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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38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38號

聲請人
甲○○
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認為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請狀影本內容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包括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在內,此有最高法院77年度臺抗字第741號著有判決可資查考。而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若判決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而上級法院以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訴無理由,因而維持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者,縱屬確定之有罪判決,但因對原判決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其本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最高法院亦有79年臺聲字第19號判例、82年度臺聲字第9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異議人即被告甲○○(以下簡稱異議人)前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201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並與前所犯偽造文書案件所處有期徒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經該院以98年度聲字第17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99年1月14日,對異議人所為98年度執更字第5110號案之執行係依據該院98年度聲字第1762號裁定內之94年度上訴字第822號確定判決及96年度上易字第2015號確定判決而為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更字第5110號卷可稽。

(二)又據本院調閱之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更字第5110號卷,該案之執行檢察官於99年1月14日,僅於點名單上批示「本件發監執行」字樣,此有該卷點名單可稽,是聲請狀所指撤銷檢察官99年1月14日指揮,應指該命令而言。

(二)而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2015號確定判決理由欄第三段記載文字略為:「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毀謗罪。原審認被告甲○○罪證明確,依誹謗罪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甲○○於法院開庭之公開場合,毫無憑據即空言指摘告訴人許革非有行賄承審法官及承審法官有收受告訴人賄賂等不實事項,嚴重損害告訴人之名譽及司法信譽,犯行惡劣,而被告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毫無悔悟之心,犯後態度不佳,且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原審未仔細審酌上情,僅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月,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量刑顯然過輕,不足以收儆惕之效,自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之不當,為有理由。被告甲○○之上訴,仍否認罪行,固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即無以維持,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等語可知,上述96年度上易字第2015判決係撤銷本院即原審法院96年度易字第4415號判決而自為裁判,並於主文欄諭知「原判決撤銷。甲○○犯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十月,減為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此經本院調閱該執行卷全卷可稽。是揆諸上開說明,原判決之主刑、從刑既為更易,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另為主刑、從刑之宣示,是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且上開執行檢察官執行之案件,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762號裁定定執行刑之案件,是該案件中,異議人既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015號自為判決確定,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據該確定判決指揮執行入監,聲請人就檢察官之指揮如認有上述得以聲明異議法定理由,依法應向臺中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明異議,始符合規定,抗告人逕向本院聲明異議,即與法定程式未合,且屬無從補正。從而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聲請意旨另有「調執行卷交付筆錄」之聲請,惟本件屬聲請異議案件,與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之「審判中」規定不符,其請求交付筆錄於法未合,亦應駁回,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國賓

書記官 張隆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38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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