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4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47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98年執聲字第4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11月23日以法矯字第098004783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4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