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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
    陳得利

  • 被告
    辛○○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41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號3樓 丁○○ 戊○○ 上三人共同 彭大勇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丙○○ 乙○○ 己○○ 甲○○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513號、96年度偵字第16659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辛○○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貳之一、附表貳之二、附表貳之三編號1至8、10至22、24、26、附表肆之一、附表肆之二編號1至8、11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貳之一、附表貳之二、附表貳之三編號1至8、10至22、24、26、附表肆之一、附表肆之二編號1至8、11所示之物均沒收。 戊○○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叁之一、附表叁之二、附表叁之三編號1至3、5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貳之一、附表貳之二、附表貳之三編號1至8、10至22、24、26、附表肆之一、附表肆之二編號1至8、11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貳之一、附表貳之二、附表貳之三編號1至8、10至22、24、26、附表肆之一、附表肆之二編號1至8、11所示之物均沒收。 己○○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貳之一、附表貳之二、附表貳之三編號1至8、10至22、24、26、附表肆之一、附表肆之二編號1至8、11所示之物均沒收。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庚○○(業經本院發布通緝,待通緝到案另行審結)、辛○○(綽號「羅董」或「洲哥」)、丁○○(綽號「小邱」)、己○○(綽號「阿發」)、丙○○、乙○○(綽號「阿忠」)、戊○○(綽號「阿倫」)均明知如附表壹之所示之公司,均屬無實際經營之空頭公司,且以各該公司所申請之支票,均係無兌現可能之空頭支票,為牟取不法利益,竟基於反覆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集合犯意,由庚○○負責覓得人頭擔任「空頭公司」負責人,並向金融機構申請設立支票帳戶取得支票後,即以之作為「芭樂票」販賣。另由辛○○負責提供資金供丁○○向庚○○接洽,以每張「芭樂票」新臺幣(下同)3500元至8000元不等之價格,向庚○○購買,辛○○並擔任會計負責記帳,再陸續自94年底某日起,僱用乙○○、丙○○,以透過刊登報紙分類廣告方式,以每張空頭支票約4500元至9000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之人(如附表壹所示之人)。己○○則於95年8、9月間某日,受丁○○之託,代送不詳票號之「芭樂票」1紙予不詳姓名之客戶。戊○○則自 93年底某日起,自行向庚○○以每張3500元至8000元不等之價格,購得「芭樂票」後,再以每張4500元至8000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如附表壹之所示之人),分別幫助該不特定人以行使各該無兌現可能之空頭支票之方式,於如附表壹所示之時間,各自向如附表壹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而詐取如附表壹所示之財物,旋即任由前開空頭支票跳票,致使不知情如附表壹所示之支票提示人受有損害而危害經濟市場交易安全。嗣於於95年9月21 日10時30分許,為警在桃園縣平鎮市○○路 123號查獲丁○○、乙○○、丙○○,並扣得如附表貳所示之物。同日12時40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街5號2樓查獲戊○○,並扣得如附表叁所示之物;於同日13時30分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150巷255弄33號3樓查獲辛○○,並扣得如附表肆所 示之物。 (二)甲○○明知林萬福(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係庚○○所覓得之人頭,且其等並無資力,亦無實際經營公司行號之意,實際上係以販賣空頭支票(俗稱芭樂票)牟利,竟為賺取酬勞,仍基於販賣空頭支票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之犯意,於95年初某日,介紹庚○○以30萬元,向周恆山購得穩達豐富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執照,由庚○○委由不詳姓名之人,於 95年4月20日,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辦理穩達豐富有限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事宜,再由甲○○帶同林萬福前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籍變更登記及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城中分行辦理帳號第 000000000號支票帳戶公司負責人變更事宜,取得空白支票交付庚○○後,再由庚○○交付 3萬元予甲○○作為酬勞,庚○○旋將該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城中分行之空白支票連同公司大小章,以每張3000元或8000元不等價格,販賣予戊○○及其他不詳姓名之人,供其等以報紙分類廣告方式,將上開空頭支票以較高之價格,轉售予不特定人,用供向不特定人行使「芭樂票」施用詐術詐取財物或不法利益之用。嗣有郭志銘(另簽分偵辦)與不詳年籍之高柏安以3000元之代價,購得上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號 000000000號、票號 849152號、發票日92年11月30日、面額為150萬元之支票 1紙後,旋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於96年5月8日,在臺北縣淡水鎮○○路17號為高淑娟所經營之咖啡店內,持該紙無兌現可能之「芭樂票」,以佯稱作生意需週轉為由,向高淑娟詐借款項 125萬元,致高淑娟因而陷於錯誤,於同日匯款交付 125萬元入高柏安向第一銀行蘆洲分行申設帳號第033548號帳戶。嗣該紙支票屆期經高淑娟提示後遭到退票,高淑娟始知悉受騙。 二、本案證據: (一)被告辛○○、丁○○、戊○○、丙○○、乙○○、己○○、甲○○之自白及證述: ㈠被告辛○○於檢察官偵查時之自白(詳中檢95年度偵字第21513號偵查卷第 16至18頁)、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詳本院卷㈠第 115頁背面、第135至136頁、本院卷㈡第13、30頁)。 ㈡被告丁○○於95年9月22日警詢自白及證述(詳第6分局警卷第68至70頁)、於檢察官偵查時之自白(詳中檢95年度偵字第 21513號偵查卷第19至21頁)、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詳本院卷㈠第115頁背面、第135至136頁、第236頁背面、本院卷㈡第13、30頁)。 ㈢被告戊○○於95年9月21、22日警詢自白及證述(詳第6分局警卷第108至117頁)、於檢察官偵查時之自白(詳中檢95年度偵字第 21513號偵查卷第13至15頁)、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詳本院卷㈠第 115頁背面、第135至136頁、第236頁背面、本院卷㈡第 13、30頁)。 ㈣被告丙○○於95年9月22日警詢自白及證述(詳第6分局警卷第81至84頁)、於檢察官偵查時之自白(詳中檢95年度偵字第 21513號偵查卷第25至26頁)、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詳本院卷㈠第115頁背面、第135至136頁、第236頁背面、本院卷㈡第13、30頁)。 ㈤被告乙○○於95年9月22日警詢自白及證述(詳第6分局警卷第88至91頁)、於檢察官偵查時之自白(詳中檢95年度偵字第21513號偵查卷第 22至24頁)、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詳本院卷㈠第115頁背面、第135至136頁、第236頁背面、本院卷㈡第13、30頁)。 ㈥被告己○○於於檢察官偵查時之自白(詳中檢95年度偵字第21513號偵查卷第 39至40頁)、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詳本院卷㈠第 115頁背面、第135至136頁、本院卷㈡第13、30頁)。 ㈦被告甲○○於95年9月21日警詢陳述(詳第6分局警卷第29至40頁);於96年 8月23日檢察官偵查時的陳述(詳96 偵16659偵查卷第42至43頁)、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詳本院卷㈠第 115頁背面、第135至136頁、本院卷㈡第13、30頁)。 (二)下列證人即被害人、支票持有人或支票提示人之證詞: ㈠犯罪事實(一): 1.證人即被害人石清龍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 1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10至13頁)。 2.證人即支票提示人詹一郎、被害人徐羽茜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 2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15至19頁)。 3.證人即被害人弗矽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會計滕陳美鳳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 3之支票影本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21至23頁)。 4.證人即支票提示人林桂伊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 4之支票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24至27頁)。 5.證人即被害人黃佩玲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 5之支票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28至31頁)。 6.證人即支票提示人吳麗秋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 6之支票影本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32至35頁)。 7.證人即支票提示人張貞華及被害人廖何暖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 7之支票影本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36至41、43頁)。 8.證人即支票提示人林豐慶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 8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45至48頁)。 9.證人即被害人蔡寅澤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 9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49至52頁)。 10.證人即支票提示人吳炳和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10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53至56頁)。 11.證人即被害人黃榮基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11之支票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60至63頁)。 12.證人即支票提示人卓玉枝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12之支票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64至67頁)。 13.證人即被害人許李鳳珍警詢時之證詞(詳第 6分局函卷第68至69頁)。 14.證人即被害人沈淑楨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14之支票影本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71至73頁)。 15.證人即被害人郭志忠警詢時之證詞(詳第 6分局函卷第74至75頁)。 16.證人即被害人丁俊仁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16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76至78頁)。 17.證人即被害人德肯實業有限公司出納邱圓妹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17之支票影本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79至81頁)。 18.證人即被害人建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洪典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18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82至88頁)。 19.證人即支票提示人徐啟倫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19之支票影本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89至92頁)。 20.證人即被害人蔣信齡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20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94至96頁)。21.證人即被害人琦麗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任敦平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21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 詳第6分局函卷第97至99頁)。 22.證人即被害人許憲騏警詢時之證詞(詳第 6分局函卷第100至101頁)。 23.證人即被害人大同食品公司員工楊翠華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23之支票影本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 104至106頁)。 24.證人即被害人呂桂芳警詢時之證詞(詳第 6分局函卷第108至110頁)。 25.證人即被害人馬士智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25之支票影本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111至114頁)。 26.證人即被害人余春錦警詢時之證詞(詳第 6分局函卷第115至117頁)。 27.證人即被害人洪秀麗警詢時之證詞(詳第 6分局函卷第118至119頁)。 28.證人即臺灣米多市企業有限公司協理陳和明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28之支票影本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121至124頁)。 29.證人即被害人劉修身警詢時之證詞(詳第 6分局函卷第125至126頁)。 30.證人即被害人溫啟榮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30之支票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128至131頁)。 31.證人即被害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員工王鴻斌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31之支票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132至135頁)。 32.證人即被害人胡俊雄警詢時之證詞(詳第 6分局函卷第137至138頁)。 33.證人即被害人許進祥警詢時之證詞(詳第 6分局函卷第139至140頁)。 34.證人即被害人余明晃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34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當票、典當資料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146至152頁)。 35.證人即被害人九大資源回收金屬有限公司代表人吳紹弘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35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153至155頁)。 36.證人即被害人林宏源警詢時之證詞(詳第 6分局函卷第158至160頁)。 37.證人即被害人張靖加警詢時之證詞(詳第 6分局函卷第161至163頁)。 38.證人即被害人陳泰宇警詢時之證詞(詳第 6分局函卷第164至165頁)。 39.證人即被害人張調能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39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2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166至169頁)。 40.證人即被害人宋菊英及支票提示人洪瑛璘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40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170至176頁)。 41.證人即被害人程巧玲警詢時之證詞(詳第 6分局函卷第177至178頁)。 42.證人即被害人蔡勝六警詢時之證詞(詳第 6分局函卷第179至180頁)。 43.證人即被害人陳龍煙及支票提示人蔡政秀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43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181至185頁)。 44.證人即被害人王素貞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44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187至188頁)。 45.證人即支票提示人鄧神雲警詢時之證詞及存摺內頁影本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189至191頁)。 46.證人即被害人李致億警詢時之證詞(詳第 6分局函卷第192至193頁)。 47.證人即被害人宋美慧警詢時之證詞(詳第 6分局函卷第194頁)。 48.證人即被害人施善篤及支票提示人胡坤炎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48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195至197頁)。 49.證人即被害人吳松樺、支票持有人楊文猛、支票提示人邱麗華警詢時之證詞(詳第 6分局函卷第198至202頁)。 50.證人即被害人葉國經警詢時之證詞(詳第 6分局函卷第203至205頁)。 51.證人即被害人張永禕警詢時之證詞(詳第 6分局函卷第207至209頁)。 52.證人即被害人張海地、支票提示人林明姬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12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210至215頁)。 53.證人即被害人高金隆警詢時之證詞及陽信銀行存摺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217至220頁)。 54.證人即被害人堅志企業社葉煥明之會計廖明秀警詢時之證詞(詳第6分局函卷第222至223頁)。 55.證人即被害人黃正德配偶方雀雲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55之支票影本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224至227頁)。 56.證人即被害人張嘉添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56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228至231頁)。 57.證人即被害人吳允仲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57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232至234頁)。 58.證人即被害人洪佳伶警詢時之證詞(詳第 6分局函卷第235頁)。 59.證人即被害人聚力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周國樑警詢時之證詞、該公司代表人蔡兆順書面證詞及附表壹編號59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236至239頁)。 60.證人即被害人孫文龍及支票提示人鍾瑀蓁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60之支票影本 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240至244頁)。 61.證人即被害人林武郎警詢時之證詞(詳第 6分局函卷第246至247頁)。 62.證人即被害人嚴正年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62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248至250頁)。 63.證人即被害人吳絲絨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63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251至253頁)。 64.證人即被害人宋彥龍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64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255至257頁)。 65.證人即被害人莊國堡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65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258至260頁)。 66.證人即被害人王世璋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66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261至262頁)。 67.證人即被害人劉榮仁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67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263至265頁)。 68.證人即被害人盧美金及支票提示人鄭素蘭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68之支票影本 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269至271頁)。 69.證人即被害人溫秀琴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69之支票退票領回票據明細表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272至274頁)。 70.證人即被害人曾敬浤警詢時之證詞(詳第 6分局函卷第275頁)。 71.證人即被害人楊淑真警詢時之證詞(詳第 6分局函卷第276至277頁)。 72.證人即支票提示人詹梅鳳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72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 6分局函卷第278至280頁)。 73.證人即被害人林清士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73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281至282頁)。 74.證人即被害人連坤益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74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283至285頁)。 75.證人即支票提示人陳雪萍警詢時之證詞(詳第6分局函 卷第286頁)。 76.證人即被害人金德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廷涼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76之支票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287至289頁)。 77.證人即被害人張偉雄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77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290至292頁)。 78.證人即被害人黃精裕警詢時之證詞(詳第 6分局函卷第293至295頁)。 79.證人即被害人謝双標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79之支票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296至299頁)。 80.證人即被害人高平家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80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300至303頁)。 81.證人即支票提示人黃嬌榕警詢時之證詞(詳第 6分局函卷第304至305頁)。 82.證人即被害人石秋茂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82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306至308頁)。 83.證人即被害人裕順鋁業公司代表人高明輝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83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309至311頁)。 84.證人即支票提示人奕全鐵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彭武發警詢時之證詞(詳第 6分局函卷第312至313頁)。85.證人即被害人黃麗娟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85之支票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314至316頁)。 86.證人即支票提示人王佩瑜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86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 6分局函卷第317至318頁)。 87.證人即被害人楊明輝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87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319至321頁)。 88.證人即支票提示人李鐘淇及被害人劉誠德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之一編號88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 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323至328頁)。 89.證人即被害人黃秀琴及支票提示人連素霞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89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329至331頁、第343至344頁)。 90.證人即被害人豪安雷射切割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正文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 90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333至336頁)。 91.證人即被害人江志順及支票提示人高葉政之子高國明警詢時之證詞(詳第6分局函卷第338至341頁)。 92.證人即被害人陳麗珠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92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346至348頁)。 93.證人即被害人詹秀君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93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350至352頁)。 94.證人即被害人洪明璽警詢時之證詞(詳第 6分局函卷第354至356頁)。 