丙F○為總經理,介紹湯淳清為董事長,介紹乙x○○、e○○分別為赫普集團的董事長及總經理,並說明透過陳董事居間、溝通、協調,才有機會作此尖端生化科技產業的複合。 ②黃邦文於現場說明提及:「今天赫普,我們所合作的、我們所參與的,這一家獨立的公司叫做順利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後所有這個個案的運作,主導就是由順利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赫普轉投資順利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除了順利之外,接下來我跟各位介紹到的就是,因為我們今天順利他所配合、合作的對象就是西螺鎮公所...」等語。 ③被告乙x○○於致詞時提及:「謝謝大家,我想今天很高興,各位來賓、各位領導者、各位股東,公司今天很高興各位在百忙之中來參加這個西螺果菜市場的簽約儀式,...,那當然最後希望我們這一次西螺果菜市場的簽約儀式成功圓滿,...」等語。 ④湯淳清於致詞時提及:「...,所以我希望這一次赫普集團,我們一起在努力這件事情,希望這事情在今天以後美夢成真,以後在最短的時間內建制這個廠完畢,這個是全世界最大的第一座廢棄物處理廠,也是全世界最快的一座處理廠,...」等語。 ⑤被告e○○於致詞時提及:「...,目前我們這個有機廢棄物的培植廠,應該目前來講是全世界最大場,...。」;「...,我們現在胡志強市長已經派代表來我們這邊(指北屯區的黃昏市場)參觀,這邊我們算是小型的,因為機器處理的量一天大約是一噸多,一噸四左右這樣的量而已,現在連大陸都已經有派很多各市的市長來我們這裡作參觀,所以我剛才所講的一噸都可以當代表作,更何況我們西螺廠,我們現在準備六台機器,一台機器處理的量是八噸左右,...。」;「...,所以胡志強市長派代表跟我們談,他看到我們這個代表作出來,因為臺中市一天的量大概有八十噸,有八十噸這樣所謂的果菜廢棄物,所以我們這個案子只要成立開始運轉之後,我們有接不完的案子,有賺不完的錢,...。」;「...,我們跟西螺的BOO案,大概是差不多不到十年的時間,因為這是政府規定的,所以約一簽是九年多的時間,各位我們剛所算過的,一年左右回本,剩的八年淨賺的,...」等語。 觀諸被告乙x○○、e○○、共犯黃邦文、湯淳清於致詞或說明時,均刻意強調是「赫普公司」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的合作,並著墨在「赫普公司」或轉投資的「順利公司」在西螺建置有機廢棄處理廠的規模及利潤。尤其被告乙x○○已說明該次是西螺果菜市場的簽約儀式等語;而被告e○○更強調是和西螺的BOO案,一簽九年多的時間等語。凡此,連「赫普公司」的員工丙E○、甲宇○均認定該簽約儀式的對象即為「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業如前述),遑論參與該簽約儀式及在日後說明會觀看簽約儀式光碟的不特定投資者。被告乙x○○等人刻意營造「赫普公司」或轉投資的「順利公司」已取得「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每日廢棄果菜四十公噸處理經營權之假象,實已至為明顯。而參酌「赫普公司」發送給不特定投資者的文宣「赫普生技公司合法性、安全性、獲利性分析」,亦強調「目前赫普與中部以北最大果菜批發市場雲林西螺簽約(有機回收係西螺鎮長之政策)一簽九年,並有臺中、南投、桃園、臺北各縣前來視察,市場潛力非常大」(詳警卷《一》第三十頁),亦足以印證被告乙x○○等人舉辦上開虛偽簽約儀式的目的在於誤導不特定投資者誤認「赫普公司」已取得「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每日有機廢棄物四十公噸的處理經營權,且日後臺中、南投、桃園、臺北各縣,亦均為「赫普公司」合作的對象。 ⑺雖證人丙F○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有於「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儀式」在場,簽約的對象不是「西螺蔬菜批發市場」,而是「凱爾蘭公司」,伊為該公司的總經理,但簽約當時完全沒有提到「凱爾蘭公司」,給投資人的資訊是「順利公司」與「赫普公司」簽約,由乙x○○代表「赫普公司」,由湯淳清代表「順利公司」,黃邦文對在場的投資者,介紹伊為「順利公司」的總經理,湯淳清為「順利公司」董事長,然伊並非「順利公司」的總經理,而湯淳清亦非「順利公司」董事長。當初與「赫普公司」簽約,是「凱爾蘭公司」與「赫普公司」技術合作的簽約儀式,因為「凱爾蘭公司」與「赫普公司」訂約合作,所以後來又成立一家「順利公司」(由「赫普公司」出資,「凱爾蘭公司」提供技術,「凱爾蘭公司」占有超過一半的股分,因為「赫普公司」出資部分,必須由「凱爾蘭公司」日後全額無息償還),再由「順利公司」在西螺設廠。西螺廠區是要跟西螺農會承租倉庫作為廠房等語(詳原審卷《三》第五八、五九、第六三頁)。然無論是「赫普公司」、「順利公司」或「凱爾蘭公司」均未曾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或「西螺鎮公所」洽談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權契約等情,業如前述,而觀諸上開簽約儀式全程均未提及「凱爾蘭公司」,即足以認定該簽約儀式與「凱爾蘭公司」根本無關。且若該簽約儀式確為「赫普公司」與「凱爾蘭公司」的簽約儀式,何以給投資人的訊息又是「順利公司」與「赫普公司」的簽約儀式?又為何由湯淳清代表「順利公司」?黃邦文為何要對在場的投資者,介紹丙F○為「順利公司」的總經理,湯淳清為「順利公司」的董事長?以上證詞,證人丙F○實已自相矛盾。實則依上開簽約儀式光碟勘驗結果可知,黃邦文根本未曾介紹湯淳清、丙F○、陳俊宏為那家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及董事,僅係透過簽約儀式的安排及由被告乙x○○、e○○及湯淳清不斷地刻意強調是「赫普公司」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的合作,並著墨在「赫普公司」或轉投資的「順利公司」在西螺建置有機廢棄處理廠的規模及利潤,而使不特定投資者在華麗熱鬧的簽約儀式中,誤認即為「赫普公司」或轉投資的「順利公司」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簽約。證人丙F○的證詞,實為迴護及附合被告乙x○○的證詞,不足採信。 ⒉被告乙x○○等人因對外佯稱已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簽訂每日廢棄果菜四十公噸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權契約,卻無法就後續處理進程對投資會員有所交代,引起投資會員的質疑,為達掩飾及繼續吸金的目的,明知「赫普公司」就有機廢棄物的處理仍僅止於評估階段,不僅並無合作之有機廢棄物的原物料供應廠商,更無日後生產有機肥料的銷售或經銷通路,顯無任何對應的上下游廠商,「赫普公司」向「坤漢公司」承租臺中市西屯區○○區○○路二十號廠房及向「泳泰特公司」購買之有機廢棄物處理設備置放於該廠房,僅係為消弭投資會員對「赫普公司」並無實際從事有機廢棄物產業之質疑,竟再對外佯稱「赫普公司」已在臺中市西屯區○○區○○路二十號設置有機廢棄物處理廠房及設備,日後將成立「赫普環保公司」,並發行股票,專門從事「西螺蔬菜批發市場」及其他縣、市有機廢棄物處理,致不特定投資者及會員誤認「赫普公司」確有從事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事業,日後成立的「赫普環保公司」將專門從事「西螺蔬菜批發市場」及其他縣、市有機廢棄物的處理,擁有龐大的商機,遠景可期且獲利無虞,「赫普公司」日後之紅利及獎金發放無虞,「赫普環保公司」的股票,亦有增值的空間,而投資或加碼繼續投資「赫普公司」及認購「赫普環保公司」的股票等情,有下列事證為證: ⑴證人丙F○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西螺廠區是要跟西螺農會承租倉庫作為廠房,可是一直無法定案,乙x○○在九十四年四月份跟伊反應說,他的壓力真的很大,希望伊能夠趕快設廠,伊就找乙甲○、湯淳清談,問他們到底是什麼時候可以將這個案子定下來,不過他們都無法給一個答覆,是以當時伊就建議乙x○○是否另找其他地方設廠,乙x○○也同意,但他則問伊在什麼地方比較適合,而伊就伊所知道的法律規定,跟他建議應該在臺中工業區,因為該區有污水處理廠,就免去在工廠還要設置污水處理的設備,所以在九十四年六月份,乙x○○就希望伊可以幫他找工廠的場地,之後透過仲介公司找到現在臺中工業區的廠房,之後乙x○○向伊表示,希望伊幫忙臺中工業區建廠的工作,所以才在當年的八、九月擔任該廠區的廠長,伊底下沒有任何員工,整個廠區就是廠長一個人,預計建廠完成後,要跟臺中縣市黃昏市場蒐集廢棄物之後加以處理,也不排除與外縣市的其他大型市場蒐集。但是當時尚未確定要與那些黃昏市場蒐集,也沒有與特定的那個黃昏市場簽約,因為建廠完成的時間沒有辦法確定是在什麼時候等語(詳原審卷《三》第五八、五九、第六三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為「赫普公司」臺中工業區廠區廠長,工廠內破碎機、投料機、發酵機、翻堆機、包裝機、以及其附屬的機械有鍋爐、發電機、冷卻機。這些機具在伊任職期間,單機有運轉過,但是在伊任職期間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前,並沒有整體運轉過。單機運轉無法判斷其效能,只能判斷機械是否是好的,無法判定效能,因為賣方要交機,所以才會先單機進行測試機械是否是好的等語(詳原審卷《三》第五六、五七頁)。顯然,「赫普公司」會在臺中工業區設廠,純粹是因為投資會員對在「西螺蔬菜批發市場」設置有機廢棄物處理廠的進程提出質疑,被告乙x○○等人為掩飾渠等向投資會員誆稱西螺設廠的情節(已如前述),所為之緩兵之計,此由該廠係在沒有上、下游廠商的情況下,即貿然設置,不難發現端倪。是被告乙x○○等人雖有承租廠房及購置機器(機器事後亦未依約給付價款,詳後述),然此既為緩兵之計,兼為日後繼續吸金之詐術,要難因此作為被告乙x○○等人有利之認定。 ⑵證人丙F○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臺中工業區廠區建廠完成,一日可以處理有機廢棄物十五公噸等語;而證人丙F○亦不諱言,若處理「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的有機廢棄物,每日需處理四十公噸的有機廢棄物,該廠區規模不夠大,故接觸處理廢棄物的市場,並不包括「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等語(詳原審卷《三》第六五頁)。足見臺中工業區廠區的建置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完全無關。然被告乙x○○於「赫普公司」的說明會仍不斷播放「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儀式」光碟,顯然刻意沿續上開詐術,並與臺中工業區的設廠作不當聯結,使不特定投資者誤認「赫普公司」確實從事有機廢棄物的處理。 ⑶證人丙庚○雖於本院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審理時證稱:伊係得滿公司經理,赫普公司曾因有機廢棄物處理機器施作工程,支付得滿公司第一期工程費三百萬元,且已試俥完畢,產品試驗報告已經出來等語;證人K○○於本院九十七年八月六日審理時證稱:伊係赫普公司投資會員,伊曾經去參觀過有機廢棄物工廠,百分之九十五已經完工,但因為公司資金用完,積欠廠商,廠商不願繼續下去且赫普公司遭受檢調單位調查,因此無法經營下去等語;證人乙甲○於本院九十七年十月一日審理時證稱:伊係永泰特公司之總經理,永泰特公司確曾協助赫普公司有機廢棄物處理機器之安裝,並已試俥完畢,可以生產,依當時之計劃,是請台中市清運業卜峰公司提供有機廢棄物,產品則可以出售給雲林縣、嘉義縣梅山鄉等地之農民各等語。然:Ⅰ證人乙甲○於警詢時證稱:「泳泰特公司」設置於臺中市工業區三七號二十號之四組有機廢棄物處理系統,每日可處理約二十噸有機廢棄物,大約生產出來的有機肥料有七噸。「泳泰特公司」以四部高速發酵處理機二千三百萬元之價格販售與「赫普公司」,到目前為止僅收一千一百五十萬元,其餘開立的支票均跳票,另外「赫普公司」購買酵素一百七十四萬三千元的支票亦跳票等語(詳警卷《四》第二七頁),核與證人丙天○、丙E○於原審審理時均證稱:「赫普公司」有積欠向「泳泰特公司」購買機器的錢,及積欠「得滿公司」機具安裝費用等語(詳原審卷《三》第十六、二五頁)相符;Ⅱ證人即昆陞機械有限公司股東蔡朝發於警詢時亦陳稱:「赫普公司」訂購的破碎機,僅有付訂金十五萬元,餘款均未給付等語(詳警卷《四》第七七至八十頁);Ⅲ輔以「赫普公司」在未有上、下游廠商配合的情況下即貿然設廠,機器及相關設備亦多數未給付款項及卷附被告乙x○○之自白狀稱:「後來因為人謀不臧及在經營過程中碰到困難瓶頸,導致資金用盡,本人才決定用集資方式,吸收外面股東,投入資金,加人赫普公司」「在集資時,本人並沒有打算將資金歸還給股東,而是欲將產業資產,用債權移轉方式給股東,暫時安撫投資者,而且此一構想,..。從初期投資蘭花產業到西螺果菜市場的處理場,到最後在台中市工業區設立有機廢棄物處理場,這些都是本人為了吸引外面資金投入赫普公司的一種包裝、欺騙手法」等情,足認被告乙x○○係在投資會員的強烈質疑下,復因該廠設置完成有利於繼續吸收資金,而為臺中工業區設廠之動作,並非有意在臺中工業區為有機廢棄物的經營無訛。證人丙庚○等三人上開於本院審理時所為證述,不足為被告等有利之認定甚明。 四、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 ㈠被告乙x○○等人確有在「赫普環保公司」未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前,即為「赫普環保公司」之有價證券的募集行為及價款繳納憑證的發行行為: ⒈按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第一項規定,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之;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本法所稱發行,謂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經查,被告乙x○○等人,並未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前,即以日後發行「赫普環保公司」股票為由,向不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亦即自九十四年四月間起(即第十期投資會員加入時間),將「赫普公司」紅利制度全面改為分二十期本利攤還,每期給付六百元,並將第一期至第六期即已加入的會員,預估本利攤還仍維持三萬五千元,由該會員依附件壹所示之第一至六期會員,自一至二十期可領之現金本利攤還,實際領取共二萬五千元,餘款一萬元,則由會員自行選擇配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再行轉投資;第七期至第九期即已加入的會員,預估本利攤還仍維持三萬二千元,由該會員依附件貳所示之第七至九期會員,自一至二十期可領之現金本利攤還,實際領取共二萬四千元,餘款八千元,則由會員自行選擇配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再行轉投資;第十期以後始加入的會員,預估本利攤利三萬元,第一至十八期,每期給付六百元,第十九期給付六千三百元,第二十期給付六千九百元,餘款六千元作為保留股東盈餘,可選擇配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再行轉投資。而「赫普公司」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將會員投資的款項轉換為「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或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直接為「赫普環保公司」股票的募集,則係依下列方式進行:⑴「赫普公司」的會員以每單位第一至六期,以三萬五千元折價為二萬八千元;第七至十二期,以三萬二千元折價為二萬五千元;第十三至十四期,以三萬元折價二萬四千元(以上必須扣除已領回之本金攤還),再以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同年月三十一日止,認購價格每股十二元;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同年三十日止,認購價格每股十五元;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同年月三十一日止,認購價格每股十六元,換算認購之股數。⑵直接購買「赫普環保公司」股票者,以每單位二萬元,再以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同年月三十一日止,認購價格每股十元;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同年月三十日止,認購價格每股十二元;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同年月三十一日止,認購價格每股十三元,換算認購之股數。⑶再由「赫普公司」計算可轉入「赫普環保公司」的股金及股數,或計算會員直接購買「赫普環保公司」股票的股金及股數由會員親自填寫「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書,再由「赫普環保公司」統一製作股東認股憑證(價款繳納憑證),並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陸續發放「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憑證與投資會員收執,作為日後換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的憑證等情,業據被告乙x○○(詳原審卷《一》第四六頁)、e○○(詳原審卷《一》第四八頁)、甲l○(詳原審卷《一》第五三、五四頁)於原審訊問時陳述明確,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丙未○○等人分別於警詢、檢察官偵查時證述明確(詳如後述)。此外,並有紅利金額表(詳警卷《二》第一七五頁)、紅利分配表(詳警卷《三》第二七頁)、單位試算表(詳警卷《八》第二七頁)、二十期預估單位組合收益表(詳警卷《二》第八五頁)、紅利分配表(每個月六百元配發股票轉投資,詳警卷《七》第一四六頁)、紅利分配(每單位二萬元送股票,詳警卷《五》第二十頁)、隱名股東入資明細表(詳警卷《三》第六八頁)、赫普投資報酬分析(詳警卷《十》第四九頁)、赫普生技公司會員認股程序(詳警卷《一》第一六六頁)、赫普環保公司股票認購評估分析(詳警卷《二》第五二頁)、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書(詳警卷《一》第一五七頁)、認股憑證(詳警卷《一》第四二頁)、認股憑證領取簽收表(詳警卷《一》第三六頁)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⒊被告乙x○○既於「赫普環保公司」成立前,對不特定的投資者,公開招募「赫普環保公司」股票(有價證券),並進而發行未經設立登記之「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憑證(價款繳納憑證),自已違反有價證券之募集及價款繳納憑證之發行,非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的規定。 ㈡被告乙x○○確有於有價證券之募集,為詐欺之行為: ⒈被告乙x○○等人明知「赫普公司」從事有機廢棄物的投資,僅止於評估階段,並未實際投資,亦未與「雲林縣西螺鎮公所」或「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任何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權的接洽或訂約,且「赫普公司」並無任何足以處理「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每日廢棄蔬果四十公噸有機廢棄物的廠房或處理設備,竟向不特定投資者及會員佯稱:目前「赫普公司」與中部以北最大蔬果批發市場雲林西螺簽約,一簽九年,並有臺中、南投、桃園、臺北各縣前來視察,市場潛力非常大等語,並將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在「赫普公司」舉辦虛偽的「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儀式」製作成錄影光碟,不斷在日後的說明會上播放給不特定投資者及會員觀賞,致不特定投資者或會員誤信「赫普公司」為績優廠商,且已取得「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每日廢棄果菜四十公噸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權。