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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38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鍾堯航巫淑芳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43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87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係址設臺中市○○區○○街99號1樓「建清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建清公司)之登記公司負責人,乙○○則為建清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掛名經理),2人皆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其等均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而建清公司為虛設之行號,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詎甲○○為使公司業績增加以方便向銀行申請貸款,於建清公司在民國95年5月4日辦畢營利事業登記及於95年6月26日辦畢營業稅稅籍登記建檔後,竟與乙○○共同基於反覆、延續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單一行為決意之犯意聯絡,由甲○○將建清公司發票、發票章等資料交由乙○○保管,由乙○○取得及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而於95年7月間某日起至96年2月28日止之密接時間內,明知未實際向如附表一所示亨旺實業有限公司等8家營業人進貨,竟取得該等營業人不實之統一發票36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521萬4,766元,稅額276萬739元,充當建清實業有限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詳如附表一所示之取得不實發票明細表);復於同期間,在建清公司未實際交易及銷貨之情況下,明知無銷貨之事實,竟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114紙,銷售額合計5,446萬5,019元,交付予福中工程行等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其中計有如附表二所示福中工程行等30家營業人持104筆不實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銷售額合計5,173萬8,818元,致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合計258萬6,947元(詳如附表二所示之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嗣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勾稽建清公司上揭進、銷憑證,始悉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另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后述證人於接受稅捐機關調查或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證述及陳述,雖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惟被告對於證人於調查或偵訊時陳述及證述之證據能力,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不爭執,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且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原則上得為證據,本院並審酌上開偵訊筆錄作成時之情況尚無不當。是依前揭規定,本件后述證人之證述,自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固供承:伊為建清公司之登記公司負責人,伊將建清公司所申請的發票交由被告乙○○使用,建清公司與附表一、二所示之營業人並無實際交易往來之事實,被告乙○○供承:伊為建清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有取得發票,除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鑫興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外,建清公司與其餘如附表一、二所示營業人均無實際交易之事實,且對於附表一、二所示之發票明細資料內容俱不爭執在卷。然均矢口否認有何上開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等犯行,被告甲○○辯稱:伊將建清公司的發票交給被告乙○○使用後,伊不知道被告乙○○如何使用,伊不認識如附表所示各該營業人,也沒有接觸過,被告乙○○表示若有分紅會分給伊云云;被告乙○○辯稱:伊為要製造公司業績,將發票都交給自稱「饒玉麟」之人,發票並非伊開立的,事後才知道是不實發票,其中只有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鑫興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有實際交易云云。經查:

㈠被告甲○○為建清公司登記負責人、建清公司申請發票使用、如附表一、二所示發票並無實際交易事實等各節,有代建清公司記帳及申報營業稅之記帳業者張錫福所提供之建清公司委託書、甲○○名片影本及帳證簽收資料影本、建清公司95 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廣成開發國際有限公司所提供之請款單影本、建清公司95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鑫興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向國稅局提出之說明書、乙○○之親等資料查詢、建清公司95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毅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建清公司「黃惠裕」名片影本、建清公司95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辰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所提供之付款支票影本、合作金庫商銀彰中分行96年10月18日合金彰中字第0960004854號函及所附交易傳票影本、信捷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之付款帳戶往來明細、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6年11月6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960054364C號函及所附法務部調查局主動提供建清公司寶華銀行帳戶中有關信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異常存提交易之查證資料、金皆工程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承諾書影本、建清公司95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福中工程行所提供建清公司95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裕東營造有限公司向國稅局提出之說明書、承諾書影本、鈦舜工業社向國稅局提出之「甲○○」現金簽收單影本、臺灣群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祐泰興業有限公司、漢風實業有限公司、蘇菲雅國際有限公司、仕宏世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亨旺實業有限公司、蓁園園藝工程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虛設行號查核管制建檔查詢、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建清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結果、公司設立登記資料、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建清公司進銷交易流程圖、建清公司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建清公司進項及銷項發票影本等件附卷可稽,並經證人即會計業者張錫福、營業人或其代理人、職員黃念晴、盧增淵、吳美玉、鮑盛齊、王思羿、陳磊燦、溫水風、林明信、陳富藏、高聰敏、章文生、姚振源於調查或偵訊時證述在卷,其中除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鑫興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部分(另於第㈡段說明)外,業據被告2人供承均非實際交易在卷,應堪認定。

㈡證人即鑫興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前職員王思羿於偵查中陳稱:鑫興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的裝潢工程是負責人王重慶的太太自己找人來作的,伊未介紹建清公司向鑫興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承攬裝潢工程等語(見他字第3199號卷第138至139頁),而徵諸卷附鑫興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出具之說明書顯示(見他字第3199號卷第140頁),鑫興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與建清公司間並無業務往來,此外,未據被告乙○○提出任何關於實際交易、派工、發包、施工、資金流向等關係往來履約之具體證據,尚難僅以徒具形式之發票憑證推認該2公司間有實際交易之事實,被告乙○○辯稱建清公司有與鑫興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從事該部分之實際交易云云,洵非有據。

