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5號
- 聲請人
-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異議暨聲請(法官迴避)狀」所載。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應係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6號、69年台抗字第457 號、27抗字第304 號判例參照)。次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84 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三、經查,聲請人以本院法官呂明坤、王金洲、吳崇道、劉惠娟參與97年度再微字第1號、106年度中小字第3412號、102 年度訴字第1137號、101年度中小字第880號、107 年度中小聲字第11號、107年度中再小字第6號等裁判非常不公正,本院法官黃裕仁、蔡嘉裕、王怡菁護航駁回聲請人聲請迴避,亦不公正,剝奪聲請人訴訟權,不但應迴避現有案件,且將來案件亦應迴避云云,並提出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50號裁定、觀天廈公寓大廈(社區)86年7月25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列席人員名冊、內政部89年10月23日台89內營字第8910664 號函、相片、使用執照、土地建物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為證,經核不足以釋明前開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或有同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且前揭事件均經審理終結,已無前揭法官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從而,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