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70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甲○○
25弄2號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拾貳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乙○○、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第211條、第212條、第216條、第339條第1項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依其等犯罪情狀,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被告2人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罪嫌部分,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9月12日裁定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經本院審理後,認其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已消滅,而於97年11月20日當庭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惟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2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唐光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