95.證人即支票提示人吳國雄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95之合作金庫銀行提出退票資料明細表(詳第 6分局函卷第357至359頁)。 96.證人即支票提示人廖慧如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96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 6分局函卷第360至362頁)。 97.證人即被害人楊麗瀅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97之支票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363至365頁)。 98.證人即被害人聯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協理張輝隆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98之支票暨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366至368頁)。 99.證人即被害人徐祥晉警詢時之證詞(詳第 6分局函卷第369至370頁)。 100.證人即被害人竣成汽車有限公司代表人張炎成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100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371至373頁)。 101.證人即被害人辛長安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 101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2紙(詳第 6分局函卷第374至377頁)。 102.證人即被害人勝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茂村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102之支票影本 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380至381頁)。 103.證人即支票提示人邱秀琴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103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382至383頁)。 104.證人即被害人王月容及支票提示人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104之支票影本紙、退票理由單影本 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384至393頁、第402至403頁)。 105.證人即被害人楊靜如警詢時之證詞(詳第 6分局函卷第395頁)。 106.證人即被害人林晏玉警詢時之證詞(詳第 6分局函卷第396頁)。 107.證人即被害人李麗霞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 107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2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 397至400頁)。 108.證人即被害人曾俊彥警詢時之證詞(詳第 6分局函卷第405至406頁)。 109.證人即支票提示人李金秋、支票持有人李茂泉及被害人李永吉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 109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407至417頁)。 110.證人即被害人薛惠華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 110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 417至419頁)。 111.證人即被害人晃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威廷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111之支票影本 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420至423頁)。 112.證人即被害人裕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經理王來安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112之支票影本 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424至426頁)。 113.證人即被害人陳玉修及支票提示人蔡月圓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113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427至432頁)。 114.證人即支票提示人廖秀容警詢時之證詞(詳第 6分局函卷第433頁)。 115.證人即支票提示人盧美惠及被害人康英傑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103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434至438頁)。 116.證人即被害人新鐉企業有限公司會計人員黃美玲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116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439至442頁)。 117.證人即被害人杜素貞警詢時之證詞(詳第 6分局函卷第443至444頁)。 118.證人即被害人陳曾麗華、支票持有人陳燦淇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118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448至449頁、第470至471頁)。 119.證人即被害人許忠義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 103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 451至453頁)。 120.證人即支票提示人林千鈺警詢時之證詞(詳第 6分局函卷第454至455頁)。 121.證人即被害人薛興東警詢時之證詞(詳第 6分局函卷第456至457頁)。 122.證人即被害人徐芷華及支票提示人趙學儀警詢時之證詞(詳第6分局函卷第458至461頁)。 123.證人即被害人翔盛旅行社有限公司代表人蕭國清警詢時之證詞(詳第6分局函卷第462至464頁)。 124.證人即被害人黃金美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 124之支票影本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464至467頁)。 125.證人即被害人李志國警詢時之證詞及附表壹編號 125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詳第6分局函卷第 382至383頁)。 ㈡犯罪事實(二): 證人高淑娟於檢察官偵查時證詞(詳 96偵16659偵查卷第64至65頁)。 (三)證人黃金蓮於95年11月4日警詢證述(詳 95他7040偵查卷第12至14頁,證明展電企業有限公司是虛設公司);證人林俊雄於95年10月24日警詢證述(詳95他7040偵查卷第16至17頁,證明嘉燁興業有限公司是虛設公司)。 (四)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㈠被告戊○○在臺北縣三重市○○○街5號2樓部分(詳刑事警察局卷第212至220頁)。 ㈡被告辛○○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150巷255弄33號3 樓部分(詳刑事警察局卷第241至247頁)。 ㈢被告丁○○、丙○○、乙○○位於桃園縣平鎮市○○路123號部分(詳刑事警察局卷第253至261頁)。 (五)臺灣票據交換所臺中市分所95年9月11日臺票中字第0951426號函附之退票紀錄明細: ㈠達乘實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明細(詳警聲搜卷第144至163頁)。 ㈡堡瑞企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明細(詳警聲搜卷第164至178頁)。 ㈢勤生國際有限公司退票紀錄明細(詳警聲搜卷第179至190頁)。 ㈣承永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退票紀錄明細(詳警聲搜卷第191至201頁)。 ㈤文盛科技有限公司退票紀錄明細(詳警聲搜卷第202至203頁)。 ㈥大垣實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明細(詳警聲搜卷第204至209頁)。 ㈦舒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退票紀錄明細(詳警聲搜卷第210頁)。 ㈧亮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票紀錄明細(詳警聲搜卷第211頁)。 ㈨和彰環科股份有限公司退票紀錄明細(詳警聲搜卷第212至216頁)。 ㈩展電企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明細(詳警聲搜卷第218至224頁)。 嘉燁興業有限公司退票紀錄明細(詳警聲搜卷第225至248頁)。 赫麗有限公司退票紀錄明細(詳警聲搜卷第249至270頁)。 佳菖國際企業社退票紀錄明細(詳警聲搜卷第271至283頁)。 永友國際有限公司退票紀錄明細(詳警聲搜卷第 284頁)。 五合一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退票紀錄明細(詳警聲搜卷第285頁)。 穩達豐富有限公司退票紀錄明細(詳第6分局函卷第527至 532頁)、穩達豐富有限公司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號000000000號支票帳戶退票紀錄明細。 (六)公司案卷: ㈠舒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案卷。 ㈡大垣實業有限公司案卷。 ㈢嘉燁興業有限公司案卷。 ㈣展電企業有限公司案卷。 ㈤赫麗有限公司案卷。 ㈥堡瑞企業有限公司案卷。 ㈦昌鑽科技有限公司案卷。 ㈧穩達資訊有限公司案卷。 (七)扣案如附表貳之一、附表貳之二、附表貳之三編號1至8、10至22、24、26、附表肆之一、附表肆之二編號1至8、11所示之物(被告辛○○、丁○○、丙○○、乙○○、己○○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叁之一、附表叁之二、附表叁之三編號 1至3、5至12所示之物(被告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三、被告辛○○曾於85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88年11月11日,以87年度上訴字第 321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 89年3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辛○○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始於 94年3月29日以前,是並不符合累犯加重其刑之條件,公訴意旨認被告辛○○係累犯,容係誤認,附此說明。 四、併案退回部分: (一)移送併案審理(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836、24837、24844號、97年度偵字第11369號)略以:被告丁○○、丙○○、乙○○、戊○○另案偵查中)均明知如附表伍所示之公司及個人,均屬無實際經營之空頭公司及無資力之個人,且以各該公司及個人所申請之支票,均係無兌現可能之空頭支票,為牟取不法利益,竟與明知所買受之支票無法如期兌現,本身亦無支付能力與意願,仍欲行使該「芭樂票」詐欺不特定受票人,以取得財物或獲得利益之不特定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由丁○○、羅萬剛、戊○○分別向高新典(另案偵查中)及真實年籍不詳之黃姓、楊姓、賴姓成年男子等人以每張3200元至3500元不等之價格,購入如附表伍所示公司及個人為發票人所簽發之芭樂票,透過報紙刊登「支票借你使用」廣告等方式,以每張 3500元至2萬元不等之價格,接續轉售予不特定人;另乙○○自95年間起,受僱於丁○○,代送芭樂票予芭樂票客戶、收取價金;丙○○除自 95年6、7 月間起受僱於丁○○代送芭樂票予芭樂票客戶、收取價金外,並與羅萬剛共同對外販賣芭樂票予芭樂票客戶,供芭樂票客戶各自持所買受之芭樂票作為對外支付之工具,以施用詐術、詐取財物,旋即任由支票跳票,致使不知情如附表伍所示之人受有損害,而危害經濟市場交易安全,因認被告丁○○、丙○○、乙○○、戊○○另涉犯刑法第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度臺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1831號判例參照)。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 128號判例參照)。經查,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僅有證據證明如附表伍所示之被害人,因收受如附表伍所示之芭樂票,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如附表伍所示之各張「芭樂票」,確係被告丁○○、丙○○、乙○○、戊○○出售給如附表伍所示之呂振福等支票提示人,尚難依現有證據證明被告丁○○、丙○○、乙○○、戊○○另有此部分之詐欺取財犯行。再者,被告丁○○在 95年9月21日為警查獲之前,係由被告辛○○提供資金,向庚○○購買芭樂票後,再行對外販售,95年9月 21日為警查獲之後,係以自有資金,向高新典等人購買芭樂票後,再行對外販售;被告戊○○於 95年9月21日為警查獲之前,係向庚○○購買芭樂票後,再行對外販售,95年 9月21日為警查獲之後,係向高新典等人購買芭樂票之後,再行對外販售;被告丙○○在 95年9月21日為警查獲之前,係受僱於丁○○,對外販售芭樂票,95年 9月21日為警查獲之後,則與配偶羅萬剛共同販賣芭樂票;被告乙○○在 97年9月21日為警查獲之前,係受僱於丁○○,對外販售芭藥票,95年 9月21日為警查獲之後,亦有替丁○○販賣芭樂票等情,業據被告丁○○、戊○○、丙○○及乙○○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本院卷㈡第13頁)。換言之,被告丁○○、丙○○、乙○○、戊○○雖亦自承自95年 9月21日為警查獲以後,另有再行販售芭樂票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然依渠等係在 95年9月21日為警之後,已變更合作對象及另覓「芭樂票」來源,顯然係另起爐灶而另行起意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是渠等此部分縱另有幫助詐欺取財犯行,亦與本案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揆諸上開說明,本院無從就併案部分併予審理,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五、爰審酌被告辛○○有賭博之刑事前案紀錄、被告丁○○有賭博、公共危險之刑事前案紀錄、被告己○○有賭博之刑事前案紀錄、被告甲○○有槍砲、公共危險之刑事前案紀錄,被告戊○○、丙○○、乙○○前並無刑事前案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被告辛○○、丁○○、己○○、甲○○品行不佳,且無悛悔向上之心,被告戊○○、丙○○、乙○○犯案前品行尚佳,並斟酌被告辛○○、丁○○、戊○○、丙○○、乙○○不思以正當途徑掙取金錢,竟以販售芭樂票之方式,幫助他人詐騙財物,以滿足個人物質需求,被告甲○○幫助他人成立空頭公司、販售芭樂票以詐騙財物,犯罪動機及目的均良善,被害人數雖然眾多,惟被告辛○○、丁○○、戊○○、丙○○、乙○○係圖取販售每張芭樂票約1000元之不法利益,被告己○○並未獲取任何利益,被告甲○○則圖得介紹費 3萬元之酬勞,並非實際詐得如附表壹所示之金額或財物,被告辛○○、丁○○、戊○○、丙○○、乙○○涉案程度遠較被告己○○、甲○○為重,被告丙○○、乙○○係受僱於被告丁○○,其涉案程度相對於被告丁○○較輕,被告辛○○、丁○○、戊○○、丙○○、乙○○、己○○、甲○○犯後均已坦承犯行,被告辛○○分別公益捐款15萬元與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加利利宣教中心附設臺南縣私立希望之家、財團法人基督教救世軍埔里隊,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2紙(詳本院卷㈠第141 、142頁);被告丁○○分別公益捐款 15萬元與社團法人中華好家庭關懷協會、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附設臺中市私立宜少學園,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2紙(詳本院卷㈠第143、144頁);被戊○○分別公益捐款15萬元與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張秀菊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有臺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詳本院卷㈠第 145頁),渠等犯後態度均屬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己○○、甲○○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六、扣案如附表貳之一、附表貳之二、附表貳之三編號1至8、10至22、24、26、附表肆之一、附表肆之二編號 1至8、11 所示之物,係被告辛○○、丁○○、丙○○、乙○○、己○○所有,供渠等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叁之一、附表叁之二、附表叁之三編號 1至3、5至12所示之物,係被告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渠等供陳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其他扣案物品,與本件犯罪無關,無從為沒收之諭知,附此說明。 七、被告辛○○、丁○○、戊○○、丙○○、乙○○、己○○、甲○○犯罪時間,均係在 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基準日之前,且無該條例規定不予減刑之情形,應依該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分別減其宣告刑期2分之1,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鐘 麗 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 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 附表壹: ┌──┬────────┬───┬───┬───┬──────────┐ │編號│支票帳號、票號、│支 票│支 票│被害人│被害事實經過及損失金│ │ │金額、發票日等 │交付人│提示人│ │額(新臺幣) │ ├──┼────────┼───┼───┼───┼──────────┤ │1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許東柏│石清龍│石清龍│許東柏意圖為自己不法│ │ │帳號058282號、票│ │ │ │之所有,於 95年6月初│ │ │號 AP0000000號、│ │ │ │,持左述支票至臺中市│ │ │面額13萬元、發票│ │ │ │北屯區○○路68號,向│ │ │人:赫麗有限公司│ │ │ │石清龍詐借現金13萬元│ │ │、陳瑞加、發票日│ │ │ │。 │ │ │95年7月10日。 │ │ │ │ │ ├──┼────────┼───┼───┼───┼──────────┤ │2 │合作金庫銀行信義│鄭楷平│詹一郎│徐羽茜│鄭楷平意圖為自己不法│ │ │分行帳號275418號│ │ │ │之所有,於 95年8月中│ │ │、票號 XM0000000│ │ │ │旬,持左述支票至臺中│ │ │號、面額26萬元、│ │ │ │市中山區○○○路 ○段│ │ │發票人:大垣實業│ │ │ │之徐羽茜的公司處,向│ │ │有限公司、陳三寶│ │ │ │徐羽茜詐借現金。復因│ │ │、發票日 95年9月│ │ │ │徐羽茜與詹一郎常有帳│ │ │15日。 │ │ │ │務往來,於 95年8月中│ │ │ │ │ │ │旬至下旬間,在臺北市│ │ │ │ │ │ │中山區○○○路的公司│ │ │ │ │ │ │,將左述支票交予提示│ │ │ │ │ │ │人詹一郎託收,退票後│ │ │ │ │ │ │由徐羽茜持同票面金額│ │ │ │ │ │ │現金換回該支票,致使│ │ │ │ │ │ │徐羽茜損失26萬元。 │ ├──┼────────┼───┼───┼───┼──────────┤ │3 │臺北富邦銀行木柵│池正龍│弗矽科│弗矽科│池正龍意圖為自己不法│ │ │分行帳號 38585號│ │技企業│技企業│之所有,於 95年8月中│ │ │、票號 MC0000000│ │公司 │公司 │旬,在桃園縣龜山鄉文│ │ │號,面額50萬元,│ │ │ │化 3路551-16號弗矽科│ │ │發票人:舒意電信│ │ │ │技企業公司內,將左述│ │ │股份有限公司、林│ │ │ │支票交予弗矽科技企業│ │ │大翔、發票日95年│ │ │ │公司負責人,向該公司│ │ │9月10。 │ │ │ │詐購等值貨物。 │ ├──┼────────┼───┼───┼───┼──────────┤ │4 │臺北富邦銀行木柵│鍾騰海│林桂伊│信昌汽│鐘騰海意圖為自己不法│ │ │分行帳號 38585號│ │ │車修理│之所有,於95年8月2日│ │ │、票號 MC0000000│ │ │廠 │,持左述支票至桃園縣│ │ │號,面額:5萬750│ │ │ │中壢市○○里○○○路│ │ │0 元,發票人:舒│ │ │ │1127號之信昌汽車修理│ │ │意電信股份有限公│ │ │ │廠,向負責人范新泉詐│ │ │司、林大翔、發票│ │ │ │購等值貨物,范新泉則│ │ │日95年9月25日。 │ │ │ │請林桂伊將左述支票存│ │ │ │ │ │ │入林桂伊之個人帳戶內│ │ │ │ │ │ │,於 95年9月25日遭退│ │ │ │ │ │ │票後,鐘騰海雖允諾會│ │ │ │ │ │ │去找發票人拿錢,但並│ │ │ │ │ │ │無給付現金,致信昌汽│ │ │ │ │ │ │車修理廠損失 5萬7500│ │ │ │ │ │ │元。 │ ├──┼────────┼───┼───┼───┼──────────┤ │5 │臺北富邦銀行木柵│綽號「│黃佩玲│黃佩玲│綽號「三光」之成年男│ │ │分行帳號 38585號│三光」│ │ │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票號 MC0000000│之成年│ │ │有,因向黃佩玲借款10│ │ │號,面額:6 萬元│男子 │ │ │萬元,只還 4萬元,所│ │ │,發票人:舒意電│ │ │ │餘未還之 6萬元,即持│ │ │信股份有限公司、│ │ │ │左述支票交予黃佩玲以│ │ │林大翔、發票日95│ │ │ │為給付,95年 9月26日│ │ │年9月26日 │ │ │ │退票後,綽號「三光」│ │ │ │ │ │ │男子雖允諾會拿現金還│ │ │ │ │ │ │黃佩玲但遲未還款,致│ │ │ │ │ │ │黃佩玲損失6萬元。 │ ├──┼────────┼───┼───┼───┼──────────┤ │6 │臺北富邦銀行木柵│張瑞斌│吳麗秋│吳麗秋│張瑞斌意圖為自己不法│ │ │分行帳號 38585號│ │ │之夫鄧│之所有,於 95年10月5│ │ │、票號 MC0000000│ │ │富銘開│日上午10時許,持左述│ │ │號,面額:40萬元│ │ │設之公│支票至址設於苗栗縣頭│ │ │,發票人舒意電信│ │ │司 │份鎮○○路 198號吳麗│ │ │股份公司、林大翔│ │ │ │秋之夫鄧富銘開設之公│ │ │、發票日95年10月│ │ │ │司內交予鄧富銘,向鄧│ │ │15日 │ │ │ │富銘詐購貨物,鄧富銘│ │ │ │ │ │ │要吳麗秋將左述支票存│ │ │ │ │ │ │入吳麗秋之個人帳戶內│ │ │ │ │ │ │,退票後,張瑞斌雖允│ │ │ │ │ │ │諾會把欠款給吳麗秋,│ │ │ │ │ │ │但遲未還款,致鄧富銘│ │ │ │ │ │ │開設之公司損失40萬元│ │ │ │ │ │ │。 │ ├──┼────────┼───┼───┼───┼──────────┤ │7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綽號「│張貞華│廖何暖│綽號「林仔」之成年男│ │ │帳號 000000000號│林仔」│ │ │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票號 AP0000000│之成年│ │ │所有,於95年7、8月間│ │ │號,面額:5萬元 │男子 │ │ │,在臺中市西屯區中科│ │ │,發票人赫麗有限│ │ │ │附近之廖何暖朋友之貨│ │ │公司、陳瑞加、發│ │ │ │櫃屋,持左述支票作為│ │ │票日 95年9月30日│ │ │ │清償廖何暖 1萬多元賭│ │ │。 │ │ │ │債及向廖何暖詐借 3萬│ │ │ │ │ │ │多元。廖何暖再持左述│ │ │ │ │ │ │支票,於95年7、8月間│ │ │ │ │ │ │,至臺中市西屯區福安│ │ │ │ │ │ │里2鄰安和路140號之張│ │ │ │ │ │ │貞華的汽車修理廠,交│ │ │ │ │ │ │付予張貞華以給付汽車│ │ │ │ │ │ │修理費用,退票後,廖│ │ │ │ │ │ │何暖先還款予張貞華 3│ │ │ │ │ │ │萬元,尚有 2萬元未還│ │ │ │ │ │ │。 │ ├──┼────────┼───┼───┼───┼──────────┤ │8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尤隆興│林豐慶│尤隆興│尤隆興之成年友人意圖│ │ │帳號 000000000號│之成年│ │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持│ │ │、票號 AP0000000│友人 │ │ │左列支票,向尤隆興詐│ │ │號,面額:34萬20│ │ │ │借34萬2000元。尤隆興│ │ │00元,發票人:赫│ │ │ │復於 94年7月初,持左│ │ │麗有限公司、陳瑞│ │ │ │列支票,至臺中縣豐原│ │ │加、發票日95年8 │ │ │ │市○○路267巷6號,向│ │ │月30日。 │ │ │ │林豐慶借款34萬2000元│ │ │ │ │ │ │,退票後尤隆興持同額│ │ │ │ │ │ │現金換回該支票,因而│ │ │ │ │ │ │損失34萬2000元。 │ ├──┼────────┼───┼───┼───┼──────────┤ │9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陳孟欣│蔡寅澤│蔡寅澤│陳孟欣意圖為自己不法│ │ │帳號 000000000號│ │ │ │之所有,於 95年7月10│ │ │、票號 0000000號│ │ │ │日左右,持左述支票至│ │ │,面額:10萬元,│ │ │ │臺中市○○路及公益路│ │ │發票人:赫麗有限│ │ │ │路口,向蔡寅澤詐借10│ │ │公司、陳瑞加、發│ │ │ │萬元。 │ │ │票日 95年8月12日│ │ │ │ │ │ │。 │ │ │ │ │ ├──┼────────┼───┼───┼───┼──────────┤ │10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鄭舜元│吳炳和│鄭舜元│鄭舜元意圖為自己不法│ │ │帳號 000000000號│ │ │ │之所有,於95年 6月初│ │ │、票號 AP0000000│ │ │ │持左列支票,至吳炳和│ │ │號,面額:5萬560│ │ │ │址設於高雄市楠梓區清│ │ │0 元,發票人:赫│ │ │ │豐里12鄰土庫五路86號│ │ │麗有限公司、陳瑞│ │ │ │詐購貨物。 │ │ │加、發票日 95年8│ │ │ │ │ │ │月11日。 │ │ │ │ │ ├──┼────────┼───┼───┼───┼──────────┤ │11 │臺北富邦銀行木柵│蘇鈺郎│黃榮基│黃榮基│蘇鈺郎意圖為自己於95│ │ │分行帳號 38585號│ │ │ │年 8月26日左右,持左│ │ │、票號 MC0000000│ │ │ │述支票至址設於桃園縣│ │ │號,面額:6 萬元│ │ │ │龜山鄉○○○街301之1│ │ │,發票人:舒意電│ │ │ │號之黃榮基的公司購買│ │ │信股份有限公司、│ │ │ │貨物,退票後,蘇鈺郎│ │ │林大翔、發票日95│ │ │ │即開 2張商業本票予黃│ │ │年9月10日。 │ │ │ │榮基,並稱會再處理,│ │ │ │ │ │ │但已不知去向無法聯絡│ │ │ │ │ │ │,致黃榮基損失6萬元 │ │ │ │ │ │ │。 │ ├──┼────────┼───┼───┼───┼──────────┤ │12 │臺北富邦銀行木柵│詹萬益│卓玉枝│詹萬益│詹萬益之成年客戶意圖│ │ │分行帳號 38585號│之成年│ │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持│ │ │、票號 MC0000000│客戶 │ │ │左述支票向詹萬益詐購│ │ │號,面額:18萬元│ │ │ │貨物,詹萬益再於95年│ │ │,發票人:舒意電│ │ │ │8月 25日左右,持左述│ │ │信股份有限公司、│ │ │ │支票至址設於臺北縣土│ │ │林大翔、發票日95│ │ │ │城市○○路○段 143巷3│ │ │年9月10日。 │ │ │ │號3樓,向卓玉枝購買 │ │ │ │ │ │ │瓷磚,退票後,詹萬益│ │ │ │ │ │ │即匯款同票面金額現金│ │ │ │ │ │ │予卓玉枝換回該支票,│ │ │ │ │ │ │致詹萬益損失18萬元。│ ├──┼────────┼───┼───┼───┼──────────┤ │13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洪友亭│許李鳳│許李鳳│洪友亭意圖為自己不法│ │ │帳號 58282、票號│ │珍 │珍 │之所有,於 95年6月中│ │ │0000000 號,面額│ │ │ │旬,持左述支票至臺中│ │ │:18萬元,發票人│ │ │ │市南屯區大同里16鄰大│ │ │:赫麗有限公司、│ │ │ │墩六街 5號之許李鳳珍│ │ │陳瑞加、發票日95│ │ │ │住處,向許李鳳珍詐借│ │ │年9月20日。 │ │ │ │10萬元。 │ ├──┼────────┼───┼───┼───┼──────────┤ │14 │臺北富邦銀行木柵│綽號「│沈淑楨│沈淑楨│綽號「阿明」之成年男│ │ │分行帳號 38585號│阿明」│ │ │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票號 MC0000000│之成年│ │ │有,於 95年9月10日上│ │ │號,面額:10萬元│男子 │ │ │午10時許,持左述支票│ │ │,發票人:舒意電│ │ │ │至沈淑楨住家附近之新│ │ │信股份有限公司、│ │ │ │竹縣竹東鎮中正里東寧│ │ │林大翔、發票日95│ │ │ │路1段337巷口,向沈淑│ │ │年10月10日。 │ │ │ │楨詐借現金10萬元,退│ │ │ │ │ │ │票後,因綽號「阿明」│ │ │ │ │ │ │男子已不知去向無法聯│ │ │ │ │ │ │絡,致沈淑楨損失10萬│ │ │ │ │ │ │元。 │ ├──┼────────┼───┼───┼───┼──────────┤ │15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林家丞│郭志忠│郭志忠│林家丞意圖為自己不法│ │ │板橋分行、票號54│ │ │ │之所有,於 95年6月間│ │ │03605號,面額:1│ │ │ │某日,持左述支票至址│ │ │7萬 8900元,發票│ │ │ │設於臺中縣大雅鄉之郭│ │ │人:展電企業有限│ │ │ │志忠的公司,向郭志忠│ │ │公司、發票日95年│ │ │ │詐購貨物。 │ │ │7月5日。 │ │ │ │ │ ├──┼────────┼───┼───┼───┼──────────┤ │16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王建欽│丁俊仁│丁俊仁│王建欽意圖為自己不法│ │ │帳號 58282號、票│ │ │ │之所,於 95年7月上旬│ │ │號0000000 號,面│ │ │ │某日18時許,持左述支│ │ │額:38萬元,發票│ │ │ │票至臺南市安平區建平│ │ │人:赫麗有限公司│ │ │ │八街551號9樓之12之丁│ │ │、陳瑞加、發票日│ │ │ │俊仁住家,向丁俊仁詐│ │ │95年8月10日。 │ │ │ │借現金38萬元。 │ ├──┼────────┼───┼───┼───┼──────────┤ │17 │臺北富邦銀行木柵│張俊傑│德肯實│德肯實│張俊傑意圖為自己不法│ │ │分行帳號 38585號│ │業有限│業有限│之所有,於 95年7月初│ │ │、票號 MC0000000│ │公司 │公司 │某日,持左述支票至臺│ │ │號,面額:23萬22│ │ │ │北縣板橋市○○路 ○段│ │ │22元,發票人:舒│ │ │ │80號9樓之2之德肯實業│ │ │意電信股份有限公│ │ │ │有限公司,交付予邱圓│ │ │司、林大翔、發票│ │ │ │妹以詐購貨物。 │ │ │日95年9月19日。 │ │ │ │ │ ├──┼────────┼───┼───┼───┼──────────┤ │18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蘭秀芝│建祐精│建祐精│建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 │ │帳號 00000000000│ │密工業│密工業│公司前任會計蘭秀芝因│ │ │號、票號AP491409│ │股份有│股份有│侵占公司款項,為償還│ │ │1 號,面額:32萬│ │限公司│限公司│所侵占之公司款項,即│ │ │元,發票人:赫麗│ │ │ │持左述支票予代表人吳│ │ │有限公司、陳瑞加│ │ │ │洪典,退票後,因蘭秀│ │ │、發票日95年9月 │ │ │ │芝不知去向無法聯絡,│ │ │10日。 │ │ │ │致該公司損失32萬元。│ ├──┼────────┼───┼───┼───┼──────────┤ │19 │臺北富邦銀行木柵│林來旺│徐啟倫│徐榮森│林來旺意圖為自己不法│ │ │分行帳號 38585號│ │ │ │之所有,持左述支票向│ │ │、票號 MC0000000│ │ │ │徐榮森詐借現金,徐榮│ │ │號,面額:4萬500│ │ │ │森即將左述支票寄存於│ │ │0 元,發票人:舒│ │ │ │徐啟倫公司帳戶內。 │ │ │意電信股份有限公│ │ │ │ │ │ │司、林大翔、發票│ │ │ │ │ │ │日95年9月15日。 │ │ │ │ │ ├──┼────────┼───┼───┼───┼──────────┤ │20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李佐修│蔣信齡│蔣信齡│李佐修意圖為自己不法│ │ │帳號058282號、票│ │ │ │之所有,於 95年6月中│ │ │號 0000000號,面│ │ │ │旬某日,持左述支票至│ │ │額:21萬5000元,│ │ │ │苗栗市○○路1230號之│ │ │發票人:赫麗有限│ │ │ │蔣信齡的公司內,向蔣│ │ │公司、陳瑞加、發│ │ │ │信齡詐借21萬5000元。│ │ │票日 95年8月10日│ │ │ │ │ │ │。 │ │ │ │ │ ├──┼────────┼───┼───┼───┼──────────┤ │21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自稱陳│任敦平│任敦平│自稱陳先生之成年男子│ │ │帳號058282號、票│先生之│ │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號 0000000號,面│成年男│ │ │,於95年5月25日,持 │ │ │額:47萬5千300元│子 │ │ │左述支票至臺中市北屯│ │ │,發票人:赫麗有│ │ │ │區○○路上,向任敦平│ │ │限公司、陳瑞加、│ │ │ │詐購等值貨物。 │ │ │發票日 95年8月20│ │ │ │ │ │ │日。 │ │ │ │ │ ├──┼────────┼───┼───┼───┼──────────┤ │22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洪振耀│許憲騏│許憲騏│洪振耀意圖為自己不法│ │ │帳號058282號、票│ │ │ │之所有,於 95年5月初│ │ │號 0000000號,面│ │ │ │某日,持左述支票至臺│ │ │額:110 萬元,發│ │ │ │中市○區○○街口之許│ │ │票人:赫麗有限公│ │ │ │憲騏經營之水果行,向│ │ │司、陳瑞加、發票│ │ │ │許憲騏詐購等值貨物。│ │ │日95年8月21日。 │ │ │ │ │ ├──┼────────┼───┼───┼───┼──────────┤ │23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蔡尚寧│大同食│大同食│蔡尚寧意圖為自己不法│ │ │帳號058282號、票│ │品公司│品公司│之所有,於 95年7月10│ │ │號 AP0000000號,│ │ │ │日將左述支票郵寄至大│ │ │面額:13萬8000元│ │ │ │同食品公司,向大同食│ │ │,發票人:赫麗有│ │ │ │品公司詐購等值貨物。│ │ │限公司、陳瑞加、│ │ │ │ │ │ │發票日95年9月9日│ │ │ │ │ │ │。 │ │ │ │ │ ├──┼────────┼───┼───┼───┼──────────┤ │24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陳毅宏│呂桂芳│呂桂芳│陳毅宏意圖為自己不法│ │ │帳號 000000000號│ │ │ │之所有,於95年7月初 │ │ │、票號 AP0000000│ │ │ │某日,持左述支票至臺│ │ │號,面額:15萬元│ │ │ │中市○區○○路與美村│ │ │,發票人:赫麗有│ │ │ │路口,向呂桂芳詐借現│ │ │限公司、陳瑞加、│ │ │ │金15萬元。 │ │ │發票日 95年8月10│ │ │ │ │ │ │日。 │ │ │ │ │ ├──┼────────┼───┼───┼───┼──────────┤ │25 │華南銀行臺中港分│李晨瑋│馬士智│馬士智│李晨瑋意圖為自己不法│ │ │行帳號 000000000│ │ │ │之所有,於 95年5月初│ │ │號、票號SC186129│ │ │ │某日,持左述支票至彰│ │ │1 號,面額:10萬│ │ │ │化市師範大學前之超級│ │ │6000元,發票人:│ │ │ │商店,向馬士智詐借現│ │ │嘉燁興業有限公司│ │ │ │金10萬6000元。 │ │ │、林俊雄、發票日│ │ │ │ │ │ │95年5月20日。 │ │ │ │ │ ├──┼────────┼───┼───┼───┼──────────┤ │26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刁震雄│余春錦│余春錦│刁震雄意圖為自己不法│ │ │帳號 000000000號│ │ │ │之所有,於 95年4月底│ │ │、票號 AP0000000│ │ │ │某日,持左述支票至臺│ │ │號,面額:10萬80│ │ │ │中縣大甲鄉鎮瀾宮前之│ │ │00元,發票人:赫│ │ │ │老主顧檳榔攤前,向余│ │ │麗有限公司、陳瑞│ │ │ │春錦詐購等值貨物。 │ │ │加、發票日 95年8│ │ │ │ │ │ │16日。 │ │ │ │ │ ├──┼────────┼───┼───┼───┼──────────┤ │27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簡素禎│白昇傑│洪秀麗│簡素禎意圖為自己不法│ │ │帳號 58282號、票│ │ │ │之所有,於 95年6月中│ │ │號 0000000號,面│ │ │ │旬某日,持左述支票至│ │ │額:6萬 3500元,│ │ │ │臺中市○○區○○路2 │ │ │發票人:赫麗有限│ │ │ │段25號,向洪秀麗詐購│ │ │公司、陳瑞加、發│ │ │ │等值貨物。 │ │ │票日 95年8月15日│ │ │ │ │ │ │。 │ │ │ │ │ ├──┼────────┼───┼───┼───┼──────────┤ │28 │臺北富邦銀行木柵│協豐窯│臺灣米│臺灣米│協豐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分行帳號00000000│業股份│多市企│多市企│某員工意圖為自己不法│ │ │5號、票號MC12562│有限公│業有限│業有限│之所有,持左述支票向│ │ │84號,面額:46萬│司某員│公司 │公司 │臺灣米多市有限公司詐│ │ │5000元,發票人:│工 │ │ │購等值貨物。 │ │ │舒意電信股份有限│ │ │ │ │ │ │公司、林大翔、發│ │ │ │ │ │ │票日 95年9月30日│ │ │ │ │ │ │。 │ │ │ │ │ ├──┼────────┼───┼───┼───┼──────────┤ │29 │華南銀行臺中港分│陳秋鈞│劉芷卉│劉修身│陳秋鈞意圖為自己不法│ │ │行帳號 000000000│ │ │ │之所有,持左述支票向│ │ │號、票號 0000000│ │ │ │劉修身詐借現金,因劉│ │ │號,面額:20萬元│ │ │ │修身沒有銀行帳戶,故│ │ │,發票人:嘉燁興│ │ │ │將支票存入劉芷卉之帳│ │ │業有限公司、林俊│ │ │ │戶。 │ │ │雄、發票日 95年5│ │ │ │ │ │ │月22日。 │ │ │ │ │ ├──┼────────┼───┼───┼───┼──────────┤ │30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溫政錦│溫啟榮│溫啟榮│溫政錦意圖為自己不法│ │ │帳號 58282號、票│ │ │ │之所有,於 95年6月底│ │ │號 AP0000000號,│ │ │ │某日,至臺北市新莊市│ │ │面額:25萬元,發│ │ │ │五工二路106巷7號,向│ │ │票人:赫麗有限公│ │ │ │溫啟榮詐借25萬元。 │ │ │司、陳瑞加、發票│ │ │ │ │ │ │日95年8月20日。 │ │ │ │ │ ├──┼────────┼───┼───┼───┼──────────┤ │31 │臺北富邦銀行木柵│明新木│中聯信│中聯信│明新木業公司某員工意│ │ │分行帳號 38585號│業公司│託投資│託投資│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票號 MC0000000│某員工│股份有│股份有│於95年7月7日左右,持│ │ │號,面額:38萬50│ │限公司│限公司│左述支票至中聯信託投│ │ │00元,發票人:舒│ │ │ │資股份有限公司,向該│ │ │意電信股份有限公│ │ │ │公司詐借38萬5000元。│ │ │司、林大翔、發票│ │ │ │ │ │ │日95年10月15日。│ │ │ │ │ ├──┼────────┼───┼───┼───┼──────────┤ │32 │華南銀行臺中港分│洪秀美│胡俊雄│胡俊雄│洪秀美意圖為自己不法│ │ │行帳號 000000000│ │ │ │之所有,於 95年6月初│ │ │號、票號 0000000│ │ │ │某日,持左述支票至臺│ │ │號,面額:10萬元│ │ │ │中市○○○路90巷11之│ │ │,發票人:嘉燁興│ │ │ │1 號,向胡俊雄詐借現│ │ │業有限公司、林俊│ │ │ │金10萬元。 │ │ │雄、發票日 95年6│ │ │ │ │ │ │月12日。 │ │ │ │ │ ├──┼────────┼───┼───┼───┼──────────┤ │33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謝安祐│許進祥│謝安祐│謝安祐之某成年客戶意│ │ │帳號 58282號、票│之某成│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號 0000000號,面│年客戶│ │ │將左列支票交予謝安祐│ │ │額:15萬9750元,│ │ │ │,向謝安祐詐購等值財│ │ │發票人:赫麗有限│ │ │ │物,謝安祐於95年6月1│ │ │公司、陳瑞加、發│ │ │ │日,至高雄市三民區鼎│ │ │票日 95年6月12日│ │ │ │泰里7鄰民族一路622號│ │ │。 │ │ │ │許進祥開設之當舖,向│ │ │ │ │ │ │許進祥貼現,俟退票後│ │ │ │ │ │ │,謝安祐即交付現金予│ │ │ │ │ │ │許進祥,換回支票。 │ ├──┼────────┼───┼───┼───┼──────────┤ │34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巫宜融│余明晃│余明晃│巫宜融意圖為自己不法│ │ │帳號 58282號、票│ │ │ │之所有,於95年7月4日│ │ │號 0000000號,面│ │ │ │左右,持鑽石及左述支│ │ │額:35萬元,發票│ │ │ │票,至桃園縣中壢市中│ │ │人:赫麗有限公司│ │ │ │原路31號為余明晃開設│ │ │、陳瑞加、發票日│ │ │ │之當舖,向余明晃詐借│ │ │95年8月18日。 │ │ │ │35萬元。 │ ├──┼────────┼───┼───┼───┼──────────┤ │35 │臺北富邦銀行東湖│林文興│吳黃茶│九大資│林文興意圖為自己不法│ │ │010120號、票號TF│ │ │源回收│之所有,持左述支票向│ │ │0000000 號,面額│ │ │金屬有│九大資源回收金屬有限│ │ │:48萬8000元,發│ │ │限公司│公司詐購等值貨物,九│ │ │票人:堡瑞企業有│ │ │ │大資源回收金屬有限公│ │ │限公司、林水和、│ │ │ │司負責人吳紹弘再將左│ │ │發票日 95年5月15│ │ │ │述支票提示至吳黃茶在│ │ │日。 │ │ │ │合作金庫南桃園分行之│ │ │ │ │ │ │帳戶內而退票,致九大│ │ │ │ │ │ │資源回收金屬有限公司│ │ │ │ │ │ │損失48萬8000元。 │ ├──┼────────┼───┼───┼───┼──────────┤ │36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陳淑美│林宏源│林宏源│陳淑美意圖為自己不法│ │ │帳號 000000000號│ │ │ │之所有,於95年 7月中│ │ │、票號 AP0000000│ │ │ │旬某日,持左述支票至│ │ │號,面額:10萬80│ │ │ │臺中縣豐原市西安里26│ │ │00元,發票人:赫│ │ │ │鄰西勢路 114巷42弄80│ │ │麗有限公司、陳瑞│ │ │ │號之林宏源,向林宏詐│ │ │加、發票日 95年8│ │ │ │借10萬8000元。 │ │ │月15日。 │ │ │ │ │ ├──┼────────┼───┼───┼───┼──────────┤ │37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李明岳│張靖加│張靖加│李明岳意圖為自己不法│ │ │帳號 000000000號│ │ │ │之所有,於 95年7月中│ │ │、票號 AP0000000│ │ │ │旬某日,持左述支票至│ │ │號,面額:19萬20│ │ │ │臺中市北屯區○○○街│ │ │00元,發票人:赫│ │ │ │123 號,交予張靖加以│ │ │麗有限公司、陳瑞│ │ │ │清償欠款。 │ │ │加、發票日 95年8│ │ │ │ │ │ │月15日。 │ │ │ │ │ ├──┼────────┼───┼───┼───┼──────────┤ │38 │合作金庫銀行信義│自稱陳│陳泰宇│陳泰宇│自稱陳先生之成年人意│ │ │分行帳號275418號│先生之│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票號 0000000號│成年人│ │ │於95年7、8月間,持左│ │ │,面額:10萬元,│ │ │ │述支票至臺北縣樹林市│ │ │發票人:大垣實業│ │ │ │三俊街之某處店面前交│ │ │有限公司、陳三寶│ │ │ │予陳泰宇,以清償水電│ │ │、發票日95年9月1│ │ │ │工程款。 │ │ │日。 │ │ │ │ │ ├──┼────────┼───┼───┼───┼──────────┤ │39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阮乾綜│李湘眉│李湘眉│阮乾綜意圖為自己不法│ │ │臺中分行帳號0510│ │ │、張調│之所有,於 94年6月間│ │ │15號、票號AS0083│ │ │能之公│某日,持左述支票至李│ │ │2106號,面額:17│ │ │司 │湘眉、張調能公司,向│ │ │萬8700元,發票人│ │ │ │該公司詐購等值貨物。│ │ │:赫麗有限公司、│ │ │ │ │ │ │陳瑞加、發票日95│ │ │ │ │ │ │年7月30日。 │ │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 │ │臺中分行帳號0510│ │ │ │ │ │ │15號、票號AS0083│ │ │ │ │ │ │210 7號,面額:9│ │ │ │ │ │ │萬8700元,發票人│ │ │ │ │ │ │:赫麗有限公司、│ │ │ │ │ │ │陳瑞加、發票日95│ │ │ │ │ │ │年8月5日。 │ │ │ │ │ ├──┼────────┼───┼───┼───┼──────────┤ │40 │合作金庫信義分行│綽號「│洪瑛璘│宋菊英│綽號「阿國」之成年男│ │ │帳號0000000000號│阿國」│ │ │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票號 XM0000000│之成年│ │ │有,於 95年7月中旬某│ │ │號,面額:6 萬元│男子 │ │ │日,持左述支票至臺北│ │ │,發票人:大垣實│ │ │ │市○○區○○街附近,│ │ │業有限公司、陳三│ │ │ │交予宋菊英,以清償欠│ │ │寶、發票日 95年9│ │ │ │款。宋菊英再於 95年7│ │ │月30日。 │ │ │ │月底,持左述支票至臺│ │ │ │ │ │ │北市萬華區○○○路上│ │ │ │ │ │ │之某家咖啡廳,向洪瑛│ │ │ │ │ │ │璘調借現金,退票後,│ │ │ │ │ │ │宋菊英即持同票面金額│ │ │ │ │ │ │現金向洪瑛璘換回該支│ │ │ │ │ │ │票。 │ ├──┼────────┼───┼───┼───┼──────────┤ │41 │合作金庫銀行信義│丁義翔│程巧玲│程巧玲│丁義翔意圖為自己不法│ │ │分行帳號00000000│ │ │ │之所有,於95年5、6月│ │ │18號,票號657315│ │ │ │間某日,在所經營之址│ │ │3號,面額:7萬49│ │ │ │設於臺北縣板橋市民治│ │ │00元,發票人:大│ │ │ │街 8巷12號之豐群服裝│ │ │垣實業有限公司、│ │ │ │行,持左述支票向程巧│ │ │陳三寶、發票日95│ │ │ │玲詐購同額貨物。 │ │ │年10月2日。 │ │ │ │ │ ├──┼────────┼───┼───┼───┼──────────┤ │42 │臺中商業銀行西臺│許寬賜│蔡勝六│蔡勝六│許寬賜意圖為自己不法│ │ │中分行帳號 40618│ │ │ │之所有,持左述支票向│ │ │號,票號 0000000│ │ │ │蔡勝六詐借現金33萬元│ │ │號,面額:33萬元│ │ │ │。 │ │ │,發票人:嘉燁興│ │ │ │ │ │ │業有限公司、林俊│ │ │ │ │ │ │雄、發票日 95年4│ │ │ │ │ │ │月25日。 │ │ │ │ │ ├──┼────────┼───┼───┼───┼──────────┤ │43 │合作金庫銀行信義│黃嘉太│蔡政秀│陳龍煙│黃嘉太意圖為自己不法│ │ │分行帳號00000000│ │ │ │之所月,於95年7、8月│ │ │8號、票號XM65724│ │ │ │間,持左述支票至陳龍│ │ │16號,面額:10萬│ │ │ │煙開設之火鍋店,向陳│ │ │2000元,發票人:│ │ │ │龍煙詐借現金10萬元,│ │ │大垣實業有限公司│ │ │ │陳龍煙再於95年7、8月│ │ │、陳三寶、發票日│ │ │ │間,持左述支票至高雄│ │ │95年9月26日。 │ │ │ │縣鳳山市五福里1鄰五 │ │ │ │ │ │ │甲三路19號之蔡政秀住│ │ │ │ │ │ │處,向蔡政秀調借現金│ │ │ │ │ │ │,退票後,陳龍煙即持│ │ │ │ │ │ │同票面金額現金向蔡政│ │ │ │ │ │ │秀換回該支票,致陳龍│ │ │ │ │ │ │煙損失10萬2000元。 │ ├──┼────────┼───┼───┼───┼──────────┤ │4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賴木星│王素貞│王素貞│賴木星意圖為自己不法│ │ │臺中分行帳號5101│ │ │ │之所有,持左述支票交│ │ │5號、票號AS08321│ │ │ │付予王素貞,以給付會│ │ │99號,面額:6 萬│ │ │ │錢,退票後,因賴木星│ │ │元,發票人:赫麗│ │ │ │不知去向無法聯絡,致│ │ │有限公司、陳瑞加│ │ │ │王素貞損失6萬元。 │ │ │、發票日 95年7月│ │ │ │ │ │ │29日。 │ │ │ │ │ ├──┼────────┼───┼───┼───┼──────────┤ │45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黃國雄│鄧神雲│黃國雄│黃國雄之某成年客戶意│ │ │板橋分行帳號0188│之某成│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73300號、票號540│年客戶│ │ │持左列支票向黃國雄詐│ │ │3599號,面額:21│ │ │ │借21萬5000元,黃國雄│ │ │萬5000元,發票人│ │ │ │復於95年7月10、11日 │ │ │:展電企業有限公│ │ │ │左右,持左述支票至鄧│ │ │司、發票日 95年7│ │ │ │神雲開設之雲發工程行│ │ │月13日。 │ │ │ │交予鄧神雲以支付貨款│ │ │ │ │ │ │,退票後,黃國雄即持│ │ │ │ │ │ │同票面金額現金向鄧神│ │ │ │ │ │ │雲換回該支票,致黃國│ │ │ │ │ │ │雄損失21萬5000元。 │ ├──┼────────┼───┼───┼───┼──────────┤ │46 │合作金庫信義分行│陳劉源│吳雪莉│李致億│陳劉源意圖為自己不法│ │ │帳號275418號、票│ │ │ │之所有,於95年6、7月│ │ │號XM0000000號, │ │ │ │間,持左述支票向李致│ │ │面額:20萬元,發│ │ │ │億詐借現金20萬元,李│ │ │票人:大垣實業有│ │ │ │致億再持左述支票向吳│ │ │限公司、陳三寶、│ │ │ │志中調借現金,吳志中│ │ │發票日95年9月8日│ │ │ │再將左述支票交由吳雪│ │ │。 │ │ │ │莉向台新銀行提示,退│ │ │ │ │ │ │票後,李致億即持同票│ │ │ │ │ │ │面金額現金向吳志中換│ │ │ │ │ │ │回該支票,致李致億損│ │ │ │ │ │ │失20萬元。 │ ├──┼────────┼───┼───┼───┼──────────┤ │47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董政衛│宋美慧│宋美慧│董政衛意圖為自己不法│ │ │臺中分行帳號5101│ │ │ │之所有,持左述支票向│ │ │5號、票號AS08320│ │ │ │宋美慧調借現金26萬元│ │ │27號,面額:26萬│ │ │ │。 │ │ │元,發票人:赫麗│ │ │ │ │ │ │有限公司、陳瑞加│ │ │ │ │ │ │、發票日 95年7月│ │ │ │ │ │ │31日。 │ │ │ │ │ ├──┼────────┼───┼───┼───┼──────────┤ │48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施志紂│胡坤炎│施善篤│施志紂意圖為自己不法│ │ │新店分行帳號1636│ │ │ │之所有,持左述支票向│ │ │號、票號CA004221│ │ │ │施善篤詐借現金50萬元│ │ │2號,面額:50 萬│ │ │ │,施善篤以胡坤炎之帳│ │ │元,發票人:舒意│ │ │ │戶提示而退票,致施善│ │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篤損失50萬元。 │ │ │、林大翔、發票日│ │ │ │ │ │ │95年9月16日。 │ │ │ │ │ ├──┼────────┼───┼───┼───┼──────────┤ │49 │華泰商業銀行建成│綽號「│邱麗華│吳松樺│綽號「黑仔」之成年男│ │ │分行帳號 42632號│黑仔」│ │ │子因積欠吳松樺金錢,│ │ │、票號 0000000號│之成年│ │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面額:3 萬元,│男子 │ │ │,於95年3月初某日20 │ │ │發票人:晶鑽科技│ │ │ │時許,在臺北縣新莊市│ │ │有限公司、范祥麟│ │ │ │中港路長青街37巷1號 │ │ │、發票日95年4月4│ │ │ │住處,將左述支票交予│ │ │日 │ │ │ │吳松樺,並向吳松樺詐│ │ │ │ │ │ │借 2萬5000元現金,吳│ │ │ │ │ │ │松樺於 95年3月中旬某│ │ │ │ │ │ │日,再持左述支票及現│ │ │ │ │ │ │金 4萬多元,向楊文猛│ │ │ │ │ │ │購買 1支手錶。楊文猛│ │ │ │ │ │ │復於95年 4月初某日,│ │ │ │ │ │ │持左述支票至邱麗華開│ │ │ │ │ │ │設之公司購買戒指寶以│ │ │ │ │ │ │給付貨款,退票後,楊│ │ │ │ │ │ │文猛即持同票面金額現│ │ │ │ │ │ │金向邱麗華換回支票,│ │ │ │ │ │ │吳松樺亦持同票面金額│ │ │ │ │ │ │現金向吳松樺換回支票│ │ │ │ │ │ │,惟綽號「黑仔」男子│ │ │ │ │ │ │因不知去向無法聯絡,│ │ │ │ │ │ │致吳松樺損失3萬元。 │ ├──┼────────┼───┼───┼───┼──────────┤ │50 │華泰商業銀行建成│自稱陳│游偉評│葉國經│自稱陳先生之成年男子│ │ │分行帳號 42632號│先生之│ │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票號 0000000號│成年男│ │ │,於95年 4月底某日,│ │ │,面額:50萬元,│子 │ │ │持左述 2張支票至臺北│ │ │發票人:晶鑽科技│ │ │ │縣三重市○○路○段690│ │ │有限公司、范祥麟│ │ │ │巷之紘濬科技股份有限│ │ │、發票日95年6月5│ │ │ │公司,向葉國經詐購財│ │ │日。 │ │ │ │物,葉國經再持左述 2│ │ │華泰商業銀行建成│ │ │ │張支票向游偉評調借現│ │ │分行帳號 42632號│ │ │ │金,退票後,葉國經即│ │ │,票號 0000000號│ │ │ │持同票面金額現金向游│ │ │,面額:50萬元,│ │ │ │偉評換回該支票,惟自│ │ │發票人:晶鑽科技│ │ │ │稱陳先生之人不知去向│ │ │有限公司、范祥麟│ │ │ │無法聯絡,致葉國經損│ │ │、發票日 95年6月│ │ │ │失100萬元。 │ │ │23日。 │ │ │ │ │ ├──┼────────┼───┼───┼───┼──────────┤ │51 │臺中商業銀行西臺│丁韶明│張永褘│張永褘│丁韶明意圖為自己不法│ │ │中分行帳號 40618│ │ │ │之所有,於95年3至4月│ │ │號、票號 0000000│ │ │ │間,持左述支票至臺中│ │ │號,面額:23萬10│ │ │ │縣豐原市○○里○○街│ │ │00元,發票人:嘉│ │ │ │37巷3號之張永褘住處 │ │ │燁興業有限公司、│ │ │ │,向張永褘詐借現金23│ │ │林俊雄、發票日95│ │ │ │萬1000元。 │ │ │年6月2日。 │ │ │ │ │ ├──┼────────┼───┼───┼───┼──────────┤ │52 │臺中商業銀行西臺│自稱王│林明姬│張海地│自稱王小姐之成年女子│ │ │中分行帳號 40618│小姐之│ │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號、票號STA36548│成年女│ │ │,於95年3、4月間某日│ │ │62號,面額:12萬│子 │ │ │,持左述支票至臺北市│ │ │7500元,發票人:│ │ │ │南港區昆陽捷運站交予│ │ │嘉燁興業有限公司│ │ │ │張海地,以清償欠款。│ │ │、林俊雄、發票日│ │ │ │張海地於95年3、4月間│ │ │95年4月30日。 │ │ │ │某日,在張海地之洗衣│ │ │ │ │ │ │場,再持左述支票向李│ │ │ │ │ │ │正雄週轉現金,李正雄│ │ │ │ │ │ │並將左述支票存入林明│ │ │ │ │ │ │姬之個人帳戶內提示,│ │ │ │ │ │ │退票後,張海地即持同│ │ │ │ │ │ │票面金額現金向李正雄│ │ │ │ │ │ │換回支票,致張海地損│ │ │ │ │ │ │失12萬7500元。 │ ├──┼────────┼───┼───┼───┼──────────┤ │53 │臺中商業銀行西臺│黃昱彰│高金隆│高金隆│黃昱彰於 95年3月中旬│ │ │中分行帳號 40618│ │ │ │某日,在黃昱彰經營之│ │ │號、票號STA36544│ │ │ │彰成紙品公司,持左述│ │ │19號,面額:23萬│ │ │ │支票向高金隆詐借現金│ │ │元,發票人:嘉燁│ │ │ │23萬元。 │ │ │興業有限公司、林│ │ │ │ │ │ │俊雄、發票日95年│ │ │ │ │ │ │5月15日。 │ │ │ │ │ ├──┼────────┼───┼───┼───┼──────────┤ │54 │臺中商業銀行西臺│施武雄│堅志企│堅志企│施武雄意圖為自己不法│ │ │中分行帳號 40618│ │業社葉│業社葉│之所有,於95年1、2月│ │ │號、票號 0000000│ │煥明 │煥明 │間,將左述支票交予址│ │ │號,面額:52萬元│ │ │ │設於苗栗市○○街360 │ │ │,發票人:嘉燁興│ │ │ │號之堅志企業社葉煥明│ │ │業有限公司、林俊│ │ │ │,向葉煥明詐購同額貨│ │ │雄、發票日95年5 │ │ │ │物。 │ │ │月29日。 │ │ │ │ │ ├──┼────────┼───┼───┼───┼──────────┤ │55 │合作金庫信義分行│沈峻毅│黃正德│黃正德│沈峻毅意圖為自己不法│ │ │帳號275418號、票│ │ │ │之所有,於95年8月2日│ │ │號 XM0000000號,│ │ │ │,持左述支票至高雄市│ │ │面額:21萬元,發│ │ │ │三民區○○○路794巷3│ │ │票人:大垣實業有│ │ │ │之1號6樓,向黃正德詐│ │ │限公司、陳三寶、│ │ │ │購同額財物。 │ │ │發票日 95年10月2│ │ │ │ │ │ │日。 │ │ │ │ │ ├──┼────────┼───┼───┼───┼──────────┤ │56 │華泰商業銀行建成│不詳姓│張嘉添│張嘉添│張嘉添某位不詳姓名成│ │ │分行帳號 42632號│名之成│ │ │年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 │ │、票號 AA0000000│年友人│ │ │之所有,持左述支票至│ │ │號,面額:5萬700│ │ │ │桃園縣大園鄉竹圍村19│ │ │0元,發票人: 晶│ │ │ │鄰三民路 551號之張嘉│ │ │鑽科技有限公司、│ │ │ │添住處,向張嘉添詐購│ │ │范祥麟、發票日95│ │ │ │1個貨櫃。 │ │ │年3月22日。 │ │ │ │ │ ├──┼────────┼───┼───┼───┼──────────┤ │57 │臺中商業銀行西臺│蔡明達│吳允仲│吳允仲│蔡明達意圖為自己不法│ │ │中分行帳號 40618│ │ │ │之所有,於95年2、3月│ │ │號,票號STA36548│ │ │ │間,持左述支票至臺中│ │ │51號,面額:10萬│ │ │ │縣霧峰鄉○○路10之9 │ │ │元,發票人:嘉燁│ │ │ │號之吳允仲住處,向吳│ │ │興業有限公司、林│ │ │ │允仲詐借現金10萬元。│ │ │俊雄、發票日95年│ │ │ │ │ │ │4月25日。 │ │ │ │ │ ├──┼────────┼───┼───┼───┼──────────┤ │58 │臺中商業銀行西臺│不詳姓│洪佳伶│洪佳伶│某不詳姓名之成年客人│ │ │中分行帳號 40618│名之成│ │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號,票號 0000000│年客人│ │ │,於95年3月間某日至 │ │ │號,面額:20萬元│ │ │ │洪佳伶經營址設於臺中│ │ │,發票人:嘉燁興│ │ │ │市○區○○路之酒店詐│ │ │業有限公司、林俊│ │ │ │欺消費。 │ │ │雄、發票日 95年4│ │ │ │ │ │ │月20日。 │ │ │ │ │ ├──┼────────┼───┼───┼───┼──────────┤ │59 │合作金庫銀行信義│鑫鈱有│聚力塑│聚力塑│鑫鈱有限公司某成年員│ │ │分行帳號275418號│限公司│膠工業│膠工業│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票號 XM0000000│某成年│股份有│股份有│有,持左述支票交付予│ │ │號,面額:20萬11│員工 │限公司│限公司│聚力塑膠工業股份有限│ │ │97元,發票人:大│ │ │ │公司,向該公司詐購同│ │ │垣實業有限公司、│ │ │ │額貨物。 │ │ │陳三寶、發票日95│ │ │ │ │ │ │年9月30日。 │ │ │ │ │ ├──┼────────┼───┼───┼───┼──────────┤ │60 │合作金庫銀行信義│劉旺 │鐘瑀蓁│孫文龍│劉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分行帳號275418號│ │ │ │所有,於95年9月10日 │ │ │、票號 XM0000000│ │ │ │,持左述支票至臺北縣│ │ │號,面額:4萬500│ │ │ │新店市之某工地,交予│ │ │0 元,發票人:大│ │ │ │孫文龍詐購同額貨物。│ │ │陳三寶、發票日95│ │ │ │孫文龍再將左述支票交│ │ │年9月15日。 │ │ │ │由鐘瑀蓁存入鐘瑀蓁合│ │ │ │ │ │ │作金庫帳戶內提示,退│ │ │ │ │ │ │票後,劉旺並未處理,│ │ │ │ │ │ │致孫文龍損失 4萬5000│ │ │ │ │ │ │元。 │ ├──┼────────┼───┼───┼───┼──────────┤ │61 │臺中商業銀行西臺│陳信哲│東記香│林武郎│陳信哲意圖為自己不法│ │ │中分行帳號 40618│ │業有限│ │之所有,持左列支票向│ │ │號,票號 0000000│ │公司 │ │林武郎詐購香製品18萬│ │ │號,面額:18萬元│ │ │ │元,林武郎再向張添富│ │ │,發票人:嘉燁興│ │ │ │購買香製品18萬元,並│ │ │業有限公司、林俊│ │ │ │持左述支票交予張添富│ │ │雄、發票日 95年6│ │ │ │給付貨款,張添富再向│ │ │月1日。 │ │ │ │東記香業有限公司購買│ │ │ │ │ │ │香製品18萬元,並持左│ │ │ │ │ │ │述支票交予東記香業有│ │ │ │ │ │ │限公司給付貨款,退票│ │ │ │ │ │ │後,林武郎即持同票面│ │ │ │ │ │ │金額現金向張添富換回│ │ │ │ │ │ │該支票,陳信哲因不知│ │ │ │ │ │ │去向無法聯絡,致林武│ │ │ │ │ │ │郎損失18萬元。 │ ├──┼────────┼───┼───┼───┼──────────┤ │62 │臺中商業銀行西臺│洪志福│嚴月琴│嚴正年│洪志福意圖為自己不法│ │ │中分行帳號 40618│ │ │ │之所有,於 95年2月底│ │ │號,票號STA36538│ │ │ │,持左述支票向嚴正年│ │ │82號,面額:22萬│ │ │ │以詐借款項,嚴正年再│ │ │5300元,發票人:│ │ │ │持左述支票向嚴月琴調│ │ │嘉燁興業有限公司│ │ │ │借現金,退票後,嚴正│ │ │、林俊雄、發票日│ │ │ │年即分期將同票面金額│ │ │95年5月15日。 │ │ │ │現金向嚴月琴換回該支│ │ │ │ │ │ │票,洪志福則因不知去│ │ │ │ │ │ │向無法聯絡,致嚴正年│ │ │ │ │ │ │損失22萬5300元。 │ ├──┼────────┼───┼───┼───┼──────────┤ │63 │合作金庫銀行信義│蘇葦光│吳絲絨│吳絲絨│蘇葦光意圖為自己不法│ │ │分行帳號275418號│ │ │ │之所有,持左述支票交│ │ │、票號 XM0000000│ │ │ │予吳絲絨,以給付向吳│ │ │號,面額: 3萬元│ │ │ │絲絨訂購報紙分類廣告│ │ │,發票人:大垣實│ │ │ │之費用,退票後,蘇葦│ │ │業有限公司、陳三│ │ │ │光雖允諾要拿現金歸還│ │ │寶、發票日 95年9│ │ │ │吳絲絨,但並未歸還,│ │ │月10日。 │ │ │ │致吳絲絨損失3萬元。 │ ├──┼────────┼───┼───┼───┼──────────┤ │64 │合作金庫銀行信義│林美枝│宋彥龍│宋彥龍│林美枝意圖為自己不法│ │ │分行帳號275418號│ │ │ │之所有,持左述支票向│ │ │,票號 XM0000000│ │ │ │宋彥龍詐借款項45萬50│ │ │號,面額:45萬50│ │ │ │00元。 │ │ │00元,發票人:大│ │ │ │ │ │ │垣實業有限公司、│ │ │ │ │ │ │陳三寶、發票日95│ │ │ │ │ │ │年9月10日。 │ │ │ │ │ ├──┼────────┼───┼───┼───┼──────────┤ │65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李朝芳│莊國堡│莊國堡│李朝芳意圖為自己不法│ │ │板橋分行帳號0188│ │ │ │之所有。持左述支票交│ │ │73300號,票號QL4│ │ │ │予莊國堡詐借款項 9萬│ │ │854527號、面額:│ │ │ │3000元。 │ │ │9萬 3000元,發票│ │ │ │ │ │ │人:展電企業有限│ │ │ │ │ │ │公司、發票日95年│ │ │ │ │ │ │6月25日。 │ │ │ │ │ ├──┼────────┼───┼───┼───┼──────────┤ │6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張薺臨│王梅雪│王世璋│張薺臨意圖為自己不法│ │ │信義分行帳號2754│ │ │ │之所有,於95年8月3日│ │ │18號、票號657154│ │ │ │,持左述支票向王世璋│ │ │8號,面額: 10萬│ │ │ │詐借現金10萬元,王世│ │ │元,發票人:大垣│ │ │ │璋利用王梅雪的帳戶提│ │ │實業有限公司、陳│ │ │ │示而退票。 │ │ │三寶、發票日95年│ │ │ │ │ │ │9月15日。 │ │ │ │ │ ├──┼────────┼───┼───┼───┼──────────┤ │67 │彰化銀行信義分行│綽號「│劉榮仁│劉榮仁│綽號「景仔」之成年人│ │ │帳號 000000000號│景仔」│ │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票號 0000000號│之成年│ │ │,持左述支票向劉榮仁│ │ │,面額:20萬元,│人 │ │ │詐借款項20萬元。 │ │ │發票人:大垣實業│ │ │ │ │ │ │有限公司、陳三寶│ │ │ │ │ │ │、發票日 95年9月│ │ │ │ │ │ │11日。 │ │ │ │ │ ├──┼────────┼───┼───┼───┼──────────┤ │68 │彰化銀行信義分行│綽號「│鄭素蘭│盧美金│綽號「大胖」之成年男│ │ │帳號 000000000號│大胖」│ │ │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票號 0000000號│之成年│ │ │有,於 95年7月底某日│ │ │,面額:15萬3000│男子 │ │ │,在臺北縣土城市中央│ │ │元,發票人:大垣│ │ │ │路之盧美金車上,將左│ │ │實業有限公司、陳│ │ │ │述支票交予盧美金,向│ │ │三寶、發票日95年│ │ │ │盧美金詐借款項15萬30│ │ │9月10日。 │ │ │ │00元,盧美金再於95年│ │ │ │ │ │ │8 月底,持左述支票至│ │ │ │ │ │ │臺北縣土城市員福里18│ │ │ │ │ │ │鄰福祥街 30號5樓之鄭│ │ │ │ │ │ │素蘭住處,向鄭素蘭調│ │ │ │ │ │ │借現金,退票後,盧美│ │ │ │ │ │ │金即持同票面金額現金│ │ │ │ │ │ │向鄭素蘭換回該支票,│ │ │ │ │ │ │惟自稱姓廖、綽號「大│ │ │ │ │ │ │胖」之男子已不知去向│ │ │ │ │ │ │無法聯絡,致盧美金損│ │ │ │ │ │ │失15萬3000元。 │ ├──┼────────┼───┼───┼───┼──────────┤ │69 │合作金庫信義分行│吳素玉│溫秀琴│溫秀琴│吳素玉意圖為自己不法│ │ │帳號275418號、票│ │ │ │之所有,將左述支票向│ │ │號 0000000號,面│ │ │ │溫秀琴詐借36萬元。 │ │ │額:36萬元,發票│ │ │ │ │ │ │人:大垣實業有限│ │ │ │ │ │ │公司、陳三寶、發│ │ │ │ │ │ │票日 95年9月26日│ │ │ │ │ │ │。 │ │ │ │ │ ├──┼────────┼───┼───┼───┼──────────┤ │70 │彰化商業銀行信義│綽號「│曾敬浤│曾敬浤│綽號「阿得」之不詳姓│ │ │分行帳號00000000│阿得」│ │ │名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 │ │0號、票號CL28404│之成年│ │ │法之所有,於 95年9月│ │ │25號,面額: 8萬│人 │ │ │初某日,持左述支票向│ │ │5000元,發票人:│ │ │ │曾敬浤詐借現金8萬500│ │ │大垣實業有限公司│ │ │ │0元。 │ │ │、陳三寶、發票日│ │ │ │ │ │ │95年9月10日。 │ │ │ │ │ ├──┼────────┼───┼───┼───┼──────────┤ │71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邱鴻鈺│楊淑真│楊淑真│邱鴻鈺意圖為自己之所│ │ │帳號0000 00000號│ │ │ │有,於 95年3月底某日│ │ │、票號 0000000號│ │ │ │,在桃園市○○街之富│ │ │,面額:83萬5500│ │ │ │麗華酒店廚房裡,持左│ │ │元,發票人:展電│ │ │ │述支票向楊淑真詐借現│ │ │企業有限公司、發│ │ │ │金83萬5500元。 │ │ │票日 95年8月31日│ │ │ │ │ │ │。 │ │ │ │ │ ├──┼────────┼───┼───┼───┼──────────┤ │72 │彰化商業銀行信義│陳森琅│詹梅鳳│林火南│陳森琅意圖為自己不法│ │ │分行帳號00000000│ │ │ │之所有,於95年9月1日│ │ │0號、票號CL28455│ │ │ │16時許,持左述支票至│ │ │28號,面額:10萬│ │ │ │基隆市○○路190號前 │ │ │元,發票人:大垣│ │ │ │之工地,向林火南詐借│ │ │實業有限公司、陳│ │ │ │現金10萬元,林火南委│ │ │三寶、發票日95年│ │ │ │請詹梅鳳將左述支票存│ │ │9月30日。 │ │ │ │入詹梅鳳之個人帳戶而│ │ │ │ │ │ │退票。 │ ├──┼────────┼───┼───┼───┼──────────┤ │73 │彰化商業銀行信義│葉茂成│林清士│林清士│葉茂成意圖為自己不法│ │ │分行帳號00000000│ │ │ │之所有,持左列支票曾│ │ │0號、票號CL28455│ │ │ │向林清士詐借50萬元之│ │ │26 號,面額:200│ │ │ │支票。 │ │ │萬元,發票人:大│ │ │ │ │ │ │垣實業有限公司、│ │ │ │ │ │ │陳三寶、發票日95│ │ │ │ │ │ │年8月30日。 │ │ │ │ │ ├──┼────────┼───┼───┼───┼──────────┤ │74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陳興旺│連坤益│連坤益│陳興旺意圖為自己不法│ │ │板橋分行帳號0188│ │ │ │之所有,於 95年5月14│ │ │73300號、票號QM5│ │ │ │日,持左述支票至連坤│ │ │403617號,面額:│ │ │ │益公司,向連坤益詐借│ │ │68萬元,發票人:│ │ │ │68萬元。 │ │ │展電企業有限公司│ │ │ │ │ │ │、發票日 95年6月│ │ │ │ │ │ │30日。 │ │ │ │ │ ├──┼────────┼───┼───┼───┼──────────┤ │75 │合作金庫銀行信義│蔡穗惠│陳雪萍│董美玉│蔡穗惠意圖為自己不法│ │ │分行帳號00000000│ │ │ │之所有,於95年8月中 │ │ │0號、票號0000000│ │ │ │旬某日,持左述支票至│ │ │號,面額:38萬50│ │ │ │董美玉住處,向董美玉│ │ │00元,發票人:大│ │ │ │詐借現金38萬5000元,│ │ │垣實業有限公司、│ │ │ │董美玉再將左述支票存│ │ │陳三寶、發票日95│ │ │ │入陳雪萍之銀行帳戶而│ │ │年9月18日。 │ │ │ │退票。 │ ├──┼────────┼───┼───┼───┼──────────┤ │76 │合作金庫銀行信義│林朝琴│金德昌│金德昌│林朝琴意圖為自己不法│ │ │分行帳號00000000│ │鋼鐵股│鋼鐵股│之所有,於95年6、7月│ │ │0號、票號XM65029│ │份有限│份有限│間某日,持左述支票交│ │ │97號,面額:11萬│ │公司 │公司 │予金德昌鋼鐵股份有限│ │ │5000元,發票人:│ │ │ │公司負責人黃廷涼,向│ │ │大垣實業有限公司│ │ │ │金德昌鋼鐵股份有限公│ │ │、陳三寶、發票日│ │ │ │司詐購等值貨物。 │ │ │95年9月15日。 │ │ │ │ │ ├──┼────────┼───┼───┼───┼──────────┤ │77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鄭朝慶│張偉雄│張偉雄│鄭朝慶意圖為自己不法│ │ │木柵分行帳號1010│ │ │ │之所有,於 95年7月19│ │ │38585號,票號MC1│ │ │ │日,在嘉義市華南銀行│ │ │276397號,面額:│ │ │ │嘉義分行門口,持左述│ │ │20萬元,發票人:│ │ │ │支票向張偉雄調借現金│ │ │舒意電信股份有限│ │ │ │20萬元。 │ │ │公司、林大翔、發│ │ │ │ │ │ │票日 95年9月17日│ │ │ │ │ │ │。 │ │ │ │ │ ├──┼────────┼───┼───┼───┼──────────┤ │78 │臺中商業銀行西臺│余佳宸│黃精裕│黃精裕│余佳宸意圖為自己不法│ │ │中分行帳號 40618│ │ │ │之所有,於 95年4月中│ │ │號,票號 0000000│ │ │ │旬某日,持左述支票至│ │ │號,面額:23萬50│ │ │ │彰化縣埔心鄉瓦中村13│ │ │00元,發票人:嘉│ │ │ │鄰東明路 150號之黃精│ │ │燁興業有限公司、│ │ │ │裕住處,向黃精裕詐借│ │ │林俊雄、發票日95│ │ │ │現金23萬5000元。 │ │ │年5月22日。 │ │ │ │ │ ├──┼────────┼───┼───┼───┼──────────┤ │79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呂芳勳│謝双標│謝双標│呂芳勳意圖為自己不法│ │ │板橋分行帳號1887│ │ │ │之所有,於 95年4月下│ │ │3300號、票號QM51│ │ │ │旬某日,持左述支票至│ │ │574405號,面額:│ │ │ │桃園縣中壢市○○○街│ │ │20萬元,發票人:│ │ │ │2號3樓之謝双標住處,│ │ │展電企業有限公司│ │ │ │向謝双標詐借現金20萬│ │ │、發票日 95年6月│ │ │ │元。 │ │ │30日。 │ │ │ │ │ ├──┼────────┼───┼───┼───┼──────────┤ │80 │彰化銀行信義分行│不詳姓│高平家│高平家│不詳姓名之泰國成年客│ │ │帳號 0000000號、│名之泰│ │ │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票號 CL0000000號│國成年│ │ │有,於 95年6月下同某│ │ │,面額:17萬元,│客戶 │ │ │日,持左述支票至高雄│ │ │發票人:大垣實業│ │ │ │縣路竹鄉○○村○○路│ │ │有限公司、陳三寶│ │ │ │1275號之高平家住處,│ │ │、發票日 95年9月│ │ │ │向高平家詐購等值貨物│ │ │10日。 │ │ │ │。 │ ├──┼────────┼───┼───┼───┼──────────┤ │81 │彰化銀行信義分行│許榮權│黃嬌榕│林振財│許榮權意圖為自己不法│ │ │帳號 000000000號│ │ │ │之所有,於 95年9月間│ │ │、票號 0000000號│ │ │ │某日,持左述支票向林│ │ │,面額:12萬元,│ │ │ │振財詐借現金12萬元,│ │ │發票人:大垣實業│ │ │ │林振財將左述支票存入│ │ │有限公司、陳三寶│ │ │ │黃嬌榕中國信託帳戶內│ │ │、發票日 95年9月│ │ │ │而退票。 │ │ │15日。 │ │ │ │ │ ├──┼────────┼───┼───┼───┼──────────┤ │8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蕭敬耀│石秋茂│石秋茂│蕭敬耀意圖為自己不法│ │ │臺中分行帳號0510│ │ │ │之所有,於 95年6月中│ │ │15號、票號AS0811│ │ │ │旬,持左述支票,在高│ │ │983號,面額: 20│ │ │ │雄市○○路○○路口之│ │ │萬6000元,發票人│ │ │ │國王三溫暖前,交予石│ │ │:赫麗有限公司、│ │ │ │秋茂以給付承包鐵皮屋│ │ │發票日95年7月29 │ │ │ │工程款及工資。 │ │ │日。 │ │ │ │ │ ├──┼────────┼───┼───┼───┼──────────┤ │83 │臺北富邦銀行木柵│莊震邁│裕順鋁│裕順鋁│莊震邁意圖為自己不法│ │ │分行帳號00000000│ │業公司│業公司│之所有,持左述支票交│ │ │5號、票號MC12851│ │ │ │予裕順鋁業公司負責人│ │ │06號,面額:8 萬│ │ │ │高明輝,作為給付工程│ │ │4000元,發票人:│ │ │ │款之用。 │ │ │舒意電信股份有限│ │ │ │ │ │ │公司、發票日95年│ │ │ │ │ │ │9月30日。 │ │ │ │ │ ├──┼────────┼───┼───┼───┼──────────┤ │84 │臺中商業銀行西臺│施武雄│奕全鐵│彰得鋼│施武雄意圖為自己不法│ │ │中分行帳號 40618│ │材工業│鐵行 │之所有,持左述支票向│ │ │號,票號 0000000│ │股份有│ │彰得鋼鐵行詐購等值貨│ │ │號,面額:32萬元│ │限公司│ │物,彰得鋼鐵行負責人│ │ │,發票人:嘉燁興│ │ │ │蘇昭興再持左述支票向│ │ │業有限公司、發票│ │ │ │奕全鐵材工業股份有限│ │ │日95年5月15日。 │ │ │ │公司購買材料,退票後│ │ │ │ │ │ │,彰得鋼鐵行負責人蘇│ │ │ │ │ │ │昭興即持同票面金額現│ │ │ │ │ │ │金,向奕全鐵材工業股│ │ │ │ │ │ │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彭武│ │ │ │ │ │ │發換回該支票,致彰得│ │ │ │ │ │ │鋼鐵行損失32萬元。 │ ├──┼────────┼───┼───┼───┼──────────┤ │85 │合作金庫銀行信義│許耀明│黃麗娟│黃麗娟│許耀明意圖為自己不法│ │ │分行帳號275418號│ │ │ │之所有,於 95年9月初│ │ │、票號 XM0000000│ │ │ │某日,持左述支票至臺│ │ │號,面額:69萬35│ │ │ │北縣永和市○○路667 │ │ │00元,發票人:大│ │ │ │巷 37號4樓之黃麗娟住│ │ │大垣實業有限公司│ │ │ │處,向黃麗娟詐借現金│ │ │、發票日 95年9月│ │ │ │69萬3500元。 │ │ │22日。 │ │ │ │ │ ├──┼────────┼───┼───┼───┼──────────┤ │86 │合作金庫銀行信義│張鴻國│王佩瑜│王佩瑜│張鴻國意圖為自己不法│ │ │分行帳號275418號│ │ │母親 │之所有,於95年8月22 │ │ │、票號 0000000號│ │ │ │日上午10時許,持左述│ │ │,面額:54萬3000│ │ │ │支票至臺北市南港區忠│ │ │元,發票人:大垣│ │ │ │孝東路6段278巷6號3樓│ │ │實業有限公司、發│ │ │ │,向王佩瑜之母親詐借│ │ │票95年10月16日。│ │ │ │現金54萬3000元,王佩│ │ │ │ │ │ │瑜之母親將該支票存入│ │ │ │ │ │ │王佩瑜之帳戶內提示而│ │ │ │ │ │ │退票。 │ ├──┼────────┼───┼───┼───┼──────────┤ │87 │合作金庫信義分行│謝水池│楊明輝│楊明輝│謝水池意圖為自己不法│ │ │帳號275418號、票│ │ │ │之所有,持左述支票向│ │ │號 XM0000000號,│ │ │ │楊明輝詐借現金25萬元│ │ │面額:25萬元,發│ │ │ │。 │ │ │票人:大垣實業有│ │ │ │ │ │ │限公司、發票日95│ │ │ │ │ │ │年9月30日。 │ │ │ │ │ ├──┼────────┼───┼───┼───┼──────────┤ │88 │彰化商業銀行信義│綽號「│李鐘淇│劉誠德│綽號「阿昌」之蔡姓成│ │ │分行帳號00000000│阿昌」│ │ │年男子意圖為自己不法│ │ │00號、票號CL2845│之蔡姓│ │ │之所有,持左述支票向│ │ │240 號,面額:30│成年男│ │ │劉誠德詐借現金30萬元│ │ │萬元,發票人:大│子 │ │ │,劉誠德再於 95年7月│ │ │垣實業有限公司、│ │ │ │中旬左右,持左述支票│ │ │發票日 95年9月11│ │ │ │向李鐘淇調借現金30萬│ │ │日。 │ │ │ │元,退票後,劉誠德即│ │ │ │ │ │ │持同票面金額現金向李│ │ │ │ │ │ │鐘淇換回該支票,惟綽│ │ │ │ │ │ │號「阿昌」之蔡姓成年│ │ │ │ │ │ │男子因不知去向無法聯│ │ │ │ │ │ │絡,致劉誠德損失30萬│ │ │ │ │ │ │元。 │ ├──┼────────┼───┼───┼───┼──────────┤ │89 │合作金庫銀行信義│尤秋霞│連素霞│黃秀琴│尤秋霞意圖為自己不法│ │ │分行帳號00000000│ │ │ │之所有,於95年 5月15│ │ │8號、票號XM65715│ │ │ │日,向黃秀琴詐借現金│ │ │19號,面額:16萬│ │ │ │16萬8100元,黃秀琴再│ │ │8100元,發票人:│ │ │ │持左述支票,於95 年9│ │ │大垣實業有限公司│ │ │ │月15日至臺北縣五股鄉│ │ │、發票日 95年9月│ │ │ │水碓村35鄰水碓九路24│ │ │17日。 │ │ │ │號 5樓之連素霞住處,│ │ │ │ │ │ │交予連素霞,請連素霞│ │ │ │ │ │ │將左述支票存入連素霞│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莊│ │ │ │ │ │ │分行帳戶提示,退票後│ │ │ │ │ │ │,因尤秋霞避不見面,│ │ │ │ │ │ │致黃秀琴損失16萬8100│ │ │ │ │ │ │元。 │ ├──┼────────┼───┼───┼───┼──────────┤ │90 │合作金庫銀行信義│王蒼堯│豪安雷│豪安雷│王蒼堯意圖為自己不法│ │ │分行帳號275418、│ │射切割│射切割│之所有,於 95年8月下│ │ │票號 MX0000000號│ │有限公│有限公│旬某日,持左述支票至│ │ │,面額:11萬元,│ │司 │司 │豪安雷射切割有限公司│ │ │發票人:大垣實業│ │ │ │交予其負責人吳正文,│ │ │有限公司、發票日│ │ │ │向該公司詐購等值貨物│ │ │95年9月25日。 │ │ │ │。 │ ├──┼────────┼───┼───┼───┼──────────┤ │91 │臺北富邦銀行木柵│洪燈木│高葉政│江志順│洪燈木意圖為自己不法│ │ │分行帳號 38585號│ │ │ │之所有,於 95年7月10│ │ │、票號 MC0000000│ │ │ │日上午11時許,持左述│ │ │號,面額:11萬元│ │ │ │支票至臺北縣新莊市思│ │ │,發票人:舒意電│ │ │ │源路287巷26號之江志 │ │ │信股份有限公司、│ │ │ │順住處,向江志順詐借│ │ │發票日 95年9月26│ │ │ │現金11萬元,江志順再│ │ │日。 │ │ │ │於 95年7月14日19時許│ │ │ │ │ │ │,持左述支票至臺北市│ │ │ │ │ │ │大同區星明里 1鄰南京│ │ │ │ │ │ │東路103號10樓之1之高│ │ │ │ │ │ │國明住處,交予高國明│ │ │ │ │ │ │,以清償借款,由高國│ │ │ │ │ │ │明將支票提示存入高葉│ │ │ │ │ │ │政帳內遭退票後,江志│ │ │ │ │ │ │順即持同票面金額現金│ │ │ │ │ │ │,向高葉政換回該支票│ │ │ │ │ │ │。 │ ├──┼────────┼───┼───┼───┼──────────┤ │92 │合作金庫信義分行│李江汶│閻志平│陳麗珠│李江汶意圖為自己不法│ │ │帳號275418號、票│ │ │ │之所有,於95年8月20 │ │ │號 XM0000000號,│ │ │ │日,至臺中市西屯區臺│ │ │面額: 8萬元,發│ │ │ │中港路64之4號之金錢 │ │ │票人:大垣實業有│ │ │ │豹KTV消費,金額約7萬│ │ │限公司、發票日95│ │ │ │多元,即持左述支票交│ │ │年9月10日。 │ │ │ │予陳麗珠,作為給付消│ │ │ │ │ │ │費款項之用,再由陳麗│ │ │ │ │ │ │珠提示存入閻志平帳戶│ │ │ │ │ │ │而遭退票,因李江汶不│ │ │ │ │ │ │知去向無法聯絡,致陳│ │ │ │ │ │ │陳麗珠損失7萬多元。 │ ├──┼────────┼───┼───┼───┼──────────┤ │93 │合作金庫信義分行│廖俊欽│詹秀君│詹秀君│廖俊欽意圖為自己不法│ │ │帳號275418號、票│ │ │ │之所有,持左述支票向│ │ │號 XM0000000,面│ │ │ │詹秀君詐借現金40萬元│ │ │額:40萬元,發票│ │ │ │。 │ │ │人:大垣實業有限│ │ │ │ │ │ │公司、發票日95年│ │ │ │ │ │ │9月15日。 │ │ │ │ │ ├──┼────────┼───┼───┼───┼──────────┤ │94 │遠東銀行臺北汐止│張淳 │洪明璽│洪明璽│張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分行帳號1636號、│ │ │ │所有,於95年8月1日,│ │ │票號 CA0000000號│ │ │ │持左述支票至址設於臺│ │ │,面額:25萬元,│ │ │ │北市○○路○段372號之│ │ │發票人:舒意電信│ │ │ │奇美租賃有限公司,交│ │ │股份有限公司、發│ │ │ │予公司負責人洪明璽,│ │ │票日 95年9月30日│ │ │ │向該公司詐購等值貨物│ │ │。 │ │ │ │。 │ ├──┼────────┼───┼───┼───┼──────────┤ │95 │合作金庫銀行信義│自稱「│吳國雄│郭炳宏│自稱「李大哥」之成年│ │ │分行帳號275418號│李大哥│ │ │男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票號 XM0000000│」之成│ │ │所有,持左述支票向郭│ │ │號,面額:13萬元│年男子│ │ │炳宏詐借現金7、8萬元│ │ │,發票人:大垣實│ │ │ │,郭炳宏再於95年8月 │ │ │業有限公司、發票│ │ │ │上旬某日,持左述支票│ │ │日95年9月26日。 │ │ │ │至臺北市○○街195號7│ │ │ │ │ │ │樓之吳國雄住處,向吳│ │ │ │ │ │ │國雄調借現金,退票後│ │ │ │ │ │ │,郭炳宏即持同票面金│ │ │ │ │ │ │額現金歸還吳國雄,致│ │ │ │ │ │ │郭炳宏損失13萬元。 │ ├──┼────────┼───┼───┼───┼──────────┤ │96 │合作金庫銀行信義│林美枝│廖慧如│黃明進│林美枝意圖為自己不法│ │ │分行帳號00000000│ │ │ │之所有,持左述支票向│ │ │8號、票號XM65731│ │ │ │黃明進詐借現金,黃明│ │ │78號,面額:27萬│ │ │ │進再持左述支票轉給廖│ │ │6000元,發票人:│ │ │ │慧如,退票後,黃明進│ │ │大垣實業有限公司│ │ │ │即持同票面金額現金換│ │ │、發票日 95年9月│ │ │ │回支票,惟林美枝並未│ │ │18日。 │ │ │ │處理,致黃明進損失27│ │ │ │ │ │ │萬6000元。 │ ├──┼────────┼───┼───┼───┼──────────┤ │97 │臺北富邦銀行東湖│賴炯熊│郭小榕│楊麗瀅│賴炯熊之朋友欠楊麗瀅│ │ │簡易型分行帳號01│ │ │ │20多萬元之債務,賴炯│ │ │0120號、票號TF20│ │ │ │熊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10380 號,面額:│ │ │ │所有,持左述支票交予│ │ │15萬6000元,發票│ │ │ │楊麗瀅以代償債務,楊│ │ │人:堡瑞企業有限│ │ │ │麗瀅再持左述支票向郭│ │ │公司、發票日95年│ │ │ │小榕調借現金,退票後│ │ │7月5日。 │ │ │ │,楊麗瀅即同票面金額│ │ │ │ │ │ │現金向郭小榕換回該支│ │ │ │ │ │ │票,致楊麗瀅損失15萬│ │ │ │ │ │ │6000元。 │ ├──┼────────┼───┼───┼───┼──────────┤ │98 │第一銀行五股工業│自稱「│聯寬國│聯寬國│自稱「廖先生」之成年│ │ │區分行帳號000553│廖先生│際股份│際股份│男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號、票號vb839099│」之成│有限公│有限公│所有,於 95年9月21日│ │ │6 號,面額:29萬│年男子│司 │司 │,持左述支票至址設於│ │ │5400元,發票人:│ │ │ │臺北市○○區○○路4 │ │ │亮相科技股份有限│ │ │ │段168號9樓之聯寬國際│ │ │公司、發票日95年│ │ │ │股份有限公司,交予該│ │ │10月18日。 │ │ │ │公司協理張輝隆,向該│ │ │ │ │ │ │公司詐購等值貨物。 │ ├──┼────────┼───┼───┼───┼──────────┤ │99 │臺中商業銀行西臺│羅士豐│徐藝倢│徐祥晉│羅士豐意圖為自己不法│ │ │中分行帳號 40618│ │ │ │之所有,於 95年3月21│ │ │號、票號 0000000│ │ │ │日,持左述支票向徐祥│ │ │號,面額:100 萬│ │ │ │晉詐借100萬元。 │ │ │元,發票人:嘉燁│ │ │ │ │ │ │興業有限公司、發│ │ │ │ │ │ │票日95年5月2日。