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38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381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於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64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