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84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七五三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各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及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之幫助犯,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三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卷附聲請撤回告訴狀乙紙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