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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洪耀宗蔡王金全劉登俊

原告
庚○○
被告
己○○○

      丙○○

      戊○○

      丁○○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97年度金上訴字第21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八年六月十日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原告竟遲至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敍述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蔡 王金 全

法 官 劉 登 俊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97年度金上訴字第217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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