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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91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91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壬○○

          (另案在臺灣苗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緝字第

一七00號、第一七0一號、第一七0二號、第一七0三號、第

一七0四號),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

壬○○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又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於夜間侵入住宅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又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犯如附表編號四至七所示毀壞門扇竊盜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玖月。又犯如附表編號八所示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又犯如附表編號九所示毀壞門扇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壬○○於民國九十年起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五0五號、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六0號、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二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六月、七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一二號、本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七八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及二年,並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五月確定,上開各罪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併予入監執行,於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惟因於假釋期間之九十四年十月間再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二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上開假釋遂遭撤銷,所餘殘刑為有期徒刑九月二日;又於九十五年間因犯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四三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十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再與上開竊盜案件所處有期徒刑一年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二年二月確定,嗣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月,而與上開有期徒刑九月二日之殘刑合併執行,甫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竟猶不知悔改,各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自行或與袁國棟共同(袁國棟部分另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上訴中)竊取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乙○○等人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各竊盜犯行,詳見附表所示)。嗣經乙○○等人報警處理後,經警到場採集指紋或調閱監視錄影器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一)被告壬○○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為自白。(二)同案被告袁國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各項人證(被害人乙○○等人之指述)、物證(自同案被告袁國棟處扣案而已發還予被害人陳秧全之手表照片、繳費單)及書證。

三、所犯法條及罪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各犯罪事實之所犯法條及罪名,詳見如附表所示。至原起訴檢察官雖認被告就如附表編號二至七、九所示之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嫌及同條第三項、第一項之竊盜未遂罪嫌云云;然此等部分應成立加重竊盜罪或加重竊盜未遂罪(各罪名詳見附表所示),已如前述,則原起訴檢察官就此顯有誤認,尚有未洽,惟起訴事實相同,此等部分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併予敘明。被告雖已著手竊取如附表編號九所示被害人財物行為之實施,惟未生竊得財物之結果,其該部分之犯罪尚屬未遂。被告壬○○就如附表編號四至七所示之所為,與同案被告袁國棟二人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被告前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五0五號、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六0號、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二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六月、七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一二號、本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七八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及二年,並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五月確定,上開各罪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併予入監執行,於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惟因於假釋期間之九十四年十月間再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二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上開假釋遂遭撤銷,所餘殘刑為有期徒刑九月二日;又於九十五年間因犯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四三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十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再與上開竊盜案件所處有期徒刑一年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二年二月確定,嗣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月,而與上開有期徒刑九月二日之殘刑合併執行,甫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九罪,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已著手於如附表編號九所示之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被告所犯上開九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即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佳、其各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夜間侵入他人住宅或毀壞門扇竊盜等所致社會危害性,被害人各別遭竊之財物及價值,又被告犯罪後業已坦承犯罪事實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至被告所有,用以毀壞被害人癸○○○等人住處大門門鎖之鐵絲(尚無證據證明足供兇器使用),因未扣案,且非義務沒收之物,是為免日後執行之困難,故不另宣告沒收。