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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3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李秋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0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K○○

      B○○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子○○

上列被告等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7

646、18634、19461、19668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均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

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K○○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B○○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之鑰匙肆支均沒收。

子○○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罪事實

一、K○○於民國90年間,曾因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於94年1月12日執行完畢。B○○於86年間,曾因販賣麻醉藥品罪及吸用麻醉藥品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五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確定,並於91年6月14日執行完畢。子○○於92年間,曾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並於93年8月31日執行完畢。

二、K○○、B○○、子○○均有施用毒品之行為,渠等因缺錢購買毒品,遂起意搶奪婦女之皮包。B○○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附表甲編號1~7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其所有之鑰匙四支(串在一起),啟動附表甲編號1~7所示Q○○等七人所有之機車電門,而連續竊取該七部機車,得手後,騎駛之以搶奪婦女皮包,並於搶奪得手後,將該些機車任意棄置。K○○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不知情之B○○借用前揭鑰匙四支,持之於附表甲編號8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前揭方式,竊取附表甲編號8被害人R○○所有之機車,得手後,騎駛之以搶奪婦女皮包,並於搶奪得手後,將該部機車棄置在臺中縣梧棲鎮○○路○段921號對面。

三、K○○獨自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或與B○○或與子○○或與案外人周嘉鵬(現由本院另案審理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乙所示之方法,搶奪申○○等人之皮包,得手後,將皮包內之現金朋分花用,行動電話機具由B○○持至不知情之冠詮通信行或通訊王配件廣場變賣,其餘皮包及證件則隨意丟棄。(渠等分工及參與之情形如附表乙所示)。

四、嗣於94年10月28日12時30分許,子○○因另涉毒品案件,為警在其臺中縣梧棲鎮○○路128巷66號居處拘獲,經警詢問後查知其與K○○、B○○另涉本件搶案,警察旋根據子○○之供述,於當日15時50分許,在臺中縣梧棲鎮童綜合醫院14樓1418號房,查獲K○○及B○○,並在B○○身上扣得前揭用以竊取機車之鑰匙四支。

五、案經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及烏日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之證據有:①被告K○○、B○○、子○○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及本院理時坦承不諱,且所言互核均相符,②被告K○○與周嘉鵬一起行搶部分(即附表乙編號1、2),經周嘉鵬於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述明確(參第19668號偵卷第11~13頁),且與被告K○○所供述完全符合,③附表甲之被害人Q○○、E○○、丁○○、陳怜秀、丙○○、戊○○、莊純青、R○○之指訴,④附表乙之被害人申○○、宙○○、壬○○、T○○、天○○、玄○○、酉○○、O○○、卯○○、D○○、N○○、U○○、W○○、廖媗婷、未○○、亥○○、乙○○、X○○、甲○○之夫蔡志明、庚○○、P○○、戌○○、巳○○、V○○、己○○、L○○之父葉孫耕、F○○、癸○○、S○○、午○○、地○○、H○○、辛○○、莊婕瑩、I○○、辰○○、A○○、J○○、G○○、C○○、丑○○、寅○○之指訴,⑤證人即冠銓通信行負責人陳賢文證述被告B○○曾拿四支行動電話機具序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S○○所有)、000000000000000(地○○所有)、000000000000000(辛○○所有)、000000000000000(L○○所有)去變賣,並提出被告B○○所書寫之讓渡切結證明書一份,及該四支行動電話機具經警查扣後已交被害人領回之收據四紙,⑥證人即通信王配件廣場負責人李明福證述B○○曾拿一支行動電話機具序號為000000000000000(V○○所有)去變賣,並提出被告B○○所書寫之讓渡切結證明書一份,及該支行動電話機具經警查扣後已交被害人領回之收據一紙,⑦查獲被告K○○時在其身上起出序號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機具一支(辛○○所有),經警查扣後已交被害人領回之收據一紙,⑧查獲被告B○○時在其身上起出序號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機具一支(甲○○所有),經警查扣後已交被害人領回之收據一紙,⑨查獲被告K○○時在其身上起出新臺幣五十元塑膠紙幣一張(未○○所有),經警查扣後已交被害人領回之收據一紙,⑩查獲被告B○○時在其身上起出前揭竊取機車用之鑰匙四支(一串),⑪被告等將搶得之皮包等物丟棄之現場及被告帶同警察起獲部分贓物之照片九張,

