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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478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陳玉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47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98年執聲字第4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11月23日以法矯字第098004783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4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478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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