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2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陳宗賢高英賓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229號

上訴人
陳淑芬
訴訟代理人
林佐偉律師
被上訴人
好運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年5月31日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者,法院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法定期間內(按:第二審判決於民國102年6月6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於同年6月26日提起上訴),具狀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時,已委任第二審之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自102年6月26日提起本件上訴起至今,迄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依首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29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