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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9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郭書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29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5毒偵字第821號)及移送併辦 (95年度毒偵字第496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海洛因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89年11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3年2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94年10月中旬起至95年1月18日止,在臺中縣太平市某網咖廁所內,以注射針筒注射之方式,並以每3、4日至每1、2星期施用1次之頻率,連續施用海洛因多次。嗣先於95年1月13日18時50分許,在臺中縣太平市○○路與長億六街口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殘渣袋1只及其所有供施用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1支,次於95年1月18日10時30分許,在臺中縣太平市○○路179號前,為警查獲。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對犯罪事實之自白:證明前揭犯罪事實。又公訴人起訴部分與移送併辦部分係屬同一犯罪事實,本院自得審究。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2紙。扣案海洛因殘渣袋1只、注射針筒1支。

(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證明被告前揭經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又被告前揭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等事實。

三、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修正前刑法第47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94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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