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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3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廖慧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53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浚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189號、98年度執字第5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浚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拾壹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洪浚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共11罪(其中附表編號3犯罪日期欄更正為「97年8月2日18時許往前回溯24小時內某時」;編號8、9、10最後事實審案號欄及確定判決案號欄均增列「98年度審訴字第224號」),分別經本院97年度簡字第1053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5137號、97年度審訴字第4367號、97年度易字第1185號、97年度審簡字第5630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2965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5617號、98年度審訴字第224號、本院97年度訴字第3524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廖慧如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31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