㈢再依卷附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函送之建清公司申報逃漏營業稅捐資料顯示,建清公司係於95年4月28日以被告甲○○為公司登記負責人申辦公司變更登記事項,並於95年5月4日辦畢營利事業登記,於95年5月8日申請營業人稅籍設立登記,於95年6月26日辦畢營業稅稅籍登記建檔,有建清公司變更登記表、營利事業登記申辦資料及營業人稅籍登記資料附卷可稽(見國稅局卷第1至8頁、第20至27頁),至此方得申領統一發票,而如附表一、二所示發票係自95年7月間開始開立,有發票影本可稽,證人張錫福復係自95年6月27日起受建清公司之委任處理稅務、記帳、商業會計等事項,有委託書在卷可稽(見他字第3199號卷第27頁),是認建清公司應係自95年7月間始開始收取、開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發票,起訴書誤認建清公司自95年5月8日即開始收取、開立如附表所示之發票,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㈣證人張錫福於偵查中證稱:伊自95年6月27日起受建清公司委託處理該公司記帳業務,被告甲○○有到伊事務所過,卷附的委託書、代理營業人辦理營業稅媒體申報書、撤銷營業稅媒體申報書、報稅資料簽收單都是被告甲○○親自簽名的;伊事務所代建清公司所申領的發票都是由被告乙○○拿走,要申報的發票也是被告乙○○拿來的,或是被告乙○○請伊去收取的;伊為建清公司記帳申報稅務都是以發票申報,內容伊不清楚,伊曾向被告乙○○提到可以把工程契約及支付憑證附在發票裡面以應付國稅局查帳用,但被告乙○○一直未提供,建清公司需要國稅局按月核章,才能領下一期的發票,一直到96年3月就無法經過國稅局核准,所以無法再領到發票;被告甲○○並在96年9月4日親自到事務所簽收領回建清公司的全部帳證資料等語(見他字第3199號卷第24至25 頁)。並有經被告甲○○檢同建清公司大小章簽立之委託書、營業稅媒體申報書、報稅資料簽收單(見他字第3199號卷第27至34頁)。顯見被告甲○○與乙○○就建清公司之稅務事項與記帳業者張錫福均有直接之接觸並交取相關發票、報稅資料,對建清公司之實際稅務狀況實難諉言不知。

㈤況公司經營係以有實際交易往來為基礎方有開立發票憑證之需求,被告等透過記帳業者按月向稅捐機關申領發票,衡情應有實際交易之實為其申領發票之據,然渠等於本院審理中均供承建清公司並無如附表所示實際交易之實(附表二編號18 所示之鑫興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部分業經本院認定並無實際交易如前),被告甲○○亦自承:建清公司無力承作附表所示營業額之工程等情(見他字第3199號卷第13頁、本院97年3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惟渠等猶陸續收受、申領並開立如附表所示發票使用。被告甲○○復自承:建清公司的發票、發票章、大小章是被告乙○○在保管的,伊把公司的發票都交給被告乙○○使用等語(見他字第3199號卷第13 頁、本院97年3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被告乙○○亦自承有經手發票之事實(見本院97年3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渠等分別身為公司登記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且經手該等發票期間長達8月許,按月記帳,並非偶一為之,對於公司實際上有無如附表所示分別高達5千餘萬元之實際交易了然於胸,顯見被告2人對於該等發票無實際交易為其依據一節均應知之甚詳。

㈥證人即被告友人劉家豪雖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曾在建清公司聽聞被告2人談話,被告甲○○說他把發票都交給被告乙○○處理,被告乙○○也承認公司發票都是他在處理等語(見本院97年4月15日審判筆錄第4頁),然證人劉家豪亦自承:伊並未親眼見聞其事等語,容係傳聞。況承上所述,被告2人對建清公司之實際稅務事項與記帳業者有直接接觸、對於實際交易狀況如何及該等發票無實際交易為其依據一節均知之甚詳,被告甲○○復自承:被告乙○○表示虛開公司發票可以增加公司業績,方便向銀行申請貸款等語(見他字第3199號卷第273頁),而依證人張錫福所證上情,亦無所謂「饒玉麟」之人與其接觸稅務事宜,證人劉家豪亦證稱:在建清公司沒看過「饒玉麟」之人,也不認識等語,被告甲○○諉責辯稱:伊將發票交給被告乙○○,不知道被告乙○○如何使用發票云云,被告乙○○諉責辯稱:伊將發票交由自稱饒玉麟之人使用,不知伊如何使用云云,均無足採。

