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7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576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乙○○
(現於臺灣臺中分監另案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5466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乙○○共同竊盜,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黑色手提袋壹個及手套壹雙,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起訴書所載,並增列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本院審理時對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
二、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2 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320 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