│ │ │ │ │ ├──┼────────┼───┼───┼───┼──────────┤ │10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吳東祥│竣成汽│竣成汽│吳東祥意圖為自己不法│ │ │臺北汐止分行帳號│ │車有限│車有限│之所有,於95年7月中 │ │ │1636號、票號CA00│ │公司 │公司 │旬某日,持左述支票至│ │ │42179號,面額:3│ │ │ │張炎成經營之竣成汽車│ │ │1 萬元,發票人:│ │ │ │有限公司支付汽車修理│ │ │舒意電信股份有限│ │ │ │費用,退票後,吳東祥│ │ │公司、發票日95年│ │ │ │不知去向無法聯絡,致│ │ │9月30日。 │ │ │ │該公司損失31萬元。 │ ├──┼────────┼───┼───┼───┼──────────┤ │101 │合作金庫銀行信義│黃文龍│辛長安│辛長安│黃文龍意圖為自己不法│ │ │分行帳號275418號│ │ │ │之所有,於95年 8月底│ │ │、票號 XM0000000│ │ │ │某日,持左述第 1張支│ │ │號,面額:14萬元│ │ │ │票、於95年 9月底某日│ │ │,發票人:大垣實│ │ │ │,持左述第 2張支票,│ │ │業有限公司、發票│ │ │ │至臺北市之育達商職附│ │ │日95年9月30日。 │ │ │ │近,向辛長安詐借現金│ │ │合作金庫銀行中和│ │ │ │,退票後,黃文龍並未│ │ │分行帳號 64162號│ │ │ │處理,至辛長安損失32│ │ │、票號 XQ0000000│ │ │ │萬6000元。 │ │ │號,面額:18萬60│ │ │ │ │ │ │00元,發票人:勝│ │ │ │ │ │ │慧有限公司、發票│ │ │ │ │ │ │日95年10月25日。│ │ │ │ │ ├──┼────────┼───┼───┼───┼──────────┤ │102 │臺北富邦銀行東湖│不詳姓│勝昶國│勝昶國│不詳姓名成年客戶意圖│ │ │簡易分行帳號0101│名成年│際股份│際股份│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 │ │20號、票號TF3006│客戶 │有限公│有限公│95年 5月底,持左述支│ │ │968號,面額: 38│ │司 │司 │票,至址設於臺北市松│ │ │8萬 5770元,發票│ │ │ │山區○○○路○段之勝 │ │ │人:堡瑞企業有限│ │ │ │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交│ │ │公司、發票日95年│ │ │ │予劉茂村,向該公司詐│ │ │6月28日。 │ │ │ │購等值貨物。 │ ├──┼────────┼───┼───┼───┼──────────┤ │10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陳治平│邱秀琴│魏賢祥│陳治平意圖為自己不法│ │ │臺中分行帳號5101│ │ │ │之所有,向魏賢祥詐借│ │ │5號,票號AS08321│ │ │ │現金,並於95年 6月28│ │ │13號,面額:15萬│ │ │ │日持左述支票,至新竹│ │ │元,發票人:赫麗│ │ │ │縣新竹市○○路○段988│ │ │有限公司、發票日│ │ │ │號交予魏賢祥之妻邱秀│ │ │95年7月30日。 │ │ │ │琴,退票後,陳治平不│ │ │ │ │ │ │知去向無法聯絡,致魏│ │ │ │ │ │ │賢祥損失15萬元。 │ ├──┼────────┼───┼───┼───┼──────────┤ │104 │臺北富邦銀行木柵│廖俊隆│許雲川│王月容│廖俊隆意圖為自己不法│ │ │分行帳號 38585號│ │ │ │之所有,於95年7月底 │ │ │、票號MC 0000000│簡富貴│許詩韻│ │某日,持左述支票1交 │ │ │號,面額:45萬元│ │ │ │予王月容以詐借現金45│ │ │,發票人:舒意電│ │ │ │萬元,王月容再將左述│ │ │信股份有限公司、│ │ │ │支票存入許雲川臺北市│ │ │發票日95年9月5日│ │ │ │第一信用合作社長安分│ │ │。 │ │ │ │社帳戶內。 │ │ │臺北富邦銀行東湖│ │ │ │簡富貴意圖為自己不法│ │ │簡易型分行帳號01│ │ │ │之所有,持左述支票 2│ │ │0120號、票號TF20│ │ │ │於95年 3月初某日,交│ │ │10364 號,面額:│ │ │ │予王月容詐借現金 100│ │ │100 萬元,發票人│ │ │ │萬元,王月容再存入許│ │ │:堡瑞企業有限公│ │ │ │詩韻之臺北市第一信用│ │ │司、發票日 95年5│ │ │ │合作社長安分社帳戶內│ │ │月15日。 │ │ │ │。 │ ├──┼────────┼───┼───┼───┼──────────┤ │105 │臺中商業銀行西臺│江晟泰│楊靜如│楊靜如│江晟泰意圖為自己不法│ │ │中分行帳號 40618│ │ │ │之所有,持左述支票向│ │ │號、票號 0000000│ │ │ │楊靜如詐借款項。 │ │ │號,面額:12萬元│ │ │ │ │ │ │,發票人:嘉燁興│ │ │ │ │ │ │業有限公司、發票│ │ │ │ │ │ │日95年5月15日。 │ │ │ │ │ ├──┼────────┼───┼───┼───┼──────────┤ │106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稱林│林晏玉│林晏玉│自稱林先生之成年男子│ │ │臺中分行帳號5101│先生之│ │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5號、票號0000000│成年男│ │ │,於95年4月底某日, │ │ │號,面額:1862萬│子 │ │ │持左述支票至新竹縣竹│ │ │5000元,發票人:│ │ │ │北市○○路上交予林晏│ │ │赫麗有限公司、發│ │ │ │玉,以給付向林晏玉之│ │ │票日 95年7月31日│ │ │ │夫徐笙貴購買土地之價│ │ │。 │ │ │ │款,退票後,因土地買│ │ │ │ │ │ │賣並未成交而未遂。 │ ├──┼────────┼───┼───┼───┼──────────┤ │107 │臺北富邦銀行木柵│謝富恭│李麗霞│李麗霞│謝富恭意圖為自己不法│ │ │分行帳號38585號 │ │ │ │之所有,持左述支票向│ │ │、票號MC0000000 │ │ │ │李麗霞調借現金,退票│ │ │號,面額:52萬80│ │ │ │後,謝富恭不知去向無│ │ │00元,發票人:舒│ │ │ │法聯絡,致李麗霞損失│ │ │意電信股份有限公│ │ │ │109萬6300元。 │ │ │司、發票日95 年9│ │ │ │ │ │ │月25日。 │ │ │ │ │ │ │彰化商業銀行南勢│ │ │ │ │ │ │角分行帳號030146│ │ │ │ │ │ │970號、票號PA165│ │ │ │ │ │ │3954號,面額:56│ │ │ │ │ │ │萬8300元,發票人│ │ │ │ │ │ │:舒意電信股份有│ │ │ │ │ │ │限公司、發票日95│ │ │ │ │ │ │年9月29日。 │ │ │ │ │ ├──┼────────┼───┼───┼───┼──────────┤ │108 │臺中商業銀行西臺│張天富│曾俊彥│曾俊彥│張天富意圖為自己不法│ │ │中分行帳號 40618│ │ │ │之所有,於 95年2月27│ │ │號、票號 0000000│ │ │ │日,在臺中縣沙鹿鎮七│ │ │號,面額:18萬元│ │ │ │賢南路78號公司內,將│ │ │,發票人:嘉燁興│ │ │ │左述支票交予曾俊彥詐│ │ │業有限公司、發票│ │ │ │購等值貨物。 │ │ │日95年6月1日。 │ │ │ │ │ ├──┼────────┼───┼───┼───┼──────────┤ │109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林文良│李金秋│李永吉│林文良意圖為自己不法│ │ │臺中分行帳號0510│ │ │ │之所有,於 95年6月13│ │ │15號、票號AS0832│ │ │ │日14時許,持左述支票│ │ │116號,面額: 15│ │ │ │至址設於桃園市○○路│ │ │萬元,發票人:赫│ │ │ │670 號之李永吉住處,│ │ │麗有限公司、發票│ │ │ │向李永吉詐借款項,李│ │ │日95年7月29日。 │ │ │ │永吉再於 95年6月14日│ │ │ │ │ │ │12時許,在桃園縣大溪│ │ │ │ │ │ │鎮○○○街43號住家附 │ │ │ │ │ │ │近,將左述支票交予李│ │ │ │ │ │ │茂泉以調借現金,李茂│ │ │ │ │ │ │泉再於95年6月28日9時│ │ │ │ │ │ │許,持左述支票至桃園│ │ │ │ │ │ │縣龜山鄉○○○路175號│ │ │ │ │ │ │,向廖登權調借現金,│ │ │ │ │ │ │廖登權再將左述支票存│ │ │ │ │ │ │入李金秋帳戶內,退票│ │ │ │ │ │ │後,李茂泉與李永吉先│ │ │ │ │ │ │歸還廖登權2萬5000元 │ │ │ │ │ │ │,並稱餘款將以分期方│ │ │ │ │ │ │還歸還,林文良則不知│ │ │ │ │ │ │去向無法聯絡。 │ ├──┼────────┼───┼───┼───┼──────────┤ │11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林芝綿│薛惠華│薛惠華│林芝綿意圖為自己不法│ │ │臺中分行帳號0510│ │ │ │之所有,於 95年7月初│ │ │15號、票號AS0811│ │ │ │某日,持左述支票至高│ │ │929號,面額: 10│ │ │ │雄市○○區○○街17鄰│ │ │萬元,發票人:赫│ │ │ │鼎貴路197號6樓,向薛│ │ │麗有限公司、發票│ │ │ │惠華詐借款項。 │ │ │日95年7月25日。 │ │ │ │ │ ├──┼────────┼───┼───┼───┼──────────┤ │111 │臺北國際商銀板橋│不詳姓│晃宇企│晃宇企│不詳成年客戶意圖為自│ │ │分行帳號00000000│名成年│業股份│業股份│己不法之所有,於95年│ │ │號、票號QM540358│客戶 │有限公│有限公│4 月底,持左述支票,│ │ │6號,面額:40 萬│ │司 │司 │至址設於臺中縣烏日鄉│ │ │6500元,發票人:│ │ │ │溪南路1段680巷130弄 │ │ │展電企業有限公司│ │ │ │65 號之晃宇企業股份 │ │ │、發票日95年8月9│ │ │ │有限公司陳威廷,向該│ │ │日。 │ │ │ │公司詐購等值貨物。 │ ├──┼────────┼───┼───┼───┼──────────┤ │11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榮公│裕笙工│裕笙工│豐榮公司某員工意圖為│ │ │臺中分行帳號0150│司某員│業股份│業股份│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5│ │ │15號、票號AS0831│工 │有限公│有限公│年 7月29日,在公司內│ │ │698號,面額: 15│ │司 │司 │,將左述支票交予裕笙│ │ │萬元,發票人:赫│ │ │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 │ │麗有限公司、發票│ │ │ │員白泰安以詐購等值貨│ │ │日95年7月31日 │ │ │ │物,退票後,豐榮公司│ │ │ │ │ │ │已將貨款匯予裕笙工業│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11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林森輝│蔡月圓│陳玉修│林森輝意圖為自己不法│ │ │臺中分行帳號0510│ │ │ │之所有,持左述支票交│ │ │15號、票號AS0811│ │ │ │予陳玉修,向陳玉修詐│ │ │931號,面額: 16│ │ │ │借款項,陳玉修再將左│ │ │萬7000元,發票人│ │ │ │述支票存入蔡月圓之彰│ │ │:赫麗有限公司、│ │ │ │化銀行七賢分行帳戶內│ │ │發票日97年7月31 │ │ │ │,退票後,林森輝不知│ │ │日。 │ │ │ │去向無法聯絡,致陳玉│ │ │ │ │ │ │修損失16萬7000元。 │ ├──┼────────┼───┼───┼───┼──────────┤ │11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江承頤│廖秀容│鐘昆光│江承頤意圖為自己不法│ │ │臺中分行帳號0510│ │ │ │之所有,於 95年6月中│ │ │15號、票號AS0832│ │ │ │旬,持左述支票至苗栗│ │ │143號,面額:7萬│ │ │ │縣竹南鎮市及龍天│ │ │5000元,發票人:│ │ │ │路口,向廖秀容之夫鐘│ │ │赫麗有限公司、發│ │ │ │昆光詐借現金 7萬5000│ │ │票日 95年7月31日│ │ │ │元。 │ │ │。 │ │ │ │ │ ├──┼────────┼───┼───┼───┼──────────┤ │115 │臺北富邦銀行木柵│楊錦松│盧美惠│康英傑│楊錦松意圖為自己不法│ │ │分行帳號00000000│ │ │ │之所有,持左述支票交│ │ │5號、票號MC12763│ │ │ │予康英傑,向康英傑詐│ │ │67號,面額:21萬│ │ │ │借款項,康英傑再持左│ │ │元,發票人:舒意│ │ │ │述支票在臺北市環南市│ │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場,向盧美惠之弟弟調│ │ │、發票日95年9月 │ │ │ │借現金。 │ │ │15日。 │ │ │ │ │ ├──┼────────┼───┼───┼───┼──────────┤ │116 │合作金庫銀行信義│陳大偉│新饌企│新饌企│陳大偉及周文鐸共同意│ │ │分行帳號275418號│、周文│業有限│業有限│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票號 XM0000000│鐸 │公司 │公司 │於 95年9月中旬某日,│ │ │號,面額:16萬80│ │ │ │持左述支票至臺北縣泰│ │ │00元,發票人:大│ │ │ │山鄉○○路46巷36之2 │ │ │大垣實業有限公司│ │ │ │號之新饌企業有限公司│ │ │、發票日 95年9月│ │ │ │,交予公司之會計黃美│ │ │30日。 │ │ │ │玲,向該公司詐購等值│ │ │ │ │ │ │貨物。 │ ├──┼────────┼───┼───┼───┼──────────┤ │117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謝耀文│杜素貞│杜素貞│謝耀文意圖為自己不法│ │ │帳號058282號、票│ │ │ │之所有,於 95年6月初│ │ │號 0000000號,面│ │ │ │某日,持左述支票,至│ │ │額:10萬元,發票│ │ │ │臺中市東區十甲里14鄰│ │ │人:赫麗有限公司│ │ │ │東英八街8號之杜素貞 │ │ │、發票日 95年8月│ │ │ │住處,向杜素貞詐借現│ │ │10日。 │ │ │ │金10萬元。 │ ├──┼────────┼───┼───┼───┼──────────┤ │118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綽號「│許毓綺│陳曾麗│綽號「小李」之成年男│ │ │板橋分行帳號0188│小李」│ │華 │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73300號、票號540│之成年│ │ │有,於95年4月間某日 │ │ │3618號,面額:24│男子 │ │ │,持左述支票至臺北市│ │ │萬3000元,發票人│ │ │ │萬華區○○○路○段125│ │ │:展電企業有限公│ │ │ │號之龍山商場2樓22號 │ │ │司、發票日 95年6│ │ │ │,向陳曾麗華詐購等值│ │ │月23日。 │ │ │ │之製造手錶材料及一些│ │ │ │ │ │ │飾品,陳曾麗華再於95│ │ │ │ │ │ │年3月初某日,持左述 │ │ │ │ │ │ │支票向陳燦淇調借現金│ │ │ │ │ │ │,陳燦淇將左述支票存│ │ │ │ │ │ │入許毓綺之華南商業銀│ │ │ │ │ │ │行南三重分行帳戶內,│ │ │ │ │ │ │旋即遭退票。 │ ├──┼────────┼───┼───┼───┼──────────┤ │119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李景文│許忠義│許忠義│李景文意圖為自己不法│ │ │信義分行帳號2754│ │ │ │之所有,於 95年7月初│ │ │18號、票號XM6570│ │ │ │某日,持左述支票交予│ │ │185號,面額: 15│ │ │ │許忠義,向許忠義詐借│ │ │萬元,發票人:大│ │ │ │款項。 │ │ │垣實業有限公司、│ │ │ │ │ │ │發票日95年9月20 │ │ │ │ │ │ │日。 │ │ │ │ │ ├──┼────────┼───┼───┼───┼──────────┤ │120 │合作金庫信義分行│陳姓成│林千鈺│林世偉│林世偉之陳姓成年客戶│ │ │帳號275418號、票│年客戶│ │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號 0000000號,面│ │ │ │,持左述支票交予林世│ │ │額:17萬5000元,│ │ │ │偉詐購等值貨物,林世│ │ │發票人:大垣實業│ │ │ │偉再持左述支票向林千│ │ │有限公司、發票日│ │ │ │鈺調借現金。 │ │ │95年9月25日。 │ │ │ │ │ ├──┼────────┼───┼───┼───┼──────────┤ │121 │遠東商業銀行新店│自稱方│薛興東│薛興東│1名自稱方代書之成年 │ │ │分行帳號1636號、│代書之│ │ │女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票號 0000000號,│成年女│ │ │所有,於95年7月底某 │ │ │面額:37萬元,發│子 │ │ │日,持左述支票,在臺│ │ │票人:舒意電信股│ │ │ │北市華泰飯店,向薛興│ │ │份有限公司、發票│ │ │ │東詐借現金35萬元。 │ │ │日95年9月25日 │ │ │ │ │ ├──┼────────┼───┼───┼───┼──────────┤ │122 │華泰商業銀行建成│楊姓成│趙學儀│徐芷華│楊姓成年客戶意圖為自│ │ │簡易型分行帳號42│年客戶│ │ │己不法之所有,於95年│ │ │632號、票號50568│ │ │ │6月底因向徐芷華訂購 │ │ │63號,面額:23萬│ │ │ │國外旅遊行程,而將左│ │ │元,發票人:晶鑽│ │ │ │述支票交予徐芷華以給│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付款項,徐芷華再於95│ │ │、發票日95年7月5│ │ │ │年7月初某日,持左述 │ │ │日。 │ │ │ │支票向趙學儀調借現金│ │ │ │ │ │ │,退票後,徐芷華即持│ │ │ │ │ │ │同票面金額現金向趙學│ │ │ │ │ │ │儀換回該支票,致徐芷│ │ │ │ │ │ │華損失23萬元。 │ ├──┼────────┼───┼───┼───┼──────────┤ │12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呂紹棋│翔盛旅│翔盛旅│呂紹棋意圖為自己不法│ │ │臺中分行帳號5101│ │行社有│行社有│之所有,於95年6月底 │ │ │5號、票號0000000│ │限公司│限公司│某日,持左述支票至翔│ │ │號,面額:9萬800│ │ │ │盛旅行社有限公司交予│ │ │0 元,發票人:赫│ │ │ │負責人蕭國清,以給付│ │ │麗有限公司、發票│ │ │ │辦理證及機票費用。 │ │ │日95年7月31日。 │ │ │ │ │ ├──┼────────┼───┼───┼───┼──────────┤ │124 │合作金庫信義分行│李潘秀│黃景權│黃金美│李潘秀蘭意圖為自己不│ │ │帳號275418號、票│蘭 │ │ │法之所有,持左述支票│ │ │號 XM0000000號,│ │ │ │向黃金美詐借現金,黃│ │ │面額:4 萬元,發│ │ │ │金美再持左述支票向陳│ │ │票人:大垣實業有│ │ │ │木成調借現金,陳木成│ │ │限公司、發票日95│ │ │ │又再持左述支票向黃景│ │ │年9月15日。 │ │ │ │權調借現金,退票後,│ │ │ │ │ │ │黃金美即分期將同票面│ │ │ │ │ │ │金額現金歸還陳木成,│ │ │ │ │ │ │惟李潘秀蘭不知去向無│ │ │ │ │ │ │法聯絡,致黃金美損失│ │ │ │ │ │ │4萬元。 │ ├──┼────────┼───┼───┼───┼──────────┤ │125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林仲緯│李志國│李志國│林仲緯意圖為自己不法│ │ │臺中分行帳號0510│ │ │ │之所有,於 95年7月初│ │ │15號、票號AS0832│ │ │ │某日,持左述支票交予│ │ │112號,面額: 28│ │ │ │李志國以清償債務,旋│ │ │萬5000元,發票人│ │ │ │即退票。 │ │ │:赫麗有限公司、│ │ │ │ │ │ │發票日95年7月29 │ │ │ │ │ │ │日。 │ │ │ │ │ └──┴────────┴───┴───┴───┴──────────┘ 附表貳之一 ┌──┬──────┬──────────┬──────┬───┬───┐ │編號│搜 索 時 間 │ 搜 索 地 點 │扣案支票存摺│數 量│持有人│ ├──┼──────┼──────────┼──────┼───┼───┤ │1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第一銀行五股│8張 │丁○○│ │ │ │123號 │工業區分行空│ │ │ │ │ │ │白支票000553│ │ │ └──┴──────┴──────────┴──────┴───┴───┘ 附表貳之二 ┌──┬──────┬──────────┬──────┬───┬───┐ │編號│搜 索 時 間 │ 搜 索 地 點 │扣案支票存摺│數 量│持有人│ ├──┼──────┼──────────┼──────┼───┼───┤ │1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中國農民銀行│1本 │丁○○│ │ │ │123號 │新明分行存摺│ │ │ │ │ │ │00000000000 │ │ │ │ │ │ │(永豐餘企業 │ │ │ │ │ │ │有限公司) │ │ │ ├──┼──────┼──────────┼──────┼───┼───┤ │2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臺北國際商業│5張 │丁○○│ │ │ │123號 │銀行深坑分行│ │ │ │ │ │ │支票、空白支│ │ │ │ │ │ │票00000-0-00│ │ │ │ │ │ │ │ │ │ ├──┼──────┼──────────┼──────┼───┼───┤ │3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臺北富邦銀行│4張 │丁○○│ │ │ │123號 │木柵分行支票│ │ │ │ │ │ │3858-5 │ │ │ ├──┼──────┼──────────┼──────┼───┼───┤ │4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彰化市第五信│12張 │丁○○│ │ │ │123號 │用合作社空白│ │ │ │ │ │ │支票0000000 │ │ │ ├──┼──────┼──────────┼──────┼───┼───┤ │5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上海商業儲蓄│5張 │丁○○│ │ │ │123號 │銀行臺中分行│ │ │ │ │ │ │空白支票2243│ │ │ │ │ │ │-8 │ │ │ ├──┼──────┼──────────┼──────┼───┼───┤ │6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臺中商業銀行│20張 │丁○○│ │ │ │123號 │花壇分行空白│ │ │ │ │ │ │支票1684-1 │ │ │ ├──┼──────┼──────────┼──────┼───┼───┤ │7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臺灣銀行臺中│5張 │丁○○│ │ │ │123號 │分行空白支票│ │ │ │ │ │ │068407 │ │ │ ├──┼──────┼──────────┼──────┼───┼───┤ │8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第一商業銀行│6張 │丁○○│ │ │ │123號 │鶯歌分行空白│ │ │ │ │ │ │支票04016-8 │ │ │ ├──┼──────┼──────────┼──────┼───┼───┤ │9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新光銀行北高│1張 │丁○○│ │ │ │123號 │雄分行空白支│ │ │ │ │ │ │票00-0000000│ │ │ ├──┼──────┼──────────┼──────┼───┼───┤ │10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遠東國際商業│12張 │丁○○│ │ │ │123號 │銀行臺北汐止│ │ │ │ │ │ │分行空白支票│ │ │ │ │ │ │163-6 │ │ │ ├──┼──────┼──────────┼──────┼───┼───┤ │11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彰化銀行北門│11張 │丁○○│ │ │ │123號 │分行空白支票│ │ │ │ │ │ │00-00000-0-0│ │ │ ├──┼──────┼──────────┼──────┼───┼───┤ │12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合作金庫銀行│33張 │丁○○│ │ │ │123號 │海山分行空白│ │ │ │ │ │ │支票03538-3 │ │ │ ├──┼──────┼──────────┼──────┼───┼───┤ │13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合作金庫銀行│1張 │丁○○│ │ │ │123號 │士林分行空白│ │ │ │ │ │ │支票03809-7 │ │ │ ├──┼──────┼──────────┼──────┼───┼───┤ │14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陽信銀行蘭雅│5張 │丁○○│ │ │ │123號 │分行空白支票│ │ │ │ │ │ │000000000 │ │ │ ├──┼──────┼──────────┼──────┼───┼───┤ │15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中華商業銀行│3張 │丁○○│ │ │ │123號 │前鎮分行空白│ │ │ │ │ │ │支票323-2 │ │ │ ├──┼──────┼──────────┼──────┼───┼───┤ │16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華南商業銀行│10張 │丁○○│ │ │ │123號 │龍江分行空白│ │ │ │ │ │ │支票00000000│ │ │ │ │ │ │1 │ │ │ ├──┼──────┼──────────┼──────┼───┼───┤ │17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臺中商業銀行│22張 │丁○○│ │ │ │123號 │內湖分行空白│ │ │ │ │ │ │支票81-2 │ │ │ ├──┼──────┼──────────┼──────┼───┼───┤ │18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臺北國際商業│1張 │丁○○│ │ │ │123號 │銀行臺中分行│ │ │ │ │ │ │空白支票6001│ │ │ │ │ │ │-6-00 │ │ │ ├──┼──────┼──────────┼──────┼───┼───┤ │19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復華銀行臺中│1張 │丁○○│ │ │ │123號 │分行空白支票│ │ │ │ │ │ │00000-0-0 │ │ │ └──┴──────┴──────────┴──────┴───┴───┘ 附表貳之三 ┌──┬──────┬──────────┬──────┬───┬───┐ │編號│搜 索 時 間 │ 搜 索 地 點 │扣 案 物 品 │數 量│持有人│ ├──┼──────┼──────────┼──────┼───┼───┤ │1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MOTOROLA手機│1支 │丙○○│ │ │ │123號 │0000-000000 │ │ │ ├──┼──────┼──────────┼──────┼───┼───┤ │2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筆記本 │1本 │丙○○│ │ │ │123號 │ │ │ │ ├──┼──────┼──────────┼──────┼───┼───┤ │3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繳費單、存入│7張 │丙○○│ │ │ │123號 │憑證 │ │ │ ├──┼──────┼──────────┼──────┼───┼───┤ │4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NOKIA手機 │1支 │乙○○│ │ │ │123號 │0000-000000 │ │ │ ├──┼──────┼──────────┼──────┼───┼───┤ │5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NOKIA手機 │1支 │乙○○│ │ │ │123號 │0000-000000 │ │ │ ├──┼──────┼──────────┼──────┼───┼───┤ │6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NOKIA手機 │1支 │乙○○│ │ │ │123號 │0000-000000 │ │ │ ├──┼──────┼──────────┼──────┼───┼───┤ │7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筆記本 │1本 │乙○○│ │ │ │123號 │ │ │ │ ├──┼──────┼──────────┼──────┼───┼───┤ │8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估價單 │4張 │乙○○│ │ │ │123號 │ │ │ │ ├──┼──────┼──────────┼──────┼───┼───┤ │9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身分證、健保│4枚 │乙○○│ │ │ │123號 │卡、駕照 │ │ │ ├──┼──────┼──────────┼──────┼───┼───┤ │10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NOKIA手機 │1支 │丁○○│ │ │ │123號 │0000-000000 │ │ │ ├──┼──────┼──────────┼──────┼───┼───┤ │11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NOKIA手機 │1支 │丁○○│ │ │ │123號 │0000-000000 │ │ │ ├──┼──────┼──────────┼──────┼───┼───┤ │12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NOKIA手機 │1支 │丁○○│ │ │ │123號 │0000-000000 │ │ │ ├──┼──────┼──────────┼──────┼───┼───┤ │13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NOKIA手機 │1支 │丁○○│ │ │ │123號 │0000-000000 │ │ │ ├──┼──────┼──────────┼──────┼───┼───┤ │14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NOKIA手機 │1支 │丁○○│ │ │ │123號 │0000-000000 │ │ │ ├──┼──────┼──────────┼──────┼───┼───┤ │15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NOKIA手機 │1支 │丁○○│ │ │ │123號 │0000-000000 │ │ │ ├──┼──────┼──────────┼──────┼───┼───┤ │16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NOKIA手機 │1支 │丁○○│ │ │ │123號 │000000000000│ │ │ │ │ │ │2 │ │ │ ├──┼──────┼──────────┼──────┼───┼───┤ │17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NOKIA手機 │1支 │丁○○│ │ │ │123號 │0000-000000 │ │ │ ├──┼──────┼──────────┼──────┼───┼───┤ │18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NOKIA手機 │1支 │丁○○│ │ │ │123號 │0000000000 │ │ │ ├──┼──────┼──────────┼──────┼───┼───┤ │19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NOKIA手機 │1支 │丁○○│ │ │ │123號 │0000-000000 │ │ │ ├──┼──────┼──────────┼──────┼───┼───┤ │20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FAREASTONE手│1支 │丁○○│ │ │ │123號 │機 │ │ │ │ │ │ │0000-000000 │ │ │ ├──┼──────┼──────────┼──────┼───┼───┤ │21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永豐餘公司大│2枚 │丁○○│ │ │ │123號 │小章 │ │ │ ├──┼──────┼──────────┼──────┼───┼───┤ │22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商業本票簿 │1本 │丁○○│ │ │ │123號 │ │ │ │ ├──┼──────┼──────────┼──────┼───┼───┤ │23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汽車行照 │4張 │丁○○│ │ │ │123號 │ │ │ │ ├──┼──────┼──────────┼──────┼───┼───┤ │24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估價單 │30張 │丁○○│ │ │ │123號 │ │ │ │ ├──┼──────┼──────────┼──────┼───┼───┤ │25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身分證、健保│12枚 │丁○○│ │ │ │123號 │卡、駕照 │ │ │ ├──┼──────┼──────────┼──────┼───┼───┤ │26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 │余代書事務所│1盒 │丁○○│ │ │ │123號 │名片 │ │ │ └──┴──────┴──────────┴──────┴───┴───┘ 附表叁之一 ┌──┬──────┬──────────┬──────┬───┬───┐ │編號│搜 索 時 間 │ 搜 索 地 點 │扣案支票存摺│數 量│持有人│ ├──┼──────┼──────────┼──────┼───┼───┤ │1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彰化商業銀行│14張 │戊○○│ │ │ │5號2樓 │信義分行空白│ │ │ │ │ │ │支票00000000│ │ │ │ │ │ │00 │ │ │ ├──┼──────┼──────────┼──────┼───┼───┤ │2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彰化商業銀行│2張 │戊○○│ │ │ │5號2樓 │南勢角分行空│ │ │ │ │ │ │白支票03-080│ │ │ │ │ │ │73-5-0 │ │ │ │ │ │ │ │ │ │ ├──┼──────┼──────────┼──────┼───┼───┤ │3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合作金庫銀行│2張 │戊○○│ │ │ │5號2樓 │信義分行空白│ │ │ │ │ │ │支票27541-8 │ │ │ ├──┼──────┼──────────┼──────┼───┼───┤ │4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華泰商業銀行│18張 │戊○○│ │ │ │5號2樓 │建成分行空白│ │ │ │ │ │ │支票42632 │ │ │ ├──┼──────┼──────────┼──────┼───┼───┤ │5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華泰商業銀行│2本 │戊○○│ │ │ │5號2樓 │建成分行支票│ │ │ │ │ │ │簿42632 │ │ │ └──┴──────┴──────────┴──────┴───┴───┘ 附表叁之二 ┌──┬──────┬──────────┬──────┬───┬───┐ │編號│搜 索 時 間 │ 搜 索 地 點 │扣案支票存摺│數 量│持有人│ ├──┼──────┼──────────┼──────┼───┼───┤ │1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中興商業銀行│1本 │戊○○│ │ │ │5號2樓 │中山分行存摺│ │ │ │ │ │ │000000000000│ │ │ │ │ │ │(張昭瑜) │ │ │ ├──┼──────┼──────────┼──────┼───┼───┤ │2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灣中小企業│1本 │戊○○│ │ │ │5號2樓 │銀行土城分行│ │ │ │ │ │ │存摺00000000│ │ │ │ │ │ │566(林承億) │ │ │ ├──┼──────┼──────────┼──────┼───┼───┤ │3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北富邦銀行│1本 │戊○○│ │ │ │5號2樓 │新莊分行存摺│ │ │ │ │ │ │000000000000│ │ │ │ │ │ │(鴻舜有限公 │ │ │ │ │ │ │司) │ │ │ ├──┼──────┼──────────┼──────┼───┼───┤ │4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第一銀行松江│1本 │戊○○│ │ │ │5號2樓 │分行存摺2131│ │ │ │ │ │ │0000000(冠全│ │ │ │ │ │ │國際企業社曾│ │ │ │ │ │ │永貴) │ │ │ ├──┼──────┼──────────┼──────┼───┼───┤ │5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玉山銀行東湖│1本 │戊○○│ │ │ │5號2樓 │分行存摺0897│ │ │ │ │ │ │00000000(可 │ │ │ │ │ │ │成國際企業社│ │ │ │ │ │ │林慶勇) │ │ │ ├──┼──────┼──────────┼──────┼───┼───┤ │6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第一商業銀行│1本 │戊○○│ │ │ │5號2樓 │松江分行存摺│ │ │ │ │ │ │00000000000(│ │ │ │ │ │ │黃正文) │ │ │ ├──┼──────┼──────────┼──────┼───┼───┤ │7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第七商業銀行│1本 │戊○○│ │ │ │5號2樓 │水湳分行存摺│ │ │ │ │ │ │000000000000│ │ │ │ │ │ │9(張鴻裕) │ │ │ ├──┼──────┼──────────┼──────┼───┼───┤ │8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新國際商業│20張 │戊○○│ │ │ │5號2樓 │銀行空白支票│ │ │ │ │ │ │112-4 │ │ │ ├──┼──────┼──────────┼──────┼───┼───┤ │9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大眾商業銀行│11張 │戊○○│ │ │ │5號2樓 │板橋分行空白│ │ │ │ │ │ │支票00000000│ │ │ │ │ │ │.7 │ │ │ ├──┼──────┼──────────┼──────┼───┼───┤ │10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華南商業銀行│18張 │戊○○│ │ │ │5號2樓 │天母分行空白│ │ │ │ │ │ │支票00000000│ │ │ │ │ │ │-1 │ │ │ ├──┼──────┼──────────┼──────┼───┼───┤ │11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華南商業銀行│11張 │戊○○│ │ │ │5號2樓 │天母分行空白│ │ │ │ │ │ │支票9894-1 │ │ │ ├──┼──────┼──────────┼──────┼───┼───┤ │12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華南商業銀行│1張 │戊○○│ │ │ │5號2樓 │天母分行空白│ │ │ │ │ │ │支票00000000│ │ │ │ │ │ │8 │ │ │ ├──┼──────┼──────────┼──────┼───┼───┤ │13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華南商業銀行│1張 │戊○○│ │ │ │5號2樓 │竹科分行空白│ │ │ │ │ │ │支票00000000│ │ │ │ │ │ │-9 │ │ │ ├──┼──────┼──────────┼──────┼───┼───┤ │14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灣土地銀行│14張 │戊○○│ │ │ │5號2樓 │光復分行空白│ │ │ │ │ │ │支票0000000-│ │ │ │ │ │ │9 │ │ │ ├──┼──────┼──────────┼──────┼───┼───┤ │15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灣土地銀行│13張 │戊○○│ │ │ │5號2樓 │中港分行空白│ │ │ │ │ │ │支票000-0000│ │ │ │ │ │ │8-2 │ │ │ ├──┼──────┼──────────┼──────┼───┼───┤ │16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灣土地銀行│11張 │戊○○│ │ │ │5號2樓 │南港分行空白│ │ │ │ │ │ │支票2926.2 │ │ │ ├──┼──────┼──────────┼──────┼───┼───┤ │17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上海商業儲蓄│5張 │戊○○│ │ │ │5號2樓 │銀行永和分行│ │ │ │ │ │ │空白支票896-│ │ │ │ │ │ │4 │ │ │ ├──┼──────┼──────────┼──────┼───┼───┤ │18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上海商業儲蓄│23張 │戊○○│ │ │ │5號2樓 │銀行永和分行│ │ │ │ │ │ │空白支票1560│ │ │ │ │ │ │-5 │ │ │ ├──┼──────┼──────────┼──────┼───┼───┤ │19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灣銀行中崙│17張 │戊○○│ │ │ │5號2樓 │分行空白支票│ │ │ │ │ │ │000000000 │ │ │ ├──┼──────┼──────────┼──────┼───┼───┤ │20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灣銀行西屯│5張 │戊○○│ │ │ │5號2樓 │分行支票、空│ │ │ │ │ │ │白支票051171│ │ │ ├──┼──────┼──────────┼──────┼───┼───┤ │21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灣銀行臺中│1張 │戊○○│ │ │ │5號2樓 │分行空白支票│ │ │ │ │ │ │069047 │ │ │ ├──┼──────┼──────────┼──────┼───┼───┤ │22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中國農民銀行│19張 │戊○○│ │ │ │5號2樓 │汐止分行空白│ │ │ │ │ │ │支票10336-9 │ │ │ ├──┼──────┼──────────┼──────┼───┼───┤ │23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彰化商業銀行│6張 │戊○○│ │ │ │5號2樓 │東門分行空白│ │ │ │ │ │ │支票00000000│ │ │ ├──┼──────┼──────────┼──────┼───┼───┤ │24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彰化商業銀行│3張 │戊○○│ │ │ │5號2樓 │永樂分行支票│ │ │ │ │ │ │、空白支票03│ │ │ │ │ │ │0000000 │ │ │ ├──┼──────┼──────────┼──────┼───┼───┤ │25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彰化商業銀行│1張 │戊○○│ │ │ │5號2樓 │雙和分行空白│ │ │ │ │ │ │支票00000000│ │ │ │ │ │ │0 │ │ │ ├──┼──────┼──────────┼──────┼───┼───┤ │26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第一銀行城東│1張 │戊○○│ │ │ │5號2樓 │分行支票1521│ │ │ │ │ │ │1 │ │ │ ├──┼──────┼──────────┼──────┼───┼───┤ │27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北市第五信│1張 │戊○○│ │ │ │5號2樓 │用合作社大同│ │ │ │ │ │ │分社空白支票│ │ │ │ │ │ │000000000 │ │ │ ├──┼──────┼──────────┼──────┼───┼───┤ │28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桃園信用合作│1張 │戊○○│ │ │ │5號2樓 │社中山分社空│ │ │ │ │ │ │白支票40374-│ │ │ │ │ │ │8 │ │ │ ├──┼──────┼──────────┼──────┼───┼───┤ │29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安泰商業銀行│1張 │戊○○│ │ │ │5號2樓 │瑞光分行空白│ │ │ │ │ │ │支票00898-3 │ │ │ ├──┼──────┼──────────┼──────┼───┼───┤ │30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北銀行永和│1張 │戊○○│ │ │ │5號2樓 │分行支票279-│ │ │ │ │ │ │4 │ │ │ ├──┼──────┼──────────┼──────┼───┼───┤ │31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灣省合作金│4張 │戊○○│ │ │ │5號2樓 │庫大同支庫空│ │ │ │ │ │ │白支票03911-│ │ │ │ │ │ │3 │ │ │ ├──┼──────┼──────────┼──────┼───┼───┤ │32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灣省合作金│3張 │戊○○│ │ │ │5號2樓 │庫平鎮支庫空│ │ │ │ │ │ │白支票00420-│ │ │ │ │ │ │1 │ │ │ ├──┼──────┼──────────┼──────┼───┼───┤ │33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合作金庫銀行│3張 │戊○○│ │ │ │5號2樓 │民族分行空白│ │ │ │ │ │ │支票856541 │ │ │ ├──┼──────┼──────────┼──────┼───┼───┤ │34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灣中小企業│8張 │戊○○│ │ │ │5號2樓 │銀行桃園分行│ │ │ │ │ │ │空白支票0531│ │ │ │ │ │ │0-4 │ │ │ ├──┼──────┼──────────┼──────┼───┼───┤ │35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灣中小企業│3張 │戊○○│ │ │ │5號2樓 │銀行中山分行│ │ │ │ │ │ │空白支票0104│ │ │ │ │ │ │3065 │ │ │ ├──┼──────┼──────────┼──────┼───┼───┤ │36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灣中小企業│4張 │戊○○│ │ │ │5號2樓 │銀行中壢園分│ │ │ │ │ │ │行空白支票04│ │ │ │ │ │ │967-7 │ │ │ ├──┼──────┼──────────┼──────┼───┼───┤ │37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新竹市第一信│5張 │戊○○│ │ │ │5號2樓 │用合作社空白│ │ │ │ │ │ │支票00000000│ │ │ │ │ │ │-5 │ │ │ ├──┼──────┼──────────┼──────┼───┼───┤ │38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第一商業銀行│3張 │戊○○│ │ │ │5號2樓 │長安分行空白│ │ │ │ │ │ │支票003465 │ │ │ ├──┼──────┼──────────┼──────┼───┼───┤ │39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第一商業銀行│1張 │戊○○│ │ │ │5號2樓 │五股分行空白│ │ │ │ │ │ │支票02141-4 │ │ │ ├──┼──────┼──────────┼──────┼───┼───┤ │40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花蓮區中小企│6張 │戊○○│ │ │ │5號2樓 │業銀行西蘆洲│ │ │ │ │ │ │簡易型分行空│ │ │ │ │ │ │白支票050004│ │ │ │ │ │ │195 │ │ │ ├──┼──────┼──────────┼──────┼───┼───┤ │41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北國際商業│47張 │戊○○│ │ │ │5號2樓 │銀行深坑分行│ │ │ │ │ │ │空白支票0022│ │ │ │ │ │ │5-0-00 │ │ │ ├──┼──────┼──────────┼──────┼───┼───┤ │42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東區中小企│2張 │戊○○│ │ │ │5號2樓 │業銀行桃園分│ │ │ │ │ │ │行空白支票42│ │ │ │ │ │ │6.9 │ │ │ ├──┼──────┼──────────┼──────┼───┼───┤ │43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華僑銀行敦化│1本 │戊○○│ │ │ │5號2樓 │分行支票簿31│ │ │ │ │ │ │007910 │ │ │ ├──┼──────┼──────────┼──────┼───┼───┤ │44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第一銀行蘆洲│1本 │戊○○│ │ │ │5號2樓 │分行支票簿03│ │ │ │ │ │ │5133 │ │ │ ├──┼──────┼──────────┼──────┼───┼───┤ │45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中商業銀行│1本 │戊○○│ │ │ │5號2樓 │內湖分行支票│ │ │ │ │ │ │簿1766 │ │ │ ├──┼──────┼──────────┼──────┼───┼───┤ │46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灣銀行臺北│2本 │戊○○│ │ │ │5號2樓 │世貿中心分行│ │ │ │ │ │ │支票簿 │ │ │ ├──┼──────┼──────────┼──────┼───┼───┤ │47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中國農民銀行│1本 │戊○○│ │ │ │5號2樓 │支票簿103369│ │ │ ├──┼──────┼──────────┼──────┼───┼───┤ │48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玉山商業銀行│1本 │戊○○│ │ │ │5號2樓 │東湖分行支票│ │ │ │ │ │ │簿000000000 │ │ │ ├──┼──────┼──────────┼──────┼───┼───┤ │49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華泰商業銀行│1本 │戊○○│ │ │ │5號2樓 │內湖分行支票│ │ │ │ │ │ │簿28057 │ │ │ ├──┼──────┼──────────┼──────┼───┼───┤ │50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灣省合作金│1本 │戊○○│ │ │ │5號2樓 │庫汐止支庫支│ │ │ │ │ │ │票簿11557-7 │ │ │ ├──┼──────┼──────────┼──────┼───┼───┤ │51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中商業銀行│1本 │戊○○│ │ │ │5號2樓 │內湖分行支票│ │ │ │ │ │ │存款交易明細│ │ │ │ │ │ │簿0000000 │ │ │ ├──┼──────┼──────────┼──────┼───┼───┤ │52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臺中商業銀行│1本 │戊○○│ │ │ │5號2樓 │內湖分行票據│ │ │ │ │ │ │代收摺117-22│ │ │ │ │ │ │-0000000 │ │ │ ├──┼──────┼──────────┼──────┼───┼───┤ │53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玉山銀行東湖│1本 │戊○○│ │ │ │5號2樓 │分行代收憑摺│ │ │ │ │ │ │003006 │ │ │ └──┴──────┴──────────┴──────┴───┴───┘ 附表叁之三 ┌──┬──────┬──────────┬──────┬───┬───┐ │編號│搜 索 時 間 │ 搜 索 地 點 │扣 案 物 品 │數 量│持有人│ ├──┼──────┼──────────┼──────┼───┼───┤ │1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WIN手機 │1支 │戊○○│ │ │ │5號2樓 │0000-000000 │ │ │ ├──┼──────┼──────────┼──────┼───┼───┤ │2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NOKIA手機 │1支 │戊○○│ │ │ │5號2樓 │0000-000000 │ │ │ ├──┼──────┼──────────┼──────┼───┼───┤ │3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陳代書名片 │2盒 │戊○○│ │ │ │5號2樓 │ │ │ │ ├──┼──────┼──────────┼──────┼───┼───┤ │4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黃天龍身分證│1枚 │戊○○│ │ │ │5號2樓 │ │ │ │ ├──┼──────┼──────────┼──────┼───┼───┤ │5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支票金額打字│1臺 │戊○○│ │ │ │5號2樓 │機 │ │ │ ├──┼──────┼──────────┼──────┼───┼───┤ │6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支票打印機 │1臺 │戊○○│ │ │ │5號2樓 │ │ │ │ ├──┼──────┼──────────┼──────┼───┼───┤ │7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賣出空白支票│4本 │戊○○│ │ │ │5號2樓 │票號登記簿 │ │ │ ├──┼──────┼──────────┼──────┼───┼───┤ │8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支票存送款簿│23張 │戊○○│ │ │ │5號2樓 │存根聯 │ │ │ ├──┼──────┼──────────┼──────┼───┼───┤ │9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二聯複寫估價│4本 │戊○○│ │ │ │5號2樓 │單 │ │ │ ├──┼──────┼──────────┼──────┼───┼───┤ │10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申請兌付票據│233張 │戊○○│ │ │ │5號2樓 │申請書 │ │ │ ├──┼──────┼──────────┼──────┼───┼───┤ │11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公司印章 (大│26枚 │戊○○│ │ │ │5號2樓 │章) │ │ │ ├──┼──────┼──────────┼──────┼───┼───┤ │12 │95年09月21日│臺北縣三重市○○○街│公司印章 (小│34枚 │戊○○│ │ │ │5號2樓 │章) │ │ │ └──┴──────┴──────────┴──────┴───┴───┘ 附表肆之一 ┌──┬──────┬──────────┬──────┬───┬───┐ │編號│搜 索 時 間 │ 搜 索 地 點 │扣案支票存摺│數 量│持有人│ ├──┼──────┼──────────┼──────┼───┼───┤ │1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2 │安泰商業銀行│20張 │辛○○│ │ │ │段150巷255弄33號3樓 │中壢分行空白│ │ │ │ │ │ │支票0000000 │ │ │ ├──┼──────┼──────────┼──────┼───┼───┤ │2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2 │第一銀行西壢│40張 │辛○○│ │ │ │段150巷255弄33號3樓 │分行空白支票│ │ │ │ │ │ │056419 │ │ │ ├──┼──────┼──────────┼──────┼───┼───┤ │3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2 │臺灣土地銀行│3張 │辛○○│ │ │ │段150巷255弄33號3樓 │中壢分行支票│ │ │ │ │ │ │1840-1 │ │ │ ├──┼──────┼──────────┼──────┼───┼───┤ │4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2 │彰化商業銀行│2本 │辛○○│ │ │ │段150巷255弄33號3樓 │支票存根 │ │ │ ├──┼──────┼──────────┼──────┼───┼───┤ │5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2 │新竹國際商業│1本 │辛○○│ │ │ │段150巷255弄33號3樓 │銀行支票存根│ │ │ ├──┼──────┼──────────┼──────┼───┼───┤ │6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2 │合作金庫銀行│1本 │辛○○│ │ │ │段150巷255弄33號3樓 │支票存根 │ │ │ ├──┼──────┼──────────┼──────┼───┼───┤ │7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2 │新竹國際商業│1套 │辛○○│ │ │ │段150巷255弄33號3樓 │銀行北中壢分│ │ │ │ │ │ │行0000000000│ │ │ │ │ │ │5存摺、印章 │ │ │ │ │ │ │(丁○○) │ │ │ └──┴──────┴──────────┴──────┴───┴───┘ 附表肆之二 ┌──┬──────┬──────────┬──────┬───┬───┐ │編號│搜 索 時 間 │ 搜 索 地 點 │扣 案 物 品 │數 量│持有人│ ├──┼──────┼──────────┼──────┼───┼───┤ │1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2 │記事本 │4本 │辛○○│ │ │ │段150巷255弄33號3樓 │ │ │ │ ├──┼──────┼──────────┼──────┼───┼───┤ │2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2 │現金收支簿 │2本 │辛○○│ │ │ │段150巷255弄33號3樓 │ │ │ │ ├──┼──────┼──────────┼──────┼───┼───┤ │3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2 │估價單 │1張 │辛○○│ │ │ │段150巷255弄33號3樓 │ │ │ │ ├──┼──────┼──────────┼──────┼───┼───┤ │4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2 │文明通信廣場│2張 │辛○○│ │ │ │段150巷255弄33號3樓 │訂貨單 │ │ │ ├──┼──────┼──────────┼──────┼───┼───┤ │5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2 │NOKIA手機 │1支 │辛○○│ │ │ │段150巷255弄33號3樓 │0000-000000 │ │ │ ├──┼──────┼──────────┼──────┼───┼───┤ │6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2 │NOKIA手機 │1支 │辛○○│ │ │ │段150巷255弄33號3樓 │0000-000000 │ │ │ ├──┼──────┼──────────┼──────┼───┼───┤ │7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2 │NOKIA手機 │1支 │辛○○│ │ │ │段150巷255弄33號3樓 │0000-000000 │ │ │ ├──┼──────┼──────────┼──────┼───┼───┤ │8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2 │SIM卡 │2枚 │辛○○│ │ │ │段150巷255弄33號3樓 │ │ │ │ ├──┼──────┼──────────┼──────┼───┼───┤ │9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2 │建築改良物所│1張 │辛○○│ │ │ │段150巷255弄33號3樓 │有權狀 │ │ │ ├──┼──────┼──────────┼──────┼───┼───┤ │10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2 │土地所有權狀│1張 │辛○○│ │ │ │段150巷255弄33號3樓 │ │ │ │ ├──┼──────┼──────────┼──────┼───┼───┤ │11 │95年09月21日│桃園縣平鎮市○○路2 │商業本票 │36張 │辛○○│ │ │ │段150巷255弄33號3樓 │ │ │ │ └──┴──────┴──────────┴──────┴───┴───┘ 附表伍: ┌──┬────────┬───┬───┬───┬──────────┐ │編號│開票銀行帳號、支│支 票│支 票│被害人│被害事實經過及損失金│ │ │票票號 │交付人│提示人│ │額(新臺幣) │ ├──┼────────┼───┼───┼───┼──────────┤ │1 │1、台灣土地銀行 │呂振福│劉維廉│劉維廉│呂振福分別持4張人頭 │ │ │ 台中分行帳號 │ │ │ │支票向劉維廉借錢,第│ │ │ 04187-5號、票│ │ │ │1次在95年6月9日持富 │ │ │ 號AEB0000000 │ │ │ │澲企業有限公司27萬3,│ │ │ 號,面額27萬3│ │ │ │500元支票借款新台幣 │ │ │ 千5百元,發票│ │ │ │(下同)20 萬元;第2次│ │ │ 人:富澲企業 │ │ │ │持劉正宗37萬6,200支 │ │ │ 有限公司、陳 │ │ │ │票借款,分2次分別在6│ │ │ 瑞加 │ │ │ │月23日文付12萬元、7 │ │ │2、華南商業銀行 │ │ │ │月10日交付20萬元;第│ │ │ 萬華分行帳號 │ │ │ │3次持煥唐企業有限公 │ │ │ 00000000-0號 │ │ │ │司31萬7,600元支票借 │ │ │ 、票號SC82555│ │ │ │款,分2次分別在7月13│ │ │ 42號,面額37 │ │ │ │日交付9萬5,200元、7 │ │ │ 萬6千2百元, │ │ │ │月26日交付24萬元,第│ │ │ 發票人:劉正 │ │ │ │4次持福星國際開發國 │ │ │ 宗 │ │ │ │際有限公司25萬4,600 │ │ │3、三信商業銀行 │ │ │ │元支票借款,分2次分 │ │ │ 成功分行帳號 │ │ │ │別在7月28日交付9萬 │ │ │ 82908、票號DA│ │ │ │5,000元、8月4日交付 │ │ │ 0000000,發票│ │ │ │11萬8,000元,共計106│ │ │ 人:煥唐企業 │ │ │ │萬8,200元。該4張支票│ │ │ 有限公司、陳 │ │ │ │退票後,呂振福表示會│ │ │ 三寶 │ │ │ │分期償還,惟至96年4 │ │ │4、台北市第九信 │ │ │ │月止,呂振福僅償還12│ │ │ 用合作社中正 │ │ │ │萬元,致劉惟廉損失94│ │ │ 分社帳號11056│ │ │ │萬8,200元。 │ │ │ 0240、票號GE0│ │ │ │ │ │ │ 664049號,面 │ │ │ │ │ │ │ 額25萬4千6百 │ │ │ │ │ │ │ 元,發票人: │ │ │ │ │ │ │ 福星國際開發 │ │ │ │ │ │ │ 有限公司、盧 │ │ │ │ │ │ │ 章 │ │ │ │ │ ├──┼────────┼───┼───┼───┼──────────┤ │2 │合作金庫銀行信義│自稱陳│趙晉谷│媒體站│95年5、6月間一位自稱│ │ │分行、票號006572│先生 │ │整合行│「陳先生」之人委託媒│ │ │428號,面額:174│ │ │銷有限│體站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0萬9,000元,發票│ │ │公司 │規劃購物之媒體廣告,│ │ │人:大垣實業有限│ │ │ │並支付左列支票作為規│ │ │公司 │ │ │ │劃費,退票後,及聯絡│ │ │ │ │ │ │不上自稱「陳先生」之│ │ │ │ │ │ │人,致媒體站整合行銷│ │ │ │ │ │ │有限公司損失1740萬 │ │ │ │ │ │ │9,000元。 │ ├──┼────────┼───┼───┼───┼──────────┤ │3 │華泰商業銀行三重│李冠霖│馮嘉凌│富邦影│李冠霖為了投資富邦影│ │ │簡易型分行帳號 │ │ │視製作│視製作公司拍戲,提出│ │ │003564號、票號 │ │ │公司 │左述支票給馮嘉凌,作│ │ │AB0000000號,面 │ │ │ │為支付拍戲的製作費用│ │ │額:250萬元,發 │ │ │ │。退票後,李冠霖表示│ │ │票人:宏邑有限公│ │ │ │會解決,隨後即更換手│ │ │司 │ │ │ │機號碼,失去聯絡,致│ │ │ │ │ │ │富邦影視製作公司損失│ │ │ │ │ │ │250萬元。 │ ├──┼────────┼───┼───┼───┼──────────┤ │4 │第一商業銀行安和│高瑞龍│黃彥堯│黃彥堯│95年8月間,高瑞龍積 │ │ │分行、票號003801│ │ │ │欠黃彥堯債務500萬元 │ │ │697號,面額:600│ │ │ │,提出左列支票以供清│ │ │萬元,發票人:大│ │ │ │償。退票後,高瑞龍向│ │ │垣實業有限公司 │ │ │ │黃彥堯表示和解,並支│ │ │ │ │ │ │付100萬元,餘400萬元│ │ │ │ │ │ │尚未清償,致黃彥堯損│ │ │ │ │ │ │失400萬元。 │ ├──┼────────┼───┼───┼───┼──────────┤ │5 │1、華南商業銀行 │黃靖富│謝志榮│謝志榮│黃靖富分別於95年7月 │ │ │ 臺中民族路分 │ │ │ │間、96年5月間交付左 │ │ │ 行帳號0000000│ │ │ │列支票予謝志榮做為工│ │ │ 22號、票號UC0│ │ │ │程款,退票後,黃靖富│ │ │ 381513,面額 │ │ │ │表示會分期償還,但尚│ │ │ :26萬8345元 │ │ │ │未清償完工程款,致謝│ │ │ ,發票人:富 │ │ │ │志榮損失206萬8345元 │ │ │ 澲企業有限公 │ │ │ │。 │ │ │ 司、陳瑞加 │ │ │ │ │ │ │2、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東湖分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號 │ │ │ │ │ │ │ 、票號CM52312│ │ │ │ │ │ │ 13號,面額: │ │ │ │ │ │ │ 180萬元,發票│ │ │ │ │ │ │ 人:建和實業 │ │ │ │ │ │ │ 社、方建國 │ │ │ │ │ ├──┼────────┼───┼───┼───┼──────────┤ │6 │1、陽信商業銀行 │富必達│張成傳│富必達│富必達生物科技有限公│ │ │ 分行新福簡易 │生物科│ │生物科│司向台火開發股份有限│ │ │ 型分行、票號 │技有限│ │技有限│公司購買瓷磚一批,支│ │ │ AC0000000號,│公司 │ │公司 │付左列二紙支票,退票│ │ │ 面額:192萬86│ │ │ │後,由富必達生物科技│ │ │ 11元,發票人 │ │ │ │有限公司以現金換回左│ │ │ :匡慶有限公 │ │ │ │列編號1之支票、以另 │ │ │ 司 │ │ │ │一支票換回左列編號2 │ │ │2、陽信商業銀行 │ │ │ │之支票,致富必達生物│ │ │ 分行新福簡易 │ │ │ │科技有限公司損失385 │ │ │ 型分行、票號 │ │ │ │萬8611元。 │ │ │ AC0000000號,│ │ │ │ │ │ │ 面額:193萬元│ │ │ │ │ │ │ ,發票人:匡 │ │ │ │ │ │ │ 慶有限公司 │ │ │ │ │ ├──┼────────┼───┼───┼───┼──────────┤ │7 │陽信商業銀行板橋│某善心│王玉鳳│財團法│財團法人永約文化事業│ │ │分行、票號007351│人士 │ │人永約│基金會前執行長施智獻│ │ │734號,面額:328│ │ │文化事│於95年底交付左列支票│ │ │0 萬元,發票人:│ │ │業基金│予該基金會,表示係善│ │ │明生裝潢工程有限│ │ │會 │心人士捐贈。退票後,│ │ │公司 │ │ │ │有通知施智獻處理,但│ │ │ │ │ │ │施智獻並未處理,致財│ │ │ │ │ │ │團法人永約文化事業基│ │ │ │ │ │ │金會損失3280萬元。 │ ├──┼────────┼───┼───┼───┼──────────┤ │8 │臺北縣新店地區農│綽號「│林雪茹│ │林雪茹之友人,綽號「│ │ │會信用部、票號00│林姐」│ │ │林姐」持左列支票請其│ │ │0000000號,面額 │之人 │ │ │以其所有之臺中商業銀│ │ │:92萬元,發票人│ │ │ │行臺北分行的帳戶幫「│ │ │:聯銘興業有限公│ │ │ │林姐」軋左列支票,退│ │ │司 │ │ │ │票後,由「林姐」將左│ │ │ │ │ │ │列支票取回。 │ ├──┼────────┼───┼───┼───┼──────────┤ │9 │臺灣土地銀行內湖│陳秀玉│許勝州│許勝州│陳秀玉提出左列支票予│ │ │分行、票號CZ1536│ │ │ │許勝州做為償還債款之│ │ │091號,面額:650│ │ │ │用。退票後,陳秀玉表│ │ │萬元,發票人:建│ │ │ │示會償還,但尚未處理│ │ │和實業社、方建國│ │ │ │,致許勝州損失650萬 │ │ │ │ │ │ │元。 │ ├──┼────────┼───┼───┼───┼──────────┤ │10 │第一商業銀行安和│綽號「│林雲瑄│胡志文│胡志文之客戶綽號「卓│ │ │分行、票號003801│卓仔」│ │ │仔」之男子持左列支票│ │ │698號,面額:240│之男子│ │ │向胡志文支付仲介土地│ │ │萬元,發票人:大│ │ │ │買賣之佣金,胡志文再│ │ │垣實業有限公司 │ │ │ │持左列支票,交付林雲│ │ │ │ │ │ │瑄支付房貸。退票後,│ │ │ │ │ │ │林雲瑄即將左列支票交│ │ │ │ │ │ │還胡志文,請胡志文找│ │ │ │ │ │ │「卓仔」之男子,但已│ │ │ │ │ │ │找不到,致胡志文損失│ │ │ │ │ │ │240萬元。 │ ├──┼────────┼───┼───┼───┼──────────┤ │11 │合作金庫銀行光復│捷曜工│蔡進輝│金德昌│捷曜工程有限公司於95│ │ │南路分行帳號0004│程有限│ │鋼鐵股│年12月至96年2月先後 │ │ │02717號、票號CA0│公司王│ │份有限│向金德昌鋼鐵股份有限│ │ │023983號,面額:│竹杉 │ │公司 │公司購買鋼板、H型鋼 │ │ │117萬4000元,發 │ │ │ │等,價金總額149萬676│ │ │票人:東葳傳播有│ │ │ │7元,捷曜工程有限公 │ │ │限公司、方秋夫 │ │ │ │司已支付50萬元,尚有│ │ │ │ │ │ │99萬6767元未支付,該│ │ │ │ │ │ │公司之負責人王竹杉乃│ │ │ │ │ │ │開具中莘商業銀行新生│ │ │ │ │ │ │分行之支票以為支付。│ │ │ │ │ │ │惟該支票到期日前,王│ │ │ │ │ │ │竹杉表示上開支票已遭│ │ │ │ │ │ │退票,遂持左列支票交│ │ │ │ │ │ │換做為償還之用,惟左│ │ │ │ │ │ │列支票仍遭退票,王竹│ │ │ │ │ │ │杉表示會以其他票換回│ │ │ │ │ │ │該票,但尚未換回,亦│ │ │ │ │ │ │無法連絡,致金德昌鋼│ │ │ │ │ │ │鐵股份有限公司損失 │ │ │ │ │ │ │117萬4000元。 │ ├──┼────────┼───┼───┼───┼──────────┤ │12 │合作金庫銀行士林│不詳之│徐弘豐│簡阿有│簡阿有賣了一塊地,買│ │ │分行、票號KF8445│人 │ │ │方提出左列支票以為交│ │ │853號,面額:168│ │ │ │付,簡阿有拿到左列支│ │ │5萬元,發票人: │ │ │ │票後,以其向徐弘豐表│ │ │亮相科技股份有限│ │ │ │示入股豐榮汽車客運股│ │ │公司 │ │ │ │份有限公司。退票後,│ │ │ │ │ │ │徐弘豐即向簡阿有表明│ │ │ │ │ │ │投資計畫取消,致簡阿│ │ │ │ │ │ │有損失1685萬元。 │ ├──┼────────┼───┼───┼───┼──────────┤ │13 │1、陽信銀行蘭雅 │吳金蓮│曾慶康│曾慶康│吳金蓮向曾慶康表示其│ │ │ 分行帳號00002│ │ │ │與許多銀行經理熟識,│ │ │ 5368、票號AC6│ │ │ │介紹「葉樟雄」、臺南│ │ │ 639263號,面 │ │ │ │三信「蔡經理」、農民│ │ │ 額:300萬元,│ │ │ │銀行經理「農有財」等│ │ │ 發票人:亮相 │ │ │ │人合作投資土地開發案│ │ │ 科技股份有限 │ │ │ │,曾慶康前後交付吳金│ │ │ 公司 │ │ │ │蓮13張支票做為擔保金│ │ │2、陽信銀行蘭雅 │ │ │ │,吳金蓮則提出左列12│ │ │ 分行帳號00002│ │ │ │張支票做為擔保。退票│ │ │ 5368、票號AC2│ │ │ │後,吳金蓮則失去聯絡│ │ │ 956666號,面 │ │ │ │,致曾慶康損失5933萬│ │ │ 額:500萬元,│ │ │ │6400元。 │ │ │ 發票人:亮相 │ │ │ │ │ │ │ 科技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3、陽信銀行蘭雅 │ │ │ │ │ │ │ 分行帳號00002│ │ │ │ │ │ │ 5368、票號AC2│ │ │ │ │ │ │ 956667號,面 │ │ │ │ │ │ │ 額:500萬元,│ │ │ │ │ │ │ 發票人:亮相 │ │ │ │ │ │ │ 科技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4、陽信銀行蘭雅 │ │ │ │ │ │ │ 分行帳號00002│ │ │ │ │ │ │ 5368、票號AC6│ │ │ │ │ │ │ 639271號,面 │ │ │ │ │ │ │ 額:300萬元,│ │ │ │ │ │ │ 發票人:亮相 │ │ │ │ │ │ │ 科技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5、陽信銀行蘭雅 │ │ │ │ │ │ │ 分行帳號00002│ │ │ │ │ │ │ 5368、票號AC6│ │ │ │ │ │ │ 639264號,面 │ │ │ │ │ │ │ 額:1000萬元 │ │ │ │ │ │ │ ,發票人:亮 │ │ │ │ │ │ │ 相科技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 │ │ │ │ │ │ │6、華蘭商業銀行 │ │ │ │ │ │ │ 龍江分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票│ │ │ │ │ │ │ 號SC0000000,│ │ │ │ │ │ │ 面額:300萬元│ │ │ │ │ │ │ ,發票人:荃 │ │ │ │ │ │ │ 新實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7、華蘭商業銀行 │ │ │ │ │ │ │ 龍江分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票│ │ │ │ │ │ │ 號SC0000000,│ │ │ │ │ │ │ 面額:400萬元│ │ │ │ │ │ │ ,發票人:荃 │ │ │ │ │ │ │ 新實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8、華蘭商業銀行 │ │ │ │ │ │ │ 龍江分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票│ │ │ │ │ │ │ 號SC0000000,│ │ │ │ │ │ │ 面額:300萬元│ │ │ │ │ │ │ ,發票人:荃 │ │ │ │ │ │ │ 新實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9、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 臺中分行帳號 │ │ │ │ │ │ │ 5291-3、票號 │ │ │ │ │ │ │ UA0000000,面│ │ │ │ │ │ │ 額:500萬元,│ │ │ │ │ │ │ 發票人:寰通 │ │ │ │ │ │ │ 電訊行 │ │ │ │ │ │ │10、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臺中分行帳號│ │ │ │ │ │ │ 5291-3、票號│ │ │ │ │ │ │ UA0000000, │ │ │ │ │ │ │ 面額:1100萬│ │ │ │ │ │ │ 元,發票人:│ │ │ │ │ │ │ 寰通電訊行 │ │ │ │ │ │ │10、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臺中分行帳號│ │ │ │ │ │ │ 5291-3、票號│ │ │ │ │ │ │ UA0000000, │ │ │ │ │ │ │ 面額:435萬 │ │ │ │ │ │ │ 元,發票人:│ │ │ │ │ │ │ 寰通電訊行 │ │ │ │ │ │ │12、聯邦商業銀行│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38、票號UA5 │ │ │ │ │ │ │ 042170,面額│ │ │ │ │ │ │ :183萬6400 │ │ │ │ │ │ │ 元,發票人:│ │ │ │ │ │ │ 赫麗佳姿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14 │1、票號0000000號│陳澤乾│鄭文成│陳澤乾│鄭文成之友人陳澤乾持│ │ │ ,面額:170萬│ │ │ │左列支票向其週轉。跳│ │ │ 元,發票人: │ │ │ │票後,陳澤乾持現金與│ │ │ 宏邑有限公司 │ │ │ │鄭文成換回左列支票,│ │ │2、票號0000000號│ │ │ │致陳澤乾損失573萬 │ │ │ ,面額:150萬│ │ │ │6000元。 │ │ │ 元,發票人: │ │ │ │ │ │ │ 來德興業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3、票號0000000號│ │ │ │ │ │ │ ,面額:150萬│ │ │ │ │ │ │ 元,發票人: │ │ │ │ │ │ │ 來德興業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4、票號0000000號│ │ │ │ │ │ │ ,面額:103萬│ │ │ │ │ │ │ 6000元,發票 │ │ │ │ │ │ │ 人:東葳傳播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15 │票號0000000號, │林逸明│余振中│余振中│余振中之友人林逸明於│ │ │面額:229萬6452 │ │ │ │92年間邀其投資股票,│ │ │元,發票人:宏邑│ │ │ │後余振中不想繼續投資│ │ │有限公司 │ │ │ │,林逸明便於96年年初│ │ │ │ │ │ │交付左列支票予余振中│ │ │ │ │ │ │,做為投資的本金及獲│ │ │ │ │ │ │利。退票後,林逸明即│ │ │ │ │ │ │失去聯絡,致余振中損│ │ │ │ │ │ │失229萬6452元。 │ ├──┼────────┼───┼───┼───┼──────────┤ │16 │第一商業銀行士林│汪月圓│彭勝宏│彭勝宏│汪月圓持左列支票向彭│ │ │分行票號00000000│ │ │ │勝宏清償借款。退票後│ │ │1號,面額:500萬│ │ │ │,汪月圓表示會清償借│ │ │元,發票人:主裕│ │ │ │款,但尚未清償,致彭│ │ │有限公司 │ │ │ │勝宏損失500萬元。 │ ├──┼────────┼───┼───┼───┼──────────┤ │17 │票號0000000號, │不詳之│陳張涼│黃朝雄│黃朝雄從事販售建材瓷│ │ │面額:208萬3000 │人 │ │ │磚生意收受左列支票後│ │ │元,發票人:威特│ │ │ │,交予其岳母張金葉,│ │ │利實業有限公司 │ │ │ │張金葉再持該支票向陳│ │ │ │ │ │ │張涼借款。退票後,張│ │ │ │ │ │ │金葉持現金換回該張支│ │ │ │ │ │ │票,並交還黃朝雄,致│ │ │ │ │ │ │黃朝雄損失208萬3000 │ │ │ │ │ │ │元。 │ ├──┼────────┼───┼───┼───┼──────────┤ │18 │第一商業銀行士林│自稱「│鄭群譯│鄭群譯│96年1月底,自稱「澳 │ │ │分行票號00000000│陸經理│ │ │門博彩會」之「陸經理│ │ │8號,面額:2515 │」 │ │ │」向鄭群譯表示其中彩│ │ │萬元,發票人:主│ │ │ │金88萬元,並表示可將│ │ │裕有限公司 │ │ │ │88萬元繼續下注,如此│ │ │ │ │ │ │可得逾數10倍彩金。鄭│ │ │ │ │ │ │群譯陷於錯誤,而先後│ │ │ │ │ │ │分數次匯款共33萬元後│ │ │ │ │ │ │,鄭群譯即收到左列支│ │ │ │ │ │ │票。退票後,即聯絡不│ │ │ │ │ │ │到自稱「陸經理」之人│ │ │ │ │ │ │,致鄭群譯損失33萬元│ │ │ │ │ │ │。 │ ├──┼────────┼───┼───┼───┼──────────┤ │19 │1、票號0000000號│詹水順│謝振華│謝振華│詹水順持左列支票向謝│ │ │ ,面額53萬元 │ │ │ │振華借款,退票後,詹│ │ │ ,發票人:炬 │ │ │ │水順即避不見面,失去│ │ │ 暐實業有限公 │ │ │ │聯絡,致謝振華損失11│ │ │ 司 │ │ │ │89萬8000元。 │ │ │2、票號SC0000000│ │ │ │ │ │ │ 號,面額60萬 │ │ │ │ │ │ │ 元,發票人: │ │ │ │ │ │ │ 吉欣業社、申 │ │ │ │ │ │ │ 文章 │ │ │ │ │ │ │3、票號SC0000000│ │ │ │ │ │ │ 號,面額66萬 │ │ │ │ │ │ │ 元,發票人: │ │ │ │ │ │ │ 吉欣業社、申 │ │ │ │ │ │ │ 文章 │ │ │ │ │ │ │4、票號SC0000000│ │ │ │ │ │ │ 號,面額48萬 │ │ │ │ │ │ │ 元,發票人: │ │ │ │ │ │ │ 吉欣業社、申 │ │ │ │ │ │ │ 文章 │ │ │ │ │ │ │5、票號AU0000000│ │ │ │ │ │ │ 號,面額22萬 │ │ │ │ │ │ │ 元,發票人泳 │ │ │ │ │ │ │ 康實業公司 │ │ │ │ │ │ │6、票號SA0000000│ │ │ │ │ │ │ 號,面額66萬 │ │ │ │ │ │ │ 元,發票人: │ │ │ │ │ │ │ 匡慶有限公司 │ │ │ │ │ │ │7、票號CZ0000000│ │ │ │ │ │ │ 號,面額49萬 │ │ │ │ │ │ │ 元,發票人: │ │ │ │ │ │ │ 建和實業社、 │ │ │ │ │ │ │ 方建國 │ │ │ │ │ │ │8、票號CZ0000000│ │ │ │ │ │ │ 號,面額70萬 │ │ │ │ │ │ │ 元,發票人: │ │ │ │ │ │ │ 建和實業社、 │ │ │ │ │ │ │ 方建國 │ │ │ │ │ │ │9、票號CZ0000000│ │ │ │ │ │ │ 號,面額70萬 │ │ │ │ │ │ │ 元,發票人: │ │ │ │ │ │ │ 建和實業社、 │ │ │ │ │ │ │ 方建國 │ │ │ │ │ │ │10、票號CZ153601│ │ │ │ │ │ │ 2號,面額70 │ │ │ │ │ │ │ 萬元,發票人│ │ │ │ │ │ │ :建和實業社│ │ │ │ │ │ │ 、方建國 │ │ │ │ │ │ │11、票號WA089986│ │ │ │ │ │ │ 0號,面額58 │ │ │ │ │ │ │ 萬元,發票人│ │ │ │ │ │ │ :伊微服飾精│ │ │ │ │ │ │ 品店、徐秀華│ │ │ │ │ │ │12、票號XA337992│ │ │ │ │ │ │ 4號,面額45 │ │ │ │ │ │ │ 萬元,發票人│ │ │ │ │ │ │ :伊微服飾精│ │ │ │ │ │ │ 品店、徐秀華│ │ │ │ │ │ │13、票號XA337992│ │ │ │ │ │ │ 5號,面額45 │ │ │ │ │ │ │ 萬元,發票人│ │ │ │ │ │ │ :伊微服飾精│ │ │ │ │ │ │ 品店、徐秀華│ │ │ │ │ │ │14、票號PC955548│ │ │ │ │ │ │ 8號,面額56 │ │ │ │ │ │ │ 萬元,發票人│ │ │ │ │ │ │ :威特利實業│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15、票號PC955549│ │ │ │ │ │ │ 1號,面額36 │ │ │ │ │ │ │ 萬元,發票人│ │ │ │ │ │ │ :威特利實業│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16、票號JD651437│ │ │ │ │ │ │ 0號,面額70 │ │ │ │ │ │ │ 萬元,發票人│ │ │ │ │ │ │ :保安汽車企│ │ │ │ │ │ │ 業社、賴朝明│ │ │ │ │ │ │17、票號CM482297│ │ │ │ │ │ │ 3號,面額61 │ │ │ │ │ │ │ 萬3000元,發│ │ │ │ │ │ │ 票人:巧贈實│ │ │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18、票號GC301943│ │ │ │ │ │ │ 2號,面額66 │ │ │ │ │ │ │ 萬元,發票人│ │ │ │ │ │ │ :益源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19、票號BB027012│ │ │ │ │ │ │ 1號,面額63 │ │ │ │ │ │ │ 萬元,發票人│ │ │ │ │ │ │ :可成國際企│ │ │ │ │ │ │ 業社、林慶勇│ │ │ │ │ │ │20、國泰世華銀行│ │ │ │ │ │ │ 城東分行票號│ │ │ │ │ │ │ 0000000號, │ │ │ │ │ │ │ 面額:59萬50│ │ │ │ │ │ │ 00元,發票人│ │ │ │ │ │ │ :靚肌國際貿│ │ │ │ │ │ │ 易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21、臺新銀行南新│ │ │ │ │ │ │ 莊分行票號60│ │ │ │ │ │ │ 07924號,面 │ │ │ │ │ │ │ 額56萬元,發│ │ │ │ │ │ │ 票人:葉崑山│ │ │ │ │ ├──┼────────┼───┼───┼───┼──────────┤ │20 │票號000000000號 │王漢文│呂憲士│呂憲士│呂憲士與友人王漢文共│ │ │,面額:248萬元 │ │ │ │同開發臺北市○○○路│ │ │,發票人:聯銘興│ │ │ │一帶改建工程而有財務│ │ │業有限公司 │ │ │ │往來,王漢文持左列支│ │ │ │ │ │ │票向呂憲士調借現金。│ │ │ │ │ │ │退票後,王漢文以個人│ │ │ │ │ │ │信用保證付款,但尚未│ │ │ │ │ │ │付款,致呂憲士損失 │ │ │ │ │ │ │248萬元 。 │ ├──┼────────┼───┼───┼───┼──────────┤ │21 │票號000000000號 │來茂企│李復興│李復興│劉秋蓉之下游廠商來茂│ │ │,面額:50萬元,│業有限│ │ │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潘│ │ │發票人:廣合國際│公司潘│ │ │金仁持左列支票向劉秋│ │ │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金仁 │ │ │蓉調借現金後,劉秋蓉│ │ │ │ │ │ │又持該支票向李復興週│ │ │ │ │ │ │轉。退票後,劉秋蓉亦│ │ │ │ │ │ │遭潘金仁詐騙,無法償│ │ │ │ │ │ │還50萬元,致李復興損│ │ │ │ │ │ │失50萬元。 │ ├──┼────────┼───┼───┼───┼──────────┤ │22 │票號000000000號 │邱美玉│林榮三│邱美玉│邱美玉於95年11月間日│ │ │,面額:52萬3200│ │ │ │,持左列支票向林榮三│ │ │元,發票人:龍鼎│ │ │ │借款10萬元。退票後,│ │ │開發有限公司 │ │ │ │邱美玉即持10萬元現金│ │ │ │ │ │ │換回該支票,致邱美玉│ │ │ │ │ │ │損失10萬元。 │ ├──┼────────┼───┼───┼───┼──────────┤ │23 │票號000000000號 │陳明德│莊玉清│陳明德│陳明德持左列支票向莊│ │ │,面額:90萬元,│ │ │ │玉清調借現金。退票後│ │ │發票人:議昌有限│ │ │ │,陳明德即持同票面金│ │ │公司、倪議昌 │ │ │ │額之現金換回該支票,│ │ │ │ │ │ │致陳明德損失90萬元。│ ├──┼────────┼───┼───┼───┼──────────┤ │24 │票號0000000號, │許世賓│鄭欽明│鄭欽明│鄭欽明之友人許世賓向│ │ │面額:600萬元, │ │ │、許世│鄭欽明借款600萬元, │ │ │發票人:樺源鑫實│ │ │賓 │並以左列支票為擔保。│ │ │業有限公司、吳清│ │ │ │退票後,許世賓表示會│ │ │源 │ │ │ │負責該債務,並陸續償│ │ │ │ │ │ │還100萬元,並提供1紙│ │ │ │ │ │ │300萬元之支票為清償 │ │ │ │ │ │ │,致鄭欽明損失200萬 │ │ │ │ │ │ │元、許世賓損失400萬 │ │ │ │ │ │ │元。 │ ├──┼────────┼───┼───┼───┼──────────┤ │25 │1、彰化銀行永樂 │楊智棋│丁姿云│丁孟春│楊智棋於95年間持左列│ │ │ 分行票號PA243│ │ │ │支票向丁孟春借款。退│ │ │ 0438號,面額 │ │ │ │票後,楊智棋即失去聯│ │ │ :100萬元,發│ │ │ │絡,致丁孟春損失447 │ │ │ 票人:陳福來 │ │ │ │萬元。 │ │ │2、彰化銀行永樂 │ │ │ │ │ │ │ 分行票號PA243│ │ │ │ │ │ │ 0436號,面額 │ │ │ │ │ │ │ :198萬元,發│ │ │ │ │ │ │ 票人:陳福來 │ │ │ │ │ │ │3、彰化銀行永樂 │ │ │ │ │ │ │ 分行票號PA243│ │ │ │ │ │ │ 0440號,面額 │ │ │ │ │ │ │ :149萬元,發│ │ │ │ │ │ │ 票人:陳福來 │ │ │ │ │ ├──┼────────┼───┼───┼───┼──────────┤ │26 │1、票號BA0000000│馮維國│湯明祥│湯明祥│馮維國持左列支票向湯│ │ │ 號,面額:87 │ │ │ │明祥調借現金。退票後│ │ │ 萬5300元,發 │ │ │ │,馮維國即避不見面,│ │ │ 票人:穩達豐 │ │ │ │失去聯絡,致湯明祥因│ │ │ 富有限公司 │ │ │ │而損失114萬9300元。 │ │ │2、票號AE0000000│ │ │ │ │ │ │ 號,面額:27 │ │ │ │ │ │ │ 萬4000元,發 │ │ │ │ │ │ │ 票人:金冠軍 │ │ │ │ │ │ │ 資訊有限公司 │ │ │ │ │ ├──┼────────┼───┼───┼───┼──────────┤ │27 │票號000000000號 │連秀如│連秀如│連秀如│連秀如之友人持左列支│ │ │,面額:55萬元,│之友人│ │之友人│票向連秀如調借現金。│ │ │發票人:陳福來 │ │ │ │退票後,連秀如之友人│ │ │ │ │ │ │即持同票面金額現金換│ │ │ │ │ │ │回該支票,致連秀如之│ │ │ │ │ │ │友人損失55萬元。 │ ├──┼────────┼───┼───┼───┼──────────┤ │28 │票號000000000號 │黃靜芬│王秀桔│張美惠│王秀桔與張美惠參加民│ │ │,面額:98萬元,│ │ │ │間互助會遭倒會196萬 │ │ │發票人:江廣海 │ │ │ │元,黃靜芬持左列支票│ │ │ │ │ │ │表示可兌現,但須付票│ │ │ │ │ │ │額一半,由王秀桔開立│ │ │ │ │ │ │1張面額35萬4000元支 │ │ │ │ │ │ │票、張美惠交付13萬 │ │ │ │ │ │ │6000元現金予黃靜芬。│ │ │ │ │ │ │退票後,黃靜芬返還上│ │ │ │ │ │ │開支票予王秀桔,現金│ │ │ │ │ │ │16萬6000元未返還予張│ │ │ │ │ │ │美惠,致張美惠損失13│ │ │ │ │ │ │萬6000元。 │ ├──┼────────┼───┼───┼───┼──────────┤ │29 │臺灣土地銀行中港│林姓司│陳美菊│柳柏工│林姓司機持左列向柳柏│ │ │分行票號00000000│機 │ │業股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 │ │9號,面額:100萬│ │ │有限公│遊覽車。退票後,林姓│ │ │元,發票人:巫明│ │ │司 │司機即持面額20萬、30│ │ │龍 │ │ │ │萬元支票各1紙及以黎 │ │ │ │ │ │ │拓秀名義開立之商業本│ │ │ │ │ │ │票10紙,面額各為5萬 │ │ │ │ │ │ │元以為支付,上開2 紙│ │ │ │ │ │ │支票均有兌現,惟商業│ │ │ │ │ │ │本票僅兌現1紙,其餘 │ │ │ │ │ │ │均未兌現,林姓司機亦│ │ │ │ │ │ │失去聯絡,致柳柏工業│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損失45萬│ │ │ │ │ │ │元。 │ ├──┼────────┼───┼───┼───┼──────────┤ │30 │1、彰化銀行東基 │張國標│廖俊諺│廖俊諺│張國標持左列支票向廖│ │ │ 隆分行票號028│ │ │ │俊諺調借現金。退票後│ │ │ 3652號,面額 │ │ │ │,即聯絡不上張國標,│ │ │ :100萬元,發│ │ │ │致廖俊諺損失698萬元 │ │ │ 票人:江廣海 │ │ │ │。 │ │ │2、第一銀行安和 │ │ │ │ │ │ │ 分行帳號03001│ │ │ │ │ │ │ 7155號、票號3│ │ │ │ │ │ │ 806197號,面 │ │ │ │ │ │ │ 額:80萬元, │ │ │ │ │ │ │ 發票人:樺源 │ │ │ │ │ │ │ 鑫實業有限公 │ │ │ │ │ │ │ 司、吳清源 │ │ │ │ │ │ │3、第一銀行安和 │ │ │ │ │ │ │ 分行帳號03001│ │ │ │ │ │ │ 7155號、票號3│ │ │ │ │ │ │ 806198號,面 │ │ │ │ │ │ │ 額:70萬元, │ │ │ │ │ │ │ 發票人:樺源 │ │ │ │ │ │ │ 鑫實業有限公 │ │ │ │ │ │ │ 司、吳清源 │ │ │ │ │ │ │4、第一銀行安和 │ │ │ │ │ │ │ 分行帳號03001│ │ │ │ │ │ │ 7155號、票號3│ │ │ │ │ │ │ 806200號,面 │ │ │ │ │ │ │ 額:80萬元, │ │ │ │ │ │ │ 發票人:樺源 │ │ │ │ │ │ │ 鑫實業有限公 │ │ │ │ │ │ │ 司、吳清源 │ │ │ │ │ │ │5、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 中和分行帳號0│ │ │ │ │ │ │ 00000000號、 │ │ │ │ │ │ │ 票號0000000號│ │ │ │ │ │ │ ,面額:60萬 │ │ │ │ │ │ │ 元,發票人: │ │ │ │ │ │ │ 勝慧有限公司 │ │ │ │ │ │ │ 、鄭琦彥 │ │ │ │ │ │ │6、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 中和分行帳號0│ │ │ │ │ │ │ 00000000號、 │ │ │ │ │ │ │ 票號0000000號│ │ │ │ │ │ │ ,面額:60萬 │ │ │ │ │ │ │ 元,發票人: │ │ │ │ │ │ │ 勝慧有限公司 │ │ │ │ │ │ │ 、鄭琦彥 │ │ │ │ │ │ │7、華泰商業銀行 │ │ │ │ │ │ │ 萬華分行帳號6│ │ │ │ │ │ │ 762號、票號90│ │ │ │ │ │ │ 6944號,面額 │ │ │ │ │ │ │ :60萬元,發 │ │ │ │ │ │ │ 票人:俊友有 │ │ │ │ │ │ │ 限公司、王有 │ │ │ │ │ │ │ 勝 │ │ │ │ │ │ │8、臺灣中小企業 │ │ │ │ │ │ │ 銀行臺中分行 │ │ │ │ │ │ │ 帳號000000000│ │ │ │ │ │ │ 號、票號08320│ │ │ │ │ │ │ 50號,面額: │ │ │ │ │ │ │ 150萬元,發票│ │ │ │ │ │ │ 人:赫麗有限 │ │ │ │ │ │ │ 公司、陳瑞加 │ │ │ │ │ │ │9、彰化銀行永樂 │ │ │ │ │ │ │ 分行帳號03-03│ │ │ │ │ │ │ 303-2-0號、票│ │ │ │ │ │ │ 號PA0000000號│ │ │ │ │ │ │ ,面額:50萬 │ │ │ │ │ │ │ 元,發票人: │ │ │ │ │ │ │ 陳福來 │ │ │ │ │ │ │10、臺灣土地銀行│ │ │ │ │ │ │ 古亭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號 │ │ │ │ │ │ │ 、票號106733│ │ │ │ │ │ │ 0號,面額: │ │ │ │ │ │ │ 40萬元,發票│ │ │ │ │ │ │ 人:陳志成 │ │ │ │ │ │ │11、臺灣土地銀行│ │ │ │ │ │ │ 古亭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號 │ │ │ │ │ │ │ 、票號106732│ │ │ │ │ │ │ 9號,面額: │ │ │ │ │ │ │ 28萬元,發票│ │ │ │ │ │ │ 人:陳志成 │ │ │ │ │ ├──┼────────┼───┼───┼───┼──────────┤ │31 │票號000000000號 │綽號「│林建寬│林建寬│林建寬在大陸地區認識│ │ │,面額:400萬元 │阿崎」│ │ │之友人綽號「阿崎」,│ │ │,發票人:舒意電│之人 │ │ │持左列支票交予林建寬│ │ │信股份有限公司、│ │ │ │做為償還賭債之欠款。│ │ │林大翔 │ │ │ │退票後,綽號「阿崎」│ │ │ │ │ │ │之友人即下落不明,致│ │ │ │ │ │ │林建寬損失400萬元。 │ ├──┼────────┼───┼───┼───┼──────────┤ │32 │票號116943號,面│陳龍潭│陳科名│陳科名│林本源祭祀公業林衡立│ │ │額:250萬元,發 │ │ │ │、林衡達之授權人陳龍│ │ │票人:祥宏科技有│ │ │ │潭持左列支票交予陳科│ │ │限公司、賴長正 │ │ │ │名,做為雙方土地買賣│ │ │ │ │ │ │價款。退票後,陳龍潭│ │ │ │ │ │ │應允會處理債務問題,│ │ │ │ │ │ │但無具體解決方案,致│ │ │ │ │ │ │陳科名損失250萬元。 │ ├──┼────────┼───┼───┼───┼──────────┤ │33 │1、票號0000000號│謝宜英│王玉珍│黃雲靜│謝宜英持左列支票向黃│ │ │ ,面額:112萬│ │ │ │雲靜調借現金。退票後│ │ │ 元,發票人: │ │ │ │,謝宜英並無償還任何│ │ │ 竣致有限公司 │ │ │ │借款,致黃雲靜損失 │ │ │2、臺中商業銀行 │ │ │ │248萬3000元。 │ │ │ 帳號0000000號│ │ │ │ │ │ │ 、票號0000000│ │ │ │ │ │ │ 號,金額28萬5│ │ │ │ │ │ │ 000元,發票人│ │ │ │ │ │ │ :陳進興 │ │ │ │ │ │ │3、臺中商業銀行 │ │ │ │ │ │ │ 帳號0000000號│ │ │ │ │ │ │ 、票號0000000│ │ │ │ │ │ │ 號,金額33萬5│ │ │ │ │ │ │ 000元,發票人│ │ │ │ │ │ │ :陳進興 │ │ │ │ │ │ │4、華南商業銀行 │ │ │ │ │ │ │ 蘆洲分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號、│ │ │ │ │ │ │ 票號0000000號│ │ │ │ │ │ │ ,金額55萬700│ │ │ │ │ │ │ 0元,發票人 │ │ │ │ │ │ │ :旺玖國際企 │ │ │ │ │ │ │ 業社、蕭小霖 │ │ │ │ │ │ │5、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 東新莊分行帳 │ │ │ │ │ │ │ 號030546號、 │ │ │ │ │ │ │ 票號0000000號│ │ │ │ │ │ │ ,金額31萬600│ │ │ │ │ │ │ 0元,發票人:│ │ │ │ │ │ │ 旭沿有限公司 │ │ │ │ │ │ │ 、方秋夫 │ │ │ │ │ │ │6、聯邦商業銀行 │ │ │ │ │ │ │ 豐原分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號、│ │ │ │ │ │ │ 票號0000000號│ │ │ │ │ │ │ ,面額26萬200│ │ │ │ │ │ │ 0元,發票人:│ │ │ │ │ │ │ 洪冬熹 │ │ │ │ │ │ │7、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建國分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 │ │ │ │ │ │ │ 號、票號01979│ │ │ │ │ │ │ 54號,面額25 │ │ │ │ │ │ │ 萬5000元,發 │ │ │ │ │ │ │ 票人:捷澧有 │ │ │ │ │ │ │ 限公司、王翠 │ │ │ │ │ │ │ 月 │ │ │ │ │ │ │8、臺灣中小企業 │ │ │ │ │ │ │ 銀行復興分行 │ │ │ │ │ │ │ 帳號05207-6號│ │ │ │ │ │ │ 、票號0000000│ │ │ │ │ │ │ 號,面額47萬3│ │ │ │ │ │ │ 000元,發票人│ │ │ │ │ │ │ :渼誠有限公 │ │ │ │ │ │ │ 司、宋美華 │ │ │ │ │ ├──┼────────┼───┼───┼───┼──────────┤ │34 │票號000000000號 │陳三貴│李寶鳳│陳三貴│陳三貴於95年9月間, │ │ │,面額:54萬元,│ │ │ │持左列支票向李寶鳳之│ │ │發票人:勝慧有限│ │ │ │夫陳居想調借50萬元週│ │ │公司 │ │ │ │轉。退票後,陳三貴即│ │ │ │ │ │ │以五十萬元現金換回該│ │ │ │ │ │ │張支票,致陳三貴損失│ │ │ │ │ │ │50萬元。 │ ├──┼────────┼───┼───┼───┼──────────┤ │35 │票號0000000號, │不詳之│高周抱│美正紙│美正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面額:56萬6800元│人 │ │器股份│於生意往來時,收到左│ │ │,發票人:舒意電│ │ │有限公│列克票。退票後,致美│ │ │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司 │正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 │林大翔 │ │ │ │損失56萬6800元。 │ ├──┼────────┼───┼───┼───┼──────────┤ │36 │華南商業銀行和平│綽號「│陳坤城│陳俊錫│綽號「諾諾」之女子於│ │ │分行票號00000000│諾諾」│ │ │96年9月1日向陳坤城之│ │ │0號,面額:50萬 │之女子│ │ │子陳俊錫借款40萬元,│ │ │元,發票人:渼誠│ │ │ │提出左列支票供擔保。│ │ │有限公司 │ │ │ │退票後,綽號「諾諾」│ │ │ │ │ │ │之女子尚未償還該筆借│ │ │ │ │ │ │款,致陳俊錫損失40萬│ │ │ │ │ │ │元。 │ ├──┼────────┼───┼───┼───┼──────────┤ │37 │票號000000000號 │林其華│梁斯舜│梁斯舜│梁斯舜之友人林其華交│ │ │,面額:86萬5000│ │ │ │付左列支票予梁斯舜,│ │ │元,發票人:萬泓│ │ │ │作為清償梁斯舜代林其│ │ │國際有限公司、林│ │ │ │華清償積欠他人之債務│ │ │秀鳳 │ │ │ │。退票後,林其華不知│ │ │ │ │ │ │去向無法聯絡,致梁斯│ │ │ │ │ │ │舜損失86萬5000元。 │ ├──┼────────┼───┼───┼───┼──────────┤ │38 │票號000000000號 │王竹衫│黃志鴻│黃志鴻│黃志鴻之友人王竹衫積│ │ │,面額:230萬400│ │ │ │其1100萬元之債務,而│ │ │0元,發票人:圓 │ │ │ │以左列支票作為清償部│ │ │文實業社、趙效文│ │ │ │份債務支用。退票後,│ │ │ │ │ │ │王竹衫尚未處理該筆債│ │ │ │ │ │ │務,致黃志鴻損失230 │ │ │ │ │ │ │萬4000元。 │ ├──┼────────┼───┼───┼───┼──────────┤ │39 │1、華泰銀行萬華 │吳玉堂│羅淑珍│羅淑珍│吳玉堂,持左列支票至│ │ │ 分行票號09069│ │ │ │羅淑珍之上班地點向羅│ │ │ 11號,面額: │ │ │ │淑珍調借現款。退票後│ │ │ 120萬元,發票│ │ │ │,吳玉堂即失去聯絡,│ │ │ 人:俊友有限 │ │ │ │致羅淑珍損失190萬元 │ │ │ 公司 │ │ │ │。 │ │ │2、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 民生分行票號 │ │ │ │ │ │ │ 0000000號,面│ │ │ │ │ │ │ 額:70萬元, │ │ │ │ │ │ │ 發票人:萬泓 │ │ │ │ │ │ │ 國際有限公司 │ │ │ │ │ ├──┼────────┼───┼───┼───┼──────────┤ │40 │1、華南銀行和平 │郭俊利│陳田山│燕揚企│郭俊利、張明德二人向│ │ │ 分行票號UC666│、張明│ │業有限│燕揚企業有限公司購買│ │ │ 4844號,面額 │德 │ │公司 │板模支撐鋼管等建築材│ │ │ :181萬9500元│ │ │ │料,提出左列支票作為│ │ │ ,發票人:渼 │ │ │ │貨款之用。退票後,郭│ │ │ 誠有限公司 │ │ │ │俊利、張明德二人即不│ │ │2、玉山商業銀行 │ │ │ │見蹤影、失去聯絡,致│ │ │ 民生分行帳號 │ │ │ │燕揚企業有限公司損失│ │ │ 000000000號、│ │ │ │339萬5669元。 │ │ │ 票號AL0000000│ │ │ │ │ │ │ 號,面額139萬│ │ │ │ │ │ │ 5500元,發票 │ │ │ │ │ │ │ 人:建偉興業 │ │ │ │ │ │ │ 有限公司、陳 │ │ │ │ │ │ │ 建同 │ │ │ │ │ │ │3、玉山商業銀行 │ │ │ │ │ │ │ 民生分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號、│ │ │ │ │ │ │ 票號AL0000000│ │ │ │ │ │ │ 號,面額148萬│ │ │ │ │ │ │ 5800元,發票 │ │ │ │ │ │ │ 人:建偉興業 │ │ │ │ │ │ │ 有限公司、陳 │ │ │ │ │ │ │ 建同 │ │ │ │ │ │ │4、玉山商業銀行 │ │ │ │ │ │ │ 民生分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號、│ │ │ │ │ │ │ 票號AL0000000│ │ │ │ │ │ │ 號,面額112萬│ │ │ │ │ │ │ 3650元,發票 │ │ │ │ │ │ │ 人:建偉興業 │ │ │ │ │ │ │ 有限公司、陳 │ │ │ │ │ │ │ 建同 │ │ │ │ │ │ │5、玉山商業銀行 │ │ │ │ │ │ │ 八德分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號、│ │ │ │ │ │ │ 票號AL0000000│ │ │ │ │ │ │ 號,面額:79 │ │ │ │ │ │ │ 萬8000元,發 │ │ │ │ │ │ │ 票人:和雄開 │ │ │ │ │ │ │ 發工程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5、玉山商業銀行 │ │ │ │ │ │ │ 八德分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號、│ │ │ │ │ │ │ 票號AL0000000│ │ │ │ │ │ │ 號,面額:30 │ │ │ │ │ │ │ 萬元,發票人 │ │ │ │ │ │ │ :和雄開發工 │ │ │ │ │ │ │ 程有限公司 │ │ │ │ │ │ │6、臺灣土地銀行 │ │ │ │ │ │ │ 八德分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號、│ │ │ │ │ │ │ 票號EN0000000│ │ │ │ │ │ │ 號,面額:104│ │ │ │ │ │ │ 萬3280元,發 │ │ │ │ │ │ │ 票人:華偉工 │ │ │ │ │ │ │ 程有限公司、 │ │ │ │ │ │ │ 張明德 │ │ │ │ │ │ │7、臺灣土地銀行 │ │ │ │ │ │ │ 八德分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號、│ │ │ │ │ │ │ 票號EN0000000│ │ │ │ │ │ │ 號,面額:47 │ │ │ │ │ │ │ 萬5150元,發 │ │ │ │ │ │ │ 票人:華偉工 │ │ │ │ │ │ │ 程有限公司、 │ │ │ │ │ │ │ 張明德 │ │ │ │ │ │ │8、臺灣土地銀行 │ │ │ │ │ │ │ 八德分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號、│ │ │ │ │ │ │ 票號EN0000000│ │ │ │ │ │ │ 號,面額:36 │ │ │ │ │ │ │ 萬500元,發 │ │ │ │ │ │ │ 票人:華偉工 │ │ │ │ │ │ │ 程有限公司、 │ │ │ │ │ │ │ 張明德 │ │ │ │ │ │ │9、臺灣土地銀行 │ │ │ │ │ │ │ 八德分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號、│ │ │ │ │ │ │ 票號EN0000000│ │ │ │ │ │ │ 號,面額:46 │ │ │ │ │ │ │ 萬8100元,發 │ │ │ │ │ │ │ 票人:華偉工 │ │ │ │ │ │ │ 程有限公司、 │ │ │ │ │ │ │ 張明德 │ │ │ │ │ │ │10、臺灣土地銀行│ │ │ │ │ │ │ 八德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號 │ │ │ │ │ │ │ 、票號EN0101│ │ │ │ │ │ │ 789號,面額 │ │ │ │ │ │ │ :25萬640元 │ │ │ │ │ │ │ ,發票人:華 │ │ │ │ │ │ │ 偉工程有限公│ │ │ │ │ │ │ 司、張明德 │ │ │ │ │ ├──┼────────┼───┼───┼───┼──────────┤ │41 │第一銀行敦化分行│金本昌│吳永進│吳永進│吳永進之友人金本昌於│ │ │票號00000000號,│ │ │ │96年4、5月間,持左列│ │ │面額:60萬元,發│ │ │ │支票向吳永進調借60萬│ │ │票人:竭昌有限公│ │ │ │元。退票後,金本昌即│ │ │司、許德慶 │ │ │ │失去聯絡,致吳永進損│ │ │ │ │ │ │失60萬元。 │ ├──┼────────┼───┼───┼───┼──────────┤ │42 │票號0000000號, │曾仁枝│陳素莉│陳素莉│曾仁枝持左列支票向陳│ │ │面額:104萬2000 │ │ │ │素莉調借現金4000元。│ │ │元,發票人:銓皓│ │ │ │退票後,曾仁枝即失去│ │ │興業有限公司 │ │ │ │聯絡,致陳素莉損失40│ │ │ │ │ │ │00元。 │ ├──┼────────┼───┼───┼───┼──────────┤ │43 │票號000000000號 │趙國生│薛秀鳳│薛秀鳳│薛秀鳳之友人趙國生於│ │ │,面額:200萬元 │ │ │ │95年5月間,持左列支 │ │ │,發票人:竭昌有│ │ │ │票向薛秀鳳借200萬元 │ │ │限公司 │ │ │ │週轉。退票後,趙國生│ │ │ │ │ │ │應允每個月還款25萬元│ │ │ │ │ │ │,惟薛秀鳳尚未收到任│ │ │ │ │ │ │何款項,致薛秀鳳損失│ │ │ │ │ │ │200萬元。 │ ├──┼────────┼───┼───┼───┼──────────┤ │44 │臺灣銀行三重分行│綽號「│吳麗芳│ │綽號「大姐」之人於96│ │ │票號000000000號 │大姐」│ │ │年10月15日持左列支票│ │ │,面額:53萬8000│之人 │ │ │向吳麗芳調借53萬8000│ │ │元,發票人:一千│ │ │ │元現金。退票後,綽號│ │ │生兆企業有限公司│ │ │ │「大姐」之人即以53萬│ │ │ │ │ │ │8000元現金換回該支票│ │ │ │ │ │ │。 │ ├──┼────────┼───┼───┼───┼──────────┤ │45 │票號000000000號 │鍾佳禎│李璧珍│李璧珍│鍾佳禎將左列支票交予│ │ │,面額:360萬元 │ │ │ │李璧珍,以擔保其積欠│ │ │,發票人:巨土有│ │ │ │李璧珍公公之債務。退│ │ │限公司 │ │ │ │票後,鍾佳禎表示會處│ │ │ │ │ │ │理債務問題,但尚未解│ │ │ │ │ │ │決,致李璧珍損失360 │ │ │ │ │ │ │萬元。 │ ├──┼────────┼───┼───┼───┼──────────┤ │46 │票號000000000號 │許瑞達│郭億祥│ │許瑞達向郭億祥借款75│ │ │,面額:80萬元,│ │ │ │萬元,另加計5萬元利 │ │ │發票人:旭沿有限│ │ │ │息,而提出左列支票作│ │ │公司 │ │ │ │為擔保。退票後,許瑞│ │ │ │ │ │ │達表示將分2年償還該 │ │ │ │ │ │ │筆借款,並簽立本票作│ │ │ │ │ │ │為抵押。 │ ├──┼────────┼───┼───┼───┼──────────┤ │47 │臺灣土地銀行光復│徐嘉鴻│洪明賢│洪明賢│徐嘉鴻向洪明賢購買1 │ │ │分行票號0000000 │ │ │ │輛BMW轎車,匯款10萬 │ │ │號,面額:76萬元│ │ │ │元後,餘款76萬元以左│ │ │,發票人:金冠軍│ │ │ │列支票支付。退票後,│ │ │資訊有限公司 │ │ │ │徐嘉鴻則失去聯絡,致│ │ │ │ │ │ │洪明賢損失76萬元。 │ ├──┼────────┼───┼───┼───┼──────────┤ │48 │票號000000000號 │劉威宏│黃炫達│詹桂美│劉威宏於95年12月間持│ │ │,面額:85萬元,│ │ │ │左列支票予詹桂美,以│ │ │發票人:金大昌興│ │ │ │償還其向詹桂美之借款│ │ │業有限公司 │ │ │ │20萬元。退票後,劉威│ │ │ │ │ │ │宏亦未償還該20萬元借│ │ │ │ │ │ │款,致詹桂美損失20萬│ │ │ │ │ │ │元。 │ ├──┼────────┼───┼───┼───┼──────────┤ │49 │票號0000000000號│李連春│顏添富│ │李連春持左列支票向顏│ │ │,面額:54萬6000│ │ │ │添富調借現金。退票後│ │ │元,發票人:亞聯│ │ │ │,李連春再以其他支票│ │ │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 │交付顏添富抵償。 │ ├──┼────────┼───┼───┼───┼──────────┤ │50 │票號000000000號 │蔡啟正│翁文芳│翁文芳│翁文芳之友人蔡啟正持│ │ │,面額:67萬2000│ │ │ │左列支票向翁文芳調借│ │ │元,發票人:炬暐│ │ │ │40萬元現金。退票後,│ │ │實業有限公司 │ │ │ │蔡啟正表示暫時不方便│ │ │ │ │ │ │處理,等手頭方便再清│ │ │ │ │ │ │償,致翁文芳損失45萬│ │ │ │ │ │ │元。 │ ├──┼────────┼───┼───┼───┼──────────┤ │51 │1、臺北富邦銀行 │景傑企│陳志堅│陳志堅│曾文常於96年6月間陸 │ │ │ 板橋分行票號 │業股份│ │ │續持左列支票向陳志堅│ │ │ 0000000號,面│有限公│ │ │調借現金570萬元。退 │ │ │ 額:97萬6500 │司曾文│ │ │票後,曾文常未清償借│ │ │ 元,發票人: │常 │ │ │款,致陳志堅損失570 │ │ │ 柔德實業有限 │ │ │ │萬元。 │ │ │ 公司 │ │ │ │ │ │ │2、票號FG0000000│ │ │ │ │ │ │ 號,金額:101│ │ │ │ │ │ │ 萬8500元,發 │ │ │ │ │ │ │ 票人:柔德實 │ │ │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3、票號AF0000000│ │ │ │ │ │ │ 號,金額:94 │ │ │ │ │ │ │ 萬5000元,發 │ │ │ │ │ │ │ 票人:祥宏科 │ │ │ │ │ │ │ 技有限公司 │ │ │ │ │ │ │4、票號AA0000000│ │ │ │ │ │ │ 號,金額:96 │ │ │ │ │ │ │ 萬6000元,發 │ │ │ │ │ │ │ 票人:一千生 │ │ │ │ │ │ │ 兆企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52 │1、第一銀行永春 │潘再春│陳郭耀│陳郭耀│潘再春於96年5月向陳 │ │ │ 分行帳號01934│ │鴻 │鴻 │郭耀鴻承租坐落於臺北│ │ │ 6號、票號XA28│ │ │ │縣泰山鄉○○路268號 │ │ │ 18031號,面額│ │ │ │之房屋,並支付左列支│ │ │ :70萬,發票 │ │ │ │票作為房租。退票後,│ │ │ 人:炬暐實業 │ │ │ │潘再春即失去聯絡,致│ │ │ 限公司 │ │ │ │陳郭耀鴻損失196萬元 │ │ │2、第一銀行永春 │ │ │ │。 │ │ │ 分行帳號01934│ │ │ │ │ │ │ 6號、票號XA28│ │ │ │ │ │ │ 18025號,面額│ │ │ │ │ │ │ :84萬,發票 │ │ │ │ │ │ │ 人:炬暐實業 │ │ │ │ │ │ │ 限公司 │ │ │ │ │ │ │3、第一銀行永春 │ │ │ │ │ │ │ 分行帳號01934│ │ │ │ │ │ │ 6號、票號XA28│ │ │ │ │ │ │ 18024號,面額│ │ │ │ │ │ │ :42萬,發票 │ │ │ │ │ │ │ 人:炬暐實業 │ │ │ │ │ │ │ 限公司 │ │ │ │ │ ├──┼────────┼───┼───┼───┼──────────┤ │53 │票號0000000號, │郭俊宏│謝寶明│ │陳榮昌之友人郭俊宏向│ │ │,面額:62萬7000│ │ │ │陳榮昌借款100萬元, │ │ │元,發票人:俊友│ │ │ │持左列支票清償部份款│ │ │有限公司、王有勝│ │ │ │項。退票後,郭俊宏提│ │ │ │ │ │ │出另一紙洪圓建設有限│ │ │ │ │ │ │公司、面額60萬元之支│ │ │ │ │ │ │票以償還部分欠款,並│ │ │ │ │ │ │表示會分期清償餘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4 │票號000000000號 │蔡政諭│邵宜煌│邵建本│邵宇軒之客戶蔡政諭交│ │ │,面額:231萬元 │ │ │ │付左列支票予邵宇軒充│ │ │,發票人:祥宏科│ │ │ │當貨款後,邵宇軒再持│ │ │技有限公司 │ │ │ │該支票向其父親邵建本│ │ │ │ │ │ │調借231萬元週轉。退 │ │ │ │ │ │ │票後,邵宇軒表示於收│ │ │ │ │ │ │到貨款後,會儘快償還│ │ │ │ │ │ │借款,致邵建本損失 │ │ │ │ │ │ │231萬元。 │ ├──┼────────┼───┼───┼───┼──────────┤ │55 │1、票號0000000號│吳清仔│張學添│張學添│吳清仔先前持其他支票│ │ │ ,金額:110萬│ │ │ │向張學添調借現金,於│ │ │ 元,發票人: │ │ │ │96年1月間再持左列支 │ │ │ 銓皓興業有限 │ │ │ │票將其他支票換回。退│ │ │ 公司 │ │ │ │票後,吳清仔即無法聯│ │ │2、票號0000000號│ │ │ │絡,致張學添損失787 │ │ │ ,金額:130萬│ │ │ │萬元。 │ │ │ 元,發票人: │ │ │ │ │ │ │ 秝寶企業社、 │ │ │ │ │ │ │ 潘福來 │ │ │ │ │ │ │3、票號0000000號│ │ │ │ │ │ │ ,金額:135萬│ │ │ │ │ │ │ 元,發票人: │ │ │ │ │ │ │ 秝寶企業社、 │ │ │ │ │ │ │ 潘福來 │ │ │ │ │ │ │4、票號0000000號│ │ │ │ │ │ │ ,面額:138萬│ │ │ │ │ │ │ 元,發票人: │ │ │ │ │ │ │ 重光裝潢公司 │ │ │ │ │ │ │5、票號0000000號│ │ │ │ │ │ │ ,面額:136萬│ │ │ │ │ │ │ 元,發票人: │ │ │ │ │ │ │ 重光裝潢公司 │ │ │ │ │ │ │6、票號0000000號│ │ │ │ │ │ │ ,面額:138萬│ │ │ │ │ │ │ 元,發票人: │ │ │ │ │ │ │ 重光裝潢公司 │ │ │ │ │ ├──┼────────┼───┼───┼───┼──────────┤ │56 │票號WK0000000號 │林本明│鄭進來│ │林本明持左列支票向鄭│ │ │,面額:50萬元,│ │ │ │進來借款50萬元。退票│ │ │發票人:捷澧有限│ │ │ │後,林本明即開立另1 │ │ │公司 │ │ │ │張彰化銀行建國分行、│ │ │ │ │ │ │面額50萬元之支票換回│ │ │ │ │ │ │該張支票,後來並有對│ │ │ │ │ │ │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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