㈦綜上所述,被告2人前揭所辯,顯均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甲○○、乙○○分別為建清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而商業會計法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又統一發票係記載交易雙方之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交易內容及金額,並由商號簽章交付予購買之對方,為對外憑證,屬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會計憑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該罪與刑法第215條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屬法規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5397號、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3年度台上字第215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是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㈡被告2人間就所犯前揭2罪,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中關於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或幫助行為特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司法院第二廳78年11月24日(78)廳刑一字第16 92六九二號函函覆意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11月法律座談會討論意見參照)。

㈢另按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此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被告2人虛設建清公司,在未實際交易及出貨之情況下,從事前揭虛開統一發票、幫助逃漏稅之行為,渠等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被告等所為虛開統一發票、幫助逃漏稅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舉措,各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起訴書犯罪事實雖記載被告2人自95年5月8日起即為本件犯行,容係誤認(詳如前第二、㈢段所述),然此部分苟成立犯罪與起訴成罪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㈣被告2人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犯罪構成要件有異,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

㈤審酌被告2人,均係有相當社會經驗、智識成熟之人,當知正當經營事業、秉誠處理稅務事宜,卻不思正途獲取所需,罔顧稅捐公平,竟圖私利,以前揭方式觸犯刑罰,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而造成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錯誤,逃漏稅捐之數額非寡,期間非暫,所為對財政稅捐秩序之危害匪淺,犯罪之動機、目的,被告甲○○為登記負責人及被告乙○○為實際負責人之行為分工、角色輕重,惟念及稅捐機關對於逃漏部分猶得及時發現稽查補罰,危害未至擴大,犯罪平和,犯罪後雖否認犯行,然仍大致供承不實交易之事實,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甲○○宣告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末以,本件被告2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查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不予減刑之情形,合於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件,亦無同條例第5條規定例外不得減刑之情事,爰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各減其宣告刑2分之1,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吳崇道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建清公司取得不實發票明細表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發票年月 │張數│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    │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 1 │亨旺實業有限公司│95年9月   │  1 │ 1,180,000│    59,000│
 │    │                │          │    │          │          │
 ├──┼────────┼─────┼──┼─────┼─────┤
 │ 2 │仕宏世宗國際事業│95年9月   │  7 │ 1,210,100│    60,505│
 │    │有限公司        │          │    │          │          │
 ├──┼────────┼─────┼──┼─────┼─────┤
 │ 3 │祐泰興業有限公司│95年9-10月│  6 │ 9,407,000│   470,350│
 ├──┼────────┼─────┼──┼─────┼─────┤
 │ 4 │登那倫通訊工程有│95年12月  │  7 │   350,900│    17,545│
 │    │限公司          │          │    │          │          │
 ├──┼────────┼─────┼──┼─────┼─────┤
 │ 5 │漢風實業有限公司│96年1月   │  4 │ 8,123,103│   406,155│
 ├──┼────────┼─────┼──┼─────┼─────┤
 │ 6 │蓁園園藝工程有限│95年7月   │  1 │   795,000│    39,750│
 │    │公司            │          │    │          │          │
 ├──┼────────┼─────┼──┼─────┼─────┤
 │ 7 │蘇菲雅國際有限公│95年7-8月 │  5 │ 4,737,060│   236,855│
 │    │司              │          │    │          │          │
 ├──┼────────┼─────┼──┼─────┼─────┤
 │ 8 │台灣群力資產管理│95年11月- │  5 │29,411,603│ 1,470,579│
 │    │顧問有限公司    │96年2月   │    │          │          │
 ├──┴────────┼─────┼──┼─────┼─────┤
 │      合        計    │          │ 36 │55,214,766│ 2,760,739│
 └───────────┴─────┴──┴─────┴─────┘