渠等復為達掩飾「赫普公司」並未取得上開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權及繼續吸金的目的,再以會員投資的款項,向「坤漢公司」承租臺中市西屯區○○區○○路二十號廠房及向「泳泰特公司」購買有機廢棄物處理設備,並對外佯稱「赫普公司」已在臺中市西屯區○○區○○路二十號設置有機廢棄物處理廠房及設備,日後將成立「赫普環保公司」,並發行股票,專門從事「西螺蔬菜批發市場」及其他縣、市有機廢棄物處理,致不特定投資者及會員誤認「赫普公司」確有從事有機廢棄物處理經營事業,日後成立的「赫普環保公司」將專門從事「西螺蔬菜批發市場」及其他縣、市有機廢棄物的處理,擁有龐大的商機,遠景可期且獲利無虞,「赫普公司」日後之紅利及獎金發放無虞,「赫普環保公司」的股票,亦有增值的空間等情,業如前述。 ⒉而被告乙x○○等人自九十四年四月間起,不僅施用上開詐術而為違反銀行法之吸金犯行,同時亦施用上開詐術於「赫普環保公司」有價證券的募集,是上開詐欺之行為,除該當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犯行外,亦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有價證券之募集,不得有詐欺行為之規定,至為灼然。 五、被告乙x○○、e○○(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離職前)、甲l○、甲B○、G○○、U○○與共犯黃邦文、w○○、i○○、林俐含、丙天○、乙b、P○○、甲h○、陳蕙玲均參與「赫普公司」經營方向、紅利及獎金制度之決策: ㈠被告乙x○○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赫普公司」的投資事業是由伊、e○○、w○○、i○○、林俐含、丙天○、乙b、甲B○、甲l○一起商討這些投資事項。「赫普公司」執行總監,包括i○○、林俐含、w○○、丙天○、乙b、甲l○,而甲B○是總監。參與「赫普公司」主管會議的有伊、e○○、w○○、i○○、林俐含、丙天○、乙b、甲l○、甲B○,G○○為臺南分公司負責人,也有參加主管會議,因為他在臺南,故非每次都參加。可以參加主管會議的總監或是執行總監就可以針對「赫普公司」決策事項表示意見及行使否決權,G○○的表決權限與其他參加主管會議的總監或執行總監相同。「赫普公司」平時開會,就是商討投資進度、接洽情形、還有其他投資事項細節部分,如就工程進度、與廠商接洽情形、付款情形等作說明。而「赫普公司」紅利獎金制度,初期是由w○○設計,後來因為之前本金攤還部分資金負擔比較重,也因為要投資產業,需要資金,要將紅利降下來,這也是經過與這些主管溝通決定。至於是否要參觀投資產業,何時參觀,都要事先經過主管會議溝通。「赫普公司」要發布文宣稿之前,對於稿件內容的擬定,若是延續「赫普公司」的既有決策時,就不要開會討論,如有變更、增減或者是新的內容,才需要再召開主管會議討論並作成決定等語(詳原審卷《三》第八三至八七頁、第九十、九一、九六、九八頁);另於原審訊問時亦陳稱:P○○、甲h○、陳蕙玲都是總監,都有參加過「赫普公司」主管會議等語(詳原審卷《四》第一O六至一O七頁)。顯然「赫普公司」雖由被告乙x○○、e○○分別擔任董事長、總經理,然被告w○○、i○○、林俐含、丙天○、乙b、甲B○、甲l○、G○○、P○○、甲h○、陳蕙玲等人既參與主管會議且擁有發言權,就「赫普公司」經營方向、紅利及獎金制度決策之形成,自有其影響力。 ㈡被告e○○於警詢時陳稱:林俐含、i○○、w○○、甲l○、乙b、甲B○、丙天○等人實際參與「赫普公司」營運等語(詳警卷《一》第六四頁);其於原審審理時亦以證人身分證稱:伊在「赫普公司」任總經理,負責行政管理。「赫普公司」的直銷制度以及獎金制度是由w○○設計。印象中U○○有參與過一次「赫普公司」的會議,參與會議者都可以提案及提出反對意見,決議是由大家以多數決決議。甲B○、甲h○、P○○雖然是總監,但因他們比較早進「赫普公司」,為了尊重他們,所以讓他們參與等語(詳原審卷《三》第一一八至一二二頁);另於原審訊問時亦陳稱:P○○、甲h○、陳蕙玲都是總監,都有參加過「赫普公司」主管會議等語(詳原審卷《四》第一O六至一O七頁),亦足證有權參與主管會議者,包括被告乙x○○、e○○、w○○、i○○、林俐含、丙天○、乙b、甲B○、甲l○、U○○、甲h○、P○○、陳蕙玲等人。雖被告e○○同時以證人身分證稱:主管會議事項通常都是關於一些人事調整、工程進度或是與業務進度相關之事項,沒有決議到要發放多少紅利,或是蒐集多少股金。該部分與公司投資產業的方向並無關係。「赫普公司」實際經營者為乙x○○,有決策權者亦只有被告乙x○○等語(詳原審卷《三》第一一八至一二二頁)。然其證詞顯與證人乙x○○上開證詞證明主管會議議決事項迥異,且與九十四年度他字第一八三四號偵查卷《三》第六十頁卷附之主管會議記錄,記載「第十二期六月份起,入會原一單位一萬九千八百元,更改入會金額為一單位二萬元」等字,明顯討論到入股金調整的議決事項明顯齟齬,足認證人e○○上開證詞,僅係意在將刑事責任推給被告乙x○○一人,其該部分證詞,委不足採。 ㈢被告甲l○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赫普公司」每個星期召開一次會員說明會,會員說明會的主持人只是負責介紹講師為何人,沒有固定,就伊所知,比較固定常主持的是i○○。說明會的講師就是乙x○○、e○○,如果有產業報告的時候,就會請黃邦文。「赫普公司」參與主管會議的人有伊、乙x○○、e○○、i○○、林俐含、甲B○、乙b、丙天○,至於U○○、P○○都是偶爾會來參與。伊與G○○同時參與主管會議,大約有五、六次等語(詳原審卷《三》第一三O至一四一頁、第二O九頁),亦足證有權參與主管會議者包括被告乙x○○、e○○、i○○、林俐含、乙b、丙天○、甲l○、甲B○、G○○、U○○、P○○等人。雖被告甲l○同時以證人身分證稱:主管會議開會內容就是公司決策的宣導及舉辦哪些參觀的行程、活動。都是公司的決策已經完成,與會者聽取之後,再向下宣導,實際上並無表決,只有政策宣導。「赫普公司」的產業、經營策略是由乙x○○、e○○決定等語(詳原審卷《三》第一三O至一四一頁)。然其證詞顯與證人乙x○○上開證詞證明主管會議議決事項迥異,且與九十四年度他字第一八三四號偵查卷《三》第六十頁卷附之主管會議記錄,記載「第十二期六月份起,入會原一單位一萬九千八百元,更改入會金額為一單位二萬元」等字,明顯討論到入股金調整的議決事項明顯齟齬,足認證人甲l○上開證詞,僅係意在將刑事責任推給被告乙x○○、e○○,其該部分證詞,委不足採。況被告甲l○於檢察官偵查時以證人身分證稱:一開始是w○○設計獎金制度與紅利,後來包括伊、乙x○○、e○○、w○○、林俐含、i○○、丙天○、乙b、甲B○、G○○都是決策人員,共同將紅利及獎金制度作修改,並且對外吸收資金等語(詳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四一七偵查卷第一八八至一八九頁),更足以證明「赫普公司」絕非單由被告乙x○○、e○○決定經營方向、紅利及獎金制度。 ㈣證人即「赫普公司」董事長特助(早期為美編)丙E○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赫普公司」隱名契約書等文件資料,是由e○○、乙x○○、i○○、林俐含、w○○、乙b、丙天○、甲l○、甲B○等公司領導人擬稿之後,要伊發給印刷廠商製作。隱名合夥契約書的版本會有三種,一種是公司出資二億,要向會員集資五千萬元,一種則是公司出資四億,要向會員集資五千萬元,另一種則是公司出資五億元,向會員集資五千萬元,是因為印刷一次會有四千份,再次印刷的時候,e○○就要求要修改內容,資本的額數是乙x○○及e○○去談的。「赫普公司」開業務會議(即主管會議)的時候,參與開會的人包括乙x○○、e○○、i○○、林俐含、乙b、丙天○、甲l○、甲B○、U○○,而行政部門都沒有開過會。「赫普公司」早期的獎金制度是由e○○決定,後來w○○進入公司之後,w○○有做一些修改,而獎金制度是經由乙x○○、e○○、G○○、甲l○、甲B○、i○○、林俐含、乙b、丙天○等人的同意後執行。而e○○在「赫普公司」負責大大小小的事情,不管花什麼錢或是進什麼貨,都是由她負責,還有組織獎金的發放,都是會計跟她說,她說好才發放,她幾乎什麼事情都做,什麼事情都管。甲l○、甲B○在同一間辦公室、丙天○、乙b在同一間辦公室,甲l○、甲B○都有參與業務會議,而G○○是在e○○辭職之後,受董事長聘任為總經理,其工作內容與e○○類似,南部的事務及錢都是他在管理,中部這邊的錢本來是由e○○管理,他辭職之後就由乙x○○管理,U○○在「赫普公司」也是負責業務,與丙天○相同,但比丙天○低一個階級,也有參與「赫普公司」業務會議,但是比較少等語(詳原審卷《三》第十八頁至第二八頁)。核與證人乙x○○、e○○、甲l○證稱得參與「赫普公司」主管會議人的包括乙x○○、e○○、w○○、i○○、林俐含、乙b、丙天○、甲l○、甲B○、U○○、G○○等人等相符,且渠等均係有實際決策權限的人無訛。 ㈤證人i○○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赫普公司」的獎金制度為w○○設計,而且要經過e○○、乙x○○的同意之後,才能夠執行等語(詳原審卷《三》第五三頁);證人乙x○○於警詢時陳稱:赫普生技會員組織安置表是「赫普公司」作為業務獎金發放、投資單位數及會員職稱用途,當時是w○○設計,經伊同意實行等語(詳警卷《一》第十六頁);證人e○○於警詢時陳稱:赫普生技會員組織安置表是作為「赫普公司」業務獎金發放用途。當時是w○○設計,經伊與乙x○○同意後實行的(詳警卷《一》第七三頁);證人甲l○於警詢時陳稱:赫普生技會員組織安置表是作為「赫普公司」業務獎金、投資單位數及會員職稱用途,當時是w○○設計等語(詳警卷《二》第二六頁);證人甲B○於警詢時證稱:預估單位組合收益表由乙x○○、e○○設計,分紅獎金由w○○、乙x○○、e○○共同制定等語(詳警卷《二》第六二頁)。雖渠等對於參與「赫普公司」日後紅利、獎金制度的修改,均避而不談,但依渠等之證詞,仍足以證明「赫普公司」獎金制度,最初係由w○○設計後,經被告乙x○○、e○○同意而施行,而紅利制度最初係由被告乙x○○、e○○設計,非如被告e○○辯稱「赫普公司」僅有被告乙x○○具有決策權。 ㈥證人乙x○○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每週六下午三點,「赫普公司」舉辦說明會,由伊、w○○、i○○、甲B○輪流上台去說明產業投資情形、建廠進度、與廠商接洽情形、付款情形。參與說明會的人包括伊、e○○、w○○、i○○、林俐含、丙天○、乙b、甲l○、甲B○,G○○有時候會來參加說明會等語(詳原審卷《三》第八七、九八頁);證人U○○於警詢時證稱:「赫普公司」每星期六下午三點,在公司內部舉辦說明,內容說明有機廢棄物產業,由董事長乙x○○親自主持說明,有時由e○○補充說明,另i○○、w○○及G○○上台講述廢棄物處理工廠事宜等語(詳警卷《二》第一五二頁);證人丙E○於警詢時陳稱:「赫普公司」每星期六下舉辦說明會,內容為產業說明及投資效益,乙x○○、e○○、甲l○、甲B○、G○○、林俐含、i○○及w○○等人曾主持說明會,由i○○負責寄發通知單及傳簡訊連絡會員等語(詳警卷《三》第七四頁)。由渠等均為「赫普公司」經營方向、紅利及獎金制度的決策者,並積極參與說明會及招攬會員,不難發現渠等與單純為被害人身分的投資會員並不相同。 ㈦被告G○○雖辯稱自己僅是投資會員,並非「赫普公司」臺南分公司負責人及「赫普公司」總經理,亦未參與「赫普公司」決策等語,然被告G○○確實為「赫普公司」經營方向、紅利及獎金制度的決策者等情,業如前述。且被告G○○於警詢時業已坦承伊在「赫普公司」臺南分公司服務,負責臺南分公司,而赫普公司有臺中總部及臺南分公司負責招收會員等語(詳警卷《二》第一O八、一一三、一一五、一一八頁)。再觀諸下列事證人,亦可證明被告G○○絕非單純受害的投資會員: ⒈證人乙x○○於原審審理時證稱:G○○負責「赫普公司」臺南辦事處(前自稱為「臺南分公司」)的所有行政業務,在公司職稱為經理。「赫普公司」會在臺南設立辦事處,是因為當初有些投資人的人脈關係在臺南,希望可以在臺南設立辦事處,這樣在行政各方面比較方便。在臺南地區的投資者就直接在臺南辦事處接洽,不需要再到赫普總公司,包括投資者繳交投資款項。而G○○在臺南所收的投資款項,會以銀行電匯的方式,繳回赫普總公司。而G○○偶爾也會在臺南辦理說明會,有時是臺南辦事處自己辦理說明會,而臺南辦事處辦理說明會的時候,赫普總公司有時有派員參與,有時沒有,有派員參與時,伊、e○○、w○○、i○○、林俐含都有參加過。「赫普公司」從臺南辦事處那邊吸收到的資金,原始資金(實際上進入公司的)應該有二、三千萬元,帳面上的資金大概三、四千萬元等語(詳原審卷《三》第九九、一OO頁),足認被告G○○不僅任「赫普公司」臺南分公司負責人,並且在臺南分公司召開說明會及負責收取會員投資的款項。 ⒉被告e○○於原審訊問時陳稱:G○○開始時為「赫普公司」臺南分公司負責人,伊自「赫普公司」離職後,G○○有接任總經理等語(詳原審卷《一》第四八頁);於警詢時陳稱:「赫普公司」臺南分公司是由G○○負責,會員資金直接匯到總公司或交現金、支票給臺南分公司再轉交總公司等語(詳警卷《一》第六九頁)。而「赫普公司」確有公告聘任G○○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擔任「赫普公司」的總經理,亦有「赫普公司」公告附卷可稽(詳附警卷《一》第一五四頁),足認被告G○○確實擔任「赫普公司」臺南分公司的負責人,並繼被告e○○之後,接任「赫普公司」的總經理,其在「赫普公司」的地位及重要性,已無庸置疑。⒊再觀諸證人i○○於警詢時證稱:「赫普公司」臺南分公司都是G○○在管理等語(詳警卷《一》第一三五頁背面);證人林俐含於警詢時證稱:G○○為「赫普公司」臺南分公司負責人等語(詳警卷《二》第四頁);證人甲l○於警詢時證稱:G○○為「赫普公司」臺南分公司負責人等語(詳警卷《二》第十七頁);證人甲B○於警詢時證稱:G○○於九十四年十一月至十二月,曾擔任「赫普公司」總經理;「赫普公司」臺南分公司由G○○負責業務等語(詳警卷《二》第六O、六五頁);證人即「赫普公司」臺南分公司會員R○○於警詢時證稱:「赫普公司」臺南分公司是九十四年五、六月份成立的,由乙x○○出面承租分公司現址,即臺南市○○路○段一五九號十三樓之二,並交代G○○負責,臺南分公司招收會員約一百多人等語(詳警卷《二》第一四二頁);再於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本院審理時證稱:伊係赫普公司投資人。赫普公司都是透過被告G○○與我們聯絡,聯絡內容多為廠房設置到何種程度,是否可以生產之事等語;證人U○○於警詢時證稱:「赫普公司」臺南分公司由G○○負責,有招募會員等語(詳警卷《二》第一五六頁);證人鄭張鳳菊於警詢時證稱:「赫普公司」臺南分公司負責人是G○○等語(詳警卷《三》第八頁);證人丙E○於警詢時證稱:G○○為「赫普公司」第二任總經理兼臺南分公司負責人等語(詳警卷《三》第七三頁);證人即「赫普公司」會計甲宇○於警詢時證稱:G○○為「赫普公司」總經理兼任臺南分公司的業務等語(詳警卷《四》第三頁);證人即赫普公司臺南分公司行政人員李盈締於警詢時證稱:G○○為「赫普公司」臺南分公司的負責人,少數會員會拿現金至臺南分公司繳款,款項也是由G○○繳交至總公司等語(詳警卷《四》第六六、六七頁)。渠等均口徑相同的證述被告G○○為「赫普公司」臺南分公司的負責人,且有收取投資會員繳交的款項等情。此外,並有「赫普公司」臺南分公司會員資料附卷可稽(詳警卷《二》第一二七頁),益足認證人乙x○○、e○○上開證詞的真實性。 ⒋被告G○○雖猶辯稱其係於九十四年四、五月間,經由w○○之介紹,始投資「赫普公司」為投資人等語。然被告G○○於檢察官偵查時陳稱:在九十四年二、三月間,有聽說「赫普公司」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簽約的事,伊有帶會員到一點利黃昏市場看展示機,九十四年三、四月間,有兩個會員因此而加入等語(詳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一八三四號偵查卷《四》第四一頁),而被害人乙h○○、Y○○確係經由被告G○○介紹,於九十四年二月間投資「赫普公司」等情,已據證人乙h○○(詳警卷《五》第三一頁)、Y○○(詳警卷《十》第一一四頁)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且依卷附赫普領袖成功營報告表(詳警卷《二》第八一頁)之記載,可知被告G○○早自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即已在「赫普公司」擔任講師。而證人丙E○於警詢時證稱:「赫普公司」有利用說明會機會,向會員宣稱與「西螺蔬菜批發市場」簽訂合約,當時由黃邦文(時任「赫普公司」顧問)扮演中間人(代表「順利公司」董事長),由湯淳清與丙F○扮演為「西螺蔬菜批發市場」之代表人,與「赫普公司」董事長乙x○○、總經理e○○舉辦簽約儀式,當時在場的有G○○、甲l○、甲B○、i○○、w○○、林俐含、乙b、丙天○及公司行政人員,以及投資會員百餘人在場觀禮,並招募許多會員投資等語(詳警卷《三》第一二六頁),亦可知被告G○○早在「赫普公司」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在「赫普公司」舉辦虛偽的「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儀式」時,即已在場參與,並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即已擔任「赫普公司」的講師,其後並在九十四年二月間,即有投資者成為其下線會員,是被告G○○焉有可能是在九十四年四、五月間,始加入「赫普公司」,其上開所辯及證人w○○於九十八年五月六日本院審理時所證稱:伊介紹被告G○○於九十三年十二月間,參加赫普公司與西螺果菜市場的簽約儀式時,G○○尚未加入赫普公司云云,應係避重就輕及迴護之飾詞,不足採信。 ㈧證人i○○雖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U○○為總監,並未領取固定薪水;赫普公司是一個傳銷公司,總監只是一個聘階,權利與一般會員一樣,只是業績獎金成數較高而已,而與公司內部員工不同。卷附被告U○○所參與該次公司會議之決議,由被告乙x○○提出,未經過討論亦沒有表決;平常這種公司與會員上線之會議,所討論之提案,並不會經過大家表決等語。然查,被告U○○確有參與「赫普公司」主管會議,且具有「赫普公司」經營方向、紅利及獎金制度的決策權等情,業如前述,且依九十四年度他字第一八三四號偵查卷《三》第六十頁卷附之主管會議記錄,明顯有U○○(當時原名李筠甄)出席會議的簽名,亦足以證明被告U○○確有參與「赫普公司」主管會議。至於依證人甲l○、丙E○之證詞,固足證被告U○○參與「赫普公司」主管會議的次數較少,然被告U○○參與「赫普公司」主管會議時的決策權限,既與「赫普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執行總監、總監的決策權限相同,且亦實際參與主管會議,議決「赫普公司」經營方向、紅利及獎金制度,縱實際參與程度較其他共犯為輕,亦僅得作為法院量刑之參考,要難據此否定其與其他共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㈨證人即赫普公司會員甲v○○於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本院審理時雖證稱:伊係被告甲B○介紹伊進入赫普公司,因為伊亦介紹許多人進入赫普公司,下線很多,即使後來沒有介紹人進入,還是會升上去,升到總督導。其後公司紅利一直減少的時候,伊到公司去找被告甲B○、甲l○了解,他們兩人說不清楚;所以伊我就找被告乙x○○,乙x○○他說有開工廠,但是實際的情形,只有乙x○○及e○○知道。伊曾列席會議,被告甲B○、甲l○兩人都參加總監會議,但只有乙x○○及e○○二人將計畫的事情講給我們聽,其他總監只是聽,伊在會議中並未看到作決議,或表決的動作等語。然查,被告甲B○、甲l○確有參與「赫普公司」主管會議,且具有「赫普公司」經營方向、紅利及獎金制度的決策權等情,業如前述,且依九十四年度他字第一八三四號偵查卷《三》第六十頁卷附之主管會議記錄,明顯有被告二人出席會議的簽名。然被告二人參與「赫普公司」主管會議時的決策權限,既與「赫普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執行總監、總監的決策權限相同,且亦實際參與主管會議,議決「赫普公司」經營方向、紅利及獎金制度,要難據此否定其等與其他共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㈩至於共犯黃邦文確有參與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可由下列事證得證: ⒈證人乙x○○於警詢時陳稱:西螺蔬菜投資效益分析是黃邦文提供的,赫普公司合法性、安全性、獲利分析是i○○設計的等語(詳警卷《一》第九頁)。 ⒉被告甲l○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赫普公司」每個星期召開一次會員說明會,會員說明會的主持人只是負責介紹講師為何人,沒有固定,就伊所知,比較固定常主持的是i○○。說明會的講師就是乙x○○、e○○,如果有產業報告的時候,就會請黃邦文等語(詳原審卷《三》第一三O至一四一頁);證人甲l○於警詢時證稱:「赫普公司」每個星期六在公司教室,由i○○擔任主時,由乙x○○、e○○、黃邦文等輪流介紹公司產業分析投資概況等語(詳警卷《二》第十九頁)。 ⒊證人丙E○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黃邦文是e○○引薦到「赫普公司」擔任產業顧問分析師,因為製作公司的DM需要一些比較正式的內容,需要由黃邦文那邊提供,而有關鍋爐、環保部分的產業是由黃邦文那邊引進來的,有關於鍋爐、環保部分的文字DM,是二個不同的事業,只是將其製作在同一份產業手冊。「赫普公司」總經理e○○有下一道人事命令,聘任黃邦文為「順利公司」的董事長,而「順利公司」是「赫普公司」轉投資成立的公司等語(詳原審卷《三》第四四頁)。 證人即被告歐陽清松於本院九十七年四月二日審理時證稱:被告e○○因之前與伊在投資顧問公司合作十餘年,因此邀請加入赫普公司擔任總經理,負責行政管理,年薪一百萬元左右,嗣於九十四年七月間,因諸如本金攤還、股東債權轉換等經營理念不合而離開赫普公司,嗣曾經有應股東之要求回公司處理事情。另,就被告G○○部分,G○○於九十四年十一月間,係因之前總經理辭職,工廠方面開始進行機器施設安裝,股東才派他來與廠商溝通、協助建廠等工作,但未參與將會員投資金轉換為赫普環保公司股票之事,且未管理公司之帳戶,就公司之財務、人事及紅利、獎金發放均未參與,上開部分均由伊一個人決定的等語;再於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初是因為我自己的資金投資在蘭花產業已經用盡,評估這個行業未來遠景很好,所以才找其他的主管募集資金進來,經營企業最主要就是想要獲利,我認為如果做的起來就賺錢,如果作不起來也要為自己設想,當初規畫,是想要把錢留在自己身上,把整個資產、股權轉換給投資人作為債權的移轉,這是我當初的規畫」「(問:你在作蘭花產業之後,以有機肥料廠向會員拿資金動作、行為,你所發出去的獎金、紅利,你的目的何在?)答:發紅利與獎金,是希望後續可以吸引投資人把錢拿進來」「(問:你剛剛講的部分,你說你的主管都不知道,你的主管是否包含在場的被告?)答:對的」等語。然此證述內容,部分非但與其本身前開證述內容前後不一致,且與前揭客觀事證不符,應係迴護被告e○○、G○○之詞,不足為彼等有利認定。 六、至於被告乙x○○等人確係自九十三年七月間起,先以多層次傳銷的方法,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赫普公司」成為會員,再由投資會員憑藉「赫普公司」階級制度及高額獎金發放的誘因,招攬更多不特定人投資「赫普公司」成為會員,以迅速壯大組織,再以給付會員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作為吸引不特定人投資的手段,而達到違法吸收資金的目的,期間為免會員懷疑「赫普公司」僅有吸金,卻無投資項目及實際經營,無法長期維持高額獎金及紅利之發放,復輔以誇大或虛偽的詐術,於每個星期六下午,在「赫普公司」定期舉辦說明會,或在「赫普公司」臺南分公司不定期舉辦說明會,由乙x○○等人輪流擔任主持人或講師,以播放影片、印製海報、架設網站(網址:www.hope-life.net.com.tw)等方式,向不特定之投資者及會員誇飾或佯稱「赫普公司」投資種植蘭花、生產有機醬油、蒸汽鍋爐、從事有機廢棄物處理等事業,獲利極佳,遠景可期等語,致不特定之投資者及會員誤認「赫普公司」確有實際經營事業,遠景可期且獲利無虞,而陸續加入或增加投資款項。乙x○○等人為因應獎金和紅利累增的壓力,自九十四年四月間起,復行構思以會員加入成為即將成立的「赫普環保公司」股東,得領取「赫普環保公司」日後發行之股票及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的雙重誘因,繼續吸引投資者將資金投入「赫普公司」,而在未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前,即為有價證券之募集及違法吸收資金。嗣復因「赫普公司」並無實際營業,無法繼續吸收資金,而「赫普環保公司」在登記地址已有購置一套有機廢棄物處理設備,足以繼續誆騙不特定投資者及會員「赫普環保公司」將致力於有機廢棄物處理的經營,乃更以將「赫普公司」會員投資資金轉換為「赫普環保公司」股票及直接以「赫普環保公司」即將發行股票,而繼續向不特定人為有價證券之募集,以繼續吸收資金,並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製作「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憑證(價款繳納憑證),發放給投資會員收執,以為日後換發「赫普環保公司」股票的憑證,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為有價證券的募集及價款繳納憑證的發行,並於有價證券的募集,為詐欺行為。迄至九十四年十二月間止,共有如附表壹所示之二百六十八位被害人投資資金成為會員,並將投資款項交給乙x○○等人或直接匯款至「赫普公司」在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在合作金庫銀行 中權分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乙x○○等人截至e○○於九十四年七月底離職為止,合計犯罪所得達一億五千七百九十一萬六千一百九十二元,乙x○○等人(不含e○○)截至九十四年十二月間止,合計犯罪所得達一億六千四百零二萬六千一百九十二元等情,亦有證人即被害人鄭張鳳菊(詳警卷《三》第一至八頁)、詹桂葉(詳警卷《三》第四一至四八頁)、丙未○○(詳警卷《五》第一至七頁)、午○○○(詳警卷《五》第二一至二七頁)、乙h○○(詳警卷《五》第三一至三七頁)、甲戊○(詳警卷《五》第四五至五十頁)、乙子○(詳警卷《五》第五八至六四頁)、乙丑○○(詳警卷《五》第七七至八三頁)、乙癸○(詳警卷《五》第九十至九七頁)、甲辛○(詳警卷《六》第一至七頁)、乙G○(詳警卷《六》第十八至二三頁)、乙Z○(詳警卷《六》第三十至三六頁)、甲x○(詳警卷《六》第四三至四九頁)、乙宙○(詳警卷《六》第五六至六八頁)、乙s○○(詳警卷《六》第八三至八九頁)、劉玉秀(詳警卷《六》第九七至一O三頁)、乙u○(詳警卷《六》第一三七至一四三頁)、甲未○(詳警卷《七》第一至七頁)、辰○○○(詳警卷《七》第十三至十九頁)、乙未○(詳警卷《七》第三三至三九頁)、乙F○(詳警卷《七》第五一至五七頁)、甲b○○(詳警卷《七》第六二至六七頁)、甲戌○○(詳警卷《七》第六九至七六頁)、子○○(詳警卷《七》第八九至九五頁)、乙c○(詳警卷《七》第一一三至一一九頁)、Z○○○(詳警卷《七》第一二七至一三四頁)、丑○○(詳警卷《七》第一四九至一五五頁)、乙Y○(詳警卷《八》第一至七頁)、乙k○(詳警卷《八》第十六至二二頁)、乙辛○○(詳警卷《八》第四九至五五頁)、乙f○(詳警卷《八》第七八至八四頁)、乙申○(詳警卷《八》第九O至九六頁)、甲O○(詳警卷《八》第一四七至一五三頁)、甲玄○(詳警卷《九》第一至七頁)、丙丙○(詳警卷《九》第十九至二五頁)、申○○○(詳警卷《九》第四十至四五頁)、丙丑○(詳警卷《九》第五二至五八頁)、乙戊○(詳警卷《九》第六五至七一頁)、丙亥○(詳警卷《九》第七九至八五頁)、乙j○(詳警卷《九》第九七至一O三頁)、甲亥○(詳警卷《九》第一O八至一一四頁)、甲r○(詳警卷《九》第一四七至一五三頁)、乙丁○(詳警卷《十》第一至七頁)、甲a○(詳警卷《十》第十八至二四頁)、甲D○(詳警卷《十》第四七至五三頁)、丙乙○(詳警卷《十》第六十至六五頁)、乙i○(詳警卷《十》第六八至七三頁)、甲辰(詳警卷《十》第八七至九三頁)、V○○○(詳警卷《十》第一OO至一O七頁)、Y○○(詳警卷《十》第一一四至一二二頁)、乙U○(詳警卷《十》第一三二至一三八頁)、壬○○○(詳警卷《十》第一四三至一四九頁)、黃○○○(詳警卷《十一》第一至七頁)、甲R○(詳警卷《十一》第十六至二一頁)、甲w○○(詳警卷《十一》第三八至四四頁)、甲己○(詳警卷《十一》第五三至五九頁)、S○○(詳警卷《十一》第六五至七十頁)、白漢兵(詳警卷《十一》第八十至八六頁)、M○○(詳警卷《十一》第九五至一O一頁)、甲庚○(詳警卷《十一》第一一O至一一六頁)、甲酉○(詳警卷《十一》第一二一至一二七頁)、甲q○(詳警卷《十一》第一二九至一三五頁)、甲壬○(詳警卷《十一》第一四四至一五O頁)、甲乙○(詳警卷《十二》第一至七頁)、丙黃○(詳警卷《十二》第十三至十九頁)、甲h○(兼具共犯身分,詳警卷《十二》第二五至三二頁)、甲S○(詳警卷《十二》第六一至六七頁)、甲e○(詳警卷《十二》第八二至八八頁)、甲j○(詳警卷《十三》第一至七頁)、甲寅○(詳警卷《十三》第十六至二二頁)、戊○○(詳警卷《十三》第三一至三七頁)、己○○(詳警卷《十三》第四六至五二頁)、廖帥泠(詳警卷《十三》第六O至六六頁)、乙乙○(詳警卷《十三》第八四至九十頁)、甲u○(詳警卷《十三》第九九至一O四頁)、丙○○(詳警卷《十三》第一一三至一一九頁)、甲g○(詳警卷《十三》第一二三至一二九頁)、乙C○(詳警卷《十三》第一四九至一五四頁)、甲I○(詳警卷《十四》第一至七頁)、乙巳○(詳警卷《十四》第十七至二二頁)、乙n○(詳警卷《十四》第二八至三四頁)、甲c○(詳警卷《十四》第四十至四六頁)、癸○○(詳警卷《十四》第五七至六三頁)、甲巳○(詳警卷《十四》第七六至八二頁)、宙○○(詳警卷《十四》第九六至一O二頁)、甲t○(詳警卷《十四》第一一O至一一六頁)、甲M○(詳警卷《十四》第一二八至一三四頁)、丙酉○(詳警卷《十四》第一四二至一四八頁)、甲y○(詳警卷《十五》第一至七頁)、l○○(詳警卷《十五》第十六至二一頁)、J○○(詳警卷《十五》第二三至二九頁)、乙l○(詳警卷《十五》第五九至六五頁)、x○○○(詳警卷《十五》第七二至七八頁)、丙己○(詳警卷《十五》第八八至九四頁)、徐喬荺(詳警卷《十五》第一O五至一一O頁)、丙B○(詳警卷《十五》第一二五至一三一頁)、甲子○(詳警卷《十五》第一四O至一四六頁)、甲宙○(詳警卷《十六》第一至七頁)、k○○(詳警卷《十六》第三十至三六頁)、甲E○(詳警卷《十六》第三八至四四頁)、q○○(詳警卷《十六》第五三至五九頁)、乙○○(詳警卷《十六》第七二至七九頁)、z○○(詳警卷《十六》第八O至八六頁)、丙巳○(詳警卷《十六》第九七至一O三頁)、甲K○(詳警卷《十六》第一二一至一二七頁)、m○○(詳警卷《十六》第一四二至一四八頁)、F○○(詳警卷《十七》第一至十七頁)、甲黃○(詳警卷《十七》第十六至二二頁)、乙O○(詳警卷《十七》第二六至三二頁)、K○○(詳警卷《十七》第三九至四六頁)、乙R○(詳警卷《十七》第七四至八十頁)、甲癸○(詳警卷《十七》第八六至九二頁)、甲丁○(詳警卷《十七》第一O七至一一二頁)、丙宙○(詳警卷《十七》第一一九至一二五頁)、辛○○○(詳警卷《十七》第一三一至一三五頁)、丙D○(詳警卷《十八》第一至七頁)、甲P○(詳警卷《十八》第十五至二一頁)、甲地○(詳警卷《十八》第三十至三五頁)、乙戌○(詳警卷《十八》第四三至四九頁)、甲N○(詳警卷《十八》第六二至六八頁)、甲H○(詳警卷《十八》第七七至八三頁)、張雅寗(詳警卷《十八》第九六至一O二頁)、乙黃○○(詳警卷《十八》第一O七至一一三頁)、N○○(詳警卷《十八》第一二二至一二八頁)、陳柏峯(詳警卷《十八》第一四七至一五三頁)、甲Q○(詳警卷《十九》第一至八頁)、丙申(詳警卷《十九》第十至十六頁)、g○○(詳警卷《十九》第十八至二三頁)、乙y○(詳警卷《十九》第二八至三四頁)、乙L○(詳警卷《十九》第四六至五二頁)、甲k○(詳警卷《十九》第六七至七二頁)、乙J○(詳警卷《十九》第七七至八三頁)、丙辛○(詳警卷《十九》第九二至九八頁)、丙C○(詳警卷《十九》第一二五至一三一頁)、甲U○(詳警卷《十九》第一三三至一四O頁)、乙玄○(詳警卷《二十》第一至七頁)、甲T○(詳警卷《二十》第二二至二八頁)、n○○(詳警卷《二十》第四O至四六頁)、亥○○(詳警卷《二十》第五十至五六頁)、丙甲○○(詳警卷《二十》第六八至七四頁)、乙己○(詳警卷《二十》第八八至九四頁)、乙q○(詳警卷《二十》第一三一至一三七頁)、甲W○(詳警卷《二十》第一四三至一四九頁)、甲A○(詳警卷《二一》第一至七頁)、甲Y○(詳警卷《二一》第二七至三三頁)、甲V○(詳警卷《二一》第三七至四三頁)、賴淑云(詳警卷《二一》第四九至五五頁)、乙B○(詳警卷《二一》第六七至七三頁)、乙w○(詳警卷《二一》第八O至八六頁)、乙T○○(詳警卷《二一》第九六至一O一頁)、I○○(詳警卷《二一》第一O九至一一五頁)、f○○(詳警卷《二一》第一一九至一二五頁)、乙午○(詳警卷《二一》第一四七至一五三頁)、O○○(詳警卷《二二》第一至七頁)、乙宇○(詳警卷《二二》第十一至十七頁)、甲卯○(詳警卷《二二》第二三至二八頁)、未○○(詳警卷《二二》第三四至四十頁)、乙X○(詳警卷《二二》第六八至七四頁)、丙戊○(詳警卷《二二》第八四至九十頁)、乙g○(詳警卷《二二》第九五至一O一頁)、A○○(詳警卷《二二》第一O六至一一二頁)、乙z○(詳警卷《二二》第一一七至一二二頁)、甲z○○(詳警卷《二二》第一三六至一四二頁)、B○○(詳警卷《二二》第一四八至一五四頁)、u○○(詳警卷《二三》第一至六頁)、乙壬○(詳警卷《二三》第十一至十七頁)、乙I○(詳警卷《二三》第二八至三四頁)、甲s○(詳警卷《二三》第五八至六四頁)、甲G○(詳警卷《二三》第六六至七二頁)、甲d○(詳警卷《二三》第七六至八二頁)、丙玄○○(詳警卷《二三》第九一至九七頁)、乙S○(詳警卷《二三》第一一七至一二三頁)、乙卯○(詳警卷《二三》第一三八至一四四頁)、宇○(詳警卷《二四》第一至七頁)、丙午○(詳警卷《二四》第二一至二七頁)、X○○(詳警卷《二四》第三七至四三頁)、d○○(詳警卷《二四》第八三至八九頁)、E○○(詳警卷《二四》第一一三至一一九頁)、甲f○(詳警卷《二四》第一三七至一四三頁)、丙卯○(詳警卷《二五》第一至七頁)、甲Z○(詳警卷《二五》第十九至二五頁)、乙酉○(詳警卷《二五》第三二至三八頁)、候榮元(詳警卷《二五》第四三至四九頁)、r○○(詳警卷《二五》第六三至六九頁)、乙D○(詳警卷《二五》第九五至一O一頁)、丙A○(詳警卷《二五》第一三四至一四O頁)、丙丁○(詳警卷《二六》第一至七頁)、丙寅(詳警卷《二六》第十二至十八頁)、v○○(詳警卷《二六》第三二至三八頁)、c○○(詳警卷《二六》第四五至五一頁)、乙H○(詳警卷《二六》第六O至六六頁)、甲p○(詳警卷《二六》第八一至八七頁)、乙o○(詳警卷《二六》第一一O至一一六頁)、甲天○(詳警卷《二七》第一至七頁)、甲○○(詳警卷《二七》第六二至六八頁)、甲J○(詳警卷《二七》第八四至九十頁)、乙V○(詳警卷《二七》第一OO至一O六頁)、o○○(詳警卷《二七》第一一二至一一八頁)、丙戌○(詳警卷《二七》第一二二至一二八頁)、甲甲○(詳警卷《二七》第一三四至一四O頁)、j○○(詳警卷《二八》第一至七頁)、甲m○(詳警卷《二八》第十五至二一頁)、p○○(詳警卷《二八》第二三至二九頁)、乙A○(詳警卷《二八》第三四至四O頁)、甲申○(詳警卷《二八》第六四至六九頁)、酉○○○(詳警卷《二八》第七一至七七頁)、乙Q○(詳警卷《二八》第八九至九五頁)、h○○(詳警卷《二八》第一O四至一一O頁)、乙K○(詳警卷《二八》第一二一至一二七頁)、W○○(詳警卷《二九》第一至七頁)、乙E○(詳警卷《二九》第二四至三O頁)、丙地○(詳警卷《二九》第三五至四一頁)、丁○○(詳警卷《二九》第四七至五三頁)、乙p○○(詳警卷《二九》第六三至六九頁)、甲n○(詳警卷《二九》第七八至八四頁)、丙宇○(詳警卷《二九》第九二至九八頁)、寅○○○(詳警卷《二九》第一O四至一一O頁)、乙亥○○(詳警卷《二九》第一二四至一三O頁)、H○○(詳警卷《二九》第一四至一四七頁)、乙寅○(詳警卷《三十》第一至七頁)、乙a○(詳警卷《三十》第二二至二八頁)、盧央羽(詳警卷《三十》第四三至四九頁)、C○○(詳警卷《三十》第五五至六一頁)、乙t○(詳警卷《三十》第六八至七四頁)、羅浿瑀(詳警卷《三十》第七六至八二頁)、乙庚○(詳警卷《三十》第八四至九十頁)、y○○(詳警卷《三十》第一O四至一一O頁)、庚○○○(詳警卷《三十》第一一五至一二一頁)、甲X○(詳警卷《三一》第一至七頁)、玄○○(詳警卷《三一》第二六至三二頁)、吳永豐(詳警卷《三一》第三八至四四頁)、Q○○(詳警卷《三一》第五O至五六頁)、甲丑○(詳警卷《三一》第六七至七三頁)、施趙綉寬(詳警卷《三一》第八五至九一頁)、乙N○(詳警卷《三一》第一OO至一O七頁)、戌○○(詳警卷《三一》第一一三至一一九頁)、甲C○(詳警卷《三一》第一二一至一二七頁)、乙v○(詳警卷《三一》第一三五至一四一頁)、乙m○(詳警卷《三二》第一至七頁)、乙辰○(詳警卷《三二》第十三至十九頁)、乙d(詳警卷《三二》第三三至三九頁)、乙M(詳警卷《三二》第五四至六O頁)、L○○(詳警卷《三二》第六四至七O頁)、丙癸○(詳警卷《三二》第七六至八二頁)、乙丙(詳警卷《三二》第八六至九二頁)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時證述被害情節明確;證人即被害人乙r○(詳警卷《三三》第一至二頁)、乙地○(詳警卷《三三》第二一至二六頁)、甲F○(詳警卷《三三》第三三至三六頁)、T○○(詳警卷《三三》第三七至四O頁)、b○○(詳警卷《三三》第六一至六四頁)、t○(詳警卷《三三》第六六至六九頁)、a○○(詳警卷《三三》第七一至七五頁)、乙e○(詳警卷《三三》第九二至九五頁)、D○○○(詳警卷《三三》第九六至一OO頁)於警詢時證述被害情節明確;證人即被害人乙W○(詳九十四年度他字第一五六六號偵查影卷第三至六頁)、天○○(詳同上開偵查影卷第一六二至一六四頁)、徐建寧(詳同上開偵查影卷第二二二至二三六頁)於臺中市調查站詢問時證述被害情節明確;證人即被害人丙天○(兼具共犯身分,詳東勢分局《四-一》影卷第三八至四四頁)、乙b(兼具共犯身分,詳同上開警卷影卷第五十至五七頁)、w○○(兼具共犯身分,詳同上開警卷影卷第六七至八五頁)、陳蕙玲(兼具共犯身分,詳同上開警卷影卷第一OO至一O六頁)、甲i○(詳同上開警卷影卷第一一四至一二O頁)、巳○○(詳同上開警卷影卷第一七七至一八二頁)、張信雄(詳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九O一七號偵查影卷《二》第五三至五五頁)、蔡清章(詳同上開偵查影卷第六二至六三頁)、丙壬○(詳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九O一七號偵查影卷《一》第六五至六八頁)於警詢時、證人丙戌○、丙C○、甲p○、乙天○、廖蕭村、k○○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害情節明確;被害人乙P○、楊陳淑貞提出之隱名合夥契約書(詳九十五年度他字第四O八八號偵查影卷第五至十七頁)、被害人乙天○提出之紅利分配表、隱名合夥契約書、合作金庫銀行建成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書、臺中大智郵局第四三號存證信函(詳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二四二九號偵查影卷第五至二六頁)、被害人乙乙○、甲t○提出之中區農漁會電腦共同中心匯款委託書、合夥契約書、「赫普環保公司」認股書、合作金庫銀行綜合存款存摺、隱名股東入資明細表、單位試算表(詳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二二七二號偵查影卷第十六至二七頁)為證。此外,並有西螺蔬菜市場有機廢棄物處理投資效益分析(詳警卷《一》第二八頁)、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處理關係示意圖(詳警卷《三》第十九頁)、公司如何正式合法化(詳警卷《一》第二九頁)、給會員的一封信(詳警卷《一》第三一、三二頁)、隱名合夥契約書(詳警卷《一》第三五頁)、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存款憑條(赫普匯款給會員,詳警卷《一》第三九頁)、赫普生技信用卡分期付款申請書(詳警卷《一》第四一頁)、「赫普公司」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活期存款存摺(帳號00000000000 00號,詳警卷《一》第四三頁)、「赫普公司」合作金庫 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詳警 卷《四》第四頁)、「赫普公司」會員申請書(詳警卷《一》第二九頁)、「赫普環公司」有機廢棄物處理廠業務簡介(詳警卷《一》第八九頁)、廠房租賃契約書(詳警卷《一》第一六七頁)、高速醱酵設備銷售約定書(詳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四一七號卷第五四至五五頁)、赫普集團發展計畫說明(詳警卷《二》第四七頁)、蒸氣鍋爐投資效益評估(詳警卷《三》第五八頁)、乙x○○、林俐含聯名帳戶存摺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號詳警卷《 三》第一三三頁)、甲h○、e○○聯名帳戶存摺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號,詳警卷《三》第 一三五頁)、甲l○、i○○聯名存摺資料(帳號000- 000-00000000號,詳警卷《三》第一三七頁) 、臺中工業區廠區照片(詳警卷《三》第一四七頁)s○○提出之會員申請書、合作金庫銀行支票存根影本二十紙、已提示之支票影本十七紙(本院卷㈡第四至二十八頁)附卷可稽及附表貳、參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 七、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乙x○○、e○○、甲l○、甲B○、G○○、U○○犯行,均堪認定。 肆、論罪科刑及適用法律: 一、論罪及適用法律部分: ㈠論罪部分: ⒈按銀行法所謂「業務」、公平交易法所謂「多層次傳銷之事業」或證券交易法所謂「有價證券的募集、發行」,均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集合體或個人,具有多次性、持續性與集合性之內涵,是行為人縱有多次之吸收存款、介紹他人加入及有價證券的募集、發行之行為,亦不另成立連續犯甚明。