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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76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陳得利莊秋燕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27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涉犯強盜等案件,前經檢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部分犯行,本院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罪嫌部分,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嫌部分,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同法第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審理後,被告坦承全部犯行,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莊秋燕

法 官 何世全

書記官 童洪芳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76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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