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12號
- 上訴人
- 鄭玉連
- 上訴人
- 鄭萬水
- 上訴人
- 林豐榮
- 上訴人
- 吳林屘
- 上訴人
- 林豐裕
- 上訴人
- 林德順
- 上訴人
- 林張日春
- 上訴人
- 林秋桂
- 上訴人
- 林志興
- 上訴人
- 林萬科
- 上訴人
- 林火生
- 上訴人
- 林銹美
- 上訴人
- 林嬿玲
- 上訴人
- 林政權
- 上訴人
- 林蔡秀琴
- 上訴人
- 林啟中
- 上訴人
- 林劉麵
- 上訴人
- 林碧芬
- 上訴人
- 賴林春蘭
- 上訴人
- 林昭文
- 上訴人
- 陳汝芸
- 上訴人
- 林麗茹
- 上訴人
- 林建良
- 上訴人
- 視同上訴人 林德發
- 被上訴人
- 邱塗金
林茹海
楊仁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1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各繳納如附表「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金額,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法院若未命鑑定訴訟標的之價額,自得以原告起訴時為訴訟標的物之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83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分別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即判決主文第1項至第9項)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是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上訴利益即應以所涉占用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而上訴人所涉占用面積及對應之附圖編號分別如附表所示,故本件上訴利益分別核定為附表上訴利益欄所示,各應徵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至上訴人併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提起上訴,然屬以一訴附帶請求,則依前揭說明,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元:新臺幣/日期:民國)┌─┬─────┬──────┬──────┬──────┬──────────┬─────┐│編│上訴人 │坐落地號土地│所涉占用面積│坐落土地公告│上訴利益 │應繳第二審││號│ │(臺中市太平│及對應之附圖│現值(平方公│ │裁判費 ││ │ │區振文段) │編號 │尺/新臺幣) │ │ ││ │ │ │ │ │ │ │├─┼─────┼──────┼──────┼──────┼──────────┼─────┤│1 │鄭玉連 │52、53地號土│444.03平方公│27,500元 │12,210,825元(計算式│179,304元 ││ │ │地 │尺(附圖編號│ │:444.03平方公尺×土│ ││ │ │ │A1至A4部分)│ │地公告現值27,500元=│ ││ │ │ │ │ │12,210,825元) │ │├─┼─────┼──────┼──────┼──────┼──────────┼─────┤│2 │鄭萬水 │52、53地號土│450.67平方公│27,500元 │12,393,425元(計算式│181,680元 ││ │ │地 │尺(附圖編號│ │:450.67平方公尺×土│ ││ │ │ │B1至B3部分 │ │地公告現值27,500元=│ ││ │ │ │ │ │12,393,425元) │ │├─┼─────┼──────┼──────┼──────┼──────────┼─────┤│3 │吳林屘 │52、53地號土│42.73平方公 │27,500元 │1,175,075元(計算式 │19,023元 ││ │ │地 │尺(附圖編號│ │:42.73平方公尺×土 │ ││ │ │ │C1至C2部分)│ │地公告現值27,500元=│ ││ │ │ │ │ │1,175,075元) │ │├─┼─────┼──────┼──────┼──────┼──────────┼─────┤│4 │林豐裕 │42、58地號土│128.47平方公│27,500元 │3,532,925元(計算式 │54,069元 ││ │林豐榮 │地 │尺(附圖編號│ │:128.47平方公尺×土│ ││ │ │ │D1至D3部分)│ │地公告現值27,500元=│ ││ │ │ │ │ │3,532,925元) │ │├─┼─────┼──────┼──────┼──────┼──────────┼─────┤│5 │林德順 │57、58地號土│200.57平方公│27,500元 │5,515,675元(計算式 │83,472元 ││ │ │地 │尺(附圖編號│ │:200.57平方公尺×土│ ││ │ │ │E1至E3部分)│ │地公告現值27,500元=│ ││ │ │ │ │ │5,515,675元) │ │├─┼─────┼──────┼──────┼──────┼──────────┼─────┤│6 │林張日春 │58地號土地 │284.57平方公│27,500元 │7,825,675元(計算式 │117,775元 ││ │林嬿玲 │ │尺(附圖編號│ │:284.57平方公尺×土│ ││ │林秋桂 │ │F1至F2部分)│ │地公告現值27,500元=│ ││ │林志興 │ │ │ │7,825,675元) │ ││ │林萬科 │ │ │ │ │ ││ │林火生 │ │ │ │ │ ││ │林綉美 │ │ │ │ │ ││ │林政權 │ │ │ │ │ │├─┼─────┼──────┼──────┼──────┼──────────┼─────┤│7 │林張日春 │42地號土地 │59.57平方公 │27,500元 │1,638,175元(計算式 │25,854元 ││ │林嬿玲 │ │尺(附圖編號│ │:59.57平方公尺×土 │ ││ │林秋桂 │ │G部分) │ │地公告現值27,500元=│ ││ │林志興 │ │ │ │1,638,175元) │ ││ │林萬科 │ │ │ │ │ ││ │林火生 │ │ │ │ │ ││ │林綉美 │ │ │ │ │ ││ │林政權 │ │ │ │ │ ││ │林豐裕 │ │ │ │ │ ││ │林豐榮 │ │ │ │ │ ││ │林德順 │ │ │ │ │ │├─┼─────┼──────┼──────┼──────┼──────────┼─────┤│8 │林蔡秀琴 │40、41、42、│311.86平方公│27,500元 │8,576,150元(計算式 │128,913元 ││ │林啟中 │58、59地號土│尺(附圖編號│ │:311.86平方公尺×土│ ││ │林德發 │地 │H1至H8部分)│ │地公告現值27,500元=│ ││ │ │ │ │ │8,576,150元) │ │├─┼─────┼──────┼──────┼──────┼──────────┼─────┤│9 │賴林春蘭 │58地號土地 │169.89平方公│27,500元 │4,671,975元(計算式 │70,998元 ││ │林昭文 │ │尺(附圖編號│ │:169.89平方公尺×土│ ││ │林麗茹 │ │I部分) │ │地公告現值27,500元=│ ││ │林建良 │ │ │ │4,671,975元) │ ││ │陳汝芸 │ │ │ │ │ ││ │林劉麵 │ │ │ │ │ ││ │林碧芬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