又公訴蒞庭檢察官固另請求就被告宣告強制工作;然按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拘束其身體、自由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原理及刑法之保護作用,其法律規定之內容,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七一號解釋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之犯罪行為雖值得非難,自不可取;惟本院衡酌被告前雖有多次竊盜犯行,經判處有罪確定且執行完畢,又於九十七年間另有一竊盜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足參;然被告既陳稱伊有為打石類之臨時工等情在卷,且被告上開竊盜犯行除如附表編號四至七所示者為同一日實施犯罪外,其餘犯行之犯罪時間,相距達數月有餘,則自已難徒據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即認被告顯有犯竊盜罪之習慣且因懶惰成性使然;況依本案犯罪之情節(包含竊取之次數、使用之手段及竊取所得財物之價值)、犯罪後之態度(已能坦承犯行、深表悔意),以及其行為之嚴重性、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依憲法比例原則之規範,認本件各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已足收懲儆之效,未達須以保安處分預防矯治之程度,尚無施以強制工作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竊盜方式          │竊得物品            │備註                                │
   │    │/民國  │          │(所犯罪名)      │                    │                                    │
   ├──┼────┼─────┼─────────┼──────────┼──────────────────┤
   │一  │九十七年│臺中市西屯│以持鐵絲撬開門鎖之│現金新臺幣五百元。  │㈠人證:                            │
   │    │三月二十│區○○路八│方式(門鎖及鐵門無│                    │被害人乙○○於警詢之陳述(見中分六警│
   │    │三日中午│七巷三十號│撬壞),進入被害人│                    │偵字第0九七00三0五六四號卷第三頁│
   │    │某時    │六樓      │乙○○之前開住處。│                    │至第四頁)                          │
   │    │        │          │(乙○○之住處鐵門│                    │㈡書證:                            │
   │    │        │          │未遭破壞,僅臥室喇│                    │①臺中市警察局九十七年六月二日中市警│
   │    │        │          │叭鎖遭破壞;另侵入│                    │  鑑字第0九七00四一三一五號函附內│
   │    │        │          │住宅部分未據告訴,│                    │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七年五月二│
   │    │        │          │)                │                    │  十九日刑紋字第0九七00七七八九0│
   │    │        │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  號鑑驗書(見中分六警偵字第0九七0│
   │    │        │          │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                    │  0三0五六四號卷第十一頁至第十五頁│
   │    │        │          │)                │                    │  )                                │
   │    │        │          │                  │                    │②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現場勘察報告一│
   │    │        │          │                  │                    │  份(見中分六警偵字第0九七00三0│
   │    │        │          │                  │                    │  五六四號卷第二十頁)              │
   │    │        │          │                  │                    │③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刑案現場採證相│
   │    │        │          │                  │                    │  片二五張(見中分六警偵字第0九七0│
   │    │        │          │                  │                    │  0三0五六四號卷第二二頁至第三四頁│
   │    │        │          │                  │                    │  )                                │
   │    │        │          │                  │                    │④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九十七年五月│
   │    │        │          │                  │                    │  十九日中分六警鑑字第0九七0五0四│
   │    │        │          │                  │                    │  00一號(見中分六警偵字第0九七0│
   │    │        │          │                  │                    │  0三0五六四號卷第三五頁)        │
   ├──┼────┼─────┼─────────┼──────────┼──────────────────┤
   │二  │九十七年│臺中市西屯│以持鐵絲將門鎖破壞│現金約十萬元、金飾一│㈠人證:                            │
   │    │五月十三│區○○路八│之方式,進入被害人│批(價值約一萬五千元│被害人癸○○○於警詢之陳述(見中分六│
   │    │日下午九│七巷五十之│癸○○○之前開住處│)                  │警偵字第0九七00三0五六四號卷第五│
   │    │時左右之│一號四樓之│。(癸○○○住處之│                    │頁至第六頁)                        │
   │    │夜間    │二        │大門鎖頭業遭破壞;│                    │㈡書證:                            │
   │    │        │          │另侵入住宅及毀損部│                    │①臺中市警察局九十七年六月六日中市警│
   │    │        │          │分未據告訴)      │                    │  鑑字第0九七00四二七0五號函附內│