而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臺上字第五一O號判例參照)。 ⒉被告乙x○○、e○○、甲l○、甲B○、G○○、U○○及另案被告黃邦文、w○○、i○○、林俐含、丙天○、乙b、P○○、甲h○、陳蕙玲以收受投資名義,向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而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顯屬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之「以收受存款論」之範疇,核渠等所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以上,應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三項之規定處罰。被告乙x○○、e○○、甲l○、G○○、另案被告乙b間,於被告e○○在九十四年七月底離職前,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於被告e○○在九十四年七月底離職後,被告乙x○○、甲l○、G○○、另案被告乙b間,就上開違反銀行法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而被告甲B○、U○○、另案被告黃邦文、w○○、i○○、林俐含、丙天○、P○○、甲h○、陳蕙玲雖非「赫普公司」行為負責人,然與具有行為負責人身分之被告乙x○○(董事長)、e○○(總經理)、甲l○(董事)、G○○(經理《後晉升為總經理》)、另案被告乙b(董事),共同實施上開違反銀行法之犯罪行為,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亦依被告e○○離職前後,分別與被告乙x○○、e○○、甲l○、G○○及共犯乙b或被告乙x○○、甲l○、G○○及共犯乙b成立共同正犯。⒊被告乙x○○、e○○、甲l○、甲B○、G○○、U○○及另案被告黃邦文、w○○、i○○、林俐含、丙天○、乙b、P○○、甲h○、陳蕙玲為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之行為,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禁止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論處。於被告e○○在九十四年七月底離職前,被告乙x○○、e○○、甲l○、甲B○、G○○、U○○及另案被告黃邦文、w○○、i○○、林俐含、丙天○、乙b、P○○、甲h○、陳蕙玲間,就上開違反公平交易法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e○○在九十四年七月底離職後,被告乙x○○、甲l○、甲B○、G○○、U○○及另案被告黃邦文、w○○、i○○、林俐含、丙天○、乙b、P○○、甲h○、陳蕙玲間,就上開違反公平交易法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⒋被告乙x○○、e○○、甲l○、甲B○、G○○、U○○及另案被告黃邦文、w○○、i○○、林俐含、丙天○、乙b、P○○、甲h○、陳蕙玲係以具有股份有限公司規模的「赫普公司」作為組織體,利用多層次傳銷制度吸收會員,有計劃的施用上開詐術誘騙不特定人投資「赫普公司」,期間長達一年多,顯屬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核渠等就施用詐術誘騙不特定人投資「赫普公司」之行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於被告e○○在九十四年七月底離職前,被告乙x○○、e○○、甲l○、甲B○、G○○、U○○及另案被告黃邦文、w○○、i○○、林俐含、丙天○、乙b、P○○、甲h○、陳蕙玲間,就上開常業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e○○在九十四年七月底離職後,被告乙x○○、甲l○、甲B○、G○○、U○○及另案被告黃邦文、w○○、i○○、林俐含、丙天○、乙b、P○○、甲h○、陳蕙玲間,就上開常業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而就「赫普公司」有關「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簽約儀式」之常業詐欺取財部分,尚有另案被告湯淳清、丙F○、陳俊宏與被告乙x○○、e○○、甲l○、甲B○、G○○、U○○及另案被告黃邦文、w○○、i○○、林俐含、丙天○、乙b、P○○、甲h○、陳蕙玲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為共同正犯。 ⒌被告乙x○○、e○○、甲l○、甲B○、G○○、U○○及另案被告黃邦文、w○○、i○○、林俐含、丙天○、乙b、P○○、甲h○、陳蕙玲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即為「赫普環保公司」有價證券(股票)之募集,核渠等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處罰。於被告e○○在九十四年七月底離職前,被告乙x○○、e○○、甲l○、甲B○、G○○、U○○及另案被告黃邦文、w○○、i○○、林俐含、丙天○、乙b、P○○、甲h○、陳蕙玲間,就上開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e○○在九十四年七月底離職後,被告乙x○○、甲l○、甲B○、G○○、U○○及另案被告黃邦文、w○○、i○○、林俐含、丙天○、乙b、P○○、甲h○、陳蕙玲間,就上開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⒍被告乙x○○、甲l○、甲B○、G○○、U○○及另案被告黃邦文、w○○、i○○、林俐含、丙天○、乙b、P○○、甲h○、陳蕙玲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即為「赫普環保公司」價款繳納憑證(認股憑證)之募集,核渠等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處罰。被告乙x○○、甲l○、甲B○、G○○、U○○及另案被告黃邦文、w○○、i○○、林俐含、丙天○、乙b、P○○、甲h○、陳蕙玲間,就上開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⒎被告乙x○○、e○○、甲l○、甲B○、G○○、U○○及另案被告黃邦文、w○○、i○○、林俐含、丙天○、乙b、P○○、甲h○、陳蕙玲於「赫普環保公司」有價證券之募集,為詐欺之行為,核渠等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處罰。於被告e○○在九十四年七月底離職前,被告乙x○○、e○○、甲l○、甲B○、G○○、U○○及另案被告黃邦文、w○○、i○○、林俐含、丙天○、乙b、P○○、甲h○、陳蕙玲間,就上開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e○○在九十四年七月底離職後,被告乙x○○、甲l○、甲B○、G○○、U○○及另案被告黃邦文、w○○、i○○、林俐含、丙天○、乙b、P○○、甲h○、陳蕙玲間,就上開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⒏被告乙x○○、甲l○、甲B○、G○○、U○○就上開六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被告e○○就上開五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均為牽連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從一重依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三項之規定處罰。 ⒐被告甲B○、U○○並未參與籌組赫普公司,亦非赫普公司總上線,雖於加入赫普公司成為會員後,因吸收下線分別升任為總監,並參與赫普公司經營方向、資金吸收、紅利獎金發放及宣傳等決策,但參與程序顯較籌組赫普公司,且分任董事長、總經理之乙x○○、e○○;及擔任董事兼執行總監之被告甲l○、總經理之G○○等為輕,致罹法定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上開違反銀行法之重罪,縱科以法定最低刑度即有期徒刑七年,仍嫌過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本院因認被告甲B○、U○○上開違反銀行法部分,犯罪之情狀尚可憫恕,均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⒑被告乙x○○、e○○、甲l○、甲B○、G○○、U○○就違反銀行法及常業詐欺取財罪以外之犯行;就附表壹編號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四十、一一五、一三八、一四六、二一一、二一三、二三三、二四八、二六八所示之被害人部分之犯行;被告乙x○○、甲l○、甲B○、G○○、U○○就附表壹編號二六六、二六七所示之被害人部分之犯行,公訴意旨雖未論及,然與上開起訴部分,分別有牽連犯及實質上一罪關係,本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⒒被告e○○及G○○之辯護人雖辯護稱:本案檢察官起訴違反銀行法罪名及常業詐欺取財罪名,本質係相互排斥,無法併存等語。然本案被告乙x○○等人實際上係以收受投資名義,向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而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而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復因擔心僅吸收資金,卻無任何經營事業,恐將引起投資者的疑慮,且為達長期吸收資金之目的,而使用誇大或不實的詐術,來誘騙投資者投入資金。換言之,投資者投資「赫普公司」除著眼在高額的紅利外,亦因被告乙x○○等人施用詐術,致投資者陷於錯誤,誤認「赫普公司」事業基礎穩固,有相當的保障,投入資金即可長期獲取高額紅利,無庸擔心「赫普公司」僅為吸金之空殼公司,而放心投資款項。此與確有正常營收及業績的公司,僅係利用違反銀行法的方法來收受存款而吸收資金,單純違反銀行法之規定,或完全無意給付投資者紅利,僅係利用詐術詐騙投資者財物之犯罪態樣,單純該當詐欺取財犯行,均有所不同。本案被告乙x○○等人既同時兼具違反銀行法及常業詐欺取財之犯罪構成要件,自難置其中一罪於不顧,附此說明。 ㈡新舊法比較部分: 被告乙x○○、e○○、甲l○、甲B○、G○○、U○○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同年二月二日公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中新法修正第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並刪除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著有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⒈按刑法條文雖經修正,但若僅屬單純之文字修飾,或將實務見解或法理明文化,而不涉及刑罰之輕重、構成要件之變更,或其他有利、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者,即無庸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處斷(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二十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與修正後同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之規定,二者在用語上固有不同,惟其修法理由乃在原「實施」一詞之範圍,在解釋上是否包括「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存有爭議,為杜爭議,明白宣示本條不包括「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但仍包括共謀共同正犯,乃將「實施」修正為「實行」,此觀諸立法理由說明即明,此部分法律修正後,既無有利、不利之情形,依照上開說明,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八二七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身分共犯於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以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其可罰性通常應較有身分或特定關係者為輕,惟又鑑於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正犯或共犯,其惡性較有身分或特定關係者為重之情形,亦屬常見,故增設但書規定得減輕其刑,以利實務之靈活運用。被告甲B○、U○○並不具有「赫普公司」行為負責人之身分,惟因其與具有「赫普公司」行為負責人身分之被告乙x○○、e○○、甲l○、G○○及另案被告乙b就違反銀行法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亦成立身分共犯。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被告甲B○、U○○行為後之法律,即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甲B○、U○○。 ⒊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前之規定為:「罰金:一元以上。」與修正後之規定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對被告乙x○○等人並無不利之情形。 ⒋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乙x○○、甲l○、甲B○、G○○、U○○所犯上開六罪;被告e○○所犯上開五罪,即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結果,適用被告乙x○○、e○○、甲l○、甲B○、G○○、U○○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依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三項之規定處罰,對被告乙x○○等人並無不利之情形。 ⒌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刪除,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刑法修正後,因常業犯已經刪除,應將被告乙x○○、e○○、甲l○、甲B○、G○○、U○○原屬常業犯之多次詐欺取財犯行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的結果,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比較結果,適用被告乙x○○、e○○、甲l○、甲B○、G○○、U○○行為時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規定論罪,對被告乙x○○等人較為有利。 ⒍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被告乙x○○、e○○、甲l○、G○○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較為有利。而被告甲B○、U○○雖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較為有利,然與罪刑有關之本刑部分,既不能割裂適用,則同時適用修正後之刑法,既因刪除第五十五條後段及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而使被告甲B○、U○○所犯上開六個罪名,均須分論併罰,甚至常業詐欺取財罪名,亦應改依數個詐欺取財罪名,而分論併罰,對被告甲B○、U○○更為不利,是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仍以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對被告甲B○、U○○較為有利。 二、科刑部分: 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等人共同吸金、詐欺之金額高達一億九千六百五十七萬元,受害人數二百六十七人,至少有一億五千萬元被隱匿,而不只被扣案之五百十九萬元,原審分別量處被告等七年至九年不等之,量刑過輕等語。然查:Ⅰ上訴意旨所指,被告等共同吸金、詐欺一億九千六百五十七萬元,至少尚有一億五千萬元被隱匿部分,檢察官並未提出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即難憑採;Ⅱ依據附表壹「已領車馬費、利息」欄所示,絕大部分之被害人,已分別領有如附表所示金額不等之車馬費或利息,金額合計近五千萬元,是就其等實質損失,並非等同投資金額甚明;Ⅲ被告乙x○○嗣與大部分之被害人等達成和解,獲取彼等之諒解,並提出二百五十三份和解書影本。本院綜合上情,認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惟原判決就附表壹編號二六八被害人s○○部分未及認定;再就被告甲B○及U○○部分未依刑法第五十九條為適用均有未洽。被告等上訴意旨,否認犯罪固不足取,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乙x○○等人不思以正當途徑經營「赫普公司」,吸收投資的過程中,嚴重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甚至不惜施用詐術來詐騙被害人投資,漠視法律的存在,於吸收不特定人的資金後,復未思穩健經營「赫普公司」,致「赫普公司」自成立至為警查獲為止,未因其營利事業而獲致任何利潤,使不特定人投資的大量金錢,瞬間化為幻影而無從追償,除致生損害於附表壹所示之投資被害人,更嚴重損害國家對金融交易秩序之管理,併斟酌:Ⅰ被告乙x○○、e○○、甲l○、甲B○、U○○於本案犯罪前,並無任何刑事前案紀錄,被告G○○於本案犯罪前,僅有票據法修正前之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見均無不良素行;Ⅱ被告乙x○○、e○○為本案的首謀,參與程度甚深,雖被告e○○在九十四年七月底,已自「赫普公司」離職,然早在其離職前即已大量吸收不特定投資者的資金,此觀諸至被告e○○於九十四年七月底離職為止,合計犯罪所得已達一億四千六百零二萬七千七百十二元,而被告e○○離職後,被告乙x○○等人截至九十四年十二月間止,犯罪所得僅再增加六一一萬元,即可得知,是被告e○○相較於被告乙x○○而言,惡性雖有略輕,然相較於被告甲l○、甲B○、G○○、U○○而言,惡性仍較重大;被告乙x○○雖提出二百五十三分之和解文件(含影本),然參其內容,係獲取被害人等之諒解,於彼等因本案所產生之損害,多無完全之賠償;Ⅲ被告甲l○為董事兼執行總監,G○○為經理並晉升總經理,不僅為「行為負責人」,且實際參與「赫普公司」的運作,其涉案程度僅次於被告乙x○○、e○○;Ⅳ被告甲B○、U○○雖亦有參與主管會議,然其在公司內的階級僅為總監,於本案所獲取的利益,較執行總監階級為低,是被告甲B○、U○○惡性,均明顯較被告甲l○、G○○為低,其中U○○參與主管會議的次數,又較被告甲B○為少,其涉案程度較被告甲B○明顯為低及被告乙x○○、e○○、甲l○、甲B○、G○○、U○○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乙x○○等人所有,供渠等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業經查證無訛,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扣案如附表叁所示之物,或非被告乙x○○等人所有,或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均無從為沒收之諭知,附此說明。再,「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銀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定有明文,此乃屬於沒收之特別規定。