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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504號

組織犯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郭書豪胡芷瑜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50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建輝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1309號、第2299號),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所載「周建輝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日」應更正為「周建輝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周建輝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日」之記載,係「周建輝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之疏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首揭規定,本院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書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世民

書記官 紀俊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504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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