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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02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唐光義郭妙俐簡芳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70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甲○○

          25弄2號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拾貳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乙○○、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第211條、第212條、第216條、第339條第1項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依其等犯罪情狀,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被告2人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罪嫌部分,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9月12日裁定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經本院審理後,認其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已消滅,而於97年11月20日當庭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惟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2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唐光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簡芳潔

                 書記官 呂苗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02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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