倘認為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者,則自不能宣告沒收,亦毋庸於主文宣告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而僅應於理由欄敘明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意旨即可(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三一九九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扣案之現金五百十九萬元及被告乙x○○等人所吸收之資金,均為乙x○○等人犯銀行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然既應發還被害人,本院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三項,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修正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前)第三百四十條、第五十九條、(修正前)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蔡 王金 全 法 官 劉 登 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附表壹: ┌───┬────┬────┬────┬──────┬─────┬────────┬─────┐ │編 號│ 姓 名 │投資時間│介 紹 人│借用名義人 │投資總金額│已領車馬費、利息│總損失金額│ ├───┼────┼────┼────┼──────┼─────┼────────┼─────┤ │ 1 │丙乙○ │93年7月 │不詳 │無 │198000 │130000 │68000 │ ├───┼────┼────┼────┼──────┼─────┼────────┼─────┤ │ 2 │乙乙○ │93年7月 │甲i○ │無 │0000000 │0000000 │858998 │ ├───┼────┼────┼────┼──────┼─────┼────────┼─────┤ │ 3 │乙○○ │93年7月 │P○○ │無 │851410 │731410 │120000 │ ├───┼────┼────┼────┼──────┼─────┼────────┼─────┤ │ 4 │丙巳○ │93年7月 │e○○ │無 │554400 │690265 │-135865 │ ├───┼────┼────┼────┼──────┼─────┼────────┼─────┤ │ 5 │辛○○○│93年7月 │林美辰 │無 │0000000 │0000000 │380336 │ ├───┼────┼────┼────┼──────┼─────┼────────┼─────┤ │ 6 │N○○ │93年7月 │陳秀娥 │無 │0000000 │895519 │134081 │ ├───┼────┼────┼────┼──────┼─────┼────────┼─────┤ │ 7 │錢紹森 │93年7月 │天○○ │無 │19800 │10000 │9800 │ │ │ │ │i○○ │ │ │ │ │ ├───┼────┼────┼────┼──────┼─────┼────────┼─────┤ │ 8 │丙戊○ │93年7月 │甲B○ │無 │950400 │750000 │200400 │ ├───┼────┼────┼────┼──────┼─────┼────────┼─────┤ │ 9 │乙壬○ │93年7月 │P○○ │無 │0000000 │724705 │324695 │ │ │ │ │i○○ │ │ │ │ │ ├───┼────┼────┼────┼──────┼─────┼────────┼─────┤ │ 10 │P○○ │93年7月 │i○○ │無 │0000000 │400000 │0000000 │ │ │ │ │林俐含 │ │ │ │ │ │ │ │ │e○○ │ │ │ │ │ │ │ │ │乙x○○│ │ │ │ │ ├───┼────┼────┼────┼──────┼─────┼────────┼─────┤ │ 11 │甲甲○ │93年7月 │i○○ │無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 │ │w○○ │ │ │ │ │ │ │ │ │林俐含 │ │ │ │ │ ├───┼────┼────┼────┼──────┼─────┼────────┼─────┤ │ 12 │甲申○ │93年7月 │不詳 │無 │792000 │390000 │402000 │ ├───┼────┼────┼────┼──────┼─────┼────────┼─────┤ │ 13 │h○○ │93年7月 │邱麗華 │無 │39600 │21600 │18000 │ ├───┼────┼────┼────┼──────┼─────┼────────┼─────┤ │ 14 │乙m○ │93年7月 │e○○ │無 │138600 │60000 │78600 │ ├───┼────┼────┼────┼──────┼─────┼────────┼─────┤ │ 15 │天○○ │93年7月 │i○○ │無 │19800 │70090 │-50290 │ ├───┼────┼────┼────┼──────┼─────┼────────┼─────┤ │ 16 │甲午○ │93年7月 │甲l○ │無 │0000000 │不詳 │0000000 │ ├───┼────┼────┼────┼──────┼─────┼────────┼─────┤ │ 17 │丙天○ │93年7月 │林俐含 │無 │0000000 │298086 │0000000 │ │ │ │ │乙x○○│ │ │ │ │ │ │ │ │e○○ │ │ │ │ │ ├───┼────┼────┼────┼──────┼─────┼────────┼─────┤ │ 18 │陳蕙玲 │93年7月 │i○○ │無 │500000 │100000 │400000 │ ├───┼────┼────┼────┼──────┼─────┼────────┼─────┤ │ 19 │甲a○ │93年8月 │賴幸男 │無 │178200 │120000 │58200 │ ├───┼────┼────┼────┼──────┼─────┼────────┼─────┤ │ 20 │甲h○ │93年8月 │劉長佶 │侯明輝 │00000000 │403800 │00000000 │ ├───┼────┼────┼────┼──────┼─────┼────────┼─────┤ │ 21 │丙酉○ │93年8月 │魏秀霞 │無 │99000 │75787 │23213 │ ├───┼────┼────┼────┼──────┼─────┼────────┼─────┤ │ 22 │l○○ │93年8月 │張淑玲 │無 │138600 │70000 │68600 │ ├───┼────┼────┼────┼──────┼─────┼────────┼─────┤ │ 23 │丙己○ │93年8月 │不詳 │無 │714800 │334105 │380695 │ ├───┼────┼────┼────┼──────┼─────┼────────┼─────┤ │ 24 │m○○ │93年8月 │詹美茵 │無 │60000 │18600 │41400 │ │ │ │ │林俐含 │ │ │ │ │ ├───┼────┼────┼────┼──────┼─────┼────────┼─────┤ │ 25 │丙D○ │93年8月 │廖賢墩 │無 │19800 │8600 │11200 │ ├───┼────┼────┼────┼──────┼─────┼────────┼─────┤ │ 26 │乙戌○ │93年8月 │黃彩鳳 │無 │198000 │97278 │100722 │ ├───┼────┼────┼────┼──────┼─────┼────────┼─────┤ │ 27 │甲o○ │93年8月 │N○○ │無 │217800 │98245 │119555 │ ├───┼────┼────┼────┼──────┼─────┼────────┼─────┤ │ 28 │乙y○ │93年8月 │陳家興 │無 │19800 │10000 │9800 │ ├───┼────┼────┼────┼──────┼─────┼────────┼─────┤ │ 29 │丙辰○ │93年8月 │i○○ │無 │178200 │72507 │105693 │ │ │ │ │甲l○ │ │ │ │ │ ├───┼────┼────┼────┼──────┼─────┼────────┼─────┤ │ 30 │乙g○ │93年8月 │甲s○ │無 │59800 │39800 │20000 │ ├───┼────┼────┼────┼──────┼─────┼────────┼─────┤ │ 31 │宇○ │93年8月 │楊慧齡 │向天偉 │217800 │144346 │73454 │ │ │ │ │i○○ │向天屏 │ │ │ │ ├───┼────┼────┼────┼──────┼─────┼────────┼─────┤ │ 32 │甲f○ │93年8月 │丙天○ │劉長佶 │0000000 │500000 │0000000 │ │ │ │ │ │張沛蓉 │ │ │ │ │ │ │ │ │張文霞 │ │ │ │ │ │ │ │ │林珠浵 │ │ │ │ │ │ │ │ │劉定 │ │ │ │ ├───┼────┼────┼────┼──────┼─────┼────────┼─────┤ │ 33 │丙A○ │93年8月 │N○○ │無 │420000 │231302 │188698 │ ├───┼────┼────┼────┼──────┼─────┼────────┼─────┤ │ 34 │乙a○ │93年8月 │方容生 │無 │118800 │51000 │67800 │ │ │ │ │林均倫 │ │ │ │ │ │ │ │ │林俐含 │ │ │ │ │ ├───┼────┼────┼────┼──────┼─────┼────────┼─────┤ │ 35 │彭祖豐 │93年8月 │向麗水 │無 │19800 │14800 │5000 │ │ │ │ │丙天○ │ │ │ │ │ ├───┼────┼────┼────┼──────┼─────┼────────┼─────┤ │ 36 │吳永豐 │93年8月 │甲s○ │無 │59400 │36561 │22839 │ ├───┼────┼────┼────┼──────┼─────┼────────┼─────┤ │ 37 │乙N○ │93年8月 │劉長佶 │無 │0000000 │0000000 │705413 │ │ │ │ │丙天○ │ │ │ │ │ │ │ │ │e○○ │ │ │ │ │ │ │ │ │乙x○○│ │ │ │ │ ├───┼────┼────┼────┼──────┼─────┼────────┼─────┤ │ 38 │乙d │93年8月 │林慧娟 │無 │59400 │31200 │28200 │ ├───┼────┼────┼────┼──────┼─────┼────────┼─────┤ │ 39 │D○○○│93年8月 │吳色佞 │無 │59400 │37400 │22000 │ ├───┼────┼────┼────┼──────┼─────┼────────┼─────┤ │ 40 │乙W○ │93年8月 │不詳 │無 │0000000 │700000 │0000000 │ ├───┼────┼────┼────┼──────┼─────┼────────┼─────┤ │ 41 │丙亥○ │93年9月 │甲a○ │無 │65880 │36000 │29880 │ │ │ │ │謝明彗 │ │ │ │ │ ├───┼────┼────┼────┼──────┼─────┼────────┼─────┤ │ 42 │甲己○ │93年9月 │甲s○ │無 │118800 │88929 │29871 │ ├───┼────┼────┼────┼──────┼─────┼────────┼─────┤ │ 43 │甲q○ │93年9月 │紀志松 │無 │277200 │178610 │98590 │ │ │ │ │甲l○ │ │ │ │ │ ├───┼────┼────┼────┼──────┼─────┼────────┼─────┤ │ 44 │甲乙○ │93年9月 │涂宜鑫 │無 │138600 │70000 │68600 │ ├───┼────┼────┼────┼──────┼─────┼────────┼─────┤ │ 45 │甲寅○ │93年9月 │甲s○ │無 │59800 │33548 │26252 │ │ │ │ │丙天○ │ │ │ │ │ ├───┼────┼────┼────┼──────┼─────┼────────┼─────┤ │ 46 │甲u○ │93年9月 │天○○ │無 │59400 │37800 │21600 │ ├───┼────┼────┼────┼──────┼─────┼────────┼─────┤ │ 47 │乙C○ │93年9月 │丙卯○ │無 │217800 │127800 │90000 │ │ │ │ │甲l○ │ │ │ │ │ ├───┼────┼────┼────┼──────┼─────┼────────┼─────┤ │ 48 │甲I○ │93年9月 │乙○○ │無 │59400 │30600 │28800 │ ├───┼────┼────┼────┼──────┼─────┼────────┼─────┤ │ 49 │甲巳○ │93年9月 │天○○ │無 │99000 │47200 │51800 │ │ │ │ │i○○ │ │ │ │ │ ├───┼────┼────┼────┼──────┼─────┼────────┼─────┤ │ 50 │宙○○ │93年9月 │乙I○ │無 │19800 │6200 │13600 │ │ │ │ │乙x○○│ │ │ │ │ ├───┼────┼────┼────┼──────┼─────┼────────┼─────┤ │ 51 │q○○ │93年9月 │陳建中 │無 │198000 │110294 │87706 │ │ │ │ │e○○ │ │ │ │ │ ├───┼────┼────┼────┼──────┼─────┼────────┼─────┤ │ 52 │甲K○ │93年9月 │林俐含 │許秋萍 │257400 │166220 │91180 │ │ │ │ │ │江柏蒼 │ │ │ │ ├───┼────┼────┼────┼──────┼─────┼────────┼─────┤ │ 53 │甲黃○ │93年9月 │林俐含 │無 │415800 │210000 │205800 │ │ │ │ │i○○ │ │ │ │ │ ├───┼────┼────┼────┼──────┼─────┼────────┼─────┤ │ 54 │K○○ │93年9月 │李筠甄 │無 │415000 │215800 │199200 │ ├───┼────┼────┼────┼──────┼─────┼────────┼─────┤ │ 55 │甲癸○ │93年9月 │辛○○○│無 │60000 │37800 │22200 │ │ │ │ │林俐含 │ │ │ │ │ ├───┼────┼────┼────┼──────┼─────┼────────┼─────┤ │ 56 │丙辛○ │93年9月 │周紹熹 │無 │217800 │108900 │108900 │ ├───┼────┼────┼────┼──────┼─────┼────────┼─────┤ │ 57 │乙玄○ │93年9月 │m○○ │無 │59400 │34200 │25200 │ ├───┼────┼────┼────┼──────┼─────┼────────┼─────┤ │ 58 │甲卯○ │93年9月 │天○○ │無 │59400 │37800 │21600 │ ├───┼────┼────┼────┼──────┼─────┼────────┼─────┤ │ 59 │B○○ │93年9月 │丙巳○ │無 │39600 │10000 │29600 │ ├───┼────┼────┼────┼──────┼─────┼────────┼─────┤ │ 60 │乙I○ │93年9月 │林岳嵩 │周劭熹 │128700 │630000 │-501300 │ │ │ │ │ │周柏志 │ │ │ │ ├───┼────┼────┼────┼──────┼─────┼────────┼─────┤ │ 61 │甲s○ │93年9月 │林岳嵩 │無 │59400 │29700 │29700 │ │ │ │ │ │ │ │ │ │ ├───┼────┼────┼────┼──────┼─────┼────────┼─────┤ │ 62 │甲d○ │93年9月 │甲己○ │無 │59400 │28000 │31400 │ │ │ │ │甲s○ │ │ │ │ │ ├───┼────┼────┼────┼──────┼─────┼────────┼─────┤ │ 63 │E○○ │93年9月 │甲甲○ │吳至怡 │534600 │313769 │220831 │ │ │ │ │i○○ │吳清玉 │ │ │ │ │ │ │ │林俐含 │洪秀呈 │ │ │ │ │ │ │ │w○○ │ │ │ │ │ ├───┼────┼────┼────┼──────┼─────┼────────┼─────┤ │ 64 │丙卯○ │93年9月 │李筠甄 │無 │158400 │20000 │138400 │ ├───┼────┼────┼────┼──────┼─────┼────────┼─────┤ │ 65 │甲天○ │93年9月 │丙辛○ │無 │0000000 │0000000 │773677 │ ├───┼────┼────┼────┼──────┼─────┼────────┼─────┤ │ 66 │乙D○ │93年9月 │N○○ │無 │990000 │415000 │575000 │ ├───┼────┼────┼────┼──────┼─────┼────────┼─────┤ │ 67 │丙戌○ │93年9月 │不詳 │無 │00000000 │不詳 │00000000 │ ├───┼────┼────┼────┼──────┼─────┼────────┼─────┤ │ 68 │甲m○ │93年9月 │不詳 │無 │415800 │130200 │285600 │ ├───┼────┼────┼────┼──────┼─────┼────────┼─────┤ │ 69 │林祐茛 │93年9月 │林美辰 │無 │118800 │60000 │58800 │ ├───┼────┼────┼────┼──────┼─────┼────────┼─────┤ │ 70 │乙A○ │93年9月 │陳蕙玲 │黃珍通 │613810 │200000 │413810 │ │ │ │ │ │黃林瑞珠 │ │ │ │ ├───┼────┼────┼────┼──────┼─────┼────────┼─────┤ │ 71 │乙K○ │93年9月 │乙C○ │無 │396000 │102852 │293148 │ │ │ │ │丙卯○ │ │ │ │ │ ├───┼────┼────┼────┼──────┼─────┼────────┼─────┤ │ 72 │丙地○ │93年9月 │林美辰 │無 │59400 │30000 │29400 │ │ │ │ │林俐含 │ │ │ │ │ ├───┼────┼────┼────┼──────┼─────┼────────┼─────┤ │ 73 │乙p○○│93年9月 │謝明宏 │無 │19800 │11400 │8400 │ ├───┼────┼────┼────┼──────┼─────┼────────┼─────┤ │ 74 │C○○ │93年9月 │不詳 │無 │59400 │30000 │29400 │ ├───┼────┼────┼────┼──────┼─────┼────────┼─────┤ │ 75 │乙Y○ │93年10月│詹桂葉 │無 │445400 │247400 │198000 │ ├───┼────┼────┼────┼──────┼─────┼────────┼─────┤ │ 76 │甲D○ │93年10月│丙天○ │無 │60000 │34920 │25080 │ ├───┼────┼────┼────┼──────┼─────┼────────┼─────┤ │ 77 │甲玄○ │93年10月│林俐含 │無 │140000 │139199 │801 │ ├───┼────┼────┼────┼──────┼─────┼────────┼─────┤ │ 78 │S○○ │93年10月│丙辰○ │申寶珍 │120000 │31422 │88578 │ ├───┼────┼────┼────┼──────┼─────┼────────┼─────┤ │ 79 │M○○ │93年10月│不詳 │無 │118800 │52120 │66680 │ ├───┼────┼────┼────┼──────┼─────┼────────┼─────┤ │ 80 │甲S○ │93年10月│陳蕙玲 │無 │0000000 │673653 │698347 │ ├───┼────┼────┼────┼──────┼─────┼────────┼─────┤ │ 81 │甲e○ │93年10月│丙卯○ │無 │0000000 │0000000 │226274 │ │ │ │ │e○○ │ │ │ │ │ │ │ │ │乙x○○│ │ │ │ │ ├───┼────┼────┼────┼──────┼─────┼────────┼─────┤ │ 82 │丙○○ │93年10月│陳康娥 │無 │79200 │12800 │66400 │ │ │ │ │i○○ │ │ │ │ │ │ │ │ │林俐含 │ │ │ │ │ ├───┼────┼────┼────┼──────┼─────┼────────┼─────┤ │ 83 │乙巳○ │93年10月│乙宇○ │無 │19800 │8800 │11000 │ ├───┼────┼────┼────┼──────┼─────┼────────┼─────┤ │ 84 │甲y○ │93年10月│i○○ │無 │19800 │8200 │11600 │ ├───┼────┼────┼────┼──────┼─────┼────────┼─────┤ │ 85 │J○○ │93年10月│d○○ │無 │138600 │80000 │58600 │ ├───┼────┼────┼────┼──────┼─────┼────────┼─────┤ │ 86 │蔡榮宗 │93年10月│李周銀 │無 │415800 │250903 │164897 │ │ │ │ │陳蕙玲 │ │ │ │ │ ├───┼────┼────┼────┼──────┼─────┼────────┼─────┤ │ 87 │x○○○│93年10月│廖賢墩 │無 │59400 │30000 │29400 │ ├───┼────┼────┼────┼──────┼─────┼────────┼─────┤ │ 88 │丙B○ │93年10月│K○○ │無 │0000000 │430512 │737688 │ ├───┼────┼────┼────┼──────┼─────┼────────┼─────┤ │ 89 │甲E○ │93年10月│涂宜鑫 │無 │138600 │70000 │68600 │ ├───┼────┼────┼────┼──────┼─────┼────────┼─────┤ │ 90 │z○○ │93年10月│甲H○ │無 │99000 │52143 │46857 │ │ │ │ │林俐含 │ │ │ │ │ ├───┼────┼────┼────┼──────┼─────┼────────┼─────┤ │ 91 │乙O○ │93年10月│陳麗美 │無 │396000 │194284 │201716 │ ├───┼────┼────┼────┼──────┼─────┼────────┼─────┤ │ 92 │甲N○ │93年10月│廖賢墩 │無 │59400 │31732 │27668 │ ├───┼────┼────┼────┼──────┼─────┼────────┼─────┤ │ 93 │甲T○ │93年10月│甲H○ │楊溫立 │336600 │44800 │291800 │ │ │ │ │ │楊綉如 │ │ │ │ ├───┼────┼────┼────┼──────┼─────┼────────┼─────┤ │ 94 │乙q○ │93年10月│乙x○○│無 │198000 │70000 │128000 │ ├───┼────┼────┼────┼──────┼─────┼────────┼─────┤ │ 95 │甲W○ │93年10月│劉長佶 │無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 96 │甲A○ │93年10月│劉長佶 │張少騰 │450000 │220000 │230000 │ │ │ │ │丙天○ │張能傑 │ │ │ │ │ │ │ │乙b │ │ │ │ │ ├───┼────┼────┼────┼──────┼─────┼────────┼─────┤ │ 97 │甲Y○ │93年10月│劉長佶 │無 │260000 │100000 │160000 │ │ │ │ │丙天○ │ │ │ │ │ │ │ │ │乙b │ │ │ │ │ ├───┼────┼────┼────┼──────┼─────┼────────┼─────┤ │ 98 │甲V○ │93年10月│甲W○ │盧秋蘭 │118800 │61331 │57469 │ ├───┼────┼────┼────┼──────┼─────┼────────┼─────┤ │ 99 │O○○ │93年10月│甲地○ │無 │118800 │30000 │88800 │ ├───┼────┼────┼────┼──────┼─────┼────────┼─────┤ │100│乙宇○ │93年10月│王湘琳 │無 │396000 │152000 │244000 │ │ │ │ │李筠甄 │ │ │ │ │ ├───┼────┼────┼────┼──────┼─────┼────────┼─────┤ │101│未○○ │93年10月│甲s○ │江不得 │831600 │393660 │437940 │ │ │ │ │ │江家銘 │ │ │ │ │ │ │ │ │江家榮 │ │ │ │ ├───┼────┼────┼────┼──────┼─────┼────────┼─────┤ │102│丙午○ │93年10月│丙巳○ │無 │99000 │71927 │27073 │ ├───┼────┼────┼────┼──────┼─────┼────────┼─────┤ │103│X○○ │93年10月│紀志忪 │林昱帆 │613800 │351982 │261818 │ │ │ │ │ │陳明志 │ │ │ │ │ │ │ │ │廖宗正 │ │ │ │ │ │ │ │ │吳淑伶 │ │ │ │ ├───┼────┼────┼────┼──────┼─────┼────────┼─────┤ │104│d○○ │93年10月│林俐含 │阮澄秋 │178200 │90000 │88200 │ │ │ │ │ │阮古滿妹 │ │ │ │ ├───┼────┼────┼────┼──────┼─────┼────────┼─────┤ │105│甲Z○ │93年10月│丙酉○ │無 │39600 │16200 │23400 │ ├───┼────┼────┼────┼──────┼─────┼────────┼─────┤ │106│丙寅 │93年10月│王貴仁 │無 │59400 │22569 │36831 │ ├───┼────┼────┼────┼──────┼─────┼────────┼─────┤ │107│乙H○ │93年10月│丙辛○ │無 │356400 │223504 │132896 │ │ │ │ │i○○ │ │ │ │ │ │ │ │ │甲B○ │ │ │ │ │ │ │ │ │甲l○ │ │ │ │ │ ├───┼────┼────┼────┼──────┼─────┼────────┼─────┤ │108│o○○ │93年10月│李筠甄 │無 │217800 │96800 │121000 │ ├───┼────┼────┼────┼──────┼─────┼────────┼─────┤ │109│j○○ │93年10月│劉長佶 │無 │59400 │37761 │21639 │ ├───┼────┼────┼────┼──────┼─────┼────────┼─────┤ │110│甲X○ │93年10月│涂宜鑫 │藍羚毓 │297000 │134850 │162150 │ │ │ │ │ │藍功宇 │ │ │ │ ├───┼────┼────┼────┼──────┼─────┼────────┼─────┤ │111│玄○○ │93年10月│不詳 │無 │40000 │20000 │20000 │ ├───┼────┼────┼────┼──────┼─────┼────────┼─────┤ │112│甲C○ │93年10月│P○○ │無 │297000 │102000 │195000 │ │ │ │ │i○○ │ │ │ │ │ │ │ │ │林俐含 │ │ │ │ │ ├───┼────┼────┼────┼──────┼─────┼────────┼─────┤ │113│乙r○ │93年10月│詹桂葉 │無 │613800 │253800 │360000 │ ├───┼────┼────┼────┼──────┼─────┼────────┼─────┤ │114│a○○ │93年10月│詹桂葉 │無 │0000000 │618120 │708880 │ ├───┼────┼────┼────┼──────┼─────┼────────┼─────┤ │115│乙b │93年10月│林俐含 │無 │0000000 │不詳 │0000000 │ │ │ │ │乙x○○│ │ │ │ │ │ │ │ │e○○ │ │ │ │ │ ├───┼────┼────┼────┼──────┼─────┼────────┼─────┤ │116│乙丑○○│93年10月│甲i○ │彭雅雯 │220000 │122609 │97391 │ ├───┼────┼────┼────┼──────┼─────┼────────┼─────┤ │117│辰○○○│93年11月│詹桂葉 │無 │792000 │240000 │552000 │ ├───┼────┼────┼────┼──────┼─────┼────────┼─────┤ │118│乙戊○ │93年11月│彭德福 │無 │851400 │451246 │400154 │ │ │ │ │李筠甄 │ │ │ │ │ │ │ │ │甲i○ │ │ │ │ │ ├───┼────┼────┼────┼──────┼─────┼────────┼─────┤ │119│甲r○ │93年11月│劉長佶 │無 │59400 │39284 │20116 │ ├───┼────┼────┼────┼──────┼─────┼────────┼─────┤ │120│甲庚○ │93年11月│甲B○ │無 │39600 │21194 │18406 │ ├───┼────┼────┼────┼──────┼─────┼────────┼─────┤ │121│甲j○ │93年11月│李秀美 │無 │99000 │37717 │61283 │ │ │ │ │ │ │ │ │ │ ├───┼────┼────┼────┼──────┼─────┼────────┼─────┤ │122│戊○○ │93年11月│葉金子 │無 │178200 │78233 │99967 │ ├───┼────┼────┼────┼──────┼─────┼────────┼─────┤ │123│徐喬荺 │93年11月│s○○ │無 │606132 │315000 │291132 │ │ │ │ │鄒沂庭 │ │ │ │ │ ├───┼────┼────┼────┼──────┼─────┼────────┼─────┤ │124│F○○ │93年11月│陳蕙玲 │無 │178200 │115000 │63200 │ ├───┼────┼────┼────┼──────┼─────┼────────┼─────┤ │125│甲P○ │93年11月│甲h○ │無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 │ │林俐含 │ │ │ │ │ │ │ │ │e○○ │ │ │ │ │ │ │ │ │乙x○○│ │ │ │ │ ├───┼────┼────┼────┼──────┼─────┼────────┼─────┤ │126│乙L○ │93年11月│林惠婷 │楊李腰 │178200 │94988 │83212 │ │ │ │ │ │賴東琰 │ │ │ │ │ │ │ │ │賴怡君 │ │ │ │ ├───┼────┼────┼────┼──────┼─────┼────────┼─────┤ │127│乙J○ │93年11月│甲H○ │江桂英 │217800 │107439 │110361 │ │ │ │ │ │黃和平 │ │ │ │ ├───┼────┼────┼────┼──────┼─────┼────────┼─────┤ │128│丙玄○○│93年11月│丙天○ │無 │930600 │323257 │607343 │ │ │ │ │乙x○○│ │ │ │ │ │ │ │ │e○○ │ │ │ │ │ │ │ │ │i○○ │ │ │ │ │ │ │ │ │w○○ │ │ │ │ │ │ │ │ │林俐含 │ │ │ │ │ ├───┼────┼────┼────┼──────┼─────┼────────┼─────┤ │129│乙酉○ │93年11月│涂宜鑫 │無 │118800 │58554 │60246 │ ├───┼────┼────┼────┼──────┼─────┼────────┼─────┤ │130│甲丙○ │93年11月│丙天○ │侯林有漏 │772200 │324000 │448200 │ │ │ │ │ │侯天註 │ │ │ │ │ │ │ │ │侯曉琪 │ │ │ │ │ │ │ │ │侯宗邦 │ │ │ │ │ │ │ │ │侯宗萱 │ │ │ │ │ │ │ │ │侯宗毓 │ │ │ │ │ │ │ │ │蔡佳靜 │ │ │ │ │ │ │ │ │蔡佳芳 │ │ │ │ │ │ │ │ │王寶鈴 │ │ │ │ │ │ │ │ │張文葵 │ │ │ │ ├───┼────┼────┼────┼──────┼─────┼────────┼─────┤ │131│甲○○ │93年11月│劉長佶 │無 │257800 │109902 │147898 │ ├───┼────┼────┼────┼──────┼─────┼────────┼─────┤ │132│乙V○ │93年11月│李筠甄 │無 │59400 │26400 │33000 │ ├───┼────┼────┼────┼──────┼─────┼────────┼─────┤ │133│丁○○ │93年11月│甲a○ │無 │39600 │19800 │19800 │ │ │ │ │丙天○ │ │ │ │ │ ├───┼────┼────┼────┼──────┼─────┼────────┼─────┤ │134│乙亥○○│93年11月│丙巳○ │無 │59400 │38052 │21348 │ ├───┼────┼────┼────┼──────┼─────┼────────┼─────┤ │135│Q○○ │93年11月│乙K○ │無 │297000 │15000 │282000 │ │ │ │ │丙卯○ │ │ │ │ │ ├───┼────┼────┼────┼──────┼─────┼────────┼─────┤ │136│乙辰○ │93年11月│s○○ │楊秀香 │178200 │95048 │83152 │ │ │ │ │甲l○ │ │ │ │ │ ├───┼────┼────┼────┼──────┼─────┼────────┼─────┤ │137│乙丙 │93年11月│李筠甄 │無 │59400 │26400 │33000 │ ├───┼────┼────┼────┼──────┼─────┼────────┼─────┤ │138│w○○ │93年11月│i○○ │無 │60000 │不詳 │60000 │ ├───┼────┼────┼────┼──────┼─────┼────────┼─────┤ │139│乙癸○ │93年12月│李筠甄 │無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140│g○○ │93年12月│陳愛存 │無 │40000 │20000 │20000 │ ├───┼────┼────┼────┼──────┼─────┼────────┼─────┤ │141│亥○○ │93年12月│李筠甄 │無 │534600 │100000 │434600 │ │ │ │ │乙x○○│ │ │ │ │ │ │ │ │林俐含 │ │ │ │ │ │ │ │ │甲l○ │ │ │ │ │ │ │ │ │e○○ │ │ │ │ │ │ │ │ │i○○ │ │ │ │ │ │ │ │ │w○○ │ │ │ │ │ ├───┼────┼────┼────┼──────┼─────┼────────┼─────┤ │142│乙己○ │93年12月│P○○ │無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 │ │李筠甄 │ │ │ │ │ │ │ │ │甲i○ │ │ │ │ │ │ │ │ │乙x○○│ │ │ │ │ ├───┼────┼────┼────┼──────┼─────┼────────┼─────┤ │143│乙S○ │93年12月│未○○ │無 │99000 │46020 │52980 │ ├───┼────┼────┼────┼──────┼─────┼────────┼─────┤ │144│丙丁○ │93年12月│張銀珍 │無 │19800 │4200 │15600 │ ├───┼────┼────┼────┼──────┼─────┼────────┼─────┤ │145│丙子○ │93年12月│甲e○ │曾郁媗 │118800 │37200 │81600 │ ├───┼────┼────┼────┼──────┼─────┼────────┼─────┤ │146│丙壬○ │93年12月│詹桂葉 │無 │297000 │120000 │177000 │ ├───┼────┼────┼────┼──────┼─────┼────────┼─────┤ │147│甲酉○ │93年底 │翁秀蘭 │無 │59400 │30000 │29400 │ ├───┼────┼────┼────┼──────┼─────┼────────┼─────┤ │148│乙子○ │94年初 │李筠甄 │無 │712800 │341759 │371041 │ ├───┼────┼────┼────┼──────┼─────┼────────┼─────┤ │149│乙辛○○│94年初 │洪德明 │無 │514800 │226881 │287919 │ │ │ │ │P○○ │ │ │ │ │ ├───┼────┼────┼────┼──────┼─────┼────────┼─────┤ │150│甲戌○○│94年1月 │詹桂葉 │無 │200000 │54000 │146000 │ ├───┼────┼────┼────┼──────┼─────┼────────┼─────┤ │151│申○○○│94年1月 │詹桂葉 │無 │297000 │101000 │196000 │ ├───┼────┼────┼────┼──────┼─────┼────────┼─────┤ │152│乙i○ │94年1月 │詹桂葉 │無 │376200 │143400 │232800 │ ├───┼────┼────┼────┼──────┼─────┼────────┼─────┤ │153│丙黃○ │94年1月 │徐如嫻 │無 │237600 │66400 │171200 │ ├───┼────┼────┼────┼──────┼─────┼────────┼─────┤ │154│廖帥泠 │94年1月 │廖吉權 │無 │198000 │84080 │113920 │ ├───┼────┼────┼────┼──────┼─────┼────────┼─────┤ │155│甲M○ │94年1月 │張馨分 │無 │39600 │14718 │24882 │ │ │ │ │乙x○○│ │ │ │ │ │ │ │ │e○○ │ │ │ │ │ ├───┼────┼────┼────┼──────┼─────┼────────┼─────┤ │156│甲Q○ │94年1月 │賈美如 │無 │59400 │19400 │40000 │ ├───┼────┼────┼────┼──────┼─────┼────────┼─────┤ │157│丙C○ │94年1月 │i○○ │無 │514800 │不詳 │514800 │ ├───┼────┼────┼────┼──────┼─────┼────────┼─────┤ │158│乙o○ │94年1月 │陳秀枝 │無 │297000 │109655 │187345 │ ├───┼────┼────┼────┼──────┼─────┼────────┼─────┤ │159│乙E○ │94年1月 │李筠甄 │無 │59400 │26906 │32494 │ ├───┼────┼────┼────┼──────┼─────┼────────┼─────┤ │160│甲n○ │94年1月 │丙癸○ │無 │20000 │3000 │17000 │ ├───┼────┼────┼────┼──────┼─────┼────────┼─────┤ │161│丙宇○ │94年1月 │甲T○ │無 │217800 │68200 │149600 │ ├───┼────┼────┼────┼──────┼─────┼────────┼─────┤ │162│H○○ │94年1月 │亥○○ │無 │99000 │34500 │64500 │ ├───┼────┼────┼────┼──────┼─────┼────────┼─────┤ │163│乙地○ │94年1月 │鄭張鳳菊│無 │219800 │70000 │149800 │ ├───┼────┼────┼────┼──────┼─────┼────────┼─────┤ │164│b○○ │94年1月 │詹桂葉 │無 │59400 │13800 │45600 │ ├───┼────┼────┼────┼──────┼─────┼────────┼─────┤ │165│乙h○○│94年2月 │侯景曜 │無 │20000 │3000 │17000 │ │ │ │ │G○○ │ │ │ │ │ ├───┼────┼────┼────┼──────┼─────┼────────┼─────┤ │166│甲辛○ │94年2月 │徐如嫻 │無 │60000 │13800 │46200 │ ├───┼────┼────┼────┼──────┼─────┼────────┼─────┤ │167│乙G○ │94年2月 │徐如嫻 │無 │613800 │192200 │421600 │ ├───┼────┼────┼────┼──────┼─────┼────────┼─────┤ │168│乙Z○ │94年2月 │鄭張鳳菊│無 │200000 │66050 │133950 │ ├───┼────┼────┼────┼──────┼─────┼────────┼─────┤ │169│甲x○ │94年2月 │徐如嫻 │無 │59400 │9000 │50400 │ ├───┼────┼────┼────┼──────┼─────┼────────┼─────┤ │170│乙宙○ │94年2月 │詹桂葉 │無 │970200 │368503 │601697 │ ├───┼────┼────┼────┼──────┼─────┼────────┼─────┤ │171│乙u○ │94年2月 │詹桂葉 │無 │99000 │28000 │71000 │ ├───┼────┼────┼────┼──────┼─────┼────────┼─────┤ │172│乙F○ │94年2月 │鄭張鳳菊│無 │220000 │64454 │155546 │ ├───┼────┼────┼────┼──────┼─────┼────────┼─────┤ │173│Z○○○│94年2月 │詹桂葉 │無 │336600 │119000 │217600 │ ├───┼────┼────┼────┼──────┼─────┼────────┼─────┤ │174│乙申○ │94年2月 │林藍淑梅│無 │118800 │10000 │108800 │ ├───┼────┼────┼────┼──────┼─────┼────────┼─────┤ │175│Y○○ │94年2月 │侯景曜 │無 │540000 │20514 │519486 │ │ │ │ │G○○ │ │ │ │ │ ├───┼────┼────┼────┼──────┼─────┼────────┼─────┤ │176│甲c○ │94年2月 │甲P○ │無 │620000 │115000 │505000 │ │ │ │ │丙天○ │ │ │ │ │ ├───┼────┼────┼────┼──────┼─────┼────────┼─────┤ │177│癸○○ │94年2月 │李筠甄 │無 │99000 │29569 │69431 │ ├───┼────┼────┼────┼──────┼─────┼────────┼─────┤ │178│甲H○ │94年2月 │陳妙如 │無 │100980 │26440 │745440 │ ├───┼────┼────┼────┼──────┼─────┼────────┼─────┤ │179│乙黃○○│94年2月 │N○○ │無 │300000 │73800 │226200 │ ├───┼────┼────┼────┼──────┼─────┼────────┼─────┤ │180│乙w○ │94年2月 │陳鴻林 │無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 │ │陳秋香 │ │ │ │ │ ├───┼────┼────┼────┼──────┼─────┼────────┼─────┤ │181│I○○ │94年2月 │甲S○ │無 │217800 │74400 │143400 │ ├───┼────┼────┼────┼──────┼─────┼────────┼─────┤ │182│甲p○ │94年2月 │丙戌○ │無 │980000 │80000 │900000 │ │ │ │ │李筠甄 │ │ │ │ │ ├───┼────┼────┼────┼──────┼─────┼────────┼─────┤ │183│酉○○○│94年2月 │乙e○ │無 │316800 │91360 │225440 │ ├───┼────┼────┼────┼──────┼─────┼────────┼─────┤ │184│乙t○ │94年2月 │王貴仁 │無 │57000 │20000 │37000 │ ├───┼────┼────┼────┼──────┼─────┼────────┼─────┤ │185│羅浿瑀 │94年2月 │王湘琳 │無 │600000 │180000 │420000 │ ├───┼────┼────┼────┼──────┼─────┼────────┼─────┤ │186│y○○ │94年2月 │李筠甄 │無 │99000 │49000 │50000 │ ├───┼────┼────┼────┼──────┼─────┼────────┼─────┤ │187│T○○ │94年2月 │詹桂葉 │無 │336600 │94836 │241764 │ ├───┼────┼────┼────┼──────┼─────┼────────┼─────┤ │188│午○○○│94年3月 │甲g○ │無 │19800 │4600 │15200 │ ├───┼────┼────┼────┼──────┼─────┼────────┼─────┤ │189│乙s○○│94年3月 │鄭張鳳菊│無 │415880 │140000 │275880 │ ├───┼────┼────┼────┼──────┼─────┼────────┼─────┤ │190│劉玉秀 │94年3月 │詹桂葉 │無 │297200 │99475 │197725 │ │ │ │ │鄭張鳳菊│ │ │ │ │ ├───┼────┼────┼────┼──────┼─────┼────────┼─────┤ │191│甲未○ │94年3月 │詹桂葉 │無 │138600 │38937 │99663 │ ├───┼────┼────┼────┼──────┼─────┼────────┼─────┤ │192│甲亥○ │94年3月 │陳蕙玲 │無 │594000 │99000 │495000 │ │ │ │ │乙e○ │ │ │ │ │ ├───┼────┼────┼────┼──────┼─────┼────────┼─────┤ │193│乙丁○ │94年3月 │何惠琴 │無 │80000 │22000 │58000 │ ├───┼────┼────┼────┼──────┼─────┼────────┼─────┤ │194│地○○ │94年3月 │e○○ │無 │99000 │30000 │69000 │ │ │ │ │陳蕙玲 │ │ │ │ │ │ │ │ │王貴仁 │ │ │ │ │ ├───┼────┼────┼────┼──────┼─────┼────────┼─────┤ │195│甲g○ │94年3月 │甲J○ │陳寶玉 │396000 │125676 │270324 │ │ │ │ │ │陳寶珍 │ │ │ │ ├───┼────┼────┼────┼──────┼─────┼────────┼─────┤ │196│乙B○ │94年3月 │張鴻林 │黃子珊 │336600 │75000 │261600 │ │ │ │ │陳秋香 │黃子芬 │ │ │ │ │ │ │ │丙天○ │黃子純 │ │ │ │ ├───┼────┼────┼────┼──────┼─────┼────────┼─────┤ │197│f○○ │94年3月 │庚○○○│無 │792000 │200000 │592000 │ ├───┼────┼────┼────┼──────┼─────┼────────┼─────┤ │198│乙z○ │94年3月 │甲J○ │無 │99000 │26485 │72515 │ │ │ │ │ │ │ │ │ │ ├───┼────┼────┼────┼──────┼─────┼────────┼─────┤ │199│甲z○○│94年3月 │不詳 │陳佐庸 │475200 │50000 │425200 │ ├───┼────┼────┼────┼──────┼─────┼────────┼─────┤ │200│u○○ │94年3月 │陳蕙玲 │無 │150000 │11000 │139000 │ │ │ │ │許寶珠 │ │ │ │ │ ├───┼────┼────┼────┼──────┼─────┼────────┼─────┤ │201│v○○ │94年3月 │李筠甄 │無 │356400 │31689 │324711 │ ├───┼────┼────┼────┼──────┼─────┼────────┼─────┤ │202│c○○ │94年3月 │不詳 │無 │99000 │26485 │72515 │ ├───┼────┼────┼────┼──────┼─────┼────────┼─────┤ │203│乙Q○ │94年3月 │黃麗緻 │無 │99000 │0 │99000 │ ├───┼────┼────┼────┼──────┼─────┼────────┼─────┤ │204│W○○ │94年3月 │鄧君華 │李秋英 │396000 │115581 │280419 │ │ │ │ │涂宜鑫 │ │ │ │ │ ├───┼────┼────┼────┼──────┼─────┼────────┼─────┤ │205│庚○○○│94年3月 │乙w○ │無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 │ │丙天○ │ │ │ │ │ │ │ │ │甲h○ │ │ │ │ │ ├───┼────┼────┼────┼──────┼─────┼────────┼─────┤ │206│甲丑○ │94年3月 │徐治群 │無 │217800 │64075 │153725 │ ├───┼────┼────┼────┼──────┼─────┼────────┼─────┤ │207│戌○○ │94年3月 │乙K○ │無 │99000 │24000 │75000 │ ├───┼────┼────┼────┼──────┼─────┼────────┼─────┤ │208│乙M │94年3月 │甲p○ │無 │0000000 │933441 │0000000 │ │ │ │ │李筠甄 │ │ │ │ │ │ │ │ │甲l○ │ │ │ │ │ │ │ │ │i○○ │ │ │ │ │ │ │ │ │甲B○ │ │ │ │ │ ├───┼────┼────┼────┼──────┼─────┼────────┼─────┤ │209│甲F○ │94年3月 │鄭張鳳菊│無 │297000 │96000 │201000 │ ├───┼────┼────┼────┼──────┼─────┼────────┼─────┤ │210│t○ │94年3月 │鄭張鳳菊│無 │99000 │23000 │76000 │ ├───┼────┼────┼────┼──────┼─────┼────────┼─────┤ │211│張信雄 │94年3月 │甲A○ │無 │320000 │94369 │225631 │ ├───┼────┼────┼────┼──────┼─────┼────────┼─────┤ │212│甲戊○ │94年3月 │彭德福 │無 │59400 │16800 │42600 │ ├───┼────┼────┼────┼──────┼─────┼────────┼─────┤ │213│乙天○ │94年3月 │不詳 │無 │258600 │20000 │238600 │ ├───┼────┼────┼────┼──────┼─────┼────────┼─────┤ │214│子○○ │94年4月 │鄭張鳳菊│無 │497000 │75000 │422000 │ ├───┼────┼────┼────┼──────┼─────┼────────┼─────┤ │215│丑○○ │94年4月 │王永新 │無 │59400 │9000 │50400 │ ├───┼────┼────┼────┼──────┼─────┼────────┼─────┤ │216│乙f○ │94年4月 │蔡秀湖 │無 │19800 │4350 │15450 │ │ │ │ │ │ │ │ │ │ ├───┼────┼────┼────┼──────┼─────┼────────┼─────┤ │217│丙丙○ │94年4月 │鄭張鳳菊│無 │200000 │46352 │153648 │ ├───┼────┼────┼────┼──────┼─────┼────────┼─────┤ │218│丙丑○ │94年4月 │鄭張鳳菊│無 │99000 │23000 │76000 │ ├───┼────┼────┼────┼──────┼─────┼────────┼─────┤ │219│乙j○ │94年4月 │鄭張鳳菊│無 │118800 │21519 │97281 │ │ │ │ │李筠甄 │ │ │ │ │ │ │ │ │詹桂葉 │ │ │ │ │ ├───┼────┼────┼────┼──────┼─────┼────────┼─────┤ │220│己○○ │94年4月 │鄭張鳳菊│無 │100000 │23000 │77000 │ ├───┼────┼────┼────┼──────┼─────┼────────┼─────┤ │221│甲t○ │94年4月 │陳景銓 │無 │613800 │121292 │492508 │ ├───┼────┼────┼────┼──────┼─────┼────────┼─────┤ │222│甲子○ │94年4月 │張秀雪 │無 │178200 │27000 │151200 │ ├───┼────┼────┼────┼──────┼─────┼────────┼─────┤ │223│甲地○ │94年4月 │丙○○ │無 │59400 │77719 │-18319 │ ├───┼────┼────┼────┼──────┼─────┼────────┼─────┤ │224│甲U○ │94年4月 │甲p○ │陳元榮 │198000 │65785 │132215 │ ├───┼────┼────┼────┼──────┼─────┼────────┼─────┤ │225│丙甲○○│94年4月 │乙x○○│無 │0000000 │231295 │0000000 │ ├───┼────┼────┼────┼──────┼─────┼────────┼─────┤ │226│乙午○ │94年4月 │庚○○○│無 │420000 │130000 │290000 │ ├───┼────┼────┼────┼──────┼─────┼────────┼─────┤ │227│乙X○ │94年4月 │李筠甄 │無 │297000 │45000 │252000 │ ├───┼────┼────┼────┼──────┼─────┼────────┼─────┤ │228│甲G○ │94年4月 │丙宙○ │無 │19800 │1800 │18000 │ │ │ │ │丙酉○ │ │ │ │ │ ├───┼────┼────┼────┼──────┼─────┼────────┼─────┤ │229│乙卯○ │94年4月 │甲p○ │無 │653400 │225601 │427799 │ ├───┼────┼────┼────┼──────┼─────┼────────┼─────┤ │230│寅○○○│94年4月 │王嘉美 │無 │99000 │23485 │75515 │ ├───┼────┼────┼────┼──────┼─────┼────────┼─────┤ │231│乙寅○ │94年4月 │林俐含 │無 │297000 │69000 │228000 │ ├───┼────┼────┼────┼──────┼─────┼────────┼─────┤ │232│丙癸○ │94年4月 │乙K○ │無 │99000 │6000 │93000 │ ├───┼────┼────┼────┼──────┼─────┼────────┼─────┤ │233│乙P○ │94年4月 │林萬裕 │楊陳淑貞 │0000000 │239698 │0000000 │ ├───┼────┼────┼────┼──────┼─────┼────────┼─────┤ │234│乙未○ │94年5月 │鄭張鳳菊│無 │99000 │19000 │80000 │ ├───┼────┼────┼────┼──────┼─────┼────────┼─────┤ │235│乙c○ │94年5月 │乙未○ │無 │60000 │7200 │52800 │ │ │ │ │鄭張鳳菊│ │ │ │ │ ├───┼────┼────┼────┼──────┼─────┼────────┼─────┤ │236│乙k○ │94年5月 │李筠甄 │無 │178200 │31981 │146219 │ ├───┼────┼────┼────┼──────┼─────┼────────┼─────┤ │237│甲O○ │94年5月 │甲辰 │無 │178200 │37381 │140819 │ │ │ │ │李筠甄 │ │ │ │ │ ├───┼────┼────┼────┼──────┼─────┼────────┼─────┤ │238│甲辰 │94年5月 │李筠甄 │無 │178000 │31981 │146019 │ │ │ │ │王永新 │ │ │ │ │ ├───┼────┼────┼────┼──────┼─────┼────────┼─────┤ │239│乙n○ │94年5月 │巳○○ │無 │990000 │147000 │843000 │ ├───┼────┼────┼────┼──────┼─────┼────────┼─────┤ │240│甲k○ │94年5月 │丙癸○ │無 │20000 │3600 │16400 │ ├───┼────┼────┼────┼──────┼─────┼────────┼─────┤ │241│乙T○○│94年5月 │梁健清 │無 │59600 │12600 │47000 │ ├───┼────┼────┼────┼──────┼─────┼────────┼─────┤ │242│A○○ │94年5月 │不詳 │無 │59400 │7200 │52200 │ ├───┼────┼────┼────┼──────┼─────┼────────┼─────┤ │243│乙v○ │94年5月 │王湘琳 │無 │19800 │2400 │17400 │ │ │ │ │甲B○ │ │ │ │ │ ├───┼────┼────┼────┼──────┼─────┼────────┼─────┤ │244│甲b○○│94年6月 │丙壬○ │無 │99000 │15000 │84000 │ │ │ │ │鄭張鳳菊│ │ │ │ │ ├───┼────┼────┼────┼──────┼─────┼────────┼─────┤ │245│甲壬○ │94年6月 │李筠甄 │無 │60000 │3600 │56400 │ │ │ │ │王永新 │ │ │ │ │ ├───┼────┼────┼────┼──────┼─────┼────────┼─────┤ │246│L○○ │94年7月 │陳蕙玲 │無 │19800 │13200 │6600 │ ├───┼────┼────┼────┼──────┼─────┼────────┼─────┤ │247│乙e○ │94年7月 │w○○ │無 │700000 │不詳 │0(嗣因解 │ │ │ │ │乙x○○│ │ │ │約,取回投│ │ │ │ │e○○ │ │ │ │資款) │ │ │ │ │林俐含 │ │ │ │ │ │ │ │ │i○○ │ │ │ │ │ ├───┼────┼────┼────┼──────┼─────┼────────┼─────┤ │248│蔡清章 │94年7月 │不詳 │無 │20000 │15000 │5000 │ ├───┼────┼────┼────┼──────┼─────┼────────┼─────┤ │249│施趙綉寬│94年8月 │不詳 │無 │99000 │21493 │77507 │ ├───┼────┼────┼────┼──────┼─────┼────────┼─────┤ │250│乙U○ │94年9月 │Y○○ │無 │60000 │0 │60000 │ ├───┼────┼────┼────┼──────┼─────┼────────┼─────┤ │251│壬○○○│94年9月 │丙天○ │無 │860000 │170242 │689758 │ ├───┼────┼────┼────┼──────┼─────┼────────┼─────┤ │252│黃○○○│94年9月 │甲B○ │無 │200000 │34968 │165032 │ │ │ │ │甲l○ │ │ │ │ │ ├───┼────┼────┼────┼──────┼─────┼────────┼─────┤ │253│甲R○ │94年9月 │甲P○ │無 │520000 │111912 │408088 │ │ │ │ │丙天○ │ │ │ │ │ ├───┼────┼────┼────┼──────┼─────┼────────┼─────┤ │254│甲w○○│94年9月 │甲P○ │無 │980000 │230000 │750000 │ │ │ │ │丙天○ │ │ │ │ │ ├───┼────┼────┼────┼──────┼─────┼────────┼─────┤ │255│甲宙○ │94年9月 │甲K○ │無 │455400 │184793 │270607 │ │ │ │ │林俐含 │ │ │ │ │ ├───┼────┼────┼────┼──────┼─────┼────────┼─────┤ │256│甲L○ │94年9月 │甲A○ │無 │20000 │0 │20000 │ ├───┼────┼────┼────┼──────┼─────┼────────┼─────┤ │257│r○○ │94年9月 │Y○○ │無 │320000 │30000 │290000 │ │ │ │ │侯景曜 │ │ │ │ │ ├───┼────┼────┼────┼──────┼─────┼────────┼─────┤ │258│V○○○│94年10月│侯景曜 │無 │80000 │12000 │68000 │ │ │ │ │G○○ │ │ │ │ │ ├───┼────┼────┼────┼──────┼─────┼────────┼─────┤ │259│乙R○ │94年10月│丙酉○ │無 │59400 │15400 │44000 │ │ │ │ │甲B○ │ │ │ │ │ ├───┼────┼────┼────┼──────┼─────┼────────┼─────┤ │260│丙宙○ │94年10月│丙酉○ │無 │59400 │37800 │21600 │ ├───┼────┼────┼────┼──────┼─────┼────────┼─────┤ │261│丙未○○│94年11月│甲w○○│無 │100000 │15000 │85000 │ ├───┼────┼────┼────┼──────┼─────┼────────┼─────┤ │262│甲丁○ │94年11月│甲庚○ │無 │19800 │1800 │18000 │ │ │ │ │甲B○ │ │ │ │ │ ├───┼────┼────┼────┼──────┼─────┼────────┼─────┤ │263│甲J○ │94年12月│乙壬○ │吳奕湖 │0000000 │586759 │918041 │ │ │ │ │P○○ │吳肯峰 │ │ │ │ ├───┼────┼────┼────┼──────┼─────┼────────┼─────┤ │264│k○○ │不詳 │黃燕能 │無 │59400 │0 │59400 │ ├───┼────┼────┼────┼──────┼─────┼────────┼─────┤ │265│n○○ │不詳 │黃富田 │孫彬 │158400 │10000 │148400 │ │ │ │ │陳吉祥 │孫于智 │ │ │ │ │ │ │ │丙天○ │ │ │ │ │ ├───┼────┼────┼────┼──────┼─────┼────────┼─────┤ │266│甲i○ │不詳 │P○○ │無 │336600 │150000 │186600 │ ├───┼────┼────┼────┼──────┼─────┼────────┼─────┤ │267│巳○○ │不詳 │李筠甄 │無 │217800 │45000 │172800 │ ├───┼────┼────┼────┼──────┼─────┼────────┼─────┤ │268│s○○ │93年9月 │乙x○○│無 │00000000 │不詳 │00000000 │ ├───┴────┴────┴────┴──────┼─────┼────────┼─────┤ │合計 │0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0 │ ├─────────────────────────┼─────┼────────┼─────┤ │93年3月至94年7月 │0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 └─────────────────────────┴─────┴────────┴─────┘ 附表貳: 《第一箱》: ⒈赫普生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五、六月份 壹疊 統一發票 ⒉赫普生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七、八月份 壹疊 統一發票 ⒊赫普生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九、十月份 壹疊 統一發票 ⒋赫普生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十一、十二 壹疊 月份統一發票 ⒌請款單(93年8月至94年12月) 壹疊 ⒍轉帳傳票(94年2月至4月、8月至95年2月) 壹疊 ⒎現金支出傳票(94年5月至95年2月) 壹疊 ⒏單據 壹疊 《第二箱》: ⒈會員申請書                 叁拾壹本 《第三箱》: ⒈認股書(94年10月至95年1月) 壹疊 ⒉業績日報表(93年9月至94年12月) 壹疊 ⒊獎金轉存明細單(94年8月至10月) 壹疊 ⒋薪資轉帳明細表(94年9月) 壹疊 ⒌獎金支付彙總表(94年7月) 壹疊 《第四箱》: ⒈會員基本資料表(95年3月27日列印) 壹疊 ⒉獎金轉存明細單(獎金月別95年2月) 壹疊 ⒊會員組織安置表 壹疊 ⒋銷貨單會員訂購類彙總表 壹疊 ⒌訂單付款總計表(93年7月至94年12月) 壹疊 ⒍赫普集團廣告傳單 壹份 ⒎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壹份 ⒏赫普公司證券存摺 貳本 ⒐赫普公司基金戶存摺 壹本 ⒑乙x○○、林俐含聯名帳戶存摺 壹本 ⒒e○○、甲h○聯名帳戶存摺 壹本 ⒓甲l○、i○○聯名帳戶存摺 壹本 《第五箱》: ⒈赫普有機肥料 柒包 ⒉隱名合夥切結書 壹份 ⒊隱名合夥契約書 壹份 ⒋赫普環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認股憑證 壹份 ⒌赫普環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認股書 壹份 ⒍赫普生技信用卡分期付款申請書 壹份 ⒎獎金轉存明細單(94年3月至11月) 壹份 ⒏獎金支付彙總表 壹份 ⒐業績日報表(94年1月至94年5月) ⒑會員申請書 壹份 ⒒赫普生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更改資料表 壹份 ⒓員工薪資明細 壹份 ⒔普赫集團禮卷 壹份 ⒕退刷處理單 壹份 ⒖高速發酵機暨除臭設備買賣合約書 壹份 ⒗會員組織安置表 壹份 ⒘轉讓名單 壹份 ⒙提貨卷領取登記表 壹份 ⒚匯款執據 壹份 ⒛庫存表 壹份 赫普公司籌備處印章 壹顆 乙x○○印章 壹顆 轉帳傳票 壹份 勞工保險卡 壹份 高速發酵機系統介紹光碟 貳片 請款單 貳本 支出證明單 壹份 現金收入傳票 壹份 赫普生技事業公司買受統一發票影本 壹份 摸彩卷簽收明細 壹份 獎金差額補發明細表 壹份 赫普公司合作金庫中港分行存摺 貳本 《第六箱》: ⒈會員申請書 壹疊 《第七箱》: ⒈獎金支付彙總表、獎金轉存明細單 捌本 《第八箱》: 一、e○○部分: ⒈e○○投資口數明細表 叁張 ⒉赫普生技合作協調草約   壹份 ⒊赫普生技業務商介書   壹份 ⒋赫普生技流水帳號   拾伍張 ⒌赫普生技投資億而富財訊明細表 叁張 二、w○○部分: ⒈認股書  壹張 ⒉赫普生技公司表揚大會指引  壹份 ⒊西螺有機廢棄物處理場高速發酵處理法   拾肆份 ⒋西螺蔬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契約DVD  壹片 ⒌赫普集團高速發酵機系統介紹VCD  壹片 ⒍贏家生活事業發展計畫  壹份 ⒎垃圾發酵處理裝置專利證書  伍份 ⒏赫普生技獎金制度表  貳張 ⒐赫普集團隱名合夥契約書   拾份 ⒑赫普獎金規劃  壹冊 ⒒赫普公司會員申請書   捌拾份 ⒓赫普公司表揚大會活動索引  壹份 ⒔赫普公司授權證書  貳張 ⒕赫普集團顛峰領袖產業之旅相片  貳本 ⒖會員組織安置表  壹張 三、i○○部分: ⒈赫普公司合作金庫中權分行存摺 壹本 ⒉i○○赫普集團名片  貳張 ⒊赫普集團高速發酵機系統介紹VCD  壹片 ⒋合作金庫匯款單   壹疊 ⒌赫普集團會員申請書  肆份 ⒍赫普集團公告  伍張 ⒎赫普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貳份 ⒏赫普公司股東會員通知書7張 柒張 ⒐赫普公司認股書 壹份 ⒑赫普公司獎金明細表 壹份 ⒒赫普公司切結書、委託書 壹份 ⒓會員組織表 壹份 ⒔應徵人員履歷表 壹份 ⒕西螺蔬菜批發有機廢棄物處理投資效益分析表 壹份 ⒖赫普環保廢棄物處理業務簡介 壹份 ⒗赫普環保會員代表開會記錄表 壹份 ⒘赫普集團整理營運計畫報告表 壹份 ⒙赫普生技公司會員認股程序表 壹份 ⒚赫普集團禮券  拾張 ⒛赫普公司工廠用地照片  貳張 廠房租賃契約書影本 壹份 四、甲l○部分: ⒈甲l○名片 拾陸張 ⒉認股憑證 柒份 ⒊組織表 柒拾壹張 ⒋事業手冊 壹本 ⒌獎金明細表 叁拾張 ⒍專利書 叁張 ⒎照片 拾捌張 ⒏廣告文宣 陸拾張 ⒐會員名冊 叁拾貳張 ⒑認股書 柒拾貳張 資金流向表 壹張 ⒓評估分析表 壹張 ⒔認股程序表 壹張 五、G○○部分: ⒈赫普公司會員資料 叁張 ⒉赫普公司業績目錄表 叁拾壹份 ⒊會員申請書 貳拾份 ⒋赫普集團隱名合夥契約書 拾貳份 ⒌赫普公司認股書 叁份 ⒍赫普公司認股憑證 壹份 ⒎赫普公司投資宣傳資料 貳本 ⒏赫普公司支出明細 壹本 ⒐赫普公司與泳泰生化公司契約簡介 貳本 ⒑廠房租賃契約書 壹本 ⒒赫普集團投資效益分析 叁張 六、李筠甄部分: ⒈認股憑證2張 貳張 ⒉隱名合夥契約書10份 拾份 ⒊赫普集團文宣1份 壹份 ⒋獎金明細 壹份 ⒌獎金單位試算表 壹份 ⒍會員申請書 壹份 ⒎赫普集團相關卷宗 壹份 ⒏垃圾發酵處理裝置相關文件 壹份 ⒐赫普集團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壹張 《第九箱》: ⒈獎金明細表 壹份 ⒉赫普環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認股書 壹份 ⒊下線組織圖 壹份 ⒋會員組織安置圖 壹份 ⒌認股憑證 壹份 ⒍隱名合夥契約書 壹份 ⒎會員申請書 壹份 ⒏赫普公司業務簡介 壹份 ⒐赫普公司增資信 壹份 ⒑會員獎金分配表 壹份 ⒒赫普領袖成功營報名表 壹份 ⒓赫普公司廣告文宣 壹份 ⒔臨時會議記錄 壹份 ⒕會員資料 壹份 ⒖預估單位組合收益表 壹份 ⒗赫普公司認股書 壹份 ⒘認股憑證領取簽收表 壹份 ⒙會員組織安置圖 壹份 ⒚簡易獎金制度表 壹份 ⒛赫普公司會議記錄 壹份 筆記簿 壹本 相簿 叁本 《第十箱》: ⒈經營權轉讓切結書 玖本 ⒉轉讓者名單 壹本 《第十一箱》: ⒈赫普獎金轉存明細單 壹份 ⒉赫普銷貨單會員訂購類彙總表 壹份 ⒊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 壹份 ⒋委託郵局代存員工薪資總表 壹份 《第十二箱》: ⒈會員申請書 壹本 ⒉經營權轉讓切結書 伍本 《第十三箱》: ⒈赫普獎金轉存明細單 拾陸冊 《第十四箱》: ⒈赫普公司認股憑證 壹份 ⒉台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 貳張 ⒊赫普集團整體營運計畫報告書 壹份 ⒋公司印章 貳拾顆 《第十五箱》: ⒈赫普公司補件日報表、轉讓切結書、同意書、會 壹疊 員資料異動通知書 ⒉赫普公司解除會員合約申請書 壹疊 ⒊赫普生技分期付款申請表 壹疊 ⒋經營權轉讓切結書 壹疊 ⒌赫普公司更改資料表 壹疊 《第十六箱》: ⒈會員申請書 拾柒本 《外放扣案物品》 ⒈電腦主機 柒台 ⒉電腦螢幕 伍台 ⒊列印機 壹台 附表叁: 《第四箱》: ⒈土地買賣契約書 壹份 《第八箱》: 一、e○○部分: ⒈e○○銀行存摺   拾玖本 ⒉e○○銀行匯款單   肆拾玖張 ⒊e○○支票   拾張 ⒋存證信函  貳張 ⒌退票理由單  叁張 ⒍股權讓渡暨協議切結書  壹張 二、w○○部分: ⒈存摺影本 壹份 三、i○○部分: ⒈i○○存摺 叁本 ⒉紳太公司合作金庫文心分行影本 肆張 ⒊合作金庫存摺影本 貳張 ⒋新光商業銀行印鑑書 壹張 ⒌帳戶存摺影本 壹張 四、甲l○部分: ⒈甲l○存摺 貳本 五、G○○部分: ⒈G○○存摺 壹本 六、鄭張鳳菊部分: ⒈赫普集團文宣廣告 玖張 ⒉紅利分配表 伍張 ⒊認股憑證 捌張 ⒋下線名冊 壹本 《第九箱》: ⒈甲B○合作金庫存摺 叁本 附件壹 ┌─────┬───┬───┬───┬───┬───┬───┐ │ │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第五期│第六期│ ├─────┼───┼───┼───┼───┼───┼───┤ │ 1 │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 │ 2 │ 1200│ 1200│ 1200│ 1200│ 1200│ 1600│ ├─────┼───┼───┼───┼───┼───┼───┤ │ 3 │ 1400│ 1400│ 1400│ 1400│ 1400│ 1600│ ├─────┼───┼───┼───┼───┼───┼───┤ │ 4 │ 1600│ 1600│ 1600│ 1600│ 1600│ 1600│ ├─────┼───┼───┼───┼───┼───┼───┤ │ 5 │ 1800│ 1800│ 1600│ 1600│ 1600│ 600│ ├─────┼───┼───┼───┼───┼───┼───┤ │ 6 │ 2000│ 1600│ 1600│ 1600│ 600│ 600│ ├─────┼───┼───┼───┼───┼───┼───┤ │ 7 │ 1600│ 1600│ 1600│ 600│ 600│ 600│ ├─────┼───┼───┼───┼───┼───┼───┤ │ 8 │ 1600│ 1600│ 600│ 600│ 600│ 600│ ├─────┼───┼───┼───┼───┼───┼───┤ │ 9 │ 1600│ 600│ 600│ 600│ 600│ 600│ ├─────┼───┼───┼───┼───┼───┼───┤ │ 10 │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 │ 11 │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 │ 12 │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 │ 13 │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 │ 14 │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 │ 15 │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 │ 16 │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 │ 17 │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 │ 18 │ 600│ 600│ 600│ 600│ 600│ 600│ ├─────┼───┼───┼───┼───┼───┼───┤ │ 19 │ 2500│ 3200│ 3800│ 4300│ 4700│ 5000│ │ 本利攤還 │ │ │ │ │ │ │ │ 預估獲利 │ │ │ │ │ │ │ ├─────┼───┼───┼───┼───┼───┼───┤ │ 20 │ 3300│ 4000│ 4600│ 5100│ 5500│ 5800│ │ 本利攤還 │ │ │ │ │ │ │ │ 預估獲利 │ │ │ │ │ │ │ ├─────┼───┼───┼───┼───┼───┼───┤ │ │25,000│25,000│25,000│25,000│25,000│25,000│ └─────┴───┴───┴───┴───┴───┴───┘ 總額度:35000 {保留股東盈餘:10000} 本利攤還:25000 {A.配發股票 B.轉投資} 附件貳 ┌─────┬───────┬───────┬───────┐ │ │ 第七期 │ 第八期 │ 第九期 │ ├─────┼───────┼───────┼───────┤ │ 1 │ 1600 │ 1600 │ 1600 │ ├─────┼───────┼───────┼───────┤ │ 2 │ 1600 │ 1600 │ 600 │ ├─────┼───────┼───────┼───────┤ │ 3 │ 1600 │ 600 │ 600 │ ├─────┼───────┼───────┼───────┤ │ 4 │ 600 │ 600 │ 600 │ ├─────┼───────┼───────┼───────┤ │ 5 │ 600 │ 600 │ 600 │ ├─────┼───────┼───────┼───────┤ │ 6 │ 600 │ 600 │ 600 │ ├─────┼───────┼───────┼───────┤ │ 7 │ 600 │ 600 │ 600 │ ├─────┼───────┼───────┼───────┤ │ 8 │ 600 │ 600 │ 600 │ ├─────┼───────┼───────┼───────┤ │ 9 │ 600 │ 600 │ 600 │ ├─────┼───────┼───────┼───────┤ │ 10 │ 600 │ 600 │ 600 │ ├─────┼───────┼───────┼───────┤ │ 11 │ 600 │ 600 │ 600 │ ├─────┼───────┼───────┼───────┤ │ 12 │ 600 │ 600 │ 600 │ ├─────┼───────┼───────┼───────┤ │ 13 │ 600 │ 600 │ 600 │ ├─────┼───────┼───────┼───────┤ │ 14 │ 600 │ 600 │ 600 │ ├─────┼───────┼───────┼───────┤ │ 15 │ 600 │ 600 │ 600 │ ├─────┼───────┼───────┼───────┤ │ 16 │ 600 │ 600 │ 600 │ ├─────┼───────┼───────┼───────┤ │ 17 │ 600 │ 600 │ 600 │ ├─────┼───────┼───────┼───────┤ │ 18 │ 600 │ 600 │ 600 │ ├─────┼───────┼───────┼───────┤ │ 19 │ 4700 │ 5200 │ 5700 │ │ 本利攤還 │ │ │ │ │ 預估獲利 │ │ │ │ ├─────┼───────┼───────┼───────┤ │ 20 │ 5500 │ 6000 │ 6500 │ │ 本利攤還 │ │ │ │ │ 預估獲利 │ │ │ │ ├─────┼───────┼───────┼───────┤ │ │ 24,000 │ 24,000 │ 24,000 │ └─────┴───────┴───────┴───────┘ 總額度:32000 {保留股東盈餘:8000} 本利攤還:24000 {A.配發股票B.轉投資} 附表參: ┌─────────────┬───────────────┐ │ 1 │ 600 │ ├─────────────┼───────────────┤ │ 2 │ 600 │ ├─────────────┼───────────────┤ │ 3 │ 600 │ ├─────────────┼───────────────┤ │ 4 │ 600 │ ├─────────────┼───────────────┤ │ 5 │ 600 │ ├─────────────┼───────────────┤ │ 6 │ 600 │ ├─────────────┼───────────────┤ │ 7 │ 600 │ ├─────────────┼───────────────┤ │ 8 │ 600 │ ├─────────────┼───────────────┤ │ 9 │ 600 │ ├─────────────┼───────────────┤ │ 10 │ 600 │ ├─────────────┼───────────────┤ │ 11 │ 600 │ ├─────────────┼───────────────┤ │ 12 │ 600 │ ├─────────────┼───────────────┤ │ 13 │ 600 │ ├─────────────┼───────────────┤ │ 14 │ 600 │ ├─────────────┼───────────────┤ │ 15 │ 600 │ ├─────────────┼───────────────┤ │ 16 │ 600 │ ├─────────────┼───────────────┤ │ 17 │ 600 │ ├─────────────┼───────────────┤ │ 18 │ 600 │ ├─────────────┼───────────────┤ │ 19 │ 本利攤還預估獲利6300 │ ├─────────────┼───────────────┤ │ 20 │ 本利攤還預估獲利6900 │ ├─────────────┴───────────────┤ │ 24,000 │ └─────────────────────────────┘ 總額度:30000 {保留股東盈餘:6000} 本利攤還:24000 {A.配發股票B.轉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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