   │    │        │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                    │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七年六月三│
   │    │        │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  日刑紋字第0九七00八0六四二號鑑│
   │    │        │          │二款之於夜間侵入住│                    │  驗書(見中分六警偵字第0九七00三│
   │    │        │          │宅毀壞門扇竊盜罪)│                    │  0五六四號卷第十六頁至第十九頁)  │
   │    │        │          │                  │                    │②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現場勘察報告一│
   │    │        │          │                  │                    │  份(見中分六警偵字第0九七00三0│
   │    │        │          │                  │                    │  五六四號卷第三六頁)              │
   │    │        │          │                  │                    │③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刑案現場採證相│
   │    │        │          │                  │                    │  片十二張(見中分六警偵字第0九七0│
   │    │        │          │                  │                    │  0三0五六四號卷第三七頁至第四二頁│
   │    │        │          │                  │                    │  )                                │
   ├──┼────┼─────┼─────────┼──────────┼──────────────────┤
   │三  │九十七年│臺中市西屯│以持鐵絲將門鎖破壞│金元寶一個(五錢重)│㈠人證:                            │
   │    │十二月十│區○○路八│之方式,進入被害人│、金幣一枚、金手環一│被害人庚○○於警詢之陳述(見中分六警│
   │    │七日上午│七巷五八號│庚○○之前開住處。│個(鑲有翡翠及碎鑽)│偵字第0九八000三一四七號卷第一頁│
   │    │七時許後│十樓之三  │(庚○○住處之大門│、金項鍊、金項圈各一│至第二頁)                          │
   │    │至中午十│          │有遭撬開毀壞之情;│條、小孩金手環六個、│㈡書證:                            │
   │    │二時許前│          │另侵入住宅及毀損部│金牌一面、金墜子一個│①臺中市警察局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中市│
   │    │之上午某│          │分未據告訴)      │(金飾總價值約十五萬│  警鑑字第0九八000三0三五號函附│
   │    │時      │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元)及攝影機一台(廠│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八年一月│
   │    │        │          │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毀│牌SONY)(價值二│  九日刑紋字第0九八000一八五八號│
   │    │        │          │壞門扇竊盜罪)    │萬元),共損失十七萬│  鑑驗書(見中分六警偵字第0九八00│
   │    │        │          │                  │元。                │  0三一四七號卷第七頁至第九頁)    │
   │    │        │          │                  │                    │②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刑案現場採證相│
   │    │        │          │                  │                    │  片二二張(見中分六警偵字第0九八0│
   │    │        │          │                  │                    │  00三一四七號卷第十頁至第二十頁)│
   │    │        │          │                  │                    │③現場物品清單一張(見中分六警偵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卷第二一頁)│
   ├──┼────┼─────┼─────────┼──────────┼──────────────────┤
   │四  │九十七年│臺中市南屯│由袁國棟駕駛車輛搭│金項鍊一條(九錢重,│㈠人證:                            │
   │    │十二月二│區○○路一│載壬○○至上開處所│價值一萬元)及手錶一│被害人戊○○於警詢之陳述(見中分四偵│
   │    │十二日上│0九號二一│大樓外,袁國棟在該│只(WIRED牌,價│字第0九八000六二四六號卷第十一頁│
   │    │午九時許│樓之二十  │大樓外附近把風,由│值一萬四千元),共損│至第十四頁)                        │
   │    │起至中午│          │壬○○以持鐵絲將門│失約二萬四千元。    │㈡書證:                            │
   │    │之某時  │          │鎖破壞之方式,進入│                    │①袁國棟涉嫌竊盜案(被害人戊○○失竊│
   │    │        │          │被害人戊○○之前開│                    │  之WIRED牌手錶照片二張)(見中│
   │    │        │          │住處。(戊○○住處│                    │  分四偵字第0九八000六二四六號卷│
   │    │        │          │之大門門鎖有遭撬開│                    │  第六一頁)                        │
   │    │        │          │毀壞之情;另侵入住│                    │②袁國棟住處照片(苗栗縣頭屋鄉獅潭村│
   │    │        │          │宅及毀損部分未據告│                    │  十一鄰獅潭十七之六號)(見中分四偵│
   │    │        │          │訴)              │                    │  字第0九八000六二四六號卷第六二│
   │    │        │          │(與袁國棟共同犯刑│                    │  頁)                              │
   │    │        │          │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                    │③袁國棟使用之LN-3989號自小客│
   │    │        │          │一項第二款之毀壞門│                    │  車照片二張(見中分四偵字第0九八0│
   │    │        │          │扇竊盜罪)        │                    │  00六二四六號卷第六三頁)        │
   │    │        │          │                  │                    │④被害人戊○○失竊之WIRED牌手錶│
   │    │        │          │                  │                    │  照片一張(見中分四偵字第0九八00│
