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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353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陳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335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庚○○

      丙○○

      辛○○

      丁○○

      戊○○

          2

      乙○○

      甲○○

      癸○○

      壬○○

          樓

      己○○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8816、19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庚○○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癸○○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辛○○、壬○○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丁○○、戊○○、乙○○、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己○○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八行「辛○○」下方加註「(自九十六年五月間某日起)」;第八、九行「癸○○」下方加註「(自九十五年十月底某日起)」;第二十五、六行「共同基於提供賭博」更正為「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及共同基於供給賭博場所」;第三十二行「等處」更正為「、臺中市○○區○○路四段四八二號十三樓等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第三十三、四行「有犯意聯絡」更正為「有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及有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之丙○○、丁○○、戊○○、乙○○、甲○○、壬○○」及附表一內容更正為本判決附表之內容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庚○○、辛○○、壬○○均有犯賭博罪,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並斟酌被告辛○○、癸○○係被告庚○○的代理商,犯罪層級較被告庚○○為低,被告辛○○、癸○○、壬○○均有實際招攬會員參與賭博,惟被告辛○○(九十六年一月中旬某日起,至九十六年三月一日止,所犯聚眾賭博犯行,業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以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九一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本次犯罪時間係自九十六年五月間某日起,至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止)、壬○○的犯罪時間均較被告癸○○為短,被告丙○○、丁○○、戊○○、乙○○、甲○○均係受僱之員工,被告己○○僅係單純的賭客,及被告十人均已坦承犯行的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等人所有,其中新臺幣十三萬八千五百元為上開犯罪所得之物,其餘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鐘 麗 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時間  │地點    │姓名  │扣得物品      │
│      │年/月/日│        │      │              │
├───┼────┼────┼───┼───────┤
│ 1    │96/7/12 │臺中市北│庚○○│電腦主機壹台、│
│      │下午5時 │屯區太原│      │記事本壹本。  │
│      │10分許起│路3段111│      │              │
│      │至7時30 │巷3號3樓│      │              │
│      │分止    │之2     │      │              │
├───┼────┼────┼───┼───────┤
│ 2    │96/7/12 │臺中市北│同上  │筆記型電腦壹台│
│      │下午3時 │屯區綏遠│      │、帳冊資料貳本│
│      │40分許起│路2段81 │      │。            │
│      │至8時30 │號之1   │      │              │
│      │分止    │        │      │              │
├───┼────┼────┼───┼───────┤
│ 3    │96/7/12 │臺中市北│丙○○│電腦主機拾貳台│
│      │下午4時 │屯區文心│      │、電腦螢幕肆拾│
│      │25分許起│路4段482│      │貳台、帳冊壹本│
│      │至7時30 │號13樓  │      │、單據壹疊、帳│
│      │分止    │        │      │冊貳本、硬碟貳│
│      │        │        │      │台。          │
├───┼────┼────┼───┼───────┤
│ 4    │96/7/12 │臺中市北│同上  │電腦主機壹台、│
│      │下午4時 │區○○路│      │網路數據機壹台│
│      │30分許起│460號17 │      │、傳真機壹台、│
│      │至8時30 │樓之7   │      │簽賭帳本貳本、│
│      │分止    │        │      │運動簽賭電腦帳│
│      │        │        │      │戶貳張。      │
├───┼────┼────┼───┼───────┤
│ 5    │96/7/12 │臺中市大│同上  │電腦主機壹台、│
│      │下午5時 │雅路460 │      │螢幕貳台、監視│
│      │10分許起│號20樓之│      │器螢幕陸台、監│
│      │至7時30 │6       │      │視器螢幕及轉換│
│      │分止    │        │      │盒及鏡頭各壹台│
│      │        │        │      │、電腦主機拾叁│
│      │        │        │      │台、電腦螢幕貳│
│      │        │        │      │拾捌台、光碟片│
│      │        │        │      │陸片、數據機貳│
│      │        │        │      │台、衛星球賽內│
│      │        │        │      │容查詢單壹本、│
│      │        │        │      │衛星電視接收盒│
│      │        │        │      │貳盒。        │
├───┼────┼────┼───┼───────┤
│ 6    │96/7/12 │臺中市北│辛○○│電腦主機肆台。│
│      │下午6時 │區○○路│      │              │
│      │30分許起│4段172號│      │              │
│      │至8時45 │5樓之2  │      │              │
│      │分止    │        │      │              │
├───┼────┼────┼───┼───────┤
│ 7    │96/7/12 │臺中市綏│陳郁男│電腦主機捌台、│
│      │下午3時 │遠路2段 │      │帳冊資料肆本。│
│      │40分許起│81號    │      │              │
│      │至8時30 │        │      │              │
│      │分止    │        │      │              │
├───┼────┼────┼───┼───────┤
│ 8    │96/7/12 │臺中市北│丙○○│電腦主機伍台、│
│      │下午6時 │屯區文心│      │筆記型電腦壹台│
│      │40分許起│路4段182│      │、職棒簽賭筆記│
│      │至9時止 │號5樓之2│      │本肆本、職棒簽│
│      │        │        │      │賭網站網址帳號│
│      │        │        │      │密碼表貳張、隨│
│      │        │        │      │身碟貳個、行動│
│      │        │        │      │數據卡一個、現│
│      │        │        │      │金新臺幣拾叁萬│
│      │        │        │      │捌仟伍佰元。  │
├───┼────┼────┼───┼───────┤
│ 9    │96/7/12 │臺中市西│癸○○│電腦主機壹台、│
│      │下午4時 │屯區懷寧│      │新鑫寶運動網會│
│      │20分許起│街78號  │      │員歷史帳單陸張│
│      │至4時55 │        │      │。            │
│      │分止    │        │      │              │
├───┼────┼────┼───┼───────┤
│ 10   │96/7/12 │臺中市中│己○○│電腦主機壹台  │
│      │下午4時 │區○○路│      │              │
│      │25 分許 │38號    │      │              │
│      │起至5時 │        │      │              │
│      │35 分止 │        │      │              │
│      │        │        │      │              │
├───┼────┼────┼───┼───────┤
│ 11   │96/7/12 │臺中市北│壬○○│匯款單拾陸張  │
│      │下午5時 │屯區松義│      │              │
│      │50分許起│街158之 │      │              │
│      │至6時5分│18號11樓│      │              │
│      │止      │之1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353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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