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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1696號

違反公司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169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三四三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內應分別補充「被告甲○○前曾於八十九年間因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六月四日以八十八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二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而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及「被告甲○○前曾因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六月四日以八十八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二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而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條規定加重其刑。」之記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查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修正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然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過失犯亦可構成累犯,其成立累犯之範圍較修正後之規定為寬,而此項變動影響行為人之刑罰法律效果,係屬新修正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法律變更」,本件經比較新舊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後,自應依新修正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從有利於被告之新法,即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對被告論以累犯。又被告行為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業已刪除,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由舊法之銀元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修正為新台幣(下同)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因屬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其折算標準為裁判時所應諭知,自有就新舊法規定比較之必要,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較為有利於被告,新法並無對被告有較為有利之情形,是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即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諭知以銀元三百元即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另被告所犯違反公司法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是應依該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依該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後,雖經地檢署通緝,未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審判,而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甫遭緝獲;然此既與同條例第五條之規定不符,自仍得依該條例減刑,併此說明。

三、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書記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
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
,公司負責人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
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1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
登記。
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
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
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1696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司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