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27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涉犯強盜等案件,前經檢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部分犯行,本院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罪嫌部分,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嫌部分,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同法第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審理後,被告坦承全部犯行,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