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毒聲字第269號

聲請觀察勒戒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陳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毒聲字第26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91

8號),聲請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99年度聲觀字第20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在臺中市○○路○段四八巷十七號四樓之一,以燒烤生煙吸取煙氣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同年月十九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許,在上開地點為警搜索查獲,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被告坦承上情,且經警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一份可稽。爰依法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本件經核上情屬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葳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毒聲字第269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觀察勒戒,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