   │    │        │          │                  │                    │  0六二四六號卷第六四頁)          │
   │    │        │          │                  │                    │⑤贓物認領保管單一張(戊○○)(見中│
   │    │        │          │                  │                    │  分四偵字第0九八000六二四六號卷│
   │    │        │          │                  │                    │  第六五頁)                        │
   │    │        │          │                  │                    │⑥監視器翻拍照片十張(見中分四偵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卷第五五頁至│
   │    │        │          │                  │                    │  第五七頁)                        │
   │    │        │          │                  │                    │⑦袁國棟與壬○○通訊時間之手機螢幕翻│
   │    │        │          │                  │                    │  拍照片三張(見中分四偵字第0九八0│
   │    │        │          │                  │                    │  00六二四六號卷第五八頁至第五九頁│
   │    │        │          │                  │                    │  )                                │
   ├──┼────┼─────┼─────────┼──────────┼──────────────────┤
   │五  │九十七年│臺中市南屯│由袁國棟駕駛車輛搭│黃金項鍊一條(一兩重│㈠人證:                            │
   │    │十二月二│區○○路一│載壬○○至上開處所│,價值約三萬元,特徵│被害人甲○○於警詢之陳述(見中分四偵│
   │    │十二日上│0九號十九│大樓外,袁國棟在該│為媽祖的神像)、翡翠│字第0九八000六二四六號卷第二一頁│
   │    │午九時許│樓之十九  │大樓外附近把風,由│戒指一只(價值約十萬│至第二四頁)                        │
   │    │起至中午│          │壬○○以持鐵絲將門│元)及玉戒指一只(價│㈡書證:                            │
   │    │之某時  │          │鎖破壞之方式,進入│值約二萬元),共損失│①監視器翻拍照片十張(見中分四偵字第│
   │    │        │          │被害人甲○○之前開│約十五萬元。        │  0000000000號卷第五五頁至│
   │    │        │          │住處。(甲○○住處│                    │  第五七頁)                        │
   │    │        │          │之大門門鎖有遭撬開│                    │②袁國棟與壬○○通訊時間之手機螢幕翻│
   │    │        │          │毀壞之情;另侵入住│                    │  拍照片三張(見中分四偵字第0九八0│
   │    │        │          │宅及毀損部分未據告│                    │  00六二四六號卷第五八頁至第五九頁│
   │    │        │          │訴)              │                    │  )                                │
   │    │        │          │(與袁國棟共同犯刑│                    │                                    │
   │    │        │          │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                    │                                    │
   │    │        │          │一項第二款之毀壞門│                    │                                    │
   │    │        │          │扇竊盜罪)        │                    │                                    │
   ├──┼────┼─────┼─────────┼──────────┼──────────────────┤
   │六  │九十七年│臺中市南屯│由袁國棟駕駛車輛搭│現金一萬二千七百元。│㈠人證:                            │
   │    │十二月二│區○○路一│載壬○○至上開處所│                    │被害人己○○於警詢之陳述(見中分四偵│
   │    │十二日上│0九號十一│大樓外,袁國棟在該│                    │字第0九八000六二四六號卷第十五頁│
   │    │午九時許│樓之十八  │大樓外附近把風,由│                    │至第十六頁)                        │
   │    │至中午十│          │壬○○以持鐵絲將門│                    │㈡書證:                            │
   │    │二時許前│          │鎖破壞之方式,進入│                    │①監視器翻拍照片十張(見中分四偵字第│
   │    │之某時  │          │被害人己○○之前開│                    │  0000000000號卷第五五頁至│
   │    │        │          │住處。(己○○住處│                    │  第五七頁)                        │
   │    │        │          │之大門門鎖有遭撬開│                    │②袁國棟與壬○○通訊時間之手機螢幕翻│
   │    │        │          │毀壞之情;另侵入住│                    │  拍照片三張(見中分四偵字第0九八0│
   │    │        │          │宅及毀損部分未據告│                    │  00六二四六號卷第五八頁至第五九頁│
   │    │        │          │訴)              │                    │  )                                │
   │    │        │          │(與袁國棟共同犯刑│                    │                                    │
   │    │        │          │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                    │                                    │
   │    │        │          │一項第二款之毀壞門│                    │                                    │
   │    │        │          │扇竊盜罪)        │                    │                                    │
   ├──┼────┼─────┼─────────┼──────────┼──────────────────┤
   │七  │九十七年│臺中市南屯│由袁國棟駕駛車輛搭│金元寶一個、金戒指一│㈠人證:                            │
   │    │十二月二│區○○路一│載壬○○至上開處所│只、金墜子一只及現金│被害人丙○○於警詢之陳述(見中分四偵│
   │    │十二日上│0九號九樓│大樓外,袁國棟在該│一萬元,共損失約二萬│字第0九八000六二四六號卷第十九頁│
