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3號
- 原告
- 吳東宥
- 被告
- 臺中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李彥文
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用,雖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然本院已於民國101年1月30日以101年度救字第15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原告提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抗字第162號裁定抗告駁回、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43號裁定再抗告駁回,是上開駁回訴訟救助裁定已告確定,原告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用。本院前於101年2月1日以101年度國字第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而該項裁定已於101年2月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