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庚○○
- 被告
- 己○○○
丙○○
戊○○
丁○○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97年度金上訴字第21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八年六月十日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原告竟遲至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