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13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79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5年10月27日18時20分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街47號住處騎樓,與鄰居即被告乙○○為房屋漏水事起糾葛,兩人因而互毆,致被告甲○○受有左眼球挫傷、雙側手指多處擦傷、前胸挫傷之傷害,致被告乙○○受有左下唇瘀腫、頭痛、胸痛、背痛之傷害。被告乙○○更以穢語「婊子」辱罵告訴人甲○○。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嫌;被告乙○○則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及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及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及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甲○○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被告乙○○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及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及第三百十四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其對被告甲○○之告訴,告訴人甲○○亦具狀撤回其對被告乙○○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二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