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1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10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己○○
癸○○
戊○○(原名許美玲
上列被告因故買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
29020號、98年度偵字第3953、10800號),被告於審理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
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己○○共同犯竊盜罪拾肆次,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黑色外套壹件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黑色外套壹件沒收。
癸○○共同犯竊盜罪拾肆次,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黑色外套壹件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黑色外套壹件沒收。
戊○○故買贓物拾陸次,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己○○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於95年間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拘役40日、有期徒刑5月,嗣經減刑為拘役20日、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確定,上開3案接續執行後,於96年8月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夥同其女友癸○○,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癸○○以挑選香菸等商品為由引開店家之注意,己○○即趁機徒手竊取店內陳列之酒類,並以外套掩飾攜出店外,而在附表所示編號1至14之時間、地點,竊取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4之物品(附表所示編號15、16部分,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465號判決己○○、癸○○有罪確定在案)。得手後,己○○、癸○○即將所竊得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6之酒類,持往位於臺中市○○區○○路2段67號「鉬煊食品有限公司」,以低於市場價格,販售予戊○○,戊○○認識其向己○○、癸○○所購買之上開酒類均係來源不明之贓物,竟仍故買之。
二、證據名稱:除增加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量刑之理由:
㈠被告己○○、癸○○部分:審酌被告己○○、癸○○2人年輕力壯,不思以正途獲取金錢,竟共同竊取商家陳列之酒類,前後達14次之多,造成商家財物上之損失,惡性非輕,且迄未與各商家達成和解賠償損失;惟兼衡渠等均已坦承犯行,減少司法資源之浪費,及渠等所竊得酒類變現之金額不多;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被告戊○○部分:審酌被告戊○○為貪圖不法利益,竟以低價購入贓物,行為殊不可取;且其故買贓物,提供銷贓管道,助長竊盜犯行猖獗,妨礙被害人之贓物回復請求權;惟兼衡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2項。
㈡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49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㈣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
五、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製作,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適用之法條,其中證據名稱部分,準用同法第454條第2項規定,逕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所得財物 │
├──┼───────┼───────┼──────────┤
│1 │97年11月17日晚│臺中市西屯區寧│「麥卡倫 25年」洋酒1│
│ │間11時30分許 │夏路217號之「 │瓶 │
│ │ │安迪菸酒專賣店│ │
│ │ │」 │ │
├──┼───────┼───────┼──────────┤
│2 │97年11月18日下│臺中市西區五權│「人頭馬 XO」洋酒1瓶│
│ │午6時30分許 │路181之3號之「│、「約翰走路藍牌」洋│
│ │ │利百加菸酒專賣│酒1瓶 │
│ │ │店五權店」 │ │
├──┼───────┼───────┼──────────┤
│3 │97年11月18日晚│臺中市北區太原│「統領1914白蘭地」洋│
│ │間7時30分許 │路3段39之1號之│酒 1瓶、「麥卡倫1966│
│ │ │「華峰菸酒專賣│年份」洋酒1瓶 │
│ │ │店」 │ │
├──┼───────┼───────┼──────────┤
│4 │97年11月19日晚│臺中市西區美村│「麥卡倫25年」洋酒1 │
│ │間7時30分許 │路268號之利百 │瓶、「麥卡倫30年」洋│
│ │ │加菸酒專賣店美│酒1瓶、「格蘭利威196│
│ │ │村店」 │9年」洋酒1瓶 │
├──┼───────┼───────┼──────────┤
│5 │97年11月20日晚│臺中縣大里市爽│「格蘭哥尼30年威士忌│
│ │間8時26分許 │文路1028號之「│」洋酒1瓶 │
│ │ │松發菸酒有限公│ │
│ │ │司」 │ │
├──┼───────┼───────┼──────────┤
│6 │97年11月20日晚│臺中市西區柳川│「約翰走路藍牌」洋酒│
│ │間9時30分許 │西路2段191號之│1瓶 │
│ │ │「馬上發菸酒專│ │
│ │ │賣店」 │ │
├──┼───────┼───────┼──────────┤
│7 │97年11月22日下│臺中縣大甲鎮民│「麥卡倫 25年」洋酒1│
│ │午2時29分許 │生路24號之「民│瓶 │
│ │ │生菸酒商行」 │ │
├──┼───────┼───────┼──────────┤
│8 │97年11月24日晚│臺中市西區○○○○路易13」洋酒1瓶 │
│ │間7時許 │路337號之「利 │ │
│ │ │百加菸酒專賣店│ │
│ │ │公益店」 │ │
├──┼───────┼───────┼──────────┤
│9 │97年11月24日下│臺中市北屯區昌│「約翰走路尊爵」洋酒│
│ │午3時30分許 │平路1段145號之│1瓶 │
│ │ │「北臺中商行」│ │
├──┼───────┼───────┼──────────┤
│10 │97年11月25日下│臺中縣潭子鄉雅│「人頭馬EXTRA.XO」洋│
│ │午2時34分許 │潭路2段252號之│酒1瓶 │
