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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91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張恩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191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3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暨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98年度聲勒字第 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8年 2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國防部南部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14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不料甲○○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之99年2月3日晚間某時,在台中市○○路及篤行路交岔路口附近某友人住處,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再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99年2月 5日17時15分許,員警持搜索票至門牌台中市○區○○○街169號9樓之 3建物查案,適甲○○在場並坦承施用毒品,乃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之自白。

(二)採集尿液鑑定同意書、臺中市警察局保安隊委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99年 2月26日出具原始編號F-02-04-01尿液檢驗報告。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本應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惟持有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罪責。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警卷第1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其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仍不思戒惕,且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再次施用毒品,未見戒除惡習之決心,惡性非輕,惟其施用毒品並無危害他人,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暨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刑法第62條業已將自首之規定修正為得減輕其刑,其修法理由為:「自首之動機不一而足,有出於內心悔悟者,有由於情勢所迫者,亦有基於預期邀獲必減之寬典者。對於自首者,依現行規定一律必減其刑,不僅難於獲致公平,且有使犯人恃以犯罪之虞。在過失犯罪,行為人為獲減刑判決,急往自首,而坐令損害擴展之情形,亦偶有所見。是必減主義,在實務上難以因應各種不同動機之自首案例。惟得減主義,既可委由裁判者視具體情況決定減輕其刑與否,運用上較富彈性,真誠悔悟者可得減刑自新之機,而狡黠陰暴之徒亦無所遁飾,可符公平之旨,宜予採用。」本件被告因員警於99年2月5日17時15分許,持搜索票至門牌台中市○區○○○街169號9樓之 3建物查案,適被告在場並坦承施用毒品等情,固有警詢、偵訊筆錄在卷可憑(見警卷第1頁、偵查卷第9、10頁),然此部分縱可認被告係自首,亦係迫於當時即將採尿送驗之情勢,始坦白犯行,非具主動戒除毒癮之真誠悔悟,依前揭修法理由,爰不適用自首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恩賜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916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