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6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楊熾光劉國賓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6號

聲請人
楊岫涓

兼訴訟代理

人     劉泓志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3年度國簡上字第5號),聲請人聲請法官陳文爵、李昇蓉、李立傑、書記官陳玲君迴避,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而此規定,於法院書記官準用之,同法第39條亦有明文。所謂法官或書記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或書記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有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或調查證據欠當,或其他類此情形,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及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6號、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及93年度台抗字第266號裁判要旨參照)。經查:按民事訴訟法第213條規定:「言詞辯論筆錄內,應記載辯論進行之要領,並將下列各款事項,記載明確:一、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及自認。

二、證據之聲明或捨棄及對於違背訴訟程序規定之異議。三、依本法規定應記載筆錄之其他聲明或陳述。四、證人或鑑定人之陳述及勘驗所得之結果。五、不作裁判書附卷之裁判。六、裁判之宣示。除前項所列外,當事人所為重要聲明或陳述,及經曉諭而不為聲明或陳述之情形,審判長得命記載於筆錄」,是書記官應依前揭規定為筆錄之記載,尚非須全部記載。又同法第216條第2項規定:「關係人對於筆錄所記有異議者,法院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之;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同法第240條第2項規定:「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10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聲請人雖主張:書記官堅持不依法紀錄上訴人之主張,竟聽法官指揮,不繕寫原告主張,法官竟表示,他認為該記載的才紀錄等語。然聲請人如認筆錄有所缺漏或不符,得依前揭規定向書記官提出異議,尚難僅以法官依職權並指揮書記官紀錄筆錄乙節,即推認承審法官於本件審理有偏頗之情。此外,聲請人復未具體指明或釋明承辦之法官及書記官對於本件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客觀事實,及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是難認聲請人所指承審法官及書記官有偏頗之虞者屬實。從而,聲請人徒以其主觀上之認定,聲請陳文爵法官、李昇蓉法官、李立傑法官及陳玲君書記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楊熾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6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