│ │ │「威爾森洋酒公│ │
│ │ │司」 │ │
├──┼───────┼───────┼──────────┤
│11 │97年12月4日上 │臺中市北屯區北│「麥卡倫 21年」洋酒1│
│ │午11時30分許 │苗栗縣苗栗市為│瓶 │
│ │ │公路288號之「 │ │
│ │ │喜洋洋國際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
│12 │97年11月21日晚│臺中市南屯區永│「約翰走路綠牌」洋酒│
│ │間10時34分許 │春東路96號之「│2瓶 │
│ │ │統一超商」 │ │
├──┼───────┼───────┼──────────┤
│13 │97年11月22日上│臺中市東區自由│「金門高樑酒」1箱( │
│ │午8時55分許 │路4段418號之「│12瓶) │
│ │ │盛品商行」 │ │
├──┼───────┼───────┼──────────┤
│14 │97年11月28日清│臺中市北屯區北│「約翰走路綠牌」洋酒│
│ │晨5時58分許 │屯路45號之「全│3瓶 │
│ │ │家便利超商」 │ │
├──┼───────┼───────┼──────────┤
│15 │97年11月2日下 │彰化縣彰化市三│「約翰走路藍牌35年」│
│ │午3時30分許 │民路212號之「 │洋酒2瓶、「麥卡倫10 │
│ │ │世昌洋煙酒行」│年」洋酒2瓶、「麥卡 │
│ │ │ │倫12年」洋酒1瓶 │
├──┼───────┼───────┼──────────┤
│16 │97年11月27日0 │彰化縣彰化市中│「皇家禮炮21年」洋酒│
│ │時5分許 │華路294號之「 │3瓶、「麥卡倫12年」 │
│ │ │萬有行洋煙酒行│洋酒1瓶 │
│ │ │」 │ │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偵字第29020號
98年度偵字第3953號
98年度偵字第10800號
被 告 己○○ 男 32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苗栗縣通霄鎮通灣里通灣65號之
41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癸○○ 女 2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縣大里市○○里○○路○段209
巷2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戊○○ 女 34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臺中市西屯區美滿東三巷15號
現居臺中市○○區○○路2段67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己○○前於民國95年10月30日,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 96年8月5日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夥同其女友癸○○,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犯意聯絡,2人分工方式為:癸○○以挑選香菸等
商品為由引開店家之注意,己○○即趁機徒手竊取店內陳列
之酒類,並以外套掩飾而攜出店外,而在附表所示之時間、
地點,竊取附表所示之物品(其中,編號15、16部分,業經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得手後,己○○、
癸○○即將所竊得之酒類,持往位於臺中市○○區○○路2
段67號之「鉬 食品有限公司」,以低於市場價格,販售予
戊○○,而戊○○認識其向己○○、癸○○所購買之酒類係
來源不明之贓物,竟故買之。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移送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
化地方法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令轉本署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所證事實 │
├──┼────────┼─────────────┤
│1 │被告己○○於警詢│1.除否認附表編號12之事實外│
│ │、本署第 1次偵訊│ ,坦承其他全部犯罪事實 │
│ │中之自白 │2.被告癸○○有共同參與附表│
│ │ │ 編號1至11竊盜之事實 │
│ │ │3.被告戊○○有購買附表所示│
│ │ │ 全部酒類之事實 │
├──┼────────┼─────────────┤
│2 │被告癸○○於警詢│坦承有參與附表編號 1至11竊│
│ │、本署第 1次偵訊│盜之事實 │
│ │中之自白 │ │
├──┼────────┼─────────────┤
│3 │證人癸○○於本署│被告戊○○有向被告己○○購│
│ │偵訊中之具結證述│買附表編號3、8之酒類之事實│
├──┼────────┼─────────────┤
│4 │被告戊○○於警詢│被告戊○○有向被告己○○購│
│ │、本署偵訊中之供│買附表所示之部分酒類之事實│
│ │述 │(惟辯稱不知為贓物) │
├──┼────────┼─────────────┤
│5 │被害人壬○○、賴│被害人壬○○、午○○、劉華│
│ │松助、辰○○、陳│女、子○○、丁○○、卯○○│
│ │鈺羚、丁○○、劉│、辛○○、乙○○、巳○○、│
│ │美玉、辛○○、林│庚○○、寅○○、未○○、彭│
│ │文仲、巳○○、陳│靖旻、吳珮甄、丙○○、廖春│
│ │宥妘、寅○○、簡│蓮所經營之商店,有遭人竊取│
│ │天佑、丑○○、吳│酒類之事實 │
│ │珮甄、丙○○、廖│ │
│ │春蓮於警詢中之指│ │
│ │述 │ │
├──┼────────┼─────────────┤
│6 │監視器翻拍暨現場│被告己○○、癸○○共同竊取│
│ │照片 │酒類之事實 │
├──┼────────┼─────────────┤
│7 │贓物認領保管單 │被告己○○、癸○○共同竊取│
│ │ │酒類後,販賣與被告戊○○之│
│ │ │事實 │
└──┴────────┴─────────────┘
二、核被告己○○、癸○○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盜罪嫌;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
物罪嫌。被告己○○、癸○○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之聯絡
及行為之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又被告等所犯多次犯行
間,犯意各別,所侵害之法益亦不相同,請均予分論併罰。
另被告己○○前95年10月30日,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 96年8月5日執行完畢,
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前案執行完畢 5
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檢察官 陳俊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