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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33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林美玲黃裕仁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3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進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進明自民國壹佰年參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王進明因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檢察提起公訴並經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笫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既遂、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並佐以其於本案偵查中係通緝到案,且其先前之另案刑事案件亦有多次經通緝到案之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2月1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又本案經本院審理後,業經本院認定被告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計二罪,及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計三罪(其中二罪各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關係;其中一罪係與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關係,均各從一重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並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四月在案。茲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100年2月22日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被告自100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何世全

書記官 陳建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33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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