⑫被告K○○與B○○於94年10月26日共乘一部機車,在臺中縣沙鹿鎮○○街90巷27號前遭路邊攝影機錄下後翻拍之照片,⑬附表甲所示機車之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及除編號6以外,其餘七部機車均經尋獲並經被害人領回之收據七張。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三人之犯行均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K○○、B○○竊取附表甲所示機車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K○○、B○○、子○○搶奪附表乙所示財物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5第1項之搶奪既遂罪、第325條第1項、第3項之搶奪未遂罪(編號21、38部分)。又㈠被告K○○與周嘉鵬就附表乙編號1、2部分之犯行,被告K○○與B○○就附表乙編號3~34部分之犯行,被告K○○與子○○就附表乙編號35~38部分之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均為共同正犯,㈡被告B○○七次竊盜犯行及三十一次搶奪既遂一次搶奪未遂犯行,各係時間緊接,罪名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各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各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普通竊盜罪及一搶奪既遂罪,且兩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應從一重之連續搶奪既遂罪處斷,並加重其刑,㈢被告K○○四十次搶奪既遂二次搶奪未遂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搶奪既遂一罪,並加重其刑,且與所犯之竊盜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應從一重之連續搶奪既遂罪處斷,㈣被告子○○三次搶奪既遂一次搶奪未遂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搶奪既遂罪,㈤被告K○○於90年間,曾因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於94年1月12日執行完畢,B○○於86年間,曾因販賣麻醉藥品罪及吸用麻醉藥品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五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確定,並於91年6月14日執行完畢,子○○於92年間,曾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並於93年8月31日執行完畢,此有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三份在卷可證,被告三人均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各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規定,均應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三人均犯後自始即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均頗具悔意,均係受制於毒癮而為本犯行,被告K○○犯行最多情節最重,被告B○○次之,被告子○○最少,及被告三人所為對社會治安危害均甚鉅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鑰匙四支,均係被告B○○所有供本件竊取機車所用之物,此經被告B○○陳述在卷,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均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20條第1項、第325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李秋娟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普通搶奪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
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甲:
┌──┬─────┬───────┬───┬───┬──────┬───┐
│編號│時間      │地點          │行為人│竊得機│犯案手法    │被害人│
│    │          │              │      │車車號│            │      │
├──┼─────┼───────┼───┼───┼──────┼───┤
│1   │94年9月4日│臺中縣沙鹿鎮南│B○○│重機車│以自備鑰匙開│車主蔡│
│    │上午11時許│勢里三角巷前  │      │PTR622│啟機車電門  │忠信  │
├──┼─────┼───────┼───┼───┼──────┼───┤
│2   │94年10月17│臺中縣梧棲鎮中│B○○│重機車│以自備鑰匙開│使用人│
│    │日19時許  │棲路一段701巷 │      │IZJ766│啟機車電門  │E○○│
│    │          │口            │      │      │            │車主陳│
│    │          │              │      │      │            │文雄  │
├──┼─────┼───────┼───┼───┼──────┼───┤
│3   │94年10月18│臺中縣梧棲鎮文│B○○│重機車│以自備鑰匙開│使用人│
│    │日15時    │華街194巷口   │      │NNN296│啟機車電門  │丁○○│
│    │          │              │      │      │            │車主翁│
│    │          │              │      │      │            │美珠  │
├──┼─────┼───────┼───┼───┼──────┼───┤
│4   │94年10月24│臺中縣梧棲鎮中│B○○│重機車│以自備鑰匙開│使用人│
│    │日16時許  │棲路一段655之3│      │IWW721│啟機車電門  │黃○○│
│    │          │號旁          │      │      │            │車主潘│
│    │          │              │      │      │            │文彬  │
├──┼─────┼───────┼───┼───┼──────┼───┤
│5   │94年10月24│臺中市西屯區中│B○○│重機車│以自備鑰匙開│使用人│
│    │日21時許  │港路三段181號 │      │MG3079│啟機車電門  │丙○○│
│    │          │東海大學側門圍│      │      │            │車主陳│
│    │          │牆邊          │      │      │            │玫翠  │
├──┼─────┼───────┼───┼───┼──────┼───┤
│6   │94年10月25│臺中縣沙鹿鎮光│B○○│重機車│以自備鑰匙開│使用人│
│    │日17時許  │華路新天地大賣│      │JRP252│啟機車電門  │戊○○│
│    │          │場前          │      │      │            │車主江│
│    │          │              │      │      │            │瑭翊  │
├──┼─────┼───────┼───┼───┼──────┼───┤
│7   │94年10月28│臺中縣梧棲鎮文│B○○│重機車│以自備鑰匙開│使用人│
