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勝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偉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萬3,100元【請求廢棄第一審判決主文第1項,並駁回被上訴人此部分之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200萬元;請求廢棄第一審判決主文第2、3項,並駁回被上訴人此部分之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120萬3,100元(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起訴時之現值為公告現值2萬2,700元/平方公尺×面積53平方公尺=120萬3,100元,少於該土地設定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以設定抵押擔保之土地現值核定);上訴人上訴係以一訴主張二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其上訴利益合併計算為200萬元+120萬3,100元=320萬3,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