   │    │午九時至│之二七    │大樓外附近把風,由│元。                │至第二十頁)                        │
   │    │中午前之│          │壬○○以持鐵絲將門│                    │㈡書證:                            │
   │    │某時    │          │鎖破壞之方式,進入│                    │①臺中市警察局九十八年三月六日中市警│
   │    │        │          │被害人丙○○之前開│                    │  鑑字第0九八00一七一六三號函附內│
   │    │        │          │住處。(丙○○住處│                    │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八年三月三│
   │    │        │          │之大門門鎖有遭撬開│                    │  日刑醫字第0九八000一0八七號鑑│
   │    │        │          │毀壞之情;另侵入住│                    │  驗書(見中分四偵字第0九八000六│
   │    │        │          │宅及毀損部分未據告│                    │  二四六號卷第三八頁至第四十頁)    │
   │    │        │          │訴)              │                    │②臺中市警察局九十八年一月九日中市警│
   │    │        │          │(與袁國棟共同犯刑│                    │  鑑字第0九八000二二0四號函附內│
   │    │        │          │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                    │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八年一月七│
   │    │        │          │一項第二款之毀壞門│                    │  日刑紋字第0九八000一一七0號鑑│
   │    │        │          │扇竊盜罪)        │                    │  驗書(見中分四偵字第0九八000六│
   │    │        │          │                  │                    │  二四六號卷第四一頁至第四四頁)    │
   │    │        │          │                  │                    │③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現場勘察報告一│
   │    │        │          │                  │                    │  份(見中分四偵字第0九八000六二│
   │    │        │          │                  │                    │  四六號卷第四五頁至第四六頁)      │
   │    │        │          │                  │                    │④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刑案現場採證相│
   │    │        │          │                  │                    │  片十張(見中分四偵字第0九八000│
   │    │        │          │                  │                    │  六二四六號卷第五十頁至第五四頁)  │
   │    │        │          │                  │                    │⑤監視器翻拍照片十張(見中分四偵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卷第五五頁至│
   │    │        │          │                  │                    │  第五七頁)                        │
   │    │        │          │                  │                    │⑥袁國棟與壬○○通訊時間之手機螢幕翻│
   │    │        │          │                  │                    │  拍照片三張(見中分四偵字第0九八0│
   │    │        │          │                  │                    │  00六二四六號卷第五八頁至第五九頁│
   │    │        │          │                  │                    │  )                                │
   ├──┼────┼─────┼─────────┼──────────┼──────────────────┤
   │八  │九十八年│臺中市西區│以持鐵絲撬開門鎖之│現金二萬六千元      │㈠人證:                            │
   │    │一月二十│三民路一段│方式(門鎖及大門無│                    │被害人辛○○於警詢之陳述(見中分一刑│
   │    │八日上午│一六八巷十│撬壞),進入被害人│                    │字第0九八00一二一五0號卷第一頁至│
   │    │十時至同│號        │辛○○之前開住處。│                    │第三頁)                            │
   │    │日下午三│          │(辛○○之住處鐵門│                    │㈡書證:                            │
   │    │時之某時│          │及大門均未遭破壞;│                    │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八年二月│
   │    │        │          │另侵入住宅部分未據│                    │  二十四日刑紋字第0九八00二0九六│
   │    │        │          │告訴)            │                    │  二號鑑驗書(見中分一刑字第0九八0│
   │    │        │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  0一二一五0號卷第十二頁至第十三頁│
   │    │        │          │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                    │  )                                │
   │    │        │          │)                │                    │②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現場勘察報告一│
   │    │        │          │                  │                    │  份(見中分一刑字第0九八00一二一│
   │    │        │          │                  │                    │  五0號卷第十四頁)                │
   │    │        │          │                  │                    │③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刑案現場採證相│
   │    │        │          │                  │                    │  片十六張(見中分一刑字第0九八00│
   │    │        │          │                  │                    │  一二一五0號卷第十五頁至第十八頁)│
