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29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5毒偵字第821號)及移送併辦 (95年度毒偵字第496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海洛因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89年11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3年2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94年10月中旬起至95年1月18日止,在臺中縣太平市某網咖廁所內,以注射針筒注射之方式,並以每3、4日至每1、2星期施用1次之頻率,連續施用海洛因多次。嗣先於95年1月13日18時50分許,在臺中縣太平市○○路與長億六街口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殘渣袋1只及其所有供施用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1支,次於95年1月18日10時30分許,在臺中縣太平市○○路179號前,為警查獲。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對犯罪事實之自白:證明前揭犯罪事實。又公訴人起訴部分與移送併辦部分係屬同一犯罪事實,本院自得審究。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2紙。扣案海洛因殘渣袋1只、注射針筒1支。
(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證明被告前揭經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又被告前揭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等事實。
三、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修正前刑法第47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