附表二:建清公司所開立並經提出扣抵之不實發票明細表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發票年月 │張數│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    │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 1 │福中工程行      │95年11月  │  1 │    38,095│     1,905│
 ├──┼────────┼─────┼──┼─────┼─────┤
 │ 2 │光進實業股份有限│95年12月  │  2 │   650,000│    32,500│
 │    │公司            │          │    │          │          │
 ├──┼────────┼─────┼──┼─────┼─────┤
 │ 3 │鈦舜工業社      │95年11月  │  1 │   500,000│    25,000│
 ├──┼────────┼─────┼──┼─────┼─────┤
 │ 4 │永慶實業股份有限│95年12月  │  2 │   800,000│    40,000│
 │    │公司            │          │    │          │          │
 ├──┼────────┼─────┼──┼─────┼─────┤
 │ 5 │尊龍汽車客運股份│95年10月  │  1 │    22,000│     1,100│
 │    │有限公司        │          │    │          │          │
 ├──┼────────┼─────┼──┼─────┼─────┤
 │ 6 │磊都工程有限公司│96年1-2月 │  2 │   571,428│    28,572│
 ├──┼────────┼─────┼──┼─────┼─────┤
 │ 7 │禾達實業有限公司│95年11月- │  7 │ 2,485,000│   124,250│
 │    │                │96年2月   │    │          │          │
 ├──┼────────┼─────┼──┼─────┼─────┤
 │ 8 │光進建設股份有限│95年11-12 │  2 │ 1,015,000│    50,750│
 │    │公司            │月        │    │          │          │
 ├──┼────────┼─────┼──┼─────┼─────┤
 │ 9 │泊昀有限公司    │96年1-2月 │  5 │     1,680│        85│
 ├──┼────────┼─────┼──┼─────┼─────┤
 │10│喜夢麗實業有限公│95年7月-96│ 16 │ 6,294,180│   314,709│
 │    │司              │年2月     │    │          │          │
 ├──┼────────┼─────┼──┼─────┼─────┤
 │11│世基工業有限公司│95年7-10月│ 10 │ 8,500,000│   425,000│
 ├──┼────────┼─────┼──┼─────┼─────┤
 │12│展新起重有限公司│96年1月   │  1 │   342,857│    17,143│
 ├──┼────────┼─────┼──┼─────┼─────┤
 │13│穩發營造有限公司│95年10月  │  2 │ 1,245,000│    62,250│
 ├──┼────────┼─────┼──┼─────┼─────┤
 │14│廣成開發國際有限│96年1-2月 │  5 │ 4,100,000│   205,000│
 │    │公司            │          │    │          │          │
 ├──┼────────┼─────┼──┼─────┼─────┤
 │15│昕皇工程有限公司│95年-12月 │  6 │ 5,108,350│   255,418│
 ├──┼────────┼─────┼──┼─────┼─────┤
 │16│清道夫工程行    │95年11月  │  2 │   331,500│    16,575│
 ├──┼────────┼─────┼──┼─────┼─────┤
 │17│同祥企業社      │95年12月  │  2 │ 1,102,000│    55,100│
 ├──┼────────┼─────┼──┼─────┼─────┤
 │18│鑫興小客車租賃有│95年7月   │  1 │   142,857│     7,143│
 │    │限公司          │          │    │          │          │
 ├──┼────────┼─────┼──┼─────┼─────┤
 │19│淳利企業股份有限│95年11月  │  2 │   104,761│     5,239│
 │    │公司            │          │    │          │          │
 ├──┼────────┼─────┼──┼─────┼─────┤
 │20│三本空間編輯有限│96年1-2月 │  2 │   841,900│    42,095│
 │    │公司            │          │    │          │          │
 ├──┼────────┼─────┼──┼─────┼─────┤
 │21│信捷科技有限公司│96年1-2月 │  8 │ 6,951,300│   347,567│
 ├──┼────────┼─────┼──┼─────┼─────┤
 │22│泓運工程有限公司│95年12月  │  3 │ 1,500,000│    75,000│
 ├──┼────────┼─────┼──┼─────┼─────┤
 │23│惠春土木包工業有│95年11-12 │  3 │   838,095│    41,905│
 │    │限公司          │月        │    │          │          │
 ├──┼────────┼─────┼──┼─────┼─────┤
 │24│金皆工程有限公司│95年7月   │  2 │   476,190│    23,810│
 ├──┼────────┼─────┼──┼─────┼─────┤
 │25│合眾營造有限公司│95年12月  │  1 │   480,000│    24,000│
 ├──┼────────┼─────┼──┼─────┼─────┤
 │26│國翔機械股份有限│95年11-12 │  4 │   600,425│    30,021│
 │    │公司            │月        │    │          │          │
 ├──┼────────┼─────┼──┼─────┼─────┤
 │27│毅力電機股份有限│95年11-12 │  4 │ 2,475,000│   123,750│
 │    │公司            │月        │    │          │          │
 ├──┼────────┼─────┼──┼─────┼─────┤
 │28│裕東營造有限公司│95年11月  │  1 │    67,619│     3,381│
 ├──┼────────┼─────┼──┼─────┼─────┤
 │29│辰原室內裝修有限│95年11-12 │  4 │ 3,001,200│   150,060│
 │    │公司            │月        │    │          │          │
 ├──┼────────┼─────┼──┼─────┼─────┤
 │30│林鎵有限公司    │95年11-12 │  2 │ 1,152,381│    57,619│
 │    │                │月        │    │          │          │
 ├──┴────────┼─────┼──┼─────┼─────┤
 │      合        計    │          │ 104│51,738,818│ 2,586,947│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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