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3070號
- 公訴人
-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4157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移送本院(原案號:96年度中簡字第276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霹靂開疆記第五集、第六集DVD 盜版光碟片叁片、空白DVD 光碟片拾柒片及燒錄器壹台,均沒收。
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8 月23日,以93年度沙簡字第43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同年9 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霹靂開疆紀第五、六集」係群體工作室有限公司(下稱群體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影音著作,非經群體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且明知其未得群體公司同意或授權,竟基於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在臺中縣烏日鄉○○村○○路○段360 號其所經營之「中華影視社」,將霹靂開疆記第五、六集合法光碟母片及空白DVD 光碟片三片,置入燒錄機燒錄製成盜版DVD 光碟三片,以每片新臺幣(下同)五十元價格,出租予不特定人,而侵害群體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96年8 月31日16時3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並扣得霹靂開疆紀第五、六集DVD 盜版光碟片三片、空白DVD 光碟片十七片及燒錄機一台等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群體公司訴請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於本院坦承上揭事實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蔡培堦於警詢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經濟部公司執照、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智慧財產權證明書及專屬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復有霹靂開疆紀第五、六集DVD盜版光碟片三片、空白DVD光碟片十七片及燒錄機一台扣案可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二項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又其意圖散布而持有盜版光碟之低度行為,為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於93年8 月23日,以93年度沙簡字第43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同年9 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不思以正常方式經營錄影帶出租店,竟以盜拷光碟方式,侵害群體公司著作財產權,造成群體公司損害,及查獲數量不高,暨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扣案之霹靂開疆紀第五、六集DVD 盜版光碟片三片、空白DVD 光碟片十七片及燒錄機一台,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論罪之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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