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53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浚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189號、98年度執字第5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浚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拾壹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洪浚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共11罪(其中附表編號3犯罪日期欄更正為「97年8月2日18時許往前回溯24小時內某時」;編號8、9、10最後事實審案號欄及確定判決案號欄均增列「98年度審訴字第224號」),分別經本院97年度簡字第1053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5137號、97年度審訴字第4367號、97年度易字第1185號、97年度審簡字第5630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2965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5617號、98年度審訴字第224號、本院97年度訴字第3524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