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5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351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乙○○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