│    │日11時許  │昌路中港體育館│      │LHU386│啟機車電門  │莊純青│
│    │          │前            │      │      │            │車主莊│
│    │          │              │      │      │            │柏鑾  │
├──┼─────┼───────┼───┼───┼──────┼───┤
│8   │94年10月14│臺中縣梧棲鎮中│K○○│重機車│向B○○借用│車主蔡│
│    │日18時15分│棲路一段701巷 │      │MN2497│鑰匙開啟機車│家振  │
│    │許        │口            │      │      │電門        │      │
└──┴─────┴───────┴───┴───┴──────┴───┘
附表乙: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行為人│被害人│所得財物  │騎乘機│犯罪手法│
│    │        │        │      │      │          │車車號│        │
├──┼────┼────┼───┼───┼─────┼───┼────┤
│1   │94年9月1│臺中市公│周嘉鵬│申○○│現金新臺幣│重型機│K○○騎│
│    │日19時許│益路193 │K○○│      │(以下同)│車    │乘機車後│
│    │        │號公益郵│      │      │500元、手 │MOG670│載周嘉鵬│
│    │        │局前    │      │      │機1支、信 │      │,趁機由│
│    │        │        │      │      │用卡4張, │      │後方徒手│
│    │        │        │      │      │健保卡、駕│      │搶奪被害│
│    │        │        │      │      │照及身分證│      │人皮包。│
│    │        │        │      │      │各1張,集 │      │        │
│    │        │        │      │      │點卡、自用│      │        │
│    │        │        │      │      │小客車鑰匙│      │        │
│    │        │        │      │      │1支       │      │        │
├──┼────┼────┼───┼───┼─────┼───┼────┤
│2   │94年9月2│臺中縣沙│周嘉鵬│宙○○│現金400元 │重型機│K○○騎│
│    │日7時許 │鹿鎮鎮田│K○○│      │、手機1支 │車    │機車後載│
│    │        │路與新興│      │      │          │MOG670│嘉鵬,趁│
│    │        │街口    │      │      │          │      │機由後方│
│    │        │        │      │      │          │      │徒手搶奪│
│    │        │        │      │      │          │      │被害皮包│
│    │        │        │      │      │          │      │。      │
├──┼────┼────┼───┼───┼─────┼───┼────┤
│3   │94年9月4│臺中縣沙│B○○│壬○○│提款卡3張 │重型機│由B○○│
│    │日14時  │鹿鎮中山│K○○│      │、信用卡7 │車    │騎乘機車│
│    │        │路243號 │      │      │張、行動電│PTR622│後載葉信│
│    │        │前      │      │      │話1支、現 │      │村,趁機│
│    │        │        │      │      │金6000元  │      │由後徒手│
│    │        │        │      │      │          │      │搶奪被害│
│    │        │        │      │      │          │      │人皮包。│
├──┼────┼────┼───┼───┼─────┼───┼────┤
│4   │94年9月5│臺中縣沙│B○○│T○○│現金1000元│車號不│由B○○│
│    │日23時25│鹿鎮沙田│K○○│      │、手機1支 │詳    │騎乘機車│
│    │分      │路127號 │      │      │、身分證、│      │後載葉信│
│    │        │前      │      │      │健保卡、信│      │村,趁機│
│    │        │        │      │      │用卡2張   │      │由後徒手│
│    │        │        │      │      │          │      │搶奪被害│
│    │        │        │      │      │          │      │人皮包。│
├──┼────┼────┼───┼───┼─────┼───┼────┤
│5   │94年9月1│臺中縣沙│B○○│天○○│現金15000 │車號不│由B○○│
│    │0日22時3│鹿鎮中山│K○○│      │元、健保卡│詳    │騎乘機車│
│    │0分     │路276號 │      │      │、提款卡、│      │後載葉信│
│    │        │前      │      │      │現金卡、駕│      │村,趁機│
│    │        │        │      │      │照        │      │由後徒手│
│    │        │        │      │      │          │      │搶奪被害│
│    │        │        │      │      │          │      │人皮包。│
├──┼────┼────┼───┼───┼─────┼───┼────┤
│6   │94年9月1│臺中縣龍│B○○│玄○○│現金約300 │車號不│由B○○│
│    │1日17時1│井鄉沙田│K○○│      │元、手機1 │詳    │騎乘機車│
│    │0分     │路六段  │      │      │支,身分證│      │後載葉信│
│    │        │199號前 │      │      │、機車駕照│      │村,趁機│
│    │        │        │      │      │及提款卡各│      │由後徒手│
│    │        │        │      │      │1張       │      │搶奪被害│
│    │        │        │      │      │          │      │人皮包。│
├──┼────┼────┼───┼───┼─────┼───┼────┤
│7   │94年9月1│臺中市南│B○○│酉○○│現金約3000│重機車│由B○○│
│    │5日15時5│屯區惠中│K○○│      │0元、金融 │號不詳│騎乘機車│
