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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03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廖慧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403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另案於臺灣臺中戒治所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0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乙○○曾於民國92年間因犯強盜、搶奪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及1年確定,再於93年間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於92年11月28日入監執行,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就其所犯搶奪、竊盜案件分別經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6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嗣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7年6月11日19時至22時間某時,在臺中市○○路○段380之1號前,以自備鑰匙一支,開啟停放該處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NZ-1863號自小貨車之車門,並發動引擎後,隨即駕駛該車離去,而以此方法竊取上開自小貨車得逞。嗣於97年6月14日凌晨3時30分許,乙○○駕駛上開車輛搭載李佩郡(另為不起訴處分),行經臺中縣石岡鄉○○村○○路與山下巷口時,因形跡可疑而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乙○○所有供作案用之鑰匙一支,上開車輛則發還甲○○領回。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審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甲○○於警、偵訊之指訴及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鑰匙1支扣案可資佐證,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員警職務報告書1份、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等附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得為證據,且堪採信。又上開經本院於審理時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並經引用作為本案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與被告均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同意作為證據,且本院審酌該等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任何受到不當外力干涉之虞,認為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為有證據能力,併予敘明。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查被告乙○○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前科,且經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五年之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除有前開犯罪紀錄,復於96年12月間至97年1月間犯下五起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57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在案,復於97年1月間又犯普通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38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然其仍不知警惕,又基於為己代步使用之犯罪動機犯下本案,雖其竊取財物價值非高,犯罪手段尚稱平和,但其於警詢、第一次偵訊時均否認犯行,嗣因罪證確鑿,始於第二次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且其一再犯案,不知尊重他人財產權之心態應予嚴正矯治,暨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鑰匙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無訛,依法併予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慧如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031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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