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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51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周瑞芬何世全余德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351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乙○○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余德正

書記官 廖日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515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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