│    │分      │路與大富│      │      │卡3張、信 │      │後載葉信│
│    │        │街口    │      │      │用卡7張、 │      │村,趁機│
│    │        │        │      │      │印章3個、 │      │由後徒手│
│    │        │        │      │      │健保卡、汽│      │搶奪被害│
│    │        │        │      │      │車駕照、手│      │人皮包。│
│    │        │        │      │      │機1支、SIM│      │        │
│    │        │        │      │      │卡2張     │      │        │
├──┼────┼────┼───┼───┼─────┼───┼────┤
│8   │94年9月1│臺中市南│B○○│O○○│身分證1張 │重機車│由B○○│
│    │5日16時4│屯區黎明│K○○│      │、健保卡1 │號不詳│騎乘機車│
│    │5分     │路一段  │      │      │張、信用卡│      │後載葉信│
│    │        │242巷19 │      │      │2張、提款 │      │村,趁機│
│    │        │弄30號前│      │      │卡2張、現 │      │由後徒手│
│    │        │        │      │      │金300元   │      │搶奪被害│
│    │        │        │      │      │          │      │人皮包。│
├──┼────┼────┼───┼───┼─────┼───┼────┤
│9   │94年9月3│臺中縣沙│B○○│卯○○│手機1支、 │車號不│由B○○│
│    │0日10時4│鹿鎮興安│K○○│      │提款卡1張 │詳    │騎乘機車│
│    │0分     │路1號前 │      │      │          │      │後載葉信│
│    │        │        │      │      │          │      │村,趁機│
│    │        │        │      │      │          │      │由後徒手│
│    │        │        │      │      │          │      │搶奪被害│
│    │        │        │      │      │          │      │人皮包。│
├──┼────┼────┼───┼───┼─────┼───┼────┤
│10  │94年9月3│臺中縣清│B○○│D○○│信用卡6張 │車號不│由B○○│
│    │0日17時1│水鎮新興│K○○│      │、身分證1 │詳    │騎乘機車│
│    │0分     │路178號 │      │      │張、駕照1 │      │後載葉信│
│    │        │前      │      │      │張、健保卡│      │村,趁機│
│    │        │        │      │      │1張       │      │由後徒手│
│    │        │        │      │      │          │      │搶奪被害│
│    │        │        │      │      │          │      │人皮包。│
├──┼────┼────┼───┼───┼─────┼───┼────┤
│11  │94年10月│臺中縣龍│B○○│N○○│現金6萬元 │車號不│由B○○│
│    │5日15時1│井鄉藝術│K○○│      │、美金3千 │詳    │騎乘機車│
│    │5分     │街38巷10│      │      │元、駕照1 │      │後載葉信│
│    │        │號前    │      │      │張、信用卡│      │村,趁機│
│    │        │        │      │      │1張、印章2│      │由後徒手│
│    │        │        │      │      │個        │      │搶奪被害│
│    │        │        │      │      │          │      │人皮包。│
├──┼────┼────┼───┼───┼─────┼───┼────┤
│12  │94年10月│臺中市南│B○○│U○○│身分證1張 │重機  │由B○○│
│    │12日14時│屯區大光│K○○│      │、健保卡1 │車號不│騎乘機車│
│    │25分許  │街與公益│      │      │張、現金2 │詳    │後載葉信│
│    │        │路口    │      │      │千1百元   │      │村,趁機│
│    │        │        │      │      │          │      │由後徒手│
│    │        │        │      │      │          │      │搶奪被害│
│    │        │        │      │      │          │      │人皮包。│
├──┼────┼────┼───┼───┼─────┼───┼────┤
│13  │94年10月│臺中縣沙│B○○│W○○│現金3千8百│重機車│由B○○│
│    │17日19時│鹿鎮大同│K○○│      │元、提款卡│號    │騎乘機車│
│    │40分    │街與新興│      │      │1張、存摺1│IZJ766│後載葉信│
│    │        │街口    │      │      │本、印章1 │      │村,趁機│
│    │        │        │      │      │個、信用卡│      │由後徒手│
│    │        │        │      │      │1張、身分 │      │搶奪被害│
│    │        │        │      │      │證1張、駕 │      │人皮包。│
│    │        │        │      │      │照1張     │      │        │
├──┼────┼────┼───┼───┼─────┼───┼────┤
│14  │94年10月│臺中縣沙│B○○│M○○│現金約2千 │重機車│由B○○│
│    │18日13時│鹿鎮光華│K○○│      │元、手機1 │號    │騎乘機車│
│    │40分    │路竹林北│      │      │支、身分證│NNN296│後載葉信│
│    │        │溪停車場│      │      │1張、駕照1│      │村,趁機│
│    │        │        │      │      │張、信用卡│      │由後徒手│
│    │        │        │      │      │3張、戒指2│      │搶奪被害│
│    │        │        │      │      │只        │      │人皮包。│
├──┼────┼────┼───┼───┼─────┼───┼────┤
│15  │94年10月│臺中縣沙│B○○│未○○│現金約1萬3│重機車│由B○○│
│    │18日20時│鹿鎮日新│K○○│      │千元、提款│號    │騎乘機車│
