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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上字第95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施慶鴻莊秋燕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中簡上字第95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2800號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177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包括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被告甲○○雖具狀上訴,惟未表明上訴理由,僅於上訴狀空言不服原審判決,且於本院審判程序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有送達回證二紙附卷可按,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應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莊秋燕

法 官 何世全

書記官 童洪芳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上字第953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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