   │    │        │          │                  │                    │④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
   │    │        │          │                  │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一份(見中分一刑│
   │    │        │          │                  │                    │  字第0九八00一二一五0號卷第二一│
   │    │        │          │                  │                    │  頁)                              │
   │    │        │          │                  │                    │⑤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
   │    │        │          │                  │                    │  各類案件紀錄表一份(見中分一刑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卷第二二頁)│
   │    │        │          │                  │                    │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搶奪(竊盜)案│
   │    │        │          │                  │                    │  件路口監視器調閱一覽表一份(見中分│
   │    │        │          │                  │                    │  一刑字第0九八00一二一五0號卷第│
   │    │        │          │                  │                    │  二四頁)                          │
   │    │        │          │                  │                    │⑦被害人辛○○住宅地圖一張(見中分一│
   │    │        │          │                  │                    │  刑字第0九八00一二一五0號卷第二│
   │    │        │          │                  │                    │  五頁)                            │
   │    │        │          │                  │                    │⑧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刑案│
   │    │        │          │                  │                    │  現場繪製圖一份(見中分一刑字第0九│
   │    │        │          │                  │                    │  00000000號卷第二六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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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九十八年│臺中市北屯│以持鐵絲將門鎖破壞│未竊得物品。(僅因門│㈠人證:                            │
   │    │二月二十│區○○路一│之方式,進入被害人│鎖遭破壞,損失約二千│被害人丁○○於警詢之陳述(見中分五偵│
   │    │六日下午│段一六0巷│丁○○之前開住處。│元。)              │字第0九八00一一四二一五號卷第一頁│
   │    │三時五十│三六號八樓│(丁○○住處之大門│                    │至第二頁)                          │
   │    │分許前之│          │鎖頭業遭破壞;另侵│                    │㈡書證:                            │
   │    │中午某時│          │入住宅及毀損部分未│                    │①臺中市警察局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中市│
   │    │        │          │據告訴)          │                    │  警鑑字第0九八00二八九三九號函附│
   │    │        │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八年四月│
   │    │        │          │條第二項、第一項第│                    │  十五日刑紋字第0九八00四九四九八│
   │    │        │          │二款之毀壞門扇竊盜│                    │  號鑑驗書(見中分五偵字第0九八00│
   │    │        │          │未遂罪)          │                    │  一一四二一五號卷第十六頁至第十九頁│
   │    │        │          │                  │                    │  )                                │
   │    │        │          │                  │                    │②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勘察報告一│
   │    │        │          │                  │                    │  份(見中分五偵字第0九八00一一四│
   │    │        │          │                  │                    │  二一五號卷第二一頁至第二二頁)    │
   │    │        │          │                  │                    │③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刑案現場採證相│
   │    │        │          │                  │                    │  片十九張(見中分五偵字第0九八00│
   │    │        │          │                  │                    │  一一四二一五號卷第二三頁至第二八頁│
   │    │        │          │                  │                    │  )                                │
   │    │        │          │                  │                    │④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九十八年四月│
   │    │        │          │                  │                    │  一日中分五偵鑑字第0九八000三0│
   │    │        │          │                  │                    │  二四號(見中分五偵字第0九八00一│
   │    │        │          │                  │                    │  一四二一五號卷第二九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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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911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