│    │00分    │街167號 │      │      │卡2張、信 │NNN296│後載葉信│
│    │        │旁      │      │      │用卡1張、 │      │村,趁機│
│    │        │        │      │      │身分證1張 │      │後徒手搶│
│    │        │        │      │      │、汽車及機│      │奪被害人│
│    │        │        │      │      │車駕照、50│      │皮包。  │
│    │        │        │      │      │元塑膠紙鈔│      │        │
│    │        │        │      │      │1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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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94年10月│臺中市西│K○○│亥○○│身分證1張 │重機  │由B○○│
│    │20日10時│區○○街│B○○│      │、駕駛執照│車號不│騎乘機車│
│    │50分    │214號前 │      │      │、行車執照│詳    │後載葉信│
│    │        │        │      │      │、健保卡3 │      │村,趁機│
│    │        │        │      │      │張、現金2 │      │由後徒手│
│    │        │        │      │      │千6百元、 │      │搶奪被害│
│    │        │        │      │      │手機1支   │      │人皮包。│
├──┼────┼────┼───┼───┼─────┼───┼────┤
│17  │94年10月│臺中市北│K○○│乙○○│各式證件、│重機  │由B○○│
│    │20日11時│區○○路│B○○│      │現金約1萬9│車號不│騎乘機車│
│    │10分    │與德化路│      │      │千元、手機│詳    │後載葉信│
│    │        │口      │      │      │2支、PDA1 │      │村,趁機│
│    │        │        │      │      │臺        │      │由後徒手│
│    │        │        │      │      │          │      │搶奪被害│
│    │        │        │      │      │          │      │人皮包。│
├──┼────┼────┼───┼───┼─────┼───┼────┤
│18  │94年10月│臺中市南│K○○│X○○│身分證、信│重機  │由B○○│
│    │21日11時│屯區大墩│B○○│      │用卡、金融│車號不│騎乘機車│
│    │35分    │12街與大│      │      │卡、現金約│詳    │後載葉信│
│    │        │英街口  │      │      │1萬元、手 │      │村,趁機│
│    │        │        │      │      │機1支     │      │由後徒手│
│    │        │        │      │      │          │      │搶奪被害│
│    │        │        │      │      │          │      │人皮包。│
├──┼────┼────┼───┼───┼─────┼───┼────┤
│19  │94年10月│臺中縣梧│K○○│甲○○│各式證件、│重機  │由B○○│
│    │23日15時│棲鎮大智│B○○│      │現金約3千 │車號不│騎乘機車│
│    │許      │路二段新│      │      │元、手機1 │詳    │後載葉信│
│    │        │天地餐廳│      │      │支        │      │村,趁機│
│    │        │停車場前│      │      │          │      │由後徒手│
│    │        │        │      │      │          │      │搶奪被害│
│    │        │        │      │      │          │      │人皮包。│
├──┼────┼────┼───┼───┼─────┼───┼────┤
│20  │94年10月│臺中市南│B○○│庚○○│金融卡1張 │重機  │由B○○│
│    │23日16時│屯區惠中│K○○│      │、信用卡2 │車號不│騎乘機車│
│    │25分許  │路與大墩│      │      │張、現金約│詳    │後載葉信│
│    │        │10街口  │      │      │8百元     │      │村,趁機│
│    │        │        │      │      │          │      │由後徒手│
│    │        │        │      │      │          │      │搶奪被害│
│    │        │        │      │      │          │      │人皮包。│
├──┼────┼────┼───┼───┼─────┼───┼────┤
│21  │94年10月│臺中縣大│B○○│P○○│未搶得    │重機車│B○○騎│
│    │24日15時│肚鄉沙田│K○○│      │          │號    │乘機車後│
│    │40分    │路2段大 │      │      │          │IWW721│載K○○│
│    │        │肚農會附│      │      │          │      │,趁機由│
│    │        │近      │      │      │          │      │後徒手搶│
│    │        │        │      │      │          │      │奪被害人│
│    │        │        │      │      │          │      │皮包,因│
│    │        │        │      │      │          │      │被害人緊│
│    │        │        │      │      │          │      │捉皮包、│
│    │        │        │      │      │          │      │致未得逞│
│    │        │        │      │      │          │      │。      │
├──┼────┼────┼───┼───┼─────┼───┼────┤
│22  │94年10月│臺中縣龍│B○○│戌○○│現金3000元│車號不│由B○○│
│    │24日19時│井鄉東海│K○○│      │、信用卡3 │詳    │騎乘機車│
│    │50分    │村藝術街│      │      │張、提款卡│      │後載葉信│
│    │        │51號前  │      │      │3張、身分 │      │村,趁機│
│    │        │        │      │      │證、汽車駕│      │由後徒手│
│    │        │        │      │      │照、健保卡│      │搶奪被害│
│    │        │        │      │      │各1張     │      │人皮包。│
│    │        │        │      │      │          │      │        │
│    │        │        │      │      │          │      │        │
├──┼────┼────┼───┼───┼─────┼───┼────┤
│23  │94年10月│臺中縣龍│B○○│巳○○│現金1000元│重機車│由B○○│
│    │25日11時│井鄉新興│K○○│      │、手機1支 │號    │騎乘機車│
│    │15分    │路41號前│      │      │、身分證、│MG3079│後載葉信│
│    │        │        │      │      │駕照、健保│      │村,趁機│
│    │        │        │      │      │卡及提款卡│      │由後徒手│
│    │        │        │      │      │各1張     │      │搶奪被害│
│    │        │        │      │      │          │      │人皮包。│
├──┼────┼────┼───┼───┼─────┼───┼────┤
│24  │94年10月│臺中縣大│B○○│V○○│現金約2萬 │重機車│由B○○│
│    │25日15時│甲鎮鎮瀾│K○○│      │元、手機2 │號    │騎乘機車│
│    │10分    │街119號 │      │      │支、身分證│MG3079│後載葉信│
│    │        │前      │      │      │1張、存摺1│      │村,趁機│
│    │        │        │      │      │本、印章1 │      │由後徒手│
│    │        │        │      │      │個        │      │搶奪被害│
│    │        │        │      │      │          │      │人皮包。│
├──┼────┼────┼───┼───┼─────┼───┼────┤
│25  │94年10月│臺中縣沙│B○○│己○○│手機1支、 │重機車│由B○○│
│    │25日17時│鹿鎮北勢│K○○│      │上課用資料│號    │騎乘機車│
│    │40分    │東路555 │      │      │夾、筆記本│JRP252│後載葉信│
│    │        │巷42弄6 │      │      │          │      │村,趁機│
│    │        │號前    │      │      │          │      │由後徒手│
│    │        │        │      │      │          │      │搶奪被害│
│    │        │        │      │      │          │      │人皮包。│
├──┼────┼────┼───┼───┼─────┼───┼────┤
│26  │94年10月│臺中市西│K○○│L○○│學生證、駕│重機  │由B○○│
│    │25日20時│屯區青海│B○○│      │照、現金約│車號不│騎乘機車│
│    │許      │路與重慶│      │      │5百元、手 │詳    │後載葉信│
│    │        │路口    │      │      │機1支     │      │村,趁機│
│    │        │        │      │      │          │      │由後徒手│
│    │        │        │      │      │          │      │搶奪被害│
│    │        │        │      │      │          │      │人皮包。│
├──┼────┼────┼───┼───┼─────┼───┼────┤
│27  │94年10月│臺中縣龍│B○○│F○○│現金500元 │重機車│由B○○│
│    │25日21時│井鄉新興│K○○│      │、手機1支 │號    │騎乘機車│
│    │許      │路5號前 │      │      │及信用卡  │JRP252│後載葉信│
│    │        │        │      │      │          │      │村,趁機│
│    │        │        │      │      │          │      │由後徒手│
│    │        │        │      │      │          │      │搶奪被害│
│    │        │        │      │      │          │      │人皮包。│
├──┼────┼────┼───┼───┼─────┼───┼────┤
│28  │94年10月│臺中縣沙│B○○│癸○○│現金約1千 │重機車│由B○○│
│    │26日10時│鹿鎮光榮│K○○│      │元、身分證│號    │騎乘機車│
│    │45分    │街90巷27│      │      │1張、汽車 │JRP252│後載葉信│
│    │        │號前    │      │      │鑰匙1支   │      │村,趁機│
│    │        │        │      │      │          │      │由後徒手│
│    │        │        │      │      │          │      │搶奪被害│
│    │        │        │      │      │          │      │人皮包。│
├──┼────┼────┼───┼───┼─────┼───┼────┤
│29  │94年10月│臺中縣沙│B○○│S○○│現金約1千1│車號不│由B○○│
│    │26日13時│鹿鎮光華│K○○│      │百元、身分│詳    │騎乘機車│
│    │40分    │路308號 │      │      │證2張、健 │      │後載葉信│
│    │        │前      │      │      │保卡5張、 │      │村,趁機│
│    │        │        │      │      │提款卡6張 │      │由後徒手│
│    │        │        │      │      │、存款簿3 │      │搶奪被害│
│    │        │        │      │      │本、印章1 │      │人皮包。│
│    │        │        │      │      │個、手機1 │      │        │
│    │        │        │      │      │支、手錶1 │      │        │
│    │        │        │      │      │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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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94年10月│臺中縣龍│B○○│午○○│現金300元 │車號不│B○○騎│
│    │26日14時│井鄉東海│K○○│      │、手機1支 │詳    │乘機車後│
│    │50分    │村藝術街│      │      │及信用卡、│      │載K○○│
│    │        │41號(39│      │      │提款卡、身│      │,趁機由│
│    │        │巷口)  │      │      │分證、機車│      │後徒手搶│
│    │        │        │      │      │駕照、行照│      │奪被害人│
│    │        │        │      │      │、健保卡各│      │皮包。  │
│    │        │        │      │      │1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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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94年10月│臺中縣沙│K○○│地○○│各式證件、│重機  │B○○騎│
│    │27日14時│鹿鎮四平│B○○│      │現金約3000│車號不│乘機車後│
│    │許      │街42巷口│      │      │元、手機1 │詳    │載K○○│
│    │        │        │      │      │支        │      │,趁機由│
│    │        │        │      │      │          │      │後徒手搶│
│    │        │        │      │      │          │      │奪被害人│
│    │        │        │      │      │          │      │皮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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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94年10月│臺中縣沙│B○○│H○○│現金約6千 │車號不│B○○騎│
│    │27日18時│鹿鎮中正│K○○│      │元、保全卡│詳    │乘機車後│
│    │20分    │街41號前│      │      │1張、健保 │      │載K○○│
│    │        │        │      │      │卡1張     │      │,趁機由│
│    │        │        │      │      │          │      │後徒手搶│
│    │        │        │      │      │          │      │奪被害人│
│    │        │        │      │      │          │      │皮包。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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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94年10月│臺中市北│K○○│辛○○│各式證件、│重機  │由B○○│
│    │28日15時│屯區北平│B○○│      │現金約1千 │車號不│騎乘機車│
│    │許      │路與河北│      │      │元、手機2 │詳    │後載葉信│
│    │        │路口    │      │      │支        │      │村,趁機│
│    │        │        │      │      │          │      │由後徒手│
│    │        │        │      │      │          │      │搶奪被害│
│    │        │        │      │      │          │      │人皮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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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94年10月│臺中縣沙│B○○│宇○○│現金約1千5│重機車│由B○○│
│    │28日15時│鹿鎮沙田│K○○│      │百元、身分│號    │騎乘機車│
│    │50分    │路與日新│      │      │證1張、提 │LHU386│後載葉信│
│    │        │街口    │      │      │款卡1張、 │      │村,趁機│
│    │        │        │      │      │手機1支、 │      │由後徒手│
│    │        │        │      │      │汽車駕照  │      │搶奪被害│
│    │        │        │      │      │          │      │人皮包。│
├──┼────┼────┼───┼───┼─────┼───┼────┤
│35  │94年10月│臺中縣龍│子○○│I○○│現金900元 │車號不│由子○○│
│    │2日14時0│井鄉新興│K○○│      │、手機1支 │詳    │騎乘機車│
│    │分      │路19之12│      │      │,身分證、│      │後載葉信│
│    │        │號旁    │      │      │機車駕照、│      │村,趁機│
│    │        │        │      │      │行照、健保│      │由後徒手│
│    │        │        │      │      │卡、信用卡│      │搶奪被害│
│    │        │        │      │      │及提款卡各│      │人皮包。│
│    │        │        │      │      │1張、鑰匙1│      │        │
│    │        │        │      │      │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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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94年10月│臺中縣沙│子○○│辰○○│現金500元 │車號不│由子○○│
│    │11日12時│鹿鎮大同│K○○│      │、存摺1本 │詳    │騎乘機車│
│    │22分    │街與中正│      │      │          │      │後載葉信│
│    │        │街口    │      │      │          │      │村,趁機│
│    │        │        │      │      │          │      │由後徒手│
│    │        │        │      │      │          │      │搶奪被害│
│    │        │        │      │      │          │      │人皮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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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94年10月│臺中縣沙│子○○│A○○│現金6萬元 │重機車│由子○○│
│    │14日18時│鹿鎮北勢│K○○│      │、身分證、│號    │騎乘機車│
│    │40分    │東路617 │      │      │健保卡、信│MN2497│後載葉信│
│    │        │號口    │      │      │用卡3張、 │      │村,趁機│
│    │        │        │      │      │手機1支   │      │由後徒手│
│    │        │        │      │      │          │      │搶奪被害│
│    │        │        │      │      │          │      │人皮包。│
├──┼────┼────┼───┼───┼─────┼───┼────┤
│38  │94年10月│臺中縣龍│子○○│J○○│未搶得    │重機車│子○○騎│
│    │24日14時│井鄉東海│K○○│      │          │號    │乘機車後│
│    │22分    │村藝術街│      │      │          │IWW721│載K○○│
│    │        │41號前  │      │      │          │      │,趁機由│
│    │        │        │      │      │          │      │後徒手搶│
│    │        │        │      │      │          │      │奪被害人│
│    │        │        │      │      │          │      │皮包,因│
│    │        │        │      │      │          │      │被害人緊│
│    │        │        │      │      │          │      │捉皮包、│
│    │        │        │      │      │          │      │致未得逞│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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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94年9月1│臺中縣沙│K○○│G○○│現金25000 │車號不│由K○○│
│    │4日17時2│鹿鎮大同│      │      │元、存款簿│詳    │騎乘機車│
│    │0分     │街133號 │      │      │4本、定存 │      │,趁機由│
│    │        │前      │      │      │單1張、支 │      │後徒手搶│
│    │        │        │      │      │票簿1本、 │      │奪被害人│
│    │        │        │      │      │支票數張、│      │皮包。  │
│    │        │        │      │      │提款卡1張 │      │        │
│    │        │        │      │      │、身分證1 │      │        │
│    │        │        │      │      │張、健保卡│      │        │
│    │        │        │      │      │5張、駕照1│      │        │
│    │        │        │      │      │張、印章2 │      │        │
│    │        │        │      │      │顆、鑰匙1 │      │        │
│    │        │        │      │      │串        │      │        │
├──┼────┼────┼───┼───┼─────┼───┼────┤
│40  │94年9月2│臺中縣沙│K○○│C○○│現金約5000│車號不│由K○○│
│    │7日9時50│鹿鎮沙田│      │      │元、駕照1 │詳    │騎乘機車│
│    │分      │路中正路│      │      │張、健保卡│      │,趁機由│
│    │        │口      │      │      │4張       │      │後徒手搶│
│    │        │        │      │      │          │      │奪被害人│
│    │        │        │      │      │          │      │皮包。  │
├──┼────┼────┼───┼───┼─────┼───┼────┤
│41  │94年10月│臺中縣沙│K○○│丑○○│現金350元 │車號不│由K○○│
│    │4日12時3│鹿鎮大同│      │      │,健保卡及│詳    │騎乘機車│
│    │0分     │街45之5 │      │      │提款卡各1 │      │,趁機由│
│    │        │號前    │      │      │張、信用卡│      │後徒手搶│
│    │        │        │      │      │3張、駕照 │      │奪被害人│
│    │        │        │      │      │及行車執照│      │皮包。  │
├──┼────┼────┼───┼───┼─────┼───┼────┤
│42  │94年10月│臺中縣沙│K○○│寅○○│現金1千4百│車號不│由K○○│
│    │26日20時│鹿鎮鎮南│      │      │元、信用卡│詳    │騎乘機車│
│    │30分    │路2段72 │      │      │1張、身分 │      │,趁機由│
│    │        │號前    │      │      │證1張     │      │後徒手搶│
│    │        │        │      │      │          │      │奪被害人│
│    │        │        